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初级会计经济法
这是一篇关于初级会计经济法的思维导图,按教材章节拆解关键考点,涵盖总论、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六大核心模块,精准提炼各章节高频考点、法律条文与易错易混点:总论部分梳理了法律基础、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等入门知识;会计法律制度明确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的核心要求;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整理了支付结算概述、银行结算账户、票据结算等高频考点;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拆解了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及社保缴纳等重点内容;税收征管与税法部分则系统梳理了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核心规则,帮助考生构建完整的经济法知识体系。该模板逻辑清晰、考点精炼,既适合初级会计考生一轮复习知识、二轮冲刺梳理高频考点,也可作为财会专业学生的课堂笔记整理工具,帮助快速理解复杂法律条文与考点逻辑。无论是零基础考生入门学习、在职考生考前突击,还是财会新人梳理经济法知识体系,都能通过本模板高效掌握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的核心内容,提升备考效率。使用该模板,助力初级会计考生快速掌握经济法知识体系,高效备考提分。
编辑于2026-05-21 10:48:56这是一篇关于初级会计经济法的思维导图,按教材章节拆解关键考点,涵盖总论、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六大核心模块,精准提炼各章节高频考点、法律条文与易错易混点:总论部分梳理了法律基础、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等入门知识;会计法律制度明确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的核心要求;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整理了支付结算概述、银行结算账户、票据结算等高频考点;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拆解了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及社保缴纳等重点内容;税收征管与税法部分则系统梳理了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核心规则,帮助考生构建完整的经济法知识体系。该模板逻辑清晰、考点精炼,既适合初级会计考生一轮复习知识、二轮冲刺梳理高频考点,也可作为财会专业学生的课堂笔记整理工具,帮助快速理解复杂法律条文与考点逻辑。无论是零基础考生入门学习、在职考生考前突击,还是财会新人梳理经济法知识体系,都能通过本模板高效掌握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的核心内容,提升备考效率。使用该模板,助力初级会计考生快速掌握经济法知识体系,高效备考提分。
这是一篇关于初级会计实务的思维导图,按教材章节拆解关键知识点,覆盖总论、资产、负债、费用、利润、产品成本核算、财务报告、会计政府、 所有者权益 、会计基础几大核心模块,精准提炼各章节高频考点、计算公式与易错易混点:资产模块梳理了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类科目的计量与账务处理要点;负债部分整理了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等负债类科目的核算规则;同时对费用与利润的构成、产品成本核算方法、财务报告编制要求及政府会计基础考点进行了系统化梳理,帮助考生搭建完整的知识体系。该模板逻辑清晰、考点精炼,既适合初级会计考生一轮复习、二轮冲刺梳理高频考点,也可作为财会专业学生的课堂笔记整理工具,帮助快速理解复杂会计概念与账务处理逻辑。无论是零基础考生入门学习、在职考生考前突击,还是财会新人梳理实务知识体系,都能通过本模板高效掌握初级会计实务的核心内容,提升备考效率。借助万兴脑图软件绘制,助力初级会计考生快速搭建实务知识体系,高效备考提分。
这是一篇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思维导图,标注重难点,主要内容包括: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概述,证据制度,执行程序,非讼程序,诉讼程序,基本制度,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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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思维导图,标注重难点,主要内容包括: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概述,证据制度,执行程序,非讼程序,诉讼程序,基本制度,保障制度。
初会经济法
总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1.法的特征
国家意志性
国家强制性
行为规范性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2. 法的效力等级排序: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3.法律事实
(1)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和现象
(2)法律行为:通过主体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
(3)事实行为: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思表示无关,由法律直接规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第二节 法律主体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Y<8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Y<18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Y≥18
16≤Y<18+自力更生
法律主体的分类
自然人
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法人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助法人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国家
第三节 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重在补偿、赔偿,不强调处罚
2. 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 刑事责任: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形式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制度
调整对象:会计关系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国家在管理会计事务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法律法规
法律-全国人大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
《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部门规章
财政部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准则及其解释
財政部与国家档案局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行政管理
全国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
本行政区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单位内部管理
单位负责人(单位领导人)
对会计工作、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两性:真实性、完整性
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核算
核算要求
①依法建账;
【注意】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②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③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伪造: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以假充真)
变造:涂改、拼接、挖补等手段来改变(歪曲事实)
④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果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变更要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⑤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6.会计年度;
我国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⑦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核算内容
①资产的增减和使用;
②负债的增减;
③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增减;
④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增减;
⑤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⑥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核算过程
1. 会计凭证
(1) 原始凭证(单据)
填制和保管要求
1||| 从外单位取得原始凭证——填制单位公章;从个人取得——其签名或盖章;
2||| 自制原始凭证——经办单位领导人或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3||| 对外开出原始凭证——本单位公章;
4||| 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必须相符;
5||| 购买实物——验收证明;
6||| 支付款项——对方收款证明;
7||| 多联凭证——只能以一联作报销凭证;
8||| 销货退回——退货发票,退货验收证明
9||| 退款——对方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10||| 职工公出借款——收回借款时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11||| 有批准文件的业务——批文作原始凭证附件(需单独归档的应在凭证上注明)
12|||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制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13||| 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单独装订保管,记账凭证注明“附件另订” 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14||| 重要凭证——单独登记保管;
重要凭证
1. 合同
2. 存出保证金收据
3. 涉外文件
15|||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批准, 可以复制;
16||| 外来凭证遗失——原单位盖章证明,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无法取得证明的(车票、机票),当事人写明情况,上述领导批准
审核结果的处理
不真实,不合法
一一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 人【报告】
记载不准确,不完整
——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错误更正
①不得涂改;
②记载内容有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③金额错误不得更正,应由出具单位重开
(2) 记账凭证
填制和保管要求
①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②记账凭证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③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或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④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例外】结账、更正错误不用
⑤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发现已经入账的记账凭证错误,按照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
⑥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額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分类
收款凭证
借:库存現金/银行存款
贷:X【表明收款来源】
付款凭证
借:Y【表明付款去向】,
贷:库存現金/银行存款
转账凭证
记录不涉及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业务
2. 会计账簿
种类
按用途分类
(1) 序时账簿 (日记账)
库存现金日记账
银行存款日记账
(2) 分类账簿
总分类账簿
明细分类账簿
(3) 备查账簿(辅助登记账簿、补充登记账簿)
按账页格式分类
(1) 三栏式账簿
总账、且记账、资本/债权/债务 明细账
(2) 多栏式账簿
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账
(3) 数量金额式账簿
存货类明细账
按外形特征分类
(1) 订本式账簿
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2) 活页式账簿
各种明细账
(3) 卡片式账簿
固定资产明细账
登记要求(补充)
①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②实行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账簿必须连续编号,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盖章
账务核对
包括: 账账核对、账证核对、账实核对、账表核对。
其中账账核对包括:总账与总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明细账与明细账核对
3. 会计报表
构成
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 会计报表【四表】
2||| 会计报表附注
3||| 财务情况说明书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仅包括
会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对外提供
