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学
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作为一门重要的新兴学科,经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这与经济法在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直接相关。
编辑于2023-09-15 21:43:37 浙江省经济法学
经济法基础理论
绪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研究对象
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作为一门重要的新兴学科,经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这与经济法在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直接相关。
第二节 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经济法学的体系
经济法总论
本体论
发生论
价值论
规范论
运行论
范畴论
经济法分论
宏观调控制度
财税调控制度
金融调控制度
计划调控制度
市场规制制度
反垄断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制度
消费者保护制度
第四节 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学的理论指导和基本方法
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学的理论指导
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指导。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政治经济学和法理学,对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学的基本方法
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
矛盾分析方法
普遍联系原理
各类具体科学的方法
中国经济法学发展趋势
研究方法将注重社会科学各种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
将更关注中国本土资源
宏观调控法研究将向系统化、规模化、精确化方向推进
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研究与各部门法、具体制度研究联系将更加紧密
促进经济法的实施是经济法学研究的中心任务
经济法的概念与历史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调制论下的“经济法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关系
财税调控关系
金融调控关系
计划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
反垄断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关系
消费者保护关系
合称调制关系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在时间上,经济法是与现代国家、现代市场经济相关联的。
2、在空间上,经济法侧重于在一国范围内对调控和规制关系进行法律调整。
3、在调整对象上,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简称调制关系。
4、经济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经济性、规制性和现代性
经济性和规制性
内涵与表现
内在联系
提炼价值
现代性
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
经济法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整体“和谐”或“协调”,是其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基本精神
产生基础上的现代性
从总体上看,经济法产生的重要前提是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以及需由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的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存在
制度构建上的现代性
在制度层面上,制度形成、制度构成、制度实施,经济法都具有现代性
第二节 经济法的历史
经济法在西方国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进程
经济法在德国产生
四个阶段:重商主义→自由竞争→历史学派(李斯特)、经济干预主义(凯恩斯)→自由与控制的调和(供应学派、新制度学派等反对凯恩斯主义的理论学派)
经济法在我国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进程
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
要点
市场失灵
政府失灵
经济法对市场失灵的克服
经济法对政府失灵的克服
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
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体系的界定
定义
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构成要素
经济法规范
构成方式
经济法规范、部门法、经济法体系
横向关联+纵向关联
研究方法
以调整对象为基础,对经济法规范进行分类,运用系统分析方法和结构功能分析方法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市场规制法
1. 反垄断法
2. 反不正当竞争法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价格法、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会计和审计法以及金融市场监管法。
宏观调控法
计划法
财政法
金融法
产业政策法
二分法
经济法体系的层级结构
第一层结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第二层结构——亚部门法(“财经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第三层结构——每个亚部门法进一步分成的若干部门法
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
市场监管规范
一类特殊的市场规制规范
价格规范
涉及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属于宏观调控法规范
一般规制价格行为属于市场规制法规范
经济法体系内部两类规范的交叉融合问题
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各自的发展过程中,一些非典型性的宏观调控法规范和市场规制法规范,作为“二元结构”的“中间地带”,也逐渐变得重要,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联系更为紧密,经济法作为一个统一的部门法的地位更为牢固。
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经济法的辅助渊源
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地位
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主要优势——市场竞争→规制和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市场竞争的守护神。
市场经济的重大缺陷和主要劣势——自发性和盲目性→为了克服上述弊端,必须进行宏观调控,而且唯有将宏观调控法治化才能科学有序,计划法、财政法、金融法和产业政策法都旨在实现宏观调控法治化。
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没有法治化的国家干预,就无法建立健全市场调节和市场体制。经济法是一种国家干预之法,其宗旨是确立和规范国家干预,实现国家干预的法治化。这就决定了经济法之于市场体制的建立健全具有重大意义。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
区别
联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相互配合
经济法的宗旨和原则
经济法的宗旨
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意旨和所追求的目标
经济法宗旨与其他相近概念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经济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时所追求的具体理想目标,是对经济法宗旨的高度概括。
经济法的价值决定经济法的宗旨,经济法的宗旨体现经济法的价值。
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准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落实经济法的宗旨和经济法的价值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具体内容
确定经济法宗旨的客观基础
市场机制及市场失灵
实现经济法宗旨的工具依赖
国家调制与公权力更新
经济法宗旨的价值基础
公正及其观念变迁
经济法宗旨的最终定位
从个人利益向社会利益
经济法的原则
含义
由经济法宗旨和基本价值指引,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和普遍适用价值的基本准则
特征
法律强制性
普遍适用性
全面指导性
部门特殊性
经济法基本原则
有效调制原则
基础性原则
市场决定性原则(市场基础和优先原则)
中层性原则
调制法定原则
调制适度原则
调制绩效原则
社会利益本位原则
对综合效益和实质公平以及有效调制所要求实现的经济安全追求(经济法的最终利益定位)
综合效益原则
实质公正原则
经济安全原则(经济法上)
宏观经济安全原则
经济发展原则
终结性原则
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
经济法的主体
概念
依据经济法而享有一定权力和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体
特点
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主体资格的重叠性
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经济法主体体系 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非政府公共组织大量出现,既履行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来由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
社会中间层
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
特征
中介性(市场主体之间、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
公共性
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以提供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为职能,其行为具有公信力
民间性
独立于政府系统之外,属于民间组织或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组织......)
