导图社区 合同法
一图在手,天下我有!合同法一目了然,走过路过,高分别错过! 合同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当事人一方只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
编辑于2023-09-10 18:36:17 北京市合同法
导论
合同法
概念特征
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平等民事主体
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为宗旨
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合同协议区别
合同关系
构成
相对性
概念内容:合同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当事人一方只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
主体相对性:只能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一方面合同外没有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当事人,请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诉讼,另一方面,不能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内容相对性知,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债权,并承担合同义务,任何合同外,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二者相互对应,还可引申出以下几项规则
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不能由第三人享有,合同规定,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如果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法律可以推定此种设定是符合第三人愿意的,设立义务经过后才能有效
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但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和第三人,某些行为,使撤销权和代位权保护其债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涉及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并对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因此,合同的保全也可以看作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违约责任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即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其他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债务不履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追偿
合同分类
典型非典型
单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富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区分意义
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商务合同成立后个当事人,基于合同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义务是以其他负担义务为前提的,可能有先后顺序,对此,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习惯合同性质也无法确定的,则应当同时履行,商务合同所产生的,给服义务和,对待给付义务,既然互为对价,处于交换的地位,因此基于公平原则,请求的一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出履行时,被请求的另一方享有拒绝进行对待给付的抗辩权,另外,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外的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也是商务合同所特有的效力,而且耽误合同中,因为只有一负担义务或一方负有义务,但所附的义务不是主要义务,二者并非对待给付关系无法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规则
在风险负担是用上不同商务合同中双方权利互相依存,如非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其不履行合同义务及合同债务应被免除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应归于消灭。此情况下,一方剂不再负有义务,因此也无权要求对方履行,若一方已经做出履行责,另一方应将其所依据不当得利规则返还给对方,而耽误合同中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义务时,不会发生双方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生物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履行合同可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如果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则对于其已经履行部分有权要求未履行给付义务的一方返还其已取得的财产,但在单务合同中,因为主要的一方承担义务,如果他已经履行了部分业务,同时违反了合同义务,则无权要求对方履行其对待给付或返还财产。
有偿无偿合同
有偿: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在实践中,大部分都是有偿的 无偿: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不支付任何报酬是一种例外现象,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也要承担义务,如借用无偿借用他人物品,富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
区分意义:首先在于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债权合同中,许多合同只能是有偿,不可无偿,如要变有长为无偿,或相反在合同关系性质上要发生根本变化,例如,买卖合同是有偿,若变成无偿,则成了赠予关系。 其次在于确定当事人的注意义务无偿合同中,单纯给予利益的一方,原则上只承担较低注意义务,如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情况下才对保管的损灭失承担责任。否则即可免责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一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更重
诺成与实践合同
诺成: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实践:必须基于法律明文规定指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保管合同,借款合同,定金合同
区别
成立时间不同,诺成合同,一诺即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及宣告成立,但对于实践合同而言单纯合意达成并不导致合同成立尚需完成特定物的交付才能使合同成立
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不同实践合同成立需要以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如果是生效要件,咋在没有交付情况下,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生效,这样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后通过另外交付标的物是合同生效。但如果交付标的50合同成立,要件则必须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成立,没有交付标的物之前,即使双方已经达成合意,也认为合同没有成立,概言之,实践合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而诺成合同原则上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合同类型中,诺成合同是原则,实践合同是例外,为鼓励交易,简化交易条件,法律通常将诺成合同规定为合同一般情形,而实践合同属于合同例外情形,这意味着,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相关合同才能被认定为实践合同,否则合同关系均属于诺成合同
