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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在手,高分我有!物权法一图了然~ 物权指人对物的权利,即归属之物归属于某种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并享受利益
编辑于2023-09-10 18:37:43 北京市物权法
绪论
意义与性质
意义
因资源有限性而需确定归属
定分止争
物尽其用
货畅其流
物权指人对物的权利,即归属之物归属于某种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并享受利益
性质
私法,意思自治精神
财产法
我国物权法理念
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的一体保护
从归属到利用
自由与效率
所有权的社会义务与所有权的保护强化
物权的客体 物
物的概念
法律特征
物的构成
物的成分
重要成分,是指非经损毁不能分离,或分离将耗费过高成本之物的构成成分。物的重要成分不得单独成为物权的客体
一般成分,指由物中分离出来,而独立存在的部分。它与整体物同命运,在与物分离后仍可成为独立权利客体
主物从物
立法上从物随主物,其目的在于促进物的利用,但从物并未失去其个性,仍可为独立处分对象
主物,起主导地位并可独立发挥功能的物
从物,不构成主物的成分,但经常性的辅助主物效用的物
孳息
辩识。原物能定期常规产出,且不因此明显损坏减少价值
天然孳息
如鸡与鸡蛋。分离后是独立物,分离前是原物重要成分
法定孳息
如贷和利息。原物依一定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物
归属。天然孳息原则上属于原物之所有权人;收取权人为所有权人以外人的由享有收取权者取得孳息所有权,由于用益物权人权益中包含收益权,故用益物权人为孳息收取权人。抵押权人在抵押财产被法院扣押后,可收取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的孳息。租赁物产生的天然孳息,须依租赁合同类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定归属有异议时,应当以承租人取得孳息解释为宜。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产生的归买受人所有(不动产同理,看交付而非登记)。
单一物 合成物 集合物
单一物。形态上自成一体,其构成部分已失去个性
合成物。数个单一物结合,如汽车
集合物。多个单一物为共同目的集合在一起形成的聚合体
事实上的,如图书馆
法律上的,如企业、遗产
动产与不动产
总论
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性强调对世,直接支配性
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指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物权内容类型法定
物权法定及其类型
内容。物权的类型和内容跟以法律规定为限,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
类型法定。物权的类型有法律规定,但并非封闭的体系,立法可以规定新的物权类型,唯在立法确认前,当事人不能创设新的物权类型
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类型的物权内容相异的物权类型
立法理由。由于物权决定性,他需建立公示制度,使第三人了解物上权利状况,从而使物权的对抗性获得合理基础,保证交易安全
违反物权法定。创设物权的行为不发生效力
一物一权原则:物权客体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一物一物所有权
公示公信原则:公示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情况,避免第三人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公信指,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公示,则即使一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一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分类
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
自物权。 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
他物权
用益物权。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的内容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全权利的标的物种类
动产物权。存在于动产之上: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存在不动产上: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抵押权
权利物权。权利上:权利质权
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 从权利出发
主物权。能独立存在并被其他物权依附的物权
从物权。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担保物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居住权不是从权利,是独立的)
效力
排他效力。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成立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优先效力
物权互相之间。时间在先,效力优先
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追及效力。(对世效力,对抗效力)物权一经成立,其标的无论辗转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
请求效力。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可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权利:占有回复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
变动
物权的取得
取得类型
原始取得,即非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就他人的权利而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创设继受取得。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限定物权
意定取得
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之间的关系
公示生效,动产不交付或不动产不登记,完全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物权债权二分彻底
公式对抗,虽未登记或交付,但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只是不对抗不特定第三人。只有登记或交付物权变动才发生完整效力,产生对抗所有不特定第三人效果。我国例外,意思主义,物债二分不彻底的产物
学名
债权意思模式,公示对抗
仅凭当事人的意思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物债同一。交付登记只是对抗要件
物权形式模式,公示生效
物权因法律行为变动时,除债权行为外,还需另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一个完整的买卖,由三个法律行为构成:债法买卖合同,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物权合意,移转价金所有的物权合意
分离原则,独立性。物权变动须有独立于买卖赠予等债权行为,独立的以物权变动为法律内容的法律行为
抽象原则,无因性。尽管债权是物权的原因,物权也要独立发生变动效果,债权有无不影响它
债权形式模式,公示生效(折衷)