专业性
每一类社会中间层主体都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一般是对某一特定公共领域的专门事物进行管理和服务
职能
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起中介作用的主体。
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
市场通过社会中间层制约政府
辅助职能
为辅助政府干预市场服务
主要是受政府委托,对企业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查证核实
对市场主体向社会公布的各种经济信息进行核实,并发表客观公正的核实报告;
协助政府拟订行业规范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为市场主体提供培训,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干预与制约职能
对市场主体的干预,如资产评估机构对设立中的公司资本金的评估。
对政府主体的制约,主要是通过参与政府决策,监督政府行为,反馈市场信息来影响和制约政府的行为。
协调职能
协调单个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利益集团之间、市场主体和政府主体之间的关系,以降低交易费用。
法律地位
(一)社会中间层与政府主体的关系
社会中间层独立于政府主体
主体资格上为独立的法人
社会中间层主体独立法律资格,可以避免社会中间层沦为政府的附属物。
经费上独立筹集和运用
组织上自我建构
内部人员上自主安排
活动上自行组织。
社会中间层与政府主体合理分工
(二)社会中间层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民事关系
如资产评估机构与接受评估的市场主体以合同形式确立的资产评估关系。不过,与一般民事关系有不同,特别是意思自治受到限制。
宏观调控关系
如国有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发放贷款。
社会保障关系
在西方福利经济制度改革中,一些国家将一些社会保障项目交给非政府自愿机关、工人合作社和其他社会团体承担。
市场监管关系
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机构,根据客户委托和有关国家机关委托或指定,对有关单位进行验资、查账、清算等业务,具有市场化监管属性。
社会中间层与作为成员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自律关系
社团成员依据法律和社团章程,享有自愿加入和退出社团的权利
社会团体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章程规定的情形与方式,约束其成员的行为,如对违反自律规则的成员,实行市场禁入,取消资格等。
保护关系
社会团体可对其成员提供仅凭个体无法达到的权益,并负有代表和维护其成员合法权益的义务。
(三)社会中间层之间的关系
一般有分工、合作和制约等多重关系。
社会中间层主体类型
团体性主体
具有社会团体资格的主体。它由同类别的市场主体组成,包括工商业者团体(商会、同业公会、证券业协会等)、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等
单元性主体
社会评价主体
概念
依法成立,并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委托人或社会提供社会评价服务的组织。
按业务内容划分
法律服务行业
会计服务行业
合格评定行业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
价格鉴证服务行业
评估服务行业
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评估
其他
经济调节主体
依法成立的运用其货币经营、资本经营等业务,以配合政府宏观调控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调节的特殊企业或事业单位。
主要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资产投资机构等。
政策性银行系指那些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我国于1994年相继建立了国家开发银行(1994年3月17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11月8日)、中国进出口银行(1994年7月1日)三家政策性银行。
市场中介交易主体
依法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包括有经纪人及经纪公司、职业介绍所、人才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所、拍卖人、招标代理机构等。
经济法主体类型
宏观调控机构
主要是国家机构
统一性、权威性、专业性、民主性、相对独立性
市场规制机构
主要是国家机构
专业机构、相对独立的机构
不全是行政机关
经济法主体的差异性
作用领域不同
市场宏观领域
发展规(计)划、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
综合性
市场微观领域
具体市场行为(不正当行为、垄断行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专职性
针对对象不同
宏观调控——整体经济运行
机制: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
市场规制
具体市场行为主体P70
职责和手段(工具)不同
宏观调控
财政政策
金融政策
产业政策
市场规制
限制竞争协议
限制竞争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内部具有差异性
宏观调控
计划(规划)调控机构
财政调控机构
金融调控机构
产业调控机构
市场规制
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行为类型
宏观调控行为
以市场经济的存在为前提
宏观调控行为是宏观调控领域的调控行为
宏观领域是公共领域
宏观领域是私人力量所不及的领域
宏观领域是市场机制所不及的领域
宏观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影响国泰民安的领域
有限调控行为
发扬民主
法律调控行为
市场规制行为
规制对象——市场特别是市场竞争
国家干预行为
追求社会公共利益
主要是一种否定行为
是一种综合行为
属性
国家干预行为
法定行为
公共行为、公职行为、公权行为