要式不要式合同
主合同从合同
本约预约合同
预约:当事人所达成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允诺或协议
区别
缔约意图不同,预约合同已订立,本约合同为目的,由于本月合同缔约目的是要形成特定的法律关系,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关系,因此定理预约合同只是向本月合同的过渡阶段,当事人订立预约合同,主要是为了有足够时间磋商或避免对方当事人反悔,从而选择以预约合同方式为本约合同做准备
当事人约定的内容不同,日约合同内容是将来订立本约,而本约则是关于合同具体内容的约定
违反合同责任后果不同,预约合同中,当事人一般不会约定违反本约的责任,而对本约合同而言,当事人通常都会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如违约金等,这也是当事人愿意受其意思表示拘束的,具体体现,此外,当事人违反预约约合同时,非违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订立合同,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时,并不产生请求对方当事人定立合同违约责任,而只是产生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概念 特征 调整对象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他主要规范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及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各类合同关系
功能:鼓励交易创造财富,分配风险规范交易,保障自由实现允诺,保护信赖维护秩序,组织私人生活保障生活秩序
基本原则 不重要
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债法 连带 选择
债的分类
连带之债
卖方出质量缺陷至买方损害,此时,生产方与卖方有连带责任,但并非真正的连带债务;保证人和债务人有连带责任
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就有两种以上给付可供选择的债。选择权的行使效果是使给佛得以确定,虽然在选择权行使钱合同已经成立,但是给付内容并不确定,通过选择权行使可以使得给付内容获得确定选择权。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下,选择权属于债务人选择权归属,一般由当事人约定,但法律也可能对选择权归属作出特别规定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双方或一方有选择权,则应当由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选择权,在没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下,选择权属于债务人,这是因为选择之债的目的在于便于债务人的履行,只有债务人享有选择权,才可以使债务的目的得以实现。若是在应当选择期限内没有选择,选择权会转移到对面
总论
合同的订立
成立和法律拘束力
概念: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要件:1.存在多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而达成了合意;3.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法律拘束力
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义务具有强制性,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排斥第三人非法干预和侵害的效力
要约
概念: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受要约人邀约主要有如下法律特征
是一种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知意思的行为意思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图,表示是将此种内心意图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不同事实行为是因为意思表示的表意仁具有抵在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该意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和公序良俗因而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意思表示是实现意思自治的工具,行为人可以依据自己的主观意志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并能够依法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形成民法特殊的调整方法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邀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该阶段合同无法成立邀约作为一种订阅的意思表示能够对受要约人和邀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经受要约的内容拘束,根据民法典规定,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成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邀约在达到受要约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
不是民事法律行为邀约,尽管是一种意思表示,但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因为一方面邀约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这对邀约说,其内容只是表达了邀约人一方要求订立合同的意思,合同是否能够成立,要的条件是否能被受要约人所接受,军有待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如果没有承诺,则当事人没有达成合意合同无法成立,要约就不能产生要约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而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所受的拘束不同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产生严格的拘束力违反法律行为将导致违约责任的承担等,而邀约虽然也拘束邀约人,但对撤销要约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可能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有学者不同意:具有法律效果,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是个意思表示,故是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条件:1.由特定主体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内容必须具体(会让你辨别一些东西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如广告,拍卖,招标公告
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的概念: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区别
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区分民法典点473条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价目表等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根据当事人意愿作出区分,具体说,一是要考虑提议的内容,邀约中应当还有当事人受要约约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二是考虑到提议中的声明,如当事人在其行为或提议中特别声明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但是要考虑到订阅的意图,由于邀约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