签章
只有财务报告是签名+盖章,其他都是签名或盖章
1||| 单位负责人
2|||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财务副总)/总会计师
3|||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只有领导
要求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保密
特殊规定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重大事项
1||| 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
2||| 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3|||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
4||| 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5||| 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原因
二、会计档案管理
内容
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注意】各单位的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不属于会计档案
归档
1.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注意1】内部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满足①安全,可靠;②不属于永久保存或有重要价值的会计档案等条件——可保以电子形式保存。
【注意2】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除满足特定条件外,还需附有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一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
2. 单位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范国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3.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1年;确需推迟移交,应经档案机构同意,最长不超过3年
移交
1. 由会计机构编制【档案移交清册】;
2.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3. 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还应包括其【读取平台】(eg财务软件)。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 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 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利用
1.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
2. 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规定办理手续
保管期限
永久
年度报告+保管清册+销毁清册+鉴定意见(其他保存到永久)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定期
30年
证+簿+移交清册(账证移交30年)
凭证账簿移30
凭证、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10年
表+单+中期财务报告(表单中报各10年)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报告、调节表、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注意1】 固定资产卡片应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注意2】上述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1天起算
销毁程序
鉴定
鉴定程序
定期鉴定
档案管理机构牵头+会计、审计、纪检监察共同进行
鉴定意见书
“期满+无保存价值”可销毁
“未结清和未了事项”不得销毁
1.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
2. 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
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
销毁
程序
(1) 销毀前
档案管理机构编制销毁清册
签署意见:单位负责人+档案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档案、会计机构的经办人
(2) 销毁
1. 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销毁工作;
2.监销:
①一般档案:档案机构+会计机构;
②电子档案:档案机构+会计机构+信息系统管理机构
(3) 销毀后
【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特殊情况下档案的处置
分立
1. 原单位存续: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
2. 原单位解散: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
合井
1. 原各单位仍存续:仍由原各单位保管
2. 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项目建设档案
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
单位之间
1.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移交单位编制移交清册;
2. 双方有关负责人监督,逐项交接;
3. 交接完毕双方交接人、监督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4. 电子档案与元数据一并移交,特珠格式档案应与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接受单位应当进行检验
三、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监督(“内部”)
监督主体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监督对象
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监督要求
①记账人员与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注意】不相容职务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 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
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④对会计资料定期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内部控制制度
一般企业原则
①全面性(全过程控制+全业务控制);
②重要性;
③制衡性;
④适应性;
⑤成本效益
小企业原则
①风险导向;
②适应性;
③实质重于形式;
④成本效益
社会监督(“外部”)
1
监督主体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监督对象
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
审计报告
审计意见类型
无保留意见
非无保留意见
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
无法表示意见
2
监督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检举)
监督对象
违法行为
政府监督(“行政机关”)
1
监督主体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
监督对象
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
2
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监督人)
监督对象
各单位会计工作
监督内容
保密义务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其领导为“会计机构负责人"
在有关机构中配置会计人员
其领导为“会计主管人员”
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①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③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且为专职人员
业务范围
①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不包括原始凭证的填制
②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注意】由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③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经委托,才审计
④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委托人的义务
①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②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③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④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
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会计岗位的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 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等
【注意】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财务副总)、仓库保管员、收银员、档案部门保管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工作岗位
设置要求
①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注意】除特种日记账必须由出纳登记外,出纳还可以登记固定资产卡片等财产物资明细账。
出纳
库存先进
银行存款日记账
③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会计人员
一般要求
遵纪守法
继续教育
对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从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
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分,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
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①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②应当具备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总会计师
①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 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
②国有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是否设置总会计师,由其自行决定
职业禁止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5年
(1)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一般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回避
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具体要求
①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回避的亲属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工作交接
适用情形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因故离职,以及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
【提示】换人就需要交接
监交(直接上级监交)
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交接程序
①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点收:
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清册一般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存档一份;
③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相关责任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内容
(1) 不依法设置账簿的
(2) 私设账簿的
(3)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 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 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規定的
责任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通报批评
20万示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20-100万元罚款:
个人
情节严重,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5-50万元罚款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责任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1-10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200万元罚款
个人
情节严重,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0-50万元到款
情节严重处50-200万元罚款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 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责任
警告、通报批评