评价
经济评价
政治评价
社会评价
法律评价
经济法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类型
调制主体的权利
宏观调控权
市场规制权
调制受体的权利
经营者权
消费者权
调制受体的义务
保护消费者权益
公平竞争
接受调制
特殊性
权利义务配置内容的二重性
权利义务配置结构的不对等性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
概述
由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经济法责任包括两种责任:固有责任和援引责任。
经济法责任(经济法的法律后果)
概念
经济法所规定的,人们在违反经济法所设定的法律规范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与经济法的规范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
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的设置,旨在引导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按一定的行为规则行事,无论是遵循、不遵循或违反行为规则,都将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否定式法律后果
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义务而行为人不予履行,那么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违反提倡性规范——会产生否定式的法律后果,但不会引起法律责任或法律制裁。
违反强行性规范——不仅会产生否定式的法律后果,而且会引起法律责任或法律制裁。
肯定式法律后果
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eg.一个人在遇到凶手暴力威胁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时而出手伤了凶手甚至要了凶手的性命,法律是肯定这种行为的,属于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自觉地遵守提倡性规范——有可能得到奖励等肯定式的法律后果。
自觉地遵守强行性规范——会产生肯定式的法律后果,但不会引起任何的法律责任或法律制裁。
经济法法律形式(制裁方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
追究财产或经济责任
罚款
交滞纳金
没收违法所得
经济行为责任
强制整顿
强制停业
吊销营业执照
强制解散
经济信誉责任
通报批评
撤销荣誉称号
经济规制(管理)责任
停止、纠正或撤销不恰当的管理行为
调整经济管理职权
停止或撤销摊派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
分析
责任目的
经济法责任强调违法者对社会的责任,目的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而民事责任重个体对个体的责任,行政法责任则以国家利益的保护为重。
责任结构
经济法责任具有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如消法、产质法、税法);而民事责任则重权、义的对等性。
责任功能
经济法责任不仅有补偿性,更追求惩罚性;而民事责任以“填平”为原则,行政法责任重非财产性的惩罚(如降级、开除等,国家赔偿以少额赔偿为准)。
责任构成
民、行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要求:主观心态;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而经济法责任中“损害后果和主观过错”并不要求具备。
经济法责任特性
社会公益性
主体不对等性
权利义务不均衡性
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的区分性
功能的双重性
具体形态
按责任目的
赔偿性责任
赔偿性责任以让违法人支付受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主要表现。
惩罚性责任
惩罚性责任不以要求违法人仅支付受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限,而要求其承担更多的经济性责任或是其他类型责任(表现为超额金钱罚、资格罚、能力罚、声望罚等)
按责任性质
经济性(财产性)责任
非经济性(非财产性)责任
民事责任与经济法责任的共有形式
多为民事责任中的常见形式
停止侵害
恢复原状
返还财产
恢复名誉
赔偿损失
修理、更换、重作
经济法主体有时既是自身利益的代表,又是社会利益的代表,从而产生身份上的重叠。在发生法律问题,进行权利诉求时也就出现了个人诉求与社会诉求的交叉。
民事责任与经济法责任的区别
产生前提不同
基础不同
主体和归责原则不同
性质和目的不同
行政责任与经济法责任的区别
产生前提不同
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是行政法,以行政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为基础。
行政法与经济法严格区别,因而行政责任和经济法责任有着全然不同的产生前提。
功能和目的不同
经济法责任的双重性是经济法责任的一大特点。经济法责任兼顾补偿性和惩罚性,并侧重惩罚性,能更好保障其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行政责任一般来不具有偏重惩罚性的特点,以保障国家利益为目的。
主体不同
行政责任的主体一般特别的限定为行政权利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公务员,这决定了行政责任主体的特定性。
经济法责任的主体是市场规制主体和市场被规制主体,有着明显的地位不对等性和权利义务不均衡性。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经济法的制定
影响经济法制定的外部因素
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社会因素
认识因素
经济法制定的意义
为市场经济建章立制
用立法的方式明确、推行、宣扬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精神
发展市场经济不仅要诉诸市场机制,也要求助于宏观调控
经济法制定的特点
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相结合