根据题意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要约内容中应当包含,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人提出要约,因此不必包含,但即使要约人提出了未来合同,主要条款却在生命中不受要约约束或提出需进一步协商或需等,最后确认都难以确定具有明确订阅意图,因此不能认为是要约
根据交易习惯及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例如询问商品价格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出租车司机将出租车停在路边招揽顾客,如根据当地习惯规定,出租车司机可以拒载,则此种招揽邀约,邀请如果不能拒载,司机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
要约的法律效力
生效时间:1.对话方式相对人知道内容时生效;2.非对话到达生效;3.非对话数据电文形式的,指定系统进入对方系统是生效未指定的,对方应当知道或知道时生效
存续期间
效力内容,对双方的拘束力
撤回与撤销
要约发出日期→要约到达日期,之间取消叫撤回;要约到达日期→承诺发出日期,之间取消叫撤销
撤回都不承担责任,撤销不是,有些要约不可撤销。
写明承诺期限的要约,如要求受约人应当在某某日期前答复或者有效期限
以某种方式表明不可撤销,如明确表示不可撤销要约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要约效力消灭
受约人拒绝邀约
要约被依法撤销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变更)
承诺
概念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发出承诺人必须是受约人,若第三方则是一项新的邀约,他必须包含明确的同意的要约意思表达。若是以磋商谈判方式回复,不是承诺。必须是向要约人发出的,应当在有效期间内到达要约人。应当以通知邀约人的方式作出
概念中的同意,指的是以下方面
对要约的实质性修改同意。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的变更,对合同条款作实质性修改,是新要约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表示不得修改,那么对要约内容的任何修改都不可任何修改,要约内容的复函都是新要约
非实质性修改,若没有不得修改本要约的要求,那么对除实质性条款之外的其它条款修改,为非指实质性修改合同,修改合同内容将承诺函为准
以上规则要约人有拒绝权,只要及时
概念中的在有效期间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生效时间
到达主义。有效期间,按对话方式作出的是对话当时起算;非对话方式作出合理期限内
承诺超过有效期间到达,不一定无效:可能为新要约,要约人可以表示接受,也可以告知失效。如果要约人接受迟到承诺,应当及时通知承诺人,如果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且一般情况能按时到达,那么该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过期不接受该承诺了。
通知的方式
明确的告知。允许有例外。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那么行为也是一种承诺方式,做出承诺的行为时就是承诺生效的时间(而非到达主义),承诺一般不能作为有效的承诺方式。
要件
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是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与要约内容一致
要在规定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方式符合要约要求
对要约内容不得作出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将构成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内容做出的非实质性变更通常有效
特殊形式的要约和承诺-签订合同确认书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并载明主要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书
有要约和承诺的时候也有合同确认书,应当以什么为准?
有要约和承诺的传递,但一方或者双方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那么以合同确认书为准,若缺乏合同书,合同未成立
一方或双方需要签订合同书,但在签订合同书之前,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也能成立
合同成立的其他方式
网络交易的要约与承诺
悬赏广告:单方法律行为。悬赏广告比广告多了悬赏承诺,人们做了之后,有没有权利要求悬赏广告方请求?民法典确定,无论这个人知不知道悬赏广告,只要做了上面的行为都有权利去请求,那么悬赏广告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定义成合同行为,就得让人得知晓悬赏广告,并且同意,它才能成合同。
成立的时间地点 根据达成方式确定
要约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采取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方式收件人,主营业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
合同书: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时成立或者是在合同签字盖章前,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对方接受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合同书上有约定地点的,按照约定的签订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地点为合同成立地,若在签字盖章前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接受,履行方接受,履行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强制缔约
概念
一一方负担缔约义务,二,该缔约义务为法定义务,三,强制缔约为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四,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五,仍需经过要约与承诺程序
类型
完成国家订货任务或指令性任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强制要约义务,如证券法上的强制要约收购合同
强制承诺义务,如公用产品合同,水电煤气运输
缔约过失责任
概念: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诚信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导致订约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不管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或已经生效
缔约过失责任存在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
当事人一般存在过错
一种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限于因信赖合同成立所遭受的损失,其目的是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财产状况
具体形式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他人应当予以保密的信息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赔偿范围
因信赖合同可能成立和生效而发生的支出:缔约费用或未履行合同作准备而发生的支出
一般认为,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不得超过履行利益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格式条款
概念: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
重复使用试用对象具有广泛性,时间有持久性,内容固定性
拟定的条款未与相对人协商,且不允许相对人修改
可以提高交易效率,事先确定风险。不过,由于缺乏讨价还价的可能,所以容易排除交易的平等性和自愿性,也容易被卖方欺诈
