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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第三章-国际投资的企业形式。
编辑于2023-09-20 11:51:17 辽宁国际投资法-第一章-绪论
一,了解(30%)
1,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
按投资形式与性质分类
直接投资
定义: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间接投资
定义:是指投资者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的控制权或支配权,而仅以其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债券等收取股息或者利息。
2,投资环境
定义:是指能有效的影响国际资本的运行和效益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
大体分类
①物质环境:自然资源;自然环境;基础设施
②社会环境:政治,法制,经济,社会,意识环境
3,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定义:是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主要特征:
①第一,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②第二,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③第三,国际投资法调整的guo'j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方面关系,又包括国际方面关系。
二,掌握(40%)
1,公平互利原则
国际投资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
要求投资关系中各个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和义务对等,互利是兼顾双方利益,不能以损害对方利益满足自己的要求
既适用于国家间关系,也适用于不同国家的投资者间的关系
投资合同,协议中,任何一方都不应接受片面性义务的条款
投资合同不得含有损害国家主权和利益的条款
外国投资者必须尊重东道国主权,东道国应对外国投资者予以保护。
对于国际投资的国家关系来说,必须坚持国家主权平等,互利互惠,不能以损害他国的利益来满足本国的要求
订立双边条约,不应仅限形式上的平等,更要顾忌实质上的实际平等对等。
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投资法律关系的基础,只有依据公平互利,才能促进国际经济合作。
2,鼓励国际投资
广义上来说,法律对国际投资的保护,同时也具有鼓励和促进国际投资的作用。
主要表现(有些法律制度专为鼓励外国投资采用):
国家给投资者各种优惠,如税收优惠,财政优惠,行政优惠等。
许多资本输入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通过其外资立法,给于优惠待遇:包括减免所得税,采购进口机器,设备和原材料减免关税,投资补助金,低息贷款,简化出入境和货物进出口手续,简化投资审批流程等
三,重点掌握(30%)
1,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㈠国内立法渊源
①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
②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
㈡国际条约渊源
①双边条约
两国间为促进和保护相互投资而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主要形式有三种
友好通商航海条款
投资保证协定
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②多边条约
区域性多边条约
拉丁美洲安第斯条约组织的《安第斯共同市场外国投资条约》和《北美自有贸易协定》
东南亚国家联盟的《东盟促进和保护投资协议》和《东盟投资区域框架协议》
世界性多边公约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以及WTO与投资有关的协议
㈢其他渊源
①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1962年《关于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1974年《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行动纲领》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②国际惯例
具备物质因素,即人们长期重复类似的行为
具备心理因素,即认为其有法律约束力
2,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
起因
历史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通过资本输出,控制殖民地把控发展中国家自然资源,经济命脉,二战后,虽然不少国家获得民族独立,但是自然资源仍不同程度掌控在发达国家垄断资本控制中,因此,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发展本国经济为各国的共同意愿和要求。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就是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中确立的重要国际法原则
联合国大会一系列维护的决议:
《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行动纲领》,特别是《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
对外国投资加以管理和行使权力
有权管理和监督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跨国公司的活动
有权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并予以补偿
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投资领域中的体现。彻底改变了残留的殖民时代不平等的国际投资关系。
3,保护国际投资和管理国际投资
㈠保护国际投资
①保证给予外国投资以公正待遇
有的给予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②关于政治风险的保证
一般不采取国有化和征收措施,特殊情况下征收时,支付公正补偿
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主要就是为了保证投资者不受东道国政治风险损害而施行
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缔结的双边条约更是以此为核心,规定承保范围以及代位求偿权等问题,还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建立的多边担保机构。
③企业自主权的保障
非市场经济国家外资立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受国家行政部门干涉,自主按国际通行惯例管理企业,取得合法权益
④为解决投资争端提供便利
㈡管理国际投资
管制外国投资表现
①对外国投资实行审批制
②限制外国投资的比例
③规定外国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的多数成员或企业重要职务应由本国国民担任
④规定外国投资企业优先雇佣当地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职工,解决就业
⑤对外资原本和利润的汇出规定限额,以防止国际收支失衡
⑥要求外国投资企业优先采购当地物资,带动工业发展
⑦外国投资企业必须接受国家有关机关,如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
国际投资法-第二章-国际投资法的主体
一,了解(30%)
1,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认
起因:各国规定不同,就会产生外国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确认问题