经济法典与单行经济法相结合
中央经济立法与地方经济立法相并举
政策性与规律性相统一
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实施的意义
实现经济法治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有利于经济法的完善
有利于经济法权力(权利)义务的实体化或实定化
经济法实施的特点
明显综合性
独具行政性
高度专业性
严格程序性
影响经济法实施的重要因素
制定是否科学
实施机构是否独立
实施机构是否健全
实施人员的素质
实施监督是否到位
美国经济稳定法案
结论
以法律方式和法治方式管控政府干预经济的行动。
中国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
宏观调控法
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第一节金融调控法基木原理
金融法与金融调控
金融调控法的目标与原则
金融调控法的体系与手段
金融调控法的主体与程序
第二节中央银行调控制度
一、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调控职能
二、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的货币政策
三、货币发行的基本制度
四、中央银行调控的保障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
基准利率制度
再贴现制度
再贷款制度
公开市场操作制度
常备借贷便利操作制度
第三节其他金融调控制度
商业银行法中的调控制度
概念
宏观审慎管理是指将金融系统视为整体,运用审慎工具对金融系统整体风险及其对宏观经济的影响进行识别、监测和处置,以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累积和集中,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的管理模式。
基本要素
1.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2.以金融系统整体及其与实体经济相互作用为考量范围
3.以审慎工具为主要手段对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进行识别和监控
与传统金融监管的区别
与金融调控的联系
外汇管理法中的调控制度
外汇管理概念
外汇管理,是指一国依法对所辖境内的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所实施的行政限制性措施。
外汇管理作用
1.稳定本国货币的对外汇率
2.防范外汇风险,保护国内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3.平衡本国国际收支
现行外汇管理制度主要内容
计划调控法律制度
计划调控法的基本原理
计划调控与计划调控法
计划调控
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计划的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施加的调节与控制
计划调控法
调整国家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计划的特征
指导性
宏观性
中长期性
战略性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计划的职能
预测经济前景,提供宏观信息指导
确定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并促进其实现
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协调利益关系,增进全民经济福利
计划调控权的分配
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计划审批权和调整权
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计划编制权和执行权
国务院行使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职权
国家发改委相应拟定并组织实施执行职责
计划调控法的调整手段
计划实体法
计划法可以通过实体法律规范对计划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计划的内容、计划的形式、计划的指标体系进行规定来实现。
计划程序法
计划程序法就是调整围绕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展开而产生的计划程序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计划调控法的主要制度
计划调控实体法律制度
确认政府计划调控机关法律地位的组织法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控法
国家计划调控任务制度
国家计划调控体系制度
国家计划调控指标体系制度
计划调控程序法律制度
计划的编制与审批制度
计划实施制度
计划的监督制度
权力机关
行政管理机关
职能部门
社会
产业调控法律制度
产业政策的概念
产业政策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实现其一定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而制定的相应的发展、限制产业的目标以及保障实现这些目标的各项政策所组成的政策体系
产业调控法的概念
产业调控法的特点
综合性和协调性
政策性和灵活性
相较其他法律
产业调控法的主要内容
国家产业结构发展的长期措施,对战略产业保护和扶持的措施,对衰退产业的调整和援助等;
需要重点扶持或重点限制的产业的具体方法,不同产业的管理方针和措施等。
主要法律
产业组织法、产业结构调控法、产业布局调控法、产业技术政策法
产业法的调整对象
产业结构关系
概念
国家在调节第一、二、三产业之间或同一产业内部比例关系和协调状况时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内容
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之间的对比关系和协调状况,农、轻、重之间的对比关系和协调,国家调节原材料工业同加工工业之间的对比关系和协调状况
产业组织关系
概念
国家在调节产业内部组织结构时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内容