不同于意思,需登记交付。不同于物权形式,有因性,买卖合同无效,所有权变动效力也不发生。物权变动=有效债权合同+处分权+登记交付
评价:物权变动存在多种立法模式,只要能在体积上互相协调,任何都具可行性。虽然不深究这些议定取得的模式,也许看似对法律实施没有大碍,但若想使民法更加的精致,立体,更加有逻辑性和价值,那么这种法学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基础。清晰的辨别物权变动立法模式,是很有意义的,可以进一步研究。
我国
债权形式 公示生效:不动产权设立变更终止、动产物权设立转让、(特殊动产)
债权形式 公式生效 有因模式:物权合同
纯粹意思模式 公示对抗: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抗善意第三人
法定取得
290国征,230继承,231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拆除
变更与消灭
变更
客体变更,标的物在量上的增减,如房子里加了个抽水马桶
内容变更,不改变物权性质的情况下其内容改变,如地役存续期间从十年变成二十年
消灭
绝对丧失,标的物的毁灭和灭失
相对丧失,如出卖人因出卖而丧失的所有权
意定变动的公示方式
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物权变动之时,必须以一定方法表现权利变动始能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原则。(登记,交付)
公信原则,一旦意定变动的的公示与物权意定变动的效果同步,则公示外观所表彰的权利状态具有推定为真实的效力。
动产交付
现实交付,直接管领力的移转,一方失去,一方取得,得失基于双方合意,属于事实行为。
观念交付, 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无形交付,受让人或取得人事先以占有标的物,双方达成合意即生效交付之效力,代替现实占有的移转。 2.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富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出让人与第三人存在占有媒介关系,通过让与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将间接占有地位移转与受让人,出让人丧失间接占有受让人取得 3.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出让人与受让人创设占有媒介关系,出让人从自主直接占有人变为他主直接占有人。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
权属登记
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登记
不动产他物权登记
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非权属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不同意更正)
预告登记(预约物权,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债权物权化的一种表现)
物权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外观。不动产登记名义,动产占有
无权处分=无处分权+处分行为
先借后让
共有私让
连续处分
一物二借
依法完成登记交付
受让人善意(不知道,无重大过失)
合理的对价
法效果
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善意受让人受让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其他体系效果:所有人和无权处分人。合同责任,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责任。 原所有人可向无权处分人主张利益返还或损害赔偿:1.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时,出让人无权处分会让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使债务人陷入履行不能,此时原有人可主张违约责任赔偿;2.出让人损害原有人所有权,可主张侵权赔偿;3.对出让人转标的物获得的对价原权利人可提出不当得利的返还。以上三竞合择一
遗失物,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权利人有权向其他权利人追回原物。向无处分权人可请求损害赔偿;拍卖合法渠道购得的请求时要支付费用,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他物权或股权的准用
各论
所有权
通论
权利人对特定物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性质: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恒久性,社会性
征收:所有权的宪法保护,有补偿
类型:不动产与动产,单一所有权与多数人所有权,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
权能:原则上所有权人可自由决定物的利用方式
积极权能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消极权能
请求权
不动产所有权的特别规则
相邻关系。为调和一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支配力或他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排他力的冲突,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非独立的权利
排水及用水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邻地利用。1.通行;2.管线铺设;3.邻地损害的免防,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4.通风采光和日照;5.气响侵入之禁止(容忍义务);6.越界。协调的赔偿旨在排除其影响物的利用意志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一部分的情形,对于专用部分,各区分所有权人单独享有的所有权建筑物,公共部分则由各区分所有权人共同共有并加以管理。共有部分为: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以及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规定6-8(办事)的,应当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改人改规则)的,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过半的同意。 住宅改经营守法+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业主共有。
动产所有权的特别规则
先占。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客观真的)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不要求行为能力
添附。物因附合、混合而相互结合或因加工成为新物。
附合
不动产:动产因复合而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该附合物的所有权
动产:动产与他人动产附合,非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需花费过巨的情形,原则上各动产所有人按动产附合时的价值共有,若复合的动产有可视为主物的,则由该主物所有人取得所有权
混合
动产与他人动产结合,不能识别或识别需花费过巨的情形,同动产附合
加工
在他人之物上劳作,从而使其具有更高价值的活动。原则上归材料人所有,但加工增值部分超过原料价值的除外