拟定方的义务
按照公平原则拟定条款
对免责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应当:1.采用合理方式(位置在前端、标识引起注意)提出注意义务;2.解释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无效的情形和后果
具有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为无效的情形
具有民法典第506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后果为该条款自始无效,但并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格式条款的解释
存在歧义时,按照通常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方法的,做不利于格式条款拟定方的解释
对相同事项,若格式条款与当事人之间协商拟定的条款不一致,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
合同的效力 表现代理 可撤销
合同的效力概述
合同效力与一般概念的区别
合同生效的时间
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效力能否发生尚待确定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且主观上为善意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让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1.交易安全,对真实状态下是否存在代理权,第三人是无法观察的;2.交易效率了:相对于第三人被代理人能够以相对较低成本控制代理权的泛滥,并且若表观上存在,代理权仍然要求第三人查询是否存在代理权明显增加,市场交易费用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未生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概念: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以及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意思表示法律赋予行为人以撤销权的合同
特征:1.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存在意思表示的瑕疵状况,如欺诈,误解,胁迫;2.虽存在表意瑕疵,但合同已经成立;3.法律赋予表一不真实或者不自由的当事人以撤销合同的请求权
行使:应当在特定期限内行使。欺诈一年,重大误解90日,胁迫一年,显示公平一年,中止时效期间五年,自合同签订日起算。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损失,双方都有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无效合同
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虽然已成立,但自始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合同。1.违法性(包括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2.合同自始绝对无效;3.国家干预不得履行性;
合同的履行
合同相对性
债务人只向债权人承担义务,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若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第三人享有请求权的除外,如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
约定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若债务人不履行,第三人有权代为履行条件,是第三人对债务有合法利益且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排除第三人履行情况
抗辩权
能够合法主张以对抗相对人请求权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否则可以拒绝交货。适用于双务合同,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有拒绝权一方拒绝履行的义务,与另一方对待义务具有牵连性
后履行抗辩权,有约定的先后顺序,后履行方享有的拒绝权
不安抗辩权,约定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方享有的终止履行权条件,是后履行一方存在不能履行的风险
条件:1.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双方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财产已转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效力:1.不安抗辩权人可以中止履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2.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3.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视为默示的预期违约;4.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情势变更
适用条件:1.合同履行阶段;2.主观对基础条件的变化,订立合同时未预见;3.客观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4.客观排除,属于基础条件,不属于商业风险;5.国家干预,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
当事人和纠纷解决机构的权利义务:1.当事人继续谈判的权利与义务;2.受不利影响方请求变更权与请求解除权;3.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权利,享有决定权,公平 是自由裁量的授权
合同的保全
债权人代位权
概念:债务人怠于对他的次级债务人行使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因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级债务人的权利
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2.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已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程序:如果债权人胜诉,刺激债务人向谁清偿,其债务是否消灭?由次级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级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债权人撤销权
概念: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条件:1.债权人的债权合法并且到期;2.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程序:1.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3.撤销权行使期间为一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终止
变更
概念:广义包括主体与内容变更,狭义是内容修改,性质为变更为一种新的合同行为,受到合同成立效力规则约束
效力:如果无特殊约定内容变更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转让
概念:合同主体的变更
要件:1.存在有效的债权;2.债权具有可让与性(①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合同,赠与合同等产生的债权,②债权人的变动必然导致债权内容实质性变更的债权,③债权人变动危害债务人基于基础关系所享有的利益的债权,④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可转让的,⑤法定不可转让的);具备有效的债权转让合意
分类
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债权转让应当属于可转让债权,并且其生效应通知债务人;债务转让应当通过债权人同意
可转让债权与不可转让债权:有些债权不可转让,依照法律或者合同性质不可转让,或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可转让