包括产业化与社会分工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关系以及企业之间的合并、改组、垄断与竞争关系等。
产业技术关系
概念
国家在调整产业技术应用和创新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内容
包括各产业部门之间和产业内部在技术应用和技术创新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高新技术开发与在各产业部门中的推广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等。
如:北京市发展循环经济
产业布局关系
概念
产业布局是发挥地区资源优势、实现经济地区在空间上优化组合的基本途径
内容
产业布局关系主要是国家在确定各产业在地区分布过程中形成的地区之间以及地区与产业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
投资调控法律制度
投资与计划
国家各项投资必须在国家各级政府的计划指导和协调下进行。投资计划是政府对投资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集中体现,是投资管理的基本依据,可以促进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布局优化。
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通过包括投资在内的各种建设活动进行落实,投资建设是实现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手段之一。
概念和渊源
投资调控法就是规范国家投资调控行为,调整国家投资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投资调控法》,而是采取分别立法的形式。
主要内容
投资主体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责任制度
投资程序制度
区域规划法律制度
区域规划
概念
区域规划是为实现一定区域范围的开发和建设目标而进行的总体计划或部署,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任务在特定空间上的落实,是使地区生产力合理布局、各项建设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与步骤,也是政府进行区域调控和管理,推进区域发展、协调区域关系的重要工具
内容
基础设施整合,着重解决重复建设和资源共享问题。
空间结构优化,明确空间发展方向和重点,特别是城镇空间布局的方向和重点,解决区域内部特别是跨行政区的协调发展问题。
产业结构、经济结构的优化,主要是从全国甚至全球视角,解决区域在全国发展格局中的职能分工和定位问题。
土地、水和其他重要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使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协调起来。五是政策措施,通过提出支撑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协调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关系。
区域规划法
概念
区域规划法是指调整政府在进行区域规划管理过程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渊源
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区域规划法》,其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分散在一些有关国土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之中。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环境保护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
区域规划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区域规划主体制度
区域规划协作制度
区域规划调控法制度
区域规划程序制度
对外贸易调控法律制度
对外贸易概念
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技术和服务等交换活动,包括进口和出口
与对外贸易法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国家调整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中产生的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和对外贸易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外贸易法与宏观调控
对外贸易预警应急制度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我国《对外贸易法》第49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预警应急机制,应对对外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中国“一带一路”愿景与行动规划
1、投资贸易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规划的重点内容
2、资金融通是“一带一路”建设规划的重要支撑
3、合作机制是共建“一带一路”的重大举措
市场规制法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
市场规制法基本理论
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
市场、市场竞争与市场规则
市场规制法的产业组织理论基础
产业组织理论
以微观经济学、博弈论、交易费用理论等为基础,以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为基本分析框架,以为国家的市场规制政策和法律制定提供建议为主要功能的应用经济学学科
市场结构
完全竞争
一种理想的市场结构
垄断竞争
寡头垄断
石油市场、电信市场
垄断
城市自来水、管道天然气市场
市场行为
概念
经营者各自市场竞争行为的总称
基本分类
价格行为
价格歧视
大数据杀熟
价格固定
掠夺性定价
......
非价格行为
广告行为
产品差异
研究与开发
......
组织调整行为
企业合并
......