个人:20-10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100-500万元罚款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对受打击报复人员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行为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工具
三票一卡
支票、汇票、本票,银行卡
结算方式
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电子支付
网上银行、条码支付、网络支付等
【提示】本章支付结算不包括使用现金
服务组织
主要有中央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特许清算机构(银联)、非金融支付机构等
原则
①格守信用,履约付款;
②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③银行不垫款
基本要求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加“零”
①1-2月;
零壹月
②1-10日;
零壹日
③整十月、日
零壹拾月
加“壹”
① 10-12 月;
壹拾壹月
② 10-19日
2. 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注意】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签章
①单位、银行:
单位、银行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单位章:财务专用章或公章
②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更改
①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原始凭证金额不得更改
②其他内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伪造与变造
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提示】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追究其伪造票据的法律责任,被伪造人也不承票据责任
二、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概述
分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注意】①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按用途不同
1||| 基本存款账户
2||| 一般存款账户
3||| 专用存款账户
4||| 临时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开立
企业
企业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取消核准制,实行备案制,不再颁发开户许可证。
其他单位还需要
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应当向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采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核实开户意愿,并留存相关工作记录。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取消原3个工作日内不得办理付款业务的规定)
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的企业申请开户,银行应当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面签”)
变更
①存款人更改名称, 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
②其他变更, 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撤销
①撤销的法定情形:
a.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企业不在了)
b.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没了)
c.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更换开户行)
②撤销顺序: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③不得撤销: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
④逾期撤销:存款人应自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逾期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具体规定
基本存款账户
使用范围
①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②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
③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存现
取现
开户要求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注意:
①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
②异地常设机构;
③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④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
⑤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⑥境外机构
【注意】备案制完成开户备案后,系统生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一般存款账户
使用范围
①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②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③没有数量限制,但须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存现
取现
开户要求
①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②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③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专用存款账户
使用范围
①对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
③【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
不得支取现金
④【业务支出账户】只付不收
存现
取现
不同账户规定不同
开户要求
①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②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③出具各项专用资金的有关证明文件
临时存款账户
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使用范围
①设立临时机构:
②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③注册验资、增资;
④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执行演习、作战、应对突 发事件、抢险救灾等临时任务
【要求】
a. 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b. 可以支取现金(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 收不付〉
存现
取现
验资期间
其他
开户要求
设立临时机构及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不需要基本存款账 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和事业单位
实务预算管理一体化(不经过零余额账户,打报告-财务直接付)
年末没有余额,有余额要退回
使用范围
①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签结算业务: ②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③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 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④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 拨资金
存现
取现
开户要求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 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注意】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可能是基本存款账户,已有基本户则是专用存款账户(无基则基,有基则专)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具体规定
使用范围
①可以持入个人银行 算意户的款項:(11項) 人合法款。
2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访算账户的款项,每项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付款单位若在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要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③从单位银行站算账户支付推个人银行t算账户的款項应纳税的,税收忙扣单位付款計应向基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开户要求
1类账户
必须当面开
1I 类聚户
存取现,有限额
日1万,年20万
川类账户
不能存现、取现
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 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 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I类银行账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财 户资金转入业务。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基本规定
事项办理
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补(換) 发开户许可证,变更预留公章、财务章、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 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对账
违反银行结算账户规定的法律责任
非经营性存款人
1 000元
经营性存款人
变更违规
1000元
伪造、变造、私自印刷开户许可证; 开立、撤销违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
使用违规
5 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
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
三、票据
概念和分类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 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分类
支票
转账支票
现金支票
普通支票
汇票
商业汇票(远期支付)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汇票
本票
银行本票
票据类型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种类
①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②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③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使用范围
①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②使用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支票,可以在全国通用
出票
必须记载事项
六项(没有收款人名称):
表明“支票”的字样
出票日期
必须大写
确定的金额
大写+小写(必须一致)
付款人名称
出票人签章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注意】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授权补记事项 (支票独有)
金额、收款人名称
【注意】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相对记载事项
①出票地:支票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②付款地:支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注意事项
①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②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注意】支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出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时效期内可向出票人追索。
方式
【提示】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委托收款
直接收款
支取现金只能直接收款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汇票
商业汇票 (个人不得使用商业汇票)
概念
①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分类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
【提示】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出票
出票人资格
①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②与付款人(承兑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③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电子商业汇票
出票人:签约开办对公业务的企业网银等电子服务渠道、 与银行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
①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原则上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②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出票人的确定