遗失物埋藏物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必须返还,找不到失主的交送有关部门,找到失主的,识得人不得主张报酬仅能请求失主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识得人或有关部门必须妥善保管保管不善,灭失的,负赔偿责任,拾得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损毁的,负赔偿责任,招领公告后半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取得时效。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公然持续的占有不动产或动产,达一定期间者可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
共有
概述
定义。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换言之是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
特征。所有权唯一一个权利主体为两个以上的人,共有人之间不构成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否则为社团的单一所有权
类型
按份共有。所有权在量上可分割为份额,各共有人按其应有部分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管理与费用负担,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费用,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份额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处分和改良需要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对外享有连带债权,队内无约定的话,按份额承担,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人追偿。约定不得分割的,应当按约定,但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可请求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应当给予赔偿。重大理由通常指不分割会严重损害共有人利益的。共有人在合理期限内有优先购买权,损害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处分行为无效
共同共有。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合同,成立共同关系之数人,基于此共同关系,平等和不分份额的享有共有权。(婚姻,共同继承,家庭,合伙等共有关系)。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处分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同意,在关系结束前不得提出分割。
用益物权
概述。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物尽其用,确定稳定的利用关系。
特征。标定物仅以不动产为馅用益物权,以物的利用为内容。原则上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设定多个利用方式,相同的用益物权。需要登记。设定可有偿可无偿
设立。合同
类型
土地承包经营权
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的农业土地,采取家庭承包,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依法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权,承包期为30年,草地为30至50年,林地为30至70年,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特征。客体为农用地。权利主体具有限定性,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内容为集体土地进行农业利用。原则上有无长分配性,有期限性耕地30年
性质。债权说、物权说
取得。1.设定,订立合同(主要方式);2.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四荒,限制:①本集体经济组织优先,②本经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③组织外人承包应对承包方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审查在签合同,④不超50年);可转让、入股、抵押等流转;3.流转(流转期限不超承包剩余,不得非农建,不登记不抗三)
内容
承包方
权利。占有使用收益,自主经营,依法流转,被国征受补偿,其他
义务。农用,合理用地禁止永久性损害,其他
发包方
权利。发包,监督,制止,收回,调整
义务。维护承包经营权,尊重自主权,依合同约定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执行政府土地利用规划组织基建,其他
消灭。提前交/收,届满未续,被征收,地灭失或损毁严重,死后无继承人或放弃继承。后果:承包方返还义务、承包方取回权、特别改良费或有益费用补偿
土地经营权
概念。土地承包人保留自己的承包经营权,将其土地流转他人经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立的用益物权
性质和保护。用益用益物权,。可自主决定依法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
流转原则。1.依法;2.不改农用和不破坏农业生态环境;3.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5.本组织成员有优先权
取得。合同(双方当事人姓名,住所流转土地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用途,双方权利和义务,价款及支付方式,土地被征收征用战,有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违约责任),期限五年以上可登记,不登记不抗三,不满五年不用登记
效力
承包方权利。获得经营转让的利益,承包关系不变,对方违约可解除合同,受让人死亡继承收益
受让人权利。占有使用自主经营取得收益,可投资改良并按合同约定获得补偿,再流转,可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
发包方权利。适当收取管理费用
消灭。届满,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经营权人违约被终止合同
地上权
概念。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建筑,隧道,沟渠等工作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我国体系
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依法对国家所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权
法律特征。1.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和社会事业为目的;2.国有土地为标的物;3.仅限于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4.地上权
设立
出让设立: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行为
划拨设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内容
权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民法典353,354,35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应当订立合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义务: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费,土地合理利用,土地保护,恢复土地原状
变动
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合同方式再行转移的行为。自然人法人之间才可以转让,转让的标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订立书面合同进行物权变动登记,土地上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