市场绩效
概念
市场绩效是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的市场效果评价
评价角度
三大学派对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的观点
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及其原因
市场规制法的产生
市场规制法产生的原因
市场规制法的概念
市场规制法的体系构成
概念
划分标准同质性
市场规制法体系的构造
关于特别市场规制制度
市场规制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市场规制法的宗旨和原则
宗旨
原则
规制法定原则
规制公平原则
规制绩效原则
规制适度原则
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方式
一般禁止式的调整方式
积极义务式的调整方式
有条件的允许式的调整方式
市场规制法基本制度
市场规制法的主体制度
概念
市场规制法的主体,是市场规制行为的施动者和受动者。
规制主体
国家
政府
行业协会在市场规制关系中的地位
规制受体
经营者
经营者利益的代表者
市场规制权配置制度
概念
市场规制权是规制主体依法律的授权而享有的、规制市场竞争的权利
市场规制权的横向配置
市场规制权的纵向配置
市场规制的程序制度
市场规制的责任制度
归责基础
责任形式
财产性责任
赔偿
强制超额赔偿
罚款和罚金
非财产性责任
声誉罚
自由罚
资格罚
责任构成
责任竞合
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基本原理
垄断和反垄断法
垄断的概念
垄断的定义
1、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
2、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
4、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
简言之,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反垄断法的概念
反垄断法的定义
根据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部门法的定义规则,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垄断法的法理基础
(一)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
(二)反垄断法的法学基础
(三)反垄断法的其他学科理论基础
(四)反垄断法的定位
反垄断法的特征
与经济学关系密切
法律规范确定性较弱
域外效力
反垄断法的基本结构
反垄断法
垄断行为规制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法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法
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制法
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法
反垄断体制法
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
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
(一)相关市场及其界定
相关市场
商品市场
是指经营者在一定地域市场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包括同种品的范围和替代品的范围。
地域市场
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相关市场界定方法
需求替代
供给替代
(二)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认定
1、市场支配地位
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对其他经营者较大的影响力。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2、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市场份额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在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影响力
(3)财力和技术条件
(4)交易相对方的依赖性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含义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的违法行为。
特征
(1)行为主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目的是维持或提高市场地位,获取超额垄断利益
(3)行为后果是对市场竞争的实质性损害或损害的可能性
(4)行为没有正当理由
禁止原因
容易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容易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容易扭曲市场公平竞争机制
分析思路
思路一
①界定相关市场
②确定市场支配地位
③厘定行为
④合理性分析
思路二
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行为表现
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
掠夺性定价
拒绝交易
独家交易
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行为目的
“借鸡生蛋” 制造进入壁垒 逃避价格管制 推销滞销商品 获得规模经济 控制品质
实施方式
显性搭售和隐性搭售
契约式搭售和事实搭售
认定
违背交易惯例、消费习惯等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将不同商品强制捆绑销售或者组合销售;
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差别待遇
3、行为的分类问题
阻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
(四)危害
侵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消费
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造成社会整体福利损失
左右政府的市场规制法律和政策
(五)违法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规制垄断协议的制度
(一)特征和概念
垄断协议的概念
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相一致的行为
垄断协议的特征
主体
行为方式
行为的目的和后果
(二)行为类型
1、不同形式的联合
经营者之间限制竞争的协议;
经营者团体的决议;
经营者之间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2、不同内容的联合
市场价格、市场额度、市场区域、技术开发与技术标准、交易相对人的选择等。
(三)横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
固定价格
划分市场
联合抵制
不当技术联合
第十三条第一款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四)纵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
限制转售价格
独家交易
特许协议
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
概念
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
特征
主体
经营者
行为方式
行为方式属于组织调整行为,包括经营者合并和不形成新经营者的股份或资产收购、委托经营或联营、业务或人事控制等
目的与后果
迅速集合经济力,提升市场地位
经营者集中基础理论
类型
横向
纵向
纵向一体化
混合
影响
积极
规模经济效应
范围经济效应
消极影响
规模不经济
抑制市场竞争
影响政治民主
原则上鼓励,但是适度进行控制
营者集中的申报许可
申报的实体条件
主体
行为
经济规模
申报的程序条件
主管机关
申报义务人
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审查的程序
初审
通过
进一步审查
审查结果
审查的内容
禁止
许可
审查结果公布
未依法申请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
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审查步骤
判 断 是 否 属 于 经 营 者 集 中
判 断 是 否 需 要 进 行 申 报
判 断 是 否 产 生 反 竞 争 效 果
判 断 是 否 存 在 可 抗 辩 情 形
可选
判 断 是 否 适 宜 附 加 限 制 性 条 件
可选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通用标准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特殊规定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
第四条 证券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包括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和财务顾问业务等);利息净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
第五条 期货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
第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管理费收入;手续费收入。
