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一带一路”的国际协调发展问题
“一带一路”的国际协调发展问题的思维导图,如 宗宪、李刚(2015)认为我国推进的“一带一路”建设应当采用包容性合作模式,实行区域性和次区域合作相结合,技术援助、互联互通、自贸区谈判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推进路径。
编辑于2023-09-13 12:56:29“一带一路”视角下的国际协调发展问题
政策
周边合作路径分析
宗宪、李刚(2015)认为我国推进的“一带一路”建设应当采用包容性合作模式,实行区域性和次区域合作相结合,技术援助、互联互通、自贸区谈判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推进路径。 刘彦君(2017)认为“一带一路”必将成为深化中俄经济合作的新动力,因此需要通过大项目、大通道建设来全面深化合作,并积极寻求潜在的合作空间。 邱普艳(2018)认为越南是我国“一带一路”国家中最大的贸易伙伴和最重要的周边邻国之一,双方经济结构的互补性、多重合作机制和特殊地缘为中越合作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和长期的稳定性。 王文、刘典(2018)认为柬埔寨是我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国家,中柬合作成果丰硕,我国在未来应当不断深化中柬“一带一路”合作,并将中柬合作建成为“一带一路”国际经济合作的新样板。
沿线合作路径分析
赵雅婧、王有鑫(2016)认为尽管中东地区和中国的经济合作互补性强、合作意愿强,是我国落实“一带一路”倡议的枢纽地区,但合作也面临信贷风险较高、外交风险较高以及地缘政治冲突频发的风险和挑战,还认为我国可以运用强化风险预警、完善后期管理等金融措施来控制和防范风险。 陈沫(2017)认为我国为落实“一带一路”倡议以及沙特为调整经济结构而存在合作契合点,因此可以在产能、金融和能源等方面开展互利双赢的合作。 王娟娟(2019)研究发现许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成为了我国的重要贸易伙伴,我国对沿线国家的投资数量扩大、行业多元、方式多样,共享优势禀赋趋势显著,认为我国与沿线国家的合作空间将会持续扩大,指出应当从倡议宣传、金融服务、设施建设、跨境产业链的构建和提升境内区域参与度等方面加大合作的保障力度。
实践
政府主导型
林炜玲、邹永广(2016)研究了“一带一路”沿线旅游合作机制,认为应当加强和积极发挥政府宏观主导的作用,建立日常工作、投资促进、应急处置和政府协商的合作机制。 温灏、沈继奔(2019)认为应当探索构建“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投融资合作模式,推动建设以人民币国际化为核心的“一带一路”金融市场,构建与“一带一路”发展相适应的债务可持续评估与融资评价政策体系和金融保障体系,不断增强融资能力。 陈甬军、邓忠奇、张记欢(2019)认为基于合理信贷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我国可以利用资本和产能相对富余等优势与沿线国家合作实现共赢,还认为不应当仅限于“一带一路”沿线的个别国家,其他各国也应当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参与合作之中,并产生出更大规模的利益创造和利益共享。
市场主导型
王舜淋、张向前(2018)认为“一带一路”是我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途径,而华侨华人所拥有的禀赋与条件以及我国企业所拥有的资源与优势构成了合作的基础,同时合作也是基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选择的结果。 周炎、温军(2019)从产业价值链动态博弈的角度研究了“一带一路”背景下动漫企业创意创新的合作机制,认为“一带一路”是我国动漫产业实现发展的重大机遇,还认为应当与不同的国家发展差异化的竞争合作机制,对于动漫产业发达的国家的优势型企业,我国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市场优势,提高合作粘性,而对于动漫产业不发达的国家的弱势型企业,我国企业要么采用争夺其市场的策略,要么采用企业联盟的形式进行合作。
社会组织主导型
王逸舟、张硕(2017)认为社会组织应当在跨边界共享基础设施和制度及规则建立、国际经济合作等多边合作平台机制的构建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鞠晓颖、叶素云(2018)认为社会组织是参与“一带一路”的重要主体,对于阐释倡议、凝聚共识、协调推动倡议落实等方面都有着特殊的作用,也有利于沿线国家实行相向而行的行动。 董哲(2018)认为相较于政府间金融合作,社会组织主导的金融合作则有着诸多便利因素,从亚洲金融合作协会主导的国际金融合作来看,其合作路径的内涵可总结为,构建区域融资协调机制,促进区域金融发展和稳定。
理论
国际公共物品供给