①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付付款人承兑;
②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必须记载事项
七项: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出票日期
大写
确定的金额
大写+小写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人签章、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注意】电子商业汇票(九项)比纸质商业汇票多了票据到期日、出票人名称
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①定日付款的汇票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算;
③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只允许作定日付款记载
承兑
①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②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③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该手续费为市场调节价
商业汇票的信息披露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当于承兑完成目的次一个工作日内,披露每张票据的承兑相关信息;且应当于每月前10日内披露承兑信用信息,并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贴现
概念
贴现: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贴现银行,以提前获取资金的行为
①只有远期商业汇票才有贴现、承兑,其他见票即付的票据没有贴现和承兑;
②贴现本质上是一种票据背书转让衍为
类型
买断式
回购式
贴现条件
①持票人是自然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
②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③票据未到期
④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贴现利息
同城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 × 年贴现率× 贴现期/360
异地
承兑人在异地的纸质商业汇票,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贴现期:贴现的期限为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计算时“算头不算尾”,从贴现当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
贴现的收款
①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
②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注意】办理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及提示付款业务,可选择票款对付方式或同城票据交换、通存通兑、汇兑等方式清算票据资金
到期处理
顺序
①承兑人;
②保证增信行;
③贴现人
提示付款期限
①远期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②即付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目起1个月
【注意】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追索权时效:到期日起2年
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当当日进行应答或者委托其开户银行进行应答。当日未作出应答的,视为拒绝付款
【提示】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付款后,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用于支取现金。
(2)个人和单位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3)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方可申请现金银行汇票。
(4)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 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适用范围
①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支取现金
②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出票
①申请人或者收款人有一方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汇票
(即: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才能申请现金银行汇票);
【链接】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
②必须记载事项(七项):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出票日期
出票金额
基本事项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人签章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实际结算金额
①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受理,该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②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链接】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须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提示付款
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提交【汇票联】+【解讫通知联】两联
【注意】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可在票据权利期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证件,持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银行本票
概念
银行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适用范围
①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时,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②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出票
①申请人或者收款人有一方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本票(即: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才能申请现金银行本票);
【链接】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挂失止付。
PS: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②必须记载事项(六项)
没有付款人名称,出票人即付款人
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出票日期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人签章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注意】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对比
票据提示付款期限
远期汇票,到期日起 10日,即期票据,汇1本2支10
支票
自出票日起 10日
银行汇票
自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商业汇票
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
一般规定
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签发和交付时就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注意】
①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②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出票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 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票据法》规定必须记载,不记载票据无效或该票据行为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票据法》规定应记载,如果未记载的由法律另作规定予以明确,不 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
如:①出票地;②付款地; ③商业汇票付数日期(不记载视为见票即付); ④背书日期(不记载視为到期日前); ⑤保证日期(不记载視为出票日); ⑥承兑日期(不记载的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 最后1日为承兑日期)
任意记载事项
《票据法》不强制要求,不记裁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产生票据效力。 如: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则该票据不得转让
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不具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如:合同编号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 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出票
概念
签发/作成(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交付
基本要求
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出票效力 (出票人责任)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在票据 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 金额和费用
背书
概念
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种类
①转让背书;
②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质押背书
记载事项
①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
【注意1】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交付,持票人自己记载与背书人记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意2】电子商业汇票转让背书必须记载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背书 日期和背书人签章
②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注意】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粘单
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背书连续
①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特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②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注意】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非转让背书可以不连续
附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条件无效)
部分背书无效
将票据金额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禁转背书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 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任意记载事项
不得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
背书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承兑
概念
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提示承兑
①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汇票到期日前;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③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注意】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 出票人的权利
受理
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视为拒绝承兑
【注意】承兑人承兑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①表明“承兑”的 字样;②承兑日期;③承兑人签章
附条件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
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井签章的行为
保证人
①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
②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记载事项
绝对事项
表明 “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相对事项
①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②未记载保证日期: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责任:连带责任
附条件
保连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保证效力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 追索权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 和追索权
