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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总论上半部分思维导图总结 根据向高甲老师的精讲书和法考视频整理
编辑于2020-07-01 10:19:09刑事诉讼法总论
基础理论
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事诉讼法概说
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三大四小」在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2种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5道),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官告民)
刑事诉讼法
概念
广义:指一切调整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活动的总称
狭义:刑事诉讼法典
渊源6
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立法解释,地方性法规,有关国际条约 公约
判断是否是渊源:形式相符,内容相通
刑诉和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实体法➡️解决犯罪与刑罚的问题 ;刑诉法是程序法➡️以何种程序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工具价值
为刑法的实现提供各种保障(组织 架构 手段 标准 效率上)
独立价值
程序本身,弥补 创制实体法,影响(反作用)
刑诉法与法治国家
刑诉法在宪法中的重要作用
刑诉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宪法是静态的刑诉法;刑诉法是动态的宪法。
刑诉的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打击犯罪
保障人权——无辜的人不受追究; 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 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和保障
二者既对立又统一 是一种动态平衡关系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结果公开
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定罪准确 量刑适当 纠错
程序公正➡️过程公正
诉讼效率和司法公正
公正优先 兼顾效率
诉讼期限 轻罪不起诉和简易程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速裁程序——体现了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范畴
刑事诉讼的目的
刑诉的目的
根本目的
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
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理论分类
1·犯罪控制模式VS正当程序模式 2·家庭模式(父母子女关系比喻国家个人关系)和谐 3·实体真实主义VS正当程序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凡是出现犯罪就应毫无遗漏的发现和处罚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发现真实和保障无辜相联系,不是单纯处罚某一犯罪者
刑事诉讼的价值
公正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
公正是核心
秩序
维护社会秩序;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效益
效率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相互依存 相互作用 相互制约 不可偏废
通过刑诉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
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工具)
刑诉法本身(独立)
刑事诉讼的主体
三大四小2种人
专门机关
三大:公检法
四小:国家安全机关 监狱 军队保卫部门 中国海警局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公诉案件——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自诉案件——自诉人 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
其他参与人
法诉辩证翻鉴
刑事诉讼职能
控诉
搞他
检察机关 自诉人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等
辩护
保他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辩护人等
审判
判他
法院
⚠️非所有的诉讼参与人承担刑事诉讼职能,证鉴翻不承担控诉 辩护 审判职能;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无控诉职能
刑事诉讼构造
集中体现为控诉 辩护 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基于实现一定诉讼目的的需要
刑事诉讼目的和构造具有一致性,受刑诉法律价值观的影响
构造类型
当事人主义——英美法系,当事人主导地位
保障人权
职权主义——大陆法系国家,国家专门机关主导
实体真实
混合式诉讼构造——日本,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补充
刑事诉讼阶段
阶段
公诉案件
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一审 二审 复核 再审)——执行
监察案件
立案——【调查】——审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复核再审)——执行
自诉案件
起诉——审判(一二复再)——执行
特点
程序有先后,程序可跳跃, 程序可回转,程序可夭折。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特征
体现刑事活动的基本规律
法定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法定;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可法定,可体现于具体制度和程序中。
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本原则的内容
侦查权 检察权 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执行原则
原则:权利专属,权利分工,依法行使
例外:侦查权
公安机关
普通刑事案件侦查权
人民检察院
自侦案件(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军队保卫部门
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国家安全机关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监狱
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中国海警局
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程序法定
法律后果
收集证据和程序违法
非法证据排除,但(书证 物证)收集程序违法可以补正
一审程序违法
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程序违法:违反公开审判的规则,回避,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诉权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抗死事证必开庭
死缓复核程序违法
高院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
死刑复核程序违法
最高院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
生效裁判程序违法
人民法院应当启动再审进行纠正
拓展:程序法定原则
含义
立法——刑事诉讼程序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
司法——刑事诉讼活动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具体体现
大陆法系国家
程序法定和罪刑法定组成法定原则
英美法系国家
正当程序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
刑事程序法定
人民法院 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
对外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的干涉
独立前提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独立的特点
作为整体,集体对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行使负责
⚠️二者内部独立上有区别:人民法院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单个的法院独立,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检察院独立仅外部独立,整个系统的独立,上下级是领导 与被领导的关系。
⚠️ 不等于司法独立原则
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
公检法关系
平行而不相互隶属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一般规定
情节较轻的,由检察人员口头提出纠正意见
情节较重的,检察长决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普遍性的违法情形,经检察长决定,向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有案不立
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检察长决定通知立案(15日)
不当立立了
说明理由,不成立的检察长决定通知撤案
侦查监督
方式
公安申请/检察院认为有必要
监察委商请
对提请批捕的监督
公安机关漏报
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公安机关不或理由不成立的检察院直接作出批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先求报,后自决
自侦部门漏报
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向负责侦查的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不采纳建议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先建议,后报请,老大定