魏敏(2017)指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是“一带一路”合作的优先领域,对就业和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拉动作用。 李楠(2015)则认为目前互联互通效果不佳主要是地缘政治复杂、战略互信不足、协调难度大、隐形风险多和国内质疑多等原因造成的,为此提出了消解法律与制度障碍、构建互信沟通机制、协调沿线各方利益与标准、处理好政府与民间关系、构建沿线国家信誉约束机制等建议。 范祚军、何欢(2016)认为我国一方面要提升国内对接国外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水平,使我国成为全球资源配置的枢纽,另一方面要主动为全球提供公共产品,另外在启动基础设施项目时要充分兼顾各国、各方面的利益诉求。 李原(2018)认为尽管“一带一路”沿线基础设施建设成果显著,但也面临较多的问题,因此引入成本分摊机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搭便车”行为,进而促进沿线各国积极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合作。 涂永红、张文春(2015)认为我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向全球增加了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新型国际金融组织、新的国际货币、消除恐怖主义与局部战争的新手段、国际合作的新模式与新理念等五方面的供给。 李俊久(2017)则认为我国在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中应当遵循增益互补、供求匹配、成本收益平衡的原则。 李香菊、王雄飞(2017)对“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协调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应当加快构建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合理分配税收利益,降低税收风险,统筹沿线国家地区之间税收利益平衡,还认为要对“一带一路”国际税收规则进行顶层设计、探索新型国际税收协调路径、进一步完善开放型税收政策。
重塑全球价值链
卓丽洪、贺俊、黄阳华(2015)认为“一带一路”产能合作是我国化解过剩产能的有效举措,因此我国应当积极推进国际产能合作。 赵东麒、桑百川(2016)认为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产能合作的切入点和推动我国产业国际竞争力主要动力是制造业,而在部分初级产品有着国际比较优势的东亚、南亚、东南亚以及东欧和中欧地区是“一带一路”产能合作的主要方向,独联体和西亚由于能为我国提供稳定的能源供应,与其合作的重点是资源密集型产品部门。 杜龙政、林伟芬(2018)研究了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国家直接投资的产能合作绩效问题,发现我国总体上进入了跨国产能合作高效率溢出的阶段。 刘艳红(2019)认为国际产能合作在“一带一路”的带动下不但推动了发展中国家之间工业合作模式的创新,还促进了全球包容与可持续的工业化。 张远鹏(2017)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一带一路”建设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定位,同时也能为我国构建以我为主的新型的全球价值链,提供上游配套和供给。 黄先海、余骁(2017)指出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经济上的相互需求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区域协调发展的迫切诉求使得通过“一带一路”产能合作实现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的重塑成为可能。 刘志彪、吴福象(2018)认为大多数“一带一路”参与国还处于全球价值链的初级阶段,因此我国可以利用制造业的产能优势,细分东南亚、南亚、东欧等“一带一路”区域市场,并依照初级产品、半成品、零部件和资本品的标准,制定异质性的投资与贸易促进政策,实现我国企业与沿线对象国的深度对接与合作。 李俊久、蔡琬琳(2018)研究表明,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中的地位,因此提出扩大我国对外投资规模、优化对外直接投资环境、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以及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等政策措施,来构建以我为主的“一带一路”价值链。
对外直接投资
季凯文、周吉(2018)研究了“一带一路”对外直接投资的效率,结果表明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效率总体较低,分国家类型看,发展中国家的要高于发达国家和转型国家。 袁子晴、杨亚平(2018)研究发现,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长期内并在整体上提高了我国劳动者的工资份额,尤其对我国企业高技能劳动者更为明显。张静、孙乾坤、武拉平(2018)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成本的上升对我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产生了显著的抑制效应,因此认为政府可以借力“一带一路”平台,加强贸易合作,降低贸易成本,促进对外直接投资。 齐欣、张庆庆(2018)的研究发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显著地促进我国对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 刘振林、黄凯(2019)的研究表明,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制制度距离对我国直接投资有着负向影响,经济制度距离则几乎没有影响,而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一方面有着显著的惯性特征,较为倾向于劳动产出高、基础设施完善和汇率估值低的国家或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