权利内容
付款请求权 【第一顺序权利】
行使人
①票载收款人
②最后的被背书人
义务人
主债务人
追索权 【第二顺序权利】
行使人
(首次)追索权
①票载收款人
②最后的被背书人
再追索权
①代为清偿债务的背书人
②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
义务人
前手
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后手对出票人或承兑人
①商业汇票: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银行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
后手对非出票人或非承兑人
①(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②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提示】票据权利在上述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则消灭; 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行使和保全
时间地点限制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 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 当在其住所进行
失票救济
挂失止付
适用的票据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种类: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 可进行挂失止付。包括: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止付期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 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的,不再承担责任
【提示】挂失止付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公示催告
申请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问票据支付地 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程序
公赤催告期内,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普通诉讼
拒绝付款抗辩
①如果存在缺少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或者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抗辩;
②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③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追索
被追索人(考试常见情况):
①票据无问题,程序无问题,但承兑人无理拒付 向全体前手行使追索权;
②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 向承兑人或者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③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 向出票人行使追索。
适用情形
①到期后追索
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②到期前追索
被拒绝承兑
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
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被追索人
①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持票人可以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③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追索内容
①票据金额
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必要费用)
行使追索权
①取得证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提示】未取得证明的,汇票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银行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②通知前手:得到证明之日起3日内;
③未通知责任: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追索效力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其他结算方式
汇兑
适用范围
单位或个人,同城或异地
分类
信汇、电汇
区别
汇款回单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
收账通知
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委托收款
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 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单位或个人,同城或异地
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
现金支票
程序
委托
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
付款
①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②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银行卡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分类
是否具有透支功能
信用卡(可透支)
贷记卡(无备用金)
由发卡机构决定
准贷记卡(有备用金)
计付利息
借记卡(不能透支)
转账卡(含储蓄卡)
计付利息
专用卡
计付利息
储值卡
不计利息
币种
外币卡
人民币卡
发行对象
单位卡
个人卡
信息载体
磁条卡
芯片(IC)卡
信用卡
个人贷记卡申领
①年满18周岁, 有固定职业、可靠的还款保障或稳定收入;
②填写申请表,并在持卡人处亲笔签名;
③向发卡银行提供本人及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注销
受理注销之日起45天后清户
功能
预借现金业务
现金提取
信用卡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链接】
①借记卡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②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 000元人民币
现金转账
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不得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现金充值
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
非现金交易待遇
适用条件
【贷记卡】+透支消费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免息还款期
最低还款额
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透支利率
超期
透支利率适用于贷记卡透支消费超过免息还款期、贷记卡预借现金、准贷记卡透支
自主协商
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上限和下限管理
【注意】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通知, 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生效前选择销户
发卡行追偿透支和诈骗款项的途径
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银行不得收取的款项
①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②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银行卡收单业务
概念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持卡人在银行签约商户处刷卡消费,银行将持卡人刷卡消费的资金在规定周期内结算给商户,并从中扣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特约商户管理
①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
②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地方保护
结算期限
收单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结算时限最迟不得超过持卡人确认可直接向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日(刷卡日)后30个自然日,因涉嫌违法违规等风险交易需延迟结算的除外
风险防范措施
收单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银行卡套现、洗钱、泄露持卡人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当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 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并承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责任;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收费结算
收单服务费
收费方式
收单机构向商户收取
费率及封顶标准
由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
发卡行服务费
收费方式
发卡机构向收单机构收取(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
网络服务费
收费方式
清算机构分别向收单、发卡机构收取(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
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刷卡交易全额减免
银行电子支付
网上银行
分类
按经营组织
①纯网上银行
②分支型网上银行
按主要服务对象
①企业网上银行
②个人网上银行
主要功能
企业网银
①账户信息查询;
②支付指令 ③82B(企业与企业)网上支付 ④批量支付
个人网银
①账户信息查询 ②人民币转账业务;
③银证转账业务
证券
④外汇买卖业务;
⑤账户管理业务 ⑥B2C(企业与消费者)网上支付
条码支付
概念
是指银行、支付机构应用条码技术,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付款扫码和收款扫码
三种交易验证要素
①仅客户本人知悉的要素(如静态密码等);
②仅客户本人持有并特有的,不可复制或者不可重复利用的要素(如经安全认证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及一次性密码等);
③客户本人生物特征要素(如指紋等)
商户管理
实名制管理,以同一个身份证件在同一家收单机构办理的全部小微店户基于信用卡的条码支付收款金额日累计不超过1000元、月累计不超过1万元
风险管理
建立条码支付交易风险监测体系
支付机构非现金支付业务
概述
非银行支付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等支付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非银行支付业务
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
储值账户运营
支付交易处理
网络支付
网络支付机构
①金融型支付企业:不负有担保功能,立足企业端
②互联网支付企业:负有担保功能,立足消费者端
支付账户
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支付账户
开户要求
①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客户唯一识别编码;
②签该协议
③约定转账限额和笔数
④
三类账户,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公一个且首次开立,,余额付款交易自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00元;
与银行相反,三类账户功能最少
II类账户:面对面方式或非面对面通过至少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I类账户:面对面方式或非面对面通过至少五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交易限额要求
①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通过协议自主約定
②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 000元;
③采用不足两类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金额不超过1000元【注意】除单笔金额不超过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公共事业缴费、税费缴纳、信用卡还款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以外,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交易验证
预付卡
类型
单用途预付卡
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多用途预付卡
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
【提示】本章所述为多用途预付卡
是否记名
记名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
不记名预付卡
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注意
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使用事项
①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②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专卡专用);
③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套现);
④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不得流通);
⑤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不得流通)
资金管理
①预付卡资金,不属于发卡机构的自有财产,发卡机构不得挪用、挤占;
②发卡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需100%集中交存中国人民银行
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