非金钱债权与金钱债权转让:在约定债务禁止转让时,如果是非金钱债务人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是金钱债务人不可以对抗所有第三人,无论金钱费金钱,转让对债务人都是违约的,但债权转让合同也都属于有效的
债权转让
生效条件: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权利:债务人法律地位不受债权转让影响,债务人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仍可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原债权人得主张的抵销权仍可向受让人主张,前提是债务人债权与债权人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
受让人的权利:授让全部权利,包括从权利,即使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转移交付
债务转让
生效条件:债权人同意
分类:免责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原债务人免除义务;债务加入,原债务人并不免除债务,包括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并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未拒绝的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加入的
原债权人的权利:法律地位不变
债务转让中心债务人的权利与义务:继承原债务人的抗辩权与从义务,例外是不能继承原债务人的抵销权
终止
概念: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结束
原因
清偿或法拟清偿
解除
概念: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智结束前当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后,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或者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效力终止的一种法律行为。针对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存在法定或约定条件,是一种合同效力消灭的原因,必须有解除行为
分类
全部解除和部分解除
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
约定条件的解除与法定条件解除
法定解除权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预期违约,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可以明示和默示
履行延迟,一方延迟履行的是主要债务延迟后,债权人还应催告债务人进行旅行,并给债务人合理的宽限期,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才可以
根本违约,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需要行为有重大性,违约使得合同目的落空
程序: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应在特定期限内行使,没有规定或约定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一年或者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上述期间内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合同解除方式与解除行为的生效问题,应当采取通知的方式行使或者以诉讼或仲裁方式申请解除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的字,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送达对方时生效
不定期合同解除: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对方
后果: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财产返还责任,发生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概述
概念: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特征:1.以合同成立并且有效为前提;2.以发生违约行为作为主要构成要件,原则上不要求当事人过错;3.可由当事人约定;4.具有相对性;4.主要以损失弥补为基本原则,对违约金往往采取严格审查态度
归责原则: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对吴长庆合同债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才承担责任。运输合同中规定,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托运人托运时的过错,应当由托运人承担责任
违约行为形态
不履行,只当事人根本未履行合同义务
不完全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延迟履行,或者其他不完全履行情况
预期违约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实际履行,即继续按照合同履行
对金钱债务违约方应当继续支付价款,非金钱债务对方仍可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对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受损害方根据实际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修理更换重做属于实际履行,退货属于合同解除,减少价款或报酬属于损失赔偿)
对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的例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赔偿损失
法条,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以预期利益为基本原则,如果合同按照约定履行,非违约方能够得到的利益
计算:1.赚取正收益的 已经支付的价款+能得到的收益+违约发生的其他损失, 涉及到能避免损失的 已支付的价款+应避免而未能避免的损失+违约发生的其他损失;2.若涉及到物的使用,如租赁按照物的租赁费用计算预期收益;3.若涉及到质量缺陷物品或者未按时完工物品,按照物的被减少的市场价值或者按照将工程完成所需要的费用;4.可以事先约定损失赔偿
对损失赔偿额的限制
不可预见原则限制: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避免损失原则的限制: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过失相抵限制: 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违约方的损失赔偿额
违约金
当事人可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要件: 违约行为,当事人就特定违约行为事先约定了违约金
与损失赔偿的区别是,是否需要证明损失的存在,违约金不需要而损失赔偿责任需要
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另外一方的损失,并且当低于实际损失时,非违约方也可以请求适当增加赔偿额
(违约)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以上承担形式之间的关系
实际履行与损失赔偿可以并存,实际履行与违约金可以并存,损失赔偿与违约金或定金原则上不可以同时请求与适用,违约金与定金不可同时请求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一方延迟履行,并且在其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不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通知义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只能由当事人选择其一进行主张,不得同时提出请求,但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不互相排斥
特征:1.存在着一个违法行为,责任竞合的产生是由一个违法行为所致但一个不法行为产生数个法律责任;2.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浮动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