审查阶段的监督
对庭审活动监督
庭审后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以检察机关的名义书面形式提出纠正意见
对刑事判决 裁定
一审未生效
对同级,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审抗诉
生效
上检对下法,最高检对各级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抗诉——再审抗诉
对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意见,最高法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
对特别程序
对没收违法所得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提出抗诉
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
决定书后20日内提书面纠正意见
对缺席审判程序的判决
提出抗诉
对执行
对死刑的监督
交付执行前,通知同级检临场监督
对监外执行
事前监督
事后监督
对减刑 假释
事前监督
事后监督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
公检法机关有责
应当使用当地通用语言
应当请翻译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权
公检法有责
告知义务
公安 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
检察院 自收到移送或审查起诉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
法院 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实质上提供进行辩护的条件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不等于无罪推定原则(未经判决,假定无罪)
含义
只有法院可以统一定罪
严格按法定程序
体现
提起公诉前——犯罪嫌疑人;诉至法院后——被告人 (⚠️通过称谓判断处于哪个阶段)
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疑案从无——疑罪从无
二审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最高院核准死刑——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
疑罪从无VS无罪推定
疑罪从无:犯罪的定罪标准,在审判过程中没达到定罪标准; 无罪推定:与证据无关,与案件所处阶段有关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2种人)
公检法有义务保障
权利义务并存
认罪认罚从宽
基本含义
可以从宽处理
认罪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对侦查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明确表示承认
仅对个别情节提出异议,或虽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
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者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认定,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检可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法可宽处
认罚
实体上——自愿接受所认之罪的刑罚后果接受检的量刑意见
程序上——对诉讼程序简化的认可同意通过减部分诉讼权利来对自己定罪量刑
侦查阶段——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审查起诉阶段—— 接受检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认可检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判阶段——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重点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结合退赃退赔 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考察
⚠️表示认罚,但暗中串供 干扰证人作证 毁灭伪造证据 隐匿证据 转移财产 能赔不赔,不适用
犯 被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 简易 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从宽
实体法上——除自功,鼓励你
程序法上——尽量的不逮捕你
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
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优于晚;彻底优于不彻底;稳定优于不稳定
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
认罪认罚与自首 坦白不重复评价
制度价值
效率观
司法宽容精神
非对抗的诉讼格局
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立法规定
适用阶段和案件范围
全过程全阶段
认罪认罚无禁忌
犯和被获得法律帮助权
无辩护人,公检法通知值班律师提供
审查逮捕阶段
要求公安去通知
审查起诉
检察院通知
被害方权益保障
听取被害人及其诉代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
促进和解谅解
被害方异议处理
不同意不影响本制度适用
认罪认罚但不退赃退赔,未与被害方和解谅解,从宽予以酌减
认罪认罚,赔了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不影响
强制措施
批捕或决定逮捕时将犯 被是否认罪认罚的情况作为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认罪认罚不逮捕❌
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
侦查人员询问犯时,告知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规定
自愿认罪,记录在案随案移送
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
权利告知听取意见:认罪认罚案件,检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或值班律师或被害人及其法代的意见,记录在案;告知采用书面形式;不采辩护人 值班律师意见的,说理。
自愿性合法性审查
愿常理;告明诚;违意愿可重来
签署具结书
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由犯罪嫌疑人 辩护人 值班律师签名
不签:盲聋哑 半疯傻 小孩法辩不认罚
不签,不影响认罪认罚认定
速裁程序的审查起诉期限
普通:1月+15
速裁:10日+5
公安机关建议速裁案件,检受理当日移送捕诉部门
提起公诉与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提,量刑建议可另行制作文书可在起诉书中写明随案移送
建议应当为确定刑;复杂的可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
审查认罪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
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 合法性
量刑建议的采纳
一般应当采纳
例外:无罪认罪认罚违意愿,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起诉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不一致,其他
无罪无责违意愿,否认不一或其他
量刑建议可调整,仍然不当依法判
速裁程序的适用
轻微清楚认罪同意(同时满足)
简易程序的适用
清楚认罪同意
普通程序简化
简化法庭调查 辩论程序;讯问 发问可简化;裁判文书可适当简化
当庭认罪认罚
法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法判
二审认罪认罚
一审未认罪,二审认依照二审程序审,法根据认罪认罚的价值 作用决定是否从宽,依法判
认罪认罚后的免刑事处罚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 有重大立功或者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检核准,公安可撤案,检可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可对涉嫌数罪中的一或多项不起诉。撤案或不起诉的,公安应当及时对查扣冻作处理
如实供 大利功,高检核
认罪认罚后反悔
起诉前反悔
具结书失效 依法提起公诉
不起诉后反悔
法定不起诉
没有犯罪事实,或符合刑诉法16条之一的,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
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起诉
排除认罪因素后,符合条件的撤销原不起诉决定,起诉
审判中反悔
依法判,该转程序转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情形
显著轻 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的
轻微伤——显著轻微——不是犯罪 轻伤——情节轻微——是犯罪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5 10 15 20 ,20年的最高检核准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免除刑罚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侮辱 诽谤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虐待 侵占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死亡
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包括犯罪没有发生的情形和证据不足的情形,当然不能追究, 但不是法定情形
处理方式
立案阶段
公诉案件公检应当决定不立案决定
自诉案件法不予受理决定
侦查阶段
撤销案件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
不起诉决定
审判阶段
过 特 告 死
终止审理裁定
显著轻
宣告无罪判决
死掉+清白
判无罪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原则:刑诉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追诉
例外:外交特权和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