税收与税法概述
特征
①强制性
②无偿性
③固定性
税收法律关系
主体
①征税主体:各级税务机关+海关;
②纳税主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客体(征税对象)
指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内容
指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税法实体法构成要素
纳税人
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的具体化:税目
税率
比例税率
(如: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
定额税率
(如:汽油消费税税率为1.52元/升)
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
【注意】目前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已不采用这种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如:个人所得税中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
超率累进税率
(如:土地增值税)
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计税重量、体积、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环节
增值税在流通的每个环节纳税,消费税主要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纳税
纳税期限
包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期间 税款入库的最后期限
纳税地点
如:纳税人住所地、纳税人经营地、不动产所在地、报关地等
税收优惠
常见形式:减税和免税
①起征点:未到不征,到了全征;
②免征额:未到不征,到了超出的征(如:个税综合所得5 000元/月的扣除费用)
法律责任
对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
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与现行税种
税务机关
(1)增值稅;(2)消费税:(3)企业所得税;(4)个人所得税;(5)资源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7)城市维护建设税;(8)印花税;(9)土地增值税; (10)房产税;(11)车船税;(12)车辆购置税;(13)烟叶税;(14)耕地占用税;(15)契税;(16) 环境保护税。
出口产品退税(增值税、消费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办理,部分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也由税务机关负责
海关
(1)关税; (2)船舶吨税 (3)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增值税
增值税
价外税
概述
增税对象
增值税是对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是我国现阶段税收收入规模最大的税种。
增值税是价外税,对于一般纳税人,不进成本、不进费用、也不进收入。
价内税:包含在销售价格(或计税价格)中
价外税:不包含在销售价格(或计税价格)中
增值税纳税人
1.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简易计税办法:
①不得抵扣;
②目前国家正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除外)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一般纳税人: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一般计税办法:
①执行税款抵扣制,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特定应税交易可选择简易计税
注意
①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②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扣缴义务人
①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变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②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③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有境内代理人的,由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
【提示】年应税销售额,是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累计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征税范围
税率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情况: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征收率3%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例外
销售旧货(不含自己使用过的)
3%征收率,减按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3%征收率,减按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
3%
进口货物
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
一般情况: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适用税率
例外: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销售所列自产货物/服务
发生下列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1)传统纳税人:
砂土石料小水电,砖瓦石灰生自砼
①县级及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④用微生物、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等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仅限水泥混凝士)。
(2) 营改增纳税人:
公交动漫放仓库,装卸收派文体服
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②动漫产品的设计、制作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③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文化体育服务
【注意】选择简易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销售货物属于所列两种情形之一
按照3%征收率征收: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例外之例外
销售旧货(不含自己使用过的)
3%征收率,减按2%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增值税额=含税售价/(1+3%) ×2%;
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二手车经销商销售收购的二手车,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 (1+0.5%)×0.5%;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主体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非货币性资产。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以下六类: 房屋及构筑物 包括房屋(如办公楼、厂房、宿舍等)、土地、构筑物(如桥梁、道路、水塔等)及其附属设施。 设备 涵盖通用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如医疗设备、工业机械、科研仪器等)、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 文物及陈列品 包括文物、标本、模型、艺术品、陈列品等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物品。 图书和档案 包括图书、资料、档案、文献等,用于信息存储和知识传播。 家具和用具 包括家具(如桌椅、床、柜子)、装具、办公用具、生活用具等。 特种动植物 包括特种用途的动植物,如科研用动物、珍稀植物、观赏植物等。
购入时的进项税抵扣过的:适用税率
购入时的进项税未抵扣过的:3%征收率,减按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
适用税率
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
进口货物
适用税率
类目
销售及进口货物
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销售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
【注意1】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属于陆路运输服务项目。
【注意2】
远洋远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项目。
远洋远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生产生活服务—租赁服务项目。
【注意3】航天运输服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项目。
【注意4】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邮政服务
【注意5】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但邮政储蓄业务属于金融服务项目。
建筑服务
①工程服务
②安装服务
【注意6】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人 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 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建筑服务—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③修缮服务
④装饰服务
⑤其他建筑服务
【注意7】基他建筑服务包括: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 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 剥离和清理等
【注意8】 疏浚属于其他建筑服务,但航道疏浚属于物流辅助服务。
电信服务
①基础电信服务
语音通话;出租、出售带宽等
短信、彩信
②增值电信服务
互联网接入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等
金融服务
【注意5】邮政储蓄业务属于金融服务项目。
【注意9】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企业将资产出租给承租方属于金融服务——贷款服务,不属于租赁服务。
①贷款服务
【注意10】以货币投资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注意11】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 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 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 金融支付等服务。
③保险服务
④金融商品转让
【注意12】金融商品转让包括: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所有权”取得的收入。
生产生活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注意13】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 不属于建筑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注意8】 疏浚属于其他建筑服务,但航道疏浚属于物流辅助服务。
【注意14】快递公司的快件收派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 不属于运输服务,也不属于邮政服务。
租赁服务
【注意2】远洋远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生产生活服务——租赁服务项目。
分类
1
融资租赁服务
经营租赁服务
【注意16】将动产、不动产上的广告位出租 属于经营租赁服务。
2
有形动产租赁
不动产租赁
【注意15】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过路过桥过闸费) 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各类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土地使用权
销售不动产
构筑物、建筑物
【注意17】转让不动产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 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其他规定
视同应税交易
①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③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二、视同销售
1. 视同销售货物(8类):
①委托代销货物;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异地(非同一县市)移送;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PS: 用干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应纳税额
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 销售额 × 适用税率
销售额
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包含价外费用)
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 下列税费或者款项:
(1)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即销售额是不含税价格
(2)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3)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产生的消费税;
(4) 车辆购置税、车船税;
(5)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价税分离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
题目中没说不含税的价外费用一般都是含税的,要进行价税分离