抵押:抵押人以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从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其上建筑物其他附着之物也随之抵押,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可以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地上已经设定的房屋租赁关系,原则上不应影响租赁关系的存在,但抵押人当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书面告知承租人
出租: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行为,需要签订合同,出租的是使用权,出租人不包括国家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消灭
原因: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不存在期限届满而消灭的问题,当然,业主不同意续期或自动放弃该权利的,则权利消灭。在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之前,建设用地使用人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前一年申请续期,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区要求吐出让人应当准许,除非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需要回收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应当办理续期手续,交付出让金。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国家规定交付出让金,手续办完后,建设用地使用权继续存在并不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土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关系
关系:我国采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相结合的立场
冲突及解决: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期限,所以其他建筑物附着物有期限限制
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乡村企业等自然人,法人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权
宅基地使用权
意义:指农村居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供居住的地上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特征:客体为集体土地,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分配方式为权利人所获取,内容是为依法建造保有私人住宅之墓地而对土地加以占有和使用
权利: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依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不受期限限制
义务:不得非法转让,接受政府和乡村统一规划的义务,正当使用
消灭
原因:回收和调整,被征用,使用权被抛弃,灭失,长期闲置
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取得法律并没有要求登记
居住权
概念:自然人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特征:他物权,用益性,人身性,独立性,不可转让性
设立:意定居住权只根据房屋所有权人意愿而设定的居住权设立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据合同设定、遗嘱设定、遗赠设立;法定居住权指依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了居住权法律,可以直接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享有居住权或者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对于一车裁判方式取得的居住权,法律也予以认可。法定居住权为特定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当然享有,所有人不得通过遗嘱,遗赠或合同方式予以剥夺。一定居住权应登记自登记时设立,没有登记的不对抗第三人
权力义务关系
期限:居住权产生时间是居住权合同生效的时间,居住权依据遗嘱,遗赠或裁判而发生的,应当在遗产分割或者裁判生效时发生
消灭:居住权抛弃,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解除居住权条件成就,居住权被撤销,住房被征用征收灭失,权利混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居住权人应当返还住房,住房被征用面试的,如果住房所有权人因此取得补偿,赔偿居住权人有权请求分得适当的份额,居住权人如果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也可以放弃补偿请求权,而得到适当安置
地役权
概述:只在他人土地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他物权也是利用他人土地的用益物权,侍卫需要异地的便利而设定的他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与相邻关系
权利性质的区别:相邻关系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而是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的权能,仍属于所有权和他物权的范畴,而地役权是一种物权,是由需役地人享有的一种用益物权
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相邻权是法定权利,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取得利益权势约定的权利,当事人需经过约定而设定这种权利
权利内容不同:地役权设定的目的并非满足不动产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最低要求,而是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得到行使,而对对方提出了更高的提供便利的要求
对不动产是否相邻的要求不同:相邻关系依法发生在互相比邻的不动产合法占有人之间,而地役权则不受土地是否互相比邻的限制
权力的有偿性和期限限制不同:相邻权是无偿无固定期限的第一船,一般是有偿有固定期限的
取得:约定取得,时效取得,法定取得,继承取得
内容:地役权设定后,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地役人和供役地人的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消灭
原因:期限届满,约定消灭地役权的事由出现,目的事实不能,供役地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关系,地役权的抛弃,让与,土地征收
后果:不存在继续支配供役地的权能,应当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土地,及时清除土地上的各种设施和附着物,附属设施若有继续使用的必要,应当转移附属物的权属,并由供役地人承担适当的补偿费用,需役地人享有补偿费用的请求权,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约定
特许物权
概念:经过政府特别许可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获得收益的准物权