第七条 上述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营业额=(营业额要素累加-营业税金及附加)×10%
第八条 保险公司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营业额=(保费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10%,其中,保费收入=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
规制行政性垄断的制度
概念
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行为构成
主体:不以行政机关为限
实际大量其他组织
行为方式
行政性强制交易
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
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形成原因
共性(全球)
政府利益的非超脱化
行政执法的权力寻租
个性(中国)
政府干预的传统习性
体制转轨的利益争夺
体制成因;机制成因;法治成因;观念成因
表现形式
地区垄断
部门垄断
强制交易
限定交易
32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33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4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影响选择权
存在形态
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危害
破坏市场统一
与民争利
强化官本、忽略民本
规制路径
进一步完善我国经济和政治制度
修正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福利制度
不断完善和严格实施《反垄断法》
8、51
违法责任
反垄断法的程序制度
反垄断法程序制度概述
主义
结构主义
行为主义
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
企业的某些特定行为,不管事实是否已经产生了限制竞争的后果,均被视为非法垄断。
合理原则
对某些行为是否在实质上构成限制竞争并在法律上予以禁止不是一概而论,而需要对经营者的动机、行为方式及其后果加以慎重考察后作出判断,予以认定。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含义和制度价值
适用条件
适用范围
出口卡特尔
农业卡特尔
书籍
奢侈品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立法模式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反垄断执法程序
执法主体
概念
反垄断法执行职责的承担者和执行权力的享有者
职责
特定行为许可
违法行为查处
竞争状况监控
行为规则制定
权力
调查权
许可权
制裁权
调研权
规则制定权
一般执法制度
启动
受害人申请或控告
其他组织或个人报告
主管机构自行启动
反垄断调查
启动
方式
程序规范
调查的中止、终止与恢复
审议
调查取证基础上,主管机构组织
决定
违法与否的认定
认定属于违法行为的措施
执行
反垄断诉讼制度
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管辖
受理
一审管辖
地域管辖和移送
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
举证责任分配
专家证人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经人民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鉴定结论的规定,对前款规定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进行审查判断。
经济分析报告和鉴定
反垄断视角的大数据问题初探
数据竞争与垄断
异于传统企业的并购审查的特征
必要性
数据的种类、规模和范围达到竞争对手无法复制或超越的程度,企业就可能形成并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并滥用这种地位对上下游市场造成壁垒和进入障碍。
危害
降低行业创新力和消费者议价能力
引发巨大的信息安全威胁
现实困境
企业共谋
识别和认定更加隐蔽化和技术化
价格合谋的达成
市场分割
数据共享(部分共享、匿名共享),向其他经营者传递隐性信号
协调定价
使用同一特定的定价算法 和历史定价数据协调定价 实时数据监控实施
默示合谋
利用人工智能、机器深度学习等实现算法改进,间接促成默示合谋
实现价格合谋
大数据技术引入、市场透明度的提升(对其他竞争对手降价行为的反应速度变快)+人工智能+算法技术(加速策略的制定和实施效率)
滥用数据优势实施排他性行为
拒绝交易
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据持有企业,拒绝向竞争对手或者第三方开放其拥有的特点数据资源
价格歧视
通过大数据获知用户的消费倾向和购买习惯,实施歧视性定价
表现
大数据杀熟
反不正当竟争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理
反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
特征
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不正当竞争是违法的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2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
主观上有过错
主体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内的经营者
法定说
只有具有经营的法定资格的人才可以成为经营者
√行为说
只要参与或者从事市场行为,都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
客体
侵害竞争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三重客体
其他经营者
侵害特定竞争对手的利益/不特定竞争对手的利益
消费者利益
在市场混淆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中,消费者是直接的受害者
其他公共利益
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扭曲市场竞争机制
客观方面
行为人违背诚实信用,实施了与商业道德相背离的行为
标准
禁止榨取劳动成果标准
经济人的伦理标准
行业惯例标准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
反垄断法保护自由竞争。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共同保护竞争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竞争关系和竞争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不正当竞争的概念,难以有一个统一的、准确的定义。但除去各自的具体表述和侧重点上的差异外,它们在实质内容和基本精神上是基本一致的。
以诚实信用为核心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
1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2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
功能定位
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立法体例
就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各国共同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具有多种功能的重要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民法的特别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结构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体制度
规制虚假标示行为的制度
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的认定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等方法,引人误认为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混淆行为的对象
商品标识
主体标识
互联网领域中的特殊标识
混淆行为的法律责任
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1)为知名商品;
(2)被仿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为知名商品所特有;
(3)经营者的手段必须是擅自做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
(4)经营者行为能上能引起购买者误认,“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傍名牌”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产品
构成要件
(A)被冒用的对象是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B)未经许可;
(C)导致人们对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后果(不要求实际后果)
欺骗性质量标示行为
概念
经营者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产地,或者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以欺骗购买者,进而获取交易机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为