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下列情形,销售额=市场价格:
(1)视同应税交易的;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集体福利
各种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用于无偿转让
(2) 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
核定销售额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按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
(1)纳税人近期同类平均销售价格;
(2) 其他纳税人近期同类平均销售价格;
(3) 组成计税价格:
①非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x(1+成本利润率);
②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特殊销售方式下 销售额的确定
折扣方式销售
即“商业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列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或备注栏写明),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
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 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按规定作废处理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从发生销售折让、 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注意】未按规定作废处理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增值税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以旧换新
(1)非金银首饰: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2) 金银首饰: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还本销售
销售额=货物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即按正常销售纳税)
以物易物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两笔业务
直销
(1)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分别缴纳增值税
(2) 直销企业(直销员) ——消费者:直销企业缴纳增值税
包装物押押金
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超过合同约定期或1年期限未收回时计征增值税;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在收取时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注意】与包装物租金进行区分,租金属于价外费用,押金不一定属于价外费用
外币折算
外币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该折合率选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混合销售与兼营
1.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按主营业务的税目税率交税)
2. 兼营:“两项或两项以上”销售行为涉及多个税目(不同税目税率分别核算缴纳;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
四、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认
1.折扣销售
打折,商业折扣(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税)
2.销售折让、中止、退回
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从发生当期的销项税额或销售额中扣减
3.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
鼓励债务人提前还款(按折扣前的销售额征税)
4. 以旧换新:
①金银首饰: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
②非金银首饰: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
5. 还本销售
按正常销售纳税,不得扣除还本支出
6. 以物易物
双方均视同销售
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 非正常损失
3.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贷餐日娱
4. 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七、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1. 直接收款方式
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未取得货款和销售凭据先开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 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1)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无合同或未约定收款日期的为发货当天
4. 预收货款方式:
(1)销售货物:
A. 货物发出的当天
B. 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租赁服务:收到预收款当天
5. 金融商品转让:所有权转移当天
6. 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的,为发出货物满180天当天
7.视同销售:货物移送的当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当天,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
8. 进口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
9. 扣缴义务:纳税义务发生当天
八、增值税重点计算公式
1. 一般纳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 × 适用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
2.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3. 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包含消费税税额
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4.购进农产品收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买价 × 扣除率
5.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 (1+9%)×9%
6.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7.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8. 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9.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 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10. 进口货物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11. 扣缴计税方法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12.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一般企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60%
部分先进制造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九、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消费税
一、消费税纳税环节
1. 生产环节:大多数应税消费品
2.进口环节:进口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在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金银铂钻,超豪华小汽车加征
4. 批发环节:卷烟和电子烟加征
征税范围
应纳税额
二、计税方法
1.从价定率(比例税率):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销售额 × 比例税率
2. 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 复合计税: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 = 应税销售额 × 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定额税率
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以旧换新
非金银首饰按新货物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税全部价款征收消费税
四、组成计税价格
1. 自产自用
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 × 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2. 委托加工
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1-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 × 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 进口
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 × 定额税率)/一(1-比例税率)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同增值税
2. 自产自用:移送使用当天。
3. 委托加工: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进口:报关进口当天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1. 应纳税(费)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适用税(费)率
2.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7%(市区)
5%(县城、镇)
1%(非市区、县城、镇)
PS: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两税(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适用受托方所在地税率
3. 纳税期限:同增值税、消费税
4.税收优惠
(1)对两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因两税税收减免而退税,同时退还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车辆购置稅
1.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 ×税率(10%)
2.征收范围: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关税
1.纳税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
2. 计入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项目:
①成交价格;
②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③卖方佣金和经纪费;
④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⑤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⑥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⑦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⑧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3. 税收优惠:
①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
②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③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④在海关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的货物、进境物品;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免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义务人
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PS: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率
25%、20%、15%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一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金额-纳税调整减少金额
四、不征税收入:“财政”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五、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另有规定除外)
5.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
6.2027年12月31日前,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符合规定的收入
六、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1. 工资、薪金支出:据实扣除
2.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
4. 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 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PS: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其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为30%,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