特征:标的物是自然资源而不是土地本身,权力行使方式是对自然资源的取得和开发行为,不具有物权排他性效力,取得方式是行政许可,设定目的具有公法意义
类型:海域使用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权
担保物权
概述
概念: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的,当债务人债务不履行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特征: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担保物权限制了担保人对担保标的物的处分权,债权人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换价权,担保物能够担保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属性:从属性(从属于债权而存在),不可分性(担保的债权未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物上代位性(担保物因灭尸毁损而获得赔偿金,补偿金或保险金的,该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成为担保物的代位物,权利人有权就其行使担保物权)
与用益物权的区别:1.基本属性担保物权是价值权,而用益物权为实体权;2.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实际占有和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而担保物权以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控制及就该标的物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主要内容;3.担保物权标的较为广泛,而用益物权客体单一只能是不动产动产,不能设立用益物权;4.用易物权是一种完全独立的物权,而担保物权必须债权相伴而生,具有从属性特征;5.用益物权权利人一经取得用益物权,及时实现其权利担保物权,只有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权的情形,而权利人实现其担保物权及在该权利消灭,使权利人才获得了实际价值
类型:1.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根据担保物权发生原因不同,可以将担保物权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前者依据法律规定构成要件而发生的一种担保物权,例如留置权及优先权等,而后者通过当事人之间设定物权的意思表示而设定的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保留等;2.刘智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以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不同,担保物权可分为刘智性担保物权和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主要法律效力,一是留置财产,二是优先清偿,在债务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有权留置标的物以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这样的担保物权就是留置性担保物权优先清偿效力,是担保物权得以发挥其债权担保作用的利器,以担保物权的优先清偿效力作为其基本内容的担保物权,就是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设立
条件:1.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可能;2.债权人为了避免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对自己的债务有设置担保物权,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的必要,该必要完全是债权人自己的判断;3.由于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因素,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设立担保物权的担保合同:应当订立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当事人可以是债权人和担保人,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有效,但从合同无效的,从合同也无效。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从合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2.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3.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4.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5.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其承担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效力范围
一般效力范围:担保物权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担保财产的代位物:担保期间财产损毁,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履行期未届满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款金等
担保物权消灭原因: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如担保,财产灭失等
抵押权
概念: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该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特征:1.属于担保物权;2.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3.标的物不需要转移占有;4.抵押权的价值功能在于就抵押财产所卖得价金优先受偿;5.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类型:1.普通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依据是否确立抵押权的法律依据,不同抵押权可分为普通抵押权与特殊抵押权,普通抵押权就是民法典规定的一般抵押权,特殊抵押权则是与普通抵押权相比具有特殊性的抵押权;2.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依据抵押财产的不同
抵押财产的概念:雅人用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必须是能够转让的财产,且具备法定条件的财产
抵押权的取得:法律行为取得:抵押权设立抵押权转让,非法律行为取得:法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抵押权即法定抵押权,通过继承
抵押的效力
债权范围:就抵押人而言,该范围是指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能够优先受清偿的范围,其债务人,抵押人和抵押财产第三取得人而言,该范围则是使抵押权消灭所必须清偿的债务范围。由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无约定时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标的物范围:指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就哪些财产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从物,添附之物,孳息,抵押的代位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
