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会计学原理-会计工作组织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杨怀宏 焦争昌
编辑于2020-06-17 23:21:59会计工作组织
会计工作组织概述
意义
科学合理地组织会计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科学合理地组织会计工作,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并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 (二)科学合理地组织会计工作,有利于协调会计工作与其他经济管理工作的致性,提高整个企业的管理水平 (三)科学合理地组织会计工作,有利于加强各单位内部的经济责任制,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科学合理地组织会计工作,有利于各单位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好财经法纪
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对会计工作的统一 要求的同时,也要适应单位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 (二)保证核算工作质量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 (三)保证贯彻整个单位的经济责任制的同时,建立会计工作的责任制度
会计机构及会计岗位的设置
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依据会计工作的需要设置专门的负责办理会计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职能部门,如财务部(处、科)、会计部、计财部、财会部等等。
岗位设置
基本原则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主要会计岗位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等。
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是指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职责
1.进行会计核算。 2.实行会计监督。 3.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4.参与拟定经济管理计划并检查其执行。 5.办理其他会计事项。
主要权限
1.会计人员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批准的计划、预算。 2.会计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编制计划、制订定额、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参加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和业务会议。 3.会计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各部门进行会计监督
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
我国《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并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
职业道德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 坚持原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加强服务
会计法规体系
会计法规是我国经济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和规定。 我国会计法规体系以《会计法》为核心,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由三个层次构成:第-层次是会计法律;第二层次是会计准则;第三层次是指国家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会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
基本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律
具体准则
根据基本准则的要求,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做出具体规定的准则
适用范围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定业务准则和财务报告准则
会计制度和其他会计法规
主要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有关会计人员的法规
《会计人员职权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以及有关会计交接工作的规定和会计人员职称等规定
会计工作的法规、制度
《国营企业会计工作原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会计工作的交接及会计档案的管理
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2.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3.专人负责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项
会计档案的管理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会计档案的范围
会计凭证 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和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
归档
子主题
保管期限
永久和定期(3年、5年、10年、15年、25年) 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销毁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共同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非国有企业会计档案要销毁时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国有企业经企业领导审查,报请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销毁。
(3)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4)销毁档案前,应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项目逐一清查核对;各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以示负责,同时将监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 一份报本单位领导,一份归入档案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