7.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七、不得扣除项目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等
PS:企业支付的合同违约金可以税前扣除
八、境外所得抵免税额
1. 抵免限额=境外税前所得额 ×25%
2.税额抵免
如果:境外已纳税额<抵免限额 则:应在国内补缴差额
如果:境外已纳税额≥抵免限额 则:在国内不补也不退,差额可在以后5个年度内抵免
【口诀】“少要补,多不退”
个人所得稅
一、居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预扣预缴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每次收入≤4000元,收入额=收入-800
每次收入>4000元,收入额=收入×(1-20%)
PS: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本次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本次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20%
(2) 工资薪金所得
收入额=工资薪金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专项扣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
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2. 年度汇算清缴
年度综合所得=纳税年度综合收入额-基本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年度应纳税额=年度综合所得×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 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一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及以前年度亏损
4. 财产租赁所得
(1) 每次净收入额≤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20%
(2) 每次净收入额>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5.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收入总额 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 ×20%
7. 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1)2027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除以12 找税率,收入总额算税额)
(2)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
二、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计税规定
(1) 工资薪金所得
收入额=工资薪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 -每月费用5000元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每次收入×(1-20%)
PS: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个人所得税易错知识点
1.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 个人取得的房屋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项目。
4. 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小税种
一、房产税
1.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使用人
2. 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PS:(1) 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2)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等不属于房产税征收范围
3. 税率:
A. 从价:1.2%
B. 从租:12%(或4%)
4. 应纳税额计算
A. 从价: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B. 从租:应纳税额=租金收入 ×12%(或4%)
二、契税
1.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2. 税率:3%-5%
3. 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 ×税率
4. 纳税期限: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
三、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 税率:30%-60%
3. 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②增值率=增值额 一 扣除项目金额 ×100%
③应纳税额 =增值额 × 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 × 速算扣除系数
4. 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1) 出售新房
A. 地价和相关税费:据实扣除(地价+契税)
B. 房地产开发成本:据实扣除
C.房地产开发费用:
①利息分摊:利息+(地价和相关税费+房地产开发成本)× 省级政府确定的比例
②利息不能分摊:(地价和相关税费+房地产开发成本)× 省级政府确定的比例
D.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不含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E. 加计扣除:(地价和相关税费+房地产开发成本)×20%(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此项扣除)
(2)出售旧房:
A.地价和相关税费
B. 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重置成本 × 成新率
PS: 无法估价可按购房发票金额每年加计 5%
C.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契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不包括农村)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受益人纳税)
2.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五、车船税
1. 纳税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 税收优惠
(1)免税:捕捞、养殖渔船;特权车辆:新能源车船
(2)减半:对节约能源车船、挂车、拖船、非机动驳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六、印花税
1. 纳税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使用人
2. 范围:合同类、产权转移书据类、营业账簿类、证券交易类
3. 印花税应纳税额
(1)应税合同
应纳税额 =价款或者报酬 ×适用税率
(2)应税产权转移证书
应纳税额=价款×适用税率
(3)应税营业账簿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适用税率
(4)证券交易
应纳税额=成交金额或依法确定的计税依据× 适用税率
PS: 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七、资源税
1. 纳税人:我国境内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2.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 适用的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 适用的定额税率
(3)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程序法】
一、税务登记
1. 税务登记申请人: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
2.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账簿、凭证管理
1. 账簿设置
A. 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
B. 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2. 涉税资料保存: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等涉税资料应保存10年,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纳税申报
1. 申报方式:自行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简易申报、简并征期
2. 延期申报
A. 自身原因:事前申请
B. 不可抗力:事后报告
四、税款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扣缴征收、委托征收
五、税款征收措施
1. 责令缴纳:滞纳金=应纳税款×滞纳天数×0.5%
PS:滞纳天数算尾不算头
2. 责令提供纲税担保:保证、抵押、质押
3. 税收保全:
A. 措施:冻结、扣押、查封
B. 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4. 强制执行:强制扣款、拍卖、变卖
5. 阻止出境
六、税务行政复议
复议管辖
(1)一般情况
①各级税务局 上一级税务局
②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③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所属税务局
④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复议后仍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此裁决为终局裁决)
(2)特殊情况
①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②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③
A. 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B.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订立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2. 订立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
3. 建立关系:用工之日
4. 非全日制用工:可订立口头协议;可与多家订立但后订立不能影响先订立;不得约定试用期
5. 合同效力:
(1) 劳动合同生效 劳动关系建立
(2)无效合同,自始无效:部分无效,其余有效
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 合同期限: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无固定期限
2. 工作时间: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
3. 报酬:正常工资、加班工资、扣工资
三、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
1. 试用期
(1)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不满三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2)3个月及以上不满1年≤1个月
(3) 1年及以上不满3年≤2个月
(4)3年及以上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6个月
2. 违反服务期约定是否支付违约金
(1)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过错,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2)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过错,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 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本单位)工作年限 × 月(平均)工资
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算一年,六个月以下算半年
月工资:
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②<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③>所在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3倍,按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计算且补偿年限不超过12年
2. 法律后果
①双方劳动关系消灭
②合同归档保存至少两年
③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并在15 日内为劳动者转档
④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履行或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标准2倍的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则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五、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1. 基本养老保险
(1)类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组成:单位缴费、个人缴费、政府补贴
(3) 待遇
A. 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
B. 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
C.病残津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
2. 基本医疗保险
(1)类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缴费:
A. 单位缴费:职工工资总额6% 左右,单位缴费的30% 转入个人账户
B. 个人缴费:本人工资收入的 2%
3. 工伤保险:职工不缴,单位缴
4. 失业保险
(1)缴费:单位和个人的总和为 1%,个人不超过单位
(2)领取期限:
A.1年及以上5年以下12个月
B.5年及以上10年以下18个月
C.10年及以上24个月
(3)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金≤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