抵押权人的权利
变价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或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情形,担保物权人有权将担保财产自行拍卖
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其他无担保债权人;一物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时
抵押权的保全:抵押人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价值减少的,有权请求恢复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的担保,不恢复财产价值也不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可以互换彼此,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113 114。顺为的放弃分为相对和绝对。相对指先顺位的抵押权人为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某一特定候顺为人的利益,将自己的优先受偿权利抛弃后,顺位抵押权人将提前与抛弃人处于同一顺位,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就抛弃人可得优先受偿的数额,行使优先权,其他抵押权人利益不受影响117。绝对放弃,是指先顺位抵押权人,是为同一抵押财产上所有后顺为人利益,抛弃骑在先顺位后面人的位次一次前进而抛弃者,成为最后119
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财产的并不禁止,如果当事人对此另另有约定,按照约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将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在抵押财产上,多次设定抵押权的权利: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的可再次抵押
在抵押财产上设定用益物权的权利:不动产抵押人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在抵押的不动产上设定用益物权,但我国规定,由于土地只能归属国家或集体所有,且禁止抵押,加之现行法认可的,用益物权,多为从土地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各类土地使用权,因而我国不动产抵押人基本上无法抵押财产上设定用益物权
动产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抗三
浮动抵押: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为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权(是抵押人的全部财产,浮动抵押权实现前标的物处于变动中,数额是不能固定和具体明确的,设定后抵押权实现前抵押人得到利用抵押财产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其财产的进出并不受限制) 担保物的不确定性,在以下情形设立: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受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清算,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即使办理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Pmis超级优先权: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留置权人除外
一般动产抵押
特殊动产抵押(汽车,船舶,航空器,大型机器设备),需要登记
最高额抵押: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特殊抵押权。 法律特征:一最高抵押权为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二最高抵押权并不从属于特的债券,三最高额抵押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四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属性具有特殊性。
共同抵押权: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 特征:一,共同债权所担保的是同一债权,二,共同抵押权的抵押财产为复数,三抵押财产对所担保的债权各负全部的担保责任 性质:我国目前区别不同,抵押财产在不同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因而从表观上共同抵押权是由数个抵押权担保同一债权,而不是由一个有着多个标的物的抵押权担保同一个债权,因此共同抵押权的性质是在竖向财产上成立的数个抵押权的集合。 作用:一通过将多项财产的交换价值加以积累,以便更有效的保债权清偿,二,分散抵押财产的危险
质权
概念: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或以财产权利为标的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得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第三人交由债权人占有的特定财产叫质押财产也叫质押物,债权人叫做质权人提供质押财产出质的人叫做出质人
特征:一,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物权,二,质权只能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设定,三,动产质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为必要条件,四质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前,对质押财产享有留置的权利
动产质权
意义和特征: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而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以该动产折价或以其卖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征为客体是动产,须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内容为变价权与优先受偿权
取得: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质权,合同 标的物合法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成立。质权人应占,有,质押财产,不局限于现实的,移转占有,也包括简易交付,或指示交付,但出质人不得,以占有改定的方式继续占有标的物。非给予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质权,包括继承权和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质权(无效:一,出质人对标的物具没处分权,二出质人实际占有出质的物,三作为质押财产的动产,不能是法律禁止流通的动产,四,出质人已将质押财产交付给质权人,质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五,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是为善意)