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
常见的质量标志有认证标志、生产许可证和证明商标(如绿色食品标志、真皮标志)等
伪造产地的行为
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虚假表示: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规制诋毁商誉行为的制度
认定
经营者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以削弱其竞争力,由此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特征
行为主体—经营者
主观方面—故意
客体—作为竞争对手的特定经营者的商誉
客观方面—诋毁或诽谤
法律责任
规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制度
商业秘密界定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特征
秘密性
非物质性
反向研发√
通过对某种产品的结构、功能、运作进行分析、分解、研究后,制作出功能相近,担忧完全不一样的产品过程
商业价值性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
1、不正当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2、不正当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3、不正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4、恶意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来自侵权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制度
商业贿赂的认定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可能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特征
主体
经营者
目的
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
客观方面
客观上实施了以财务或其他手段给可能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以利益的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
商业贿赂与回扣、折扣、佣金
回扣
回扣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折扣
折扣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以公开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向交易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额的财物。其特征是:①它是由卖方或买方向交易对方所作的财物支付。
佣金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联系
回扣、折扣与佣金都是经营者给予他人一定财务的行为
区别
回扣、折扣都是由卖方或买方向交易对方所作的财物支付,而佣金是经营者向中间人所作的支付
回扣的给予和收受是在账外暗中进行的,而折扣的给予和接受是以明示和入账的方式进行的,佣金的支付和接受也是以明示的方式进行的
回扣具有违法性,而折扣和佣金是合法的
规制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制度
不当有奖销售的认定
不当有奖销售,又称为不当附奖赠促销,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以促进销售的行为。
不当有奖销售的表现
欺骗性有奖销售
巨额抽奖式有奖销售
不当有奖销售的法律责任
规制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的制度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认定
经营者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导致或者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产生错误认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虚假宣传基本理论
特点
主体
经营者
主观方面
故意
客观方面
对商品作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并产生了欺骗、误导购买者的后果或者可能性
法律责任
虚假宣传基本理论
(1)捏造或虚构事实的方式,即无中生有地捏造不存在的事实,编造商品并不具备的质量、性能、用途等,误导消费者
(2)歪曲事实的方式,对某种存在的事实进行夸张、美化,误导消费者
(3)其他误导性方式,如采用模糊性或者歧义性的语言,误导消费者购买某产品;将尚未定论的事实宣传为定论性的事实,从而影响消费者的选择。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不正当地贬低竞争对手,误导了消费者等
判断依据
虚假+引人误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程序制度
执法程序
主管机关
管辖
程序
诉讼制度
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原理
消费者的界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人。
消费者保护法
消费者保护法,是指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宗旨,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 益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消费关系
与消费关系相关关系或称消费辅助关系
特点
对象特定性
权力配置倾斜性
规范强制性
消费者保护法立法体例
专门立法
我国1993年
分散立法
消费者保护法的原则
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依法交易原则
对消费者予以特别保护原则
国家保护和社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节 消费者权利的法律界定
消费者权利概述
我国立法保护的消费者权利
安全保障权
人身安全
消费者健康不受损害
生命安全保障
财产安全
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权
消费者在限定的交易类型中,在与经营者缔约后,可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单方无条件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补偿性费用的权利。
25
P291-296
第三节 各类主体保护消费者的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
概述
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
约定义务不得与强制性法定义务相抵触
尽管有法定义务存在,但法定义务是对经营者的基本要求,所以法律允许经营者和消费者通过合同约定经营者承担高于法定基准的契约义务。
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品质担保义务
明示担保
默示担保
信息提供与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国家的义务
社会的义务
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的国际保护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消费者权益争议(消费争议/消费纠纷)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权益争议。解决争议的途径
小额性、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
争议解决的途径
解决争议的特殊规则
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
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连带责任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
变更后的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
网络平台提供者的特殊责任
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及相关主体的责任
法律责任的确定
市场规制的其他制度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价格监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广告监管法律制度
第四节 计量监管法律制度
特别市场规制制度
第一节 特别市场规制基本原理
特别市场的认定依据
市场交易标的对人身安全和健康影响的程度 信息和风险不对称的程度 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及其形成状况 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力 涉及民生及政府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程度
第二节 货币市场规制制度
二、货币市场规制的主要制度
银行业审慎经营行为规制
(1)资产负债比例控制
(2)利率控制
(3)贷款行为控制
(4)高风险资产业务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