效力:一对担保债权,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另有约定按照约定,理论上还认为因质押财产的隐蔽瑕疵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也属于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二对动产质权或质权标的物的效力,动产为质权效力所及,另外为了维护质押财产的经济效用与其交换价值同时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对质押财产以外的其他物或权利,在一定条件下,也应纳入质权效力,及所及的,标的物范围,这些物或权利包括质押财产的从物,孳息,添附物,代位物。对出质人的效力:出质人的权利有质押财产收益权,质押财产处分权,物上保证人的代位权,保全质押财产的权利,出质人的义务,为因质押财产,存在隐蔽瑕疵而致,质权人,遭受损害时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质权人在质压财产移交时,明知质押财产有瑕疵予以接受的除外,质权人的权利,留置押财产的权利,优先受偿,收取孳息,转质权,因质权受侵害的请求权,质权保全权。质权人义务包括质押财产的保管义务和返还质押财产的义务
实现:纸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条件有一,动产质权,有效存在,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的情形,三作为质权人的主债权人未受清偿,动产质权实现方法有三种,折价拍卖与变卖,其中拍卖是主要方法。
消灭:除担保物权共同消灭原因外,如混同,抛弃,没收等,还有以下几项:一质押财产返还,二质押财产灭失,三质权人丧失质押财产的占有,无法请求返还
权利质权
概念:依法可转让的债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特征:一属性是质权,二是以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质权,三设定是以登记或者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生效要件
设定:有价证券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自办理出质登记,是设立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可以兑现或提存,并与之前人协议对线价款或提取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基金份额股权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有股份股票,来表彰需登记结算机构,后生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知识产权质权以注册商标,专利著作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应收账款质权,以不动产收益权作为质押的标的物所设立的质权。 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效力: 权利质权对担保债权和质押财产的效力:对担保的债权效力,担保债权范围仅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权利质权对质押标的的效力,股权股票会产生法定孳息,权利质权人有权收取该权利产生的孳息,除非质权合同,对此另有约定,因此当质权人与出质人,卫队出自股票股权所生孳息做约定时,质权人有权约定。权利质权对质押标的效力与动产质权存在如下区别:一股权质权效力所及标的范围,权利质权人有权收取该权利所生的孳息,二带为物,如果动产质权标的物因灭失,毁损或被征收而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此为质押财产的代位物为质权的效力所及,但权利质权代位物问题较为复杂。 对出质人的效力:权利:质权人不能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质押的权利凭证,而可能智奇灭失或毁损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将该权力凭证提存,也有权提前清偿债权,而消灭权利质权已取回设质的权利凭证。此外,权利质权设定后不论质押物是否有灭失或毁损的危险,出质人均有权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已消灭权利质权,权利质权因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而消灭的,出质人有权取回质押的权利凭证,或者注销,权利质权的登记。出质人为非债务人而可以自己的财产权利设质的,该物上保证人也有权带债务人提前清偿债权已消灭权利质权,以取回质押的权利凭证或注销质押登记。义务:出质人在将其享有的权利出质后并未丧失对该权利的处分权,但由于该权利已经成为质权的标的物,因而如果仍然允许出质人随意加以处分,必然然危害质权人对该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权权利,质权所具有的担保功能将丧失殆尽,因此法律上通常都要对质人处分质押的权利加以限制 对质权人的效力:权利质权,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因而权利质权人的权利义务,基本上与动产质权人相同权利质权设定后,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标的和返还质押标的的义务,其特殊之处在于以下几点,一,股票质权人保全股票价值的权利,二,禁止质权人转让标的,三禁止质权人转质在动产质权中,质权人享有转质权(只有无记名证券质押时,置权人在挣德出质人同意情况下,才可将该证券再行设立质权,或立转质)
实现:质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依法以质押的权利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一般方法有三种,协议以质押的权利折价拍卖或变卖
留置权
概念
债权人一债权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特征
一,他物权,二,法定担保物权,三,二次发生效力的物权,四,留置权是不可分性物权,五,从权利
作用
一,留置权的担保作用,首先源于对债务人所有的动产留置并保持持续占有,二,担保作用还缘于其对债务人所有留置财产的变价权,三,留置权担保作用还来源于留置权中的优先受偿权
要件
债权人应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动产,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 消极要件:一,需当事人事先无不得流质的约定,二,须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三,需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不相抵触,四,需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的指示不相抵触,五,对动产的占有须非因侵权行为而取得
一般效力范围
一,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原则上,应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分为相同,是与留置财产有牵连的一切债权,包括原债权,债权的利息延迟的利息,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财产保管费以及应留置财产瑕疵而产生了损害赔偿金等内容,对此,应当适用民法典389条关于担保物权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按照约定 二,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留置财产,法律无明文规定解释上认为,包括主物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三,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留置财产占有权,留置财产孳息收取权,留置财产必要使用权,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留置财产变价权,优先受偿权,留置财产保管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财产的义务,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 四,刘志权对债务人的效力:享有留置财产的原有权利,行使留置财产的权利受到限制,不得干扰阻碍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偿付因留置财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实现
是指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的,实现留置权具有前后两次相继发生的效力,因而与其他担保物权相区别,刘志全,这两次效力作用虽然都,担保债权实现,但具体作用有所不同,第一次效力在于催,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不发生,以留置财产清偿债务的效力。 程序和条件:宽限期,通知义务,和变价、取偿 方式:折价拍卖或变卖变价,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依约定办理当事人约定折价不成则需采变价方式,当事人约定变价也应准许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各担保物权之间的顺位
同一财产两个以上债权人清偿顺序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先后确定顺序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前款规定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顺序清偿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混合担保的追偿权
约定按份
按照约定份额承担
约定连带,未约定份额
连带,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
连带,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非典型担保
概念
当事人约定的以特定物为担保标的,用于保障特定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他是社会交易商,自发产生尔后,逐渐被利用立法来规定其为判例,学说所承认的担保主要包括让与担保和所有权保留(登记对抗)
概述
担保物权被定位于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所有权担保因此无法定位为担保物权,所有权保留交易,融资,租赁,交易,保理,交易等起着担保功能的典型担保交易,也就无法植入既有的担保物权体系中。 非转移占有型动产担保,在物权变动模式上,为登记对抗。先登记者优先作为动产担保权利优先顺位的基本规则,增加动产担保交易的确定性,民法典进一步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统一场规则,按照登记顺序为受偿顺序。
种类(了解即可)
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
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的担保
将股权形式上转让则债权人名下的担保
保证金
顺位
设立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动产,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租金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浮动抵押权的应支持。一,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二,喂,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三,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买受人取得动产但未付清价款或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占有租赁物但未付清全部租金又足以标的物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前款所列权利人为担保假款债权或租金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买受人为他人设立的担保物权的,支持。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应当按登记时间确定清偿顺序。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至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登记的,按登记时间排序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利人取得应收账款,纪委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比例取的应收账款
占有
概念
人对物的事实上的管理与控制,占有本身并不是一项权利,仅仅是一种法律事实
构成
战友的主体称为占有人,占有的客体有体物,客观方面,为占有体素,也就是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理领,主观方面是占有心素,就是对战友的意思,对这个物有支配的意思
分类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基于基本权及法律上之原因的战友和非基于...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人无占有的权源,但误信存在此种权源的占有,恶意占有是占有人明知无占有权源或者对是否存在占有权源怀疑却也占有。占有人因使用占有不动产或动产致其损害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动产或动产被占有人占有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灭失取请求赔偿,占有人应将保险赔偿金或补偿金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损失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对占有物事实上有管领力的战友,如置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间接占有是自己不直接占有其物,而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从而对其物有间接管领的战友,如出质人,出租人,出借人等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
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占有的效力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有防御权和取回权,战有人物上请求权 被侵占的有全返还妨害占有的,有权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因侵占妨害造成损害,有权请求赔偿,由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请求权消灭
意定担保物权的设立
何易设定+登记对抗
动产抵押
所有权保留
融资租赁
登记设立
不动产抵押
担保合同无效后果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有过错,不能清偿的全部
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不能清偿部分的½
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有过错,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处分
事实处分
法律处分
债法处分
物权法处分
合意→交付→现实交付 & 观念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返还请求权让与)
意定取得。是指就他人的物权依其原状而取得,例如基于买卖,赠予等原因而受到他人的所有权,或者支付一定代价,从某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手中受让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