一般来说,各国法律主要以属人法作为确认自然人一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均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英,美普通法各国以住所地作为属人法
不少国家对属人法适用有一定限制,在某种情况下,依商业行为地法来确认外国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2,外国自然人身份的确定
外国人是根据东道国籍法,没有取得东道国国籍,并且在投资和整个投资期间,没有自愿取得东道国国籍
一国赋予国籍的方式原则上是国内法事项;当这些原则与国际公约,国际习惯,以及普遍承认的关于国籍法律不冲突,其他国家才会承认。
避免各国法律不同决定国籍方式不同,一个人具有多重或双重国籍,各国采取立法措施避免这一现象,如《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解决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3,法人国籍的确定
法人的属人法是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
如何确定公司的国籍,主要有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法人设立人国籍说,实际控制说和复核标准说,主要:成立地说和住所地说。
4,国际经济组织
定义:许多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根据其设立的国际条约和文件,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和法律人格,在其基本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不受任何国家权力的管辖,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和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最为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包括解决国际争端投资中心,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世界贸易组织等,是国际投资法的主体
二,掌握(40%)
1,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跨国公司定义:一个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设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
特征
①跨国性。在多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以一国为基地,受一国大企业控制管理和指挥,可采取子公司,参与公司,分公司等形式。
②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以全球市场为角逐目标,从整个公司利益出发,考虑公司生产销售,扩张的政策和策略,母公司决策中心对整个集团各实体拥有高度集中管理权。
③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各实体联系密切,互相分享;跨国公司的主要法律形式,是根据各种法律制度成立的多个公司的聚集,跨国公司内部各实体间在法律上往往相互独立,经济上受母公司控制的一个整体。跨国公司具有企业的特征,是一个经济实体,但不是一个单一的法律实体。
三,重点掌握(30%)
1,跨国公司产生的法律关系
跨国公司法律上关系复杂,比一般商业公司产生问题更广泛复杂。
①跨国公司内部各种关系
首先,从公司和股东关系看,在子公司中,母公司成为唯一的或有控制权的股东,子公司的股东一般不再是自然人,也不像一般的股份公司包括有数量众多的股东。yi
其次,从子公司管理关系看,母公司不同于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是与公司的管理相分离,而是参与公司的管理
再次,与一般商业公司不同,母公司的业务在经济上往往与子公司业务结合在一起
②跨国公司实体与其他企业,公司间的关系
在法律上,各种关系通过合同和侵权行为产生。合同关系中,追求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关系为法律准则;侵权行为中,子公司有时无力承担在东道国造成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污染,人身财产伤害的侵权责任,主因在母公司,因此东道国注意合作和法律关系,保护债权人和当地人员组织利益。
③跨国公司与东道国间的关系
法律关系主要为合同关系和经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主要体现在特许协议上(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主要合作形式);对跨国公司管理方面,既有积极又有消极作用,既要鼓励保护,又要监督控制,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管制
④跨国公司与母国间的关系
资本大量输出,减少本国经济发展,就业机会,技术外流,影响母国国际收支平衡,且因跨国公司通过某种方式避税,母国对跨国公司的活动也会采取法律措施予以管制
2,国家
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和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同时,还可以作为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直接参与国际投资活动,
㈠国家管理境内外国投资的权利
1,决定投资的优先顺序
2,投资审查权
3,管制生产和销售活动的权利
4,国有化或征用权
5,外汇管制权
6,征税权
㈡国家极其财产豁免
一个国家不受另一个国家管辖
绝对主义:是指不问国家从事的事公法上的行为还是私法上的行为,除非该国放弃豁免,都给予豁免
限制主义:是只对外国在公法上行为(或称主权行为,统治权行为)给予豁免,对其私法行为(或称事务行为)则不给予豁免。
2004年12月2日第59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我国一直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的一个原则,2005年9月14日复日我国政府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㈢国家行为原则
定义:是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有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及效力。
第三章-国际投资的企业形式
一,了解(30%)
合作经营与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非股权式或契约式合营,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合营各方依合同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分为没有组成实体的合作经营,另一类是合作经营企业。
㈠没有组成实体的合作经营: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基于合作合同进行合作,共同从事某项产品的研究,制造或销售,或者某个项目的经营,合作者之间依合同的约定投入资金,技术或设备以及劳务,并依合同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
基本特征:第一,合作以合同为基础;第二合作并不组成经济实体,不组成法律实体;第三,合作关系一般不受公司法或企业法支配,受合同法支配。
㈡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合营的一种类型,通常指两个或连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一种企业形式。
我国契约式合营分为两类:一类是没有组成实体的合作经营,包括中外合作生产,中外合作销售,中外合作开发等;另一类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以合同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企业形式。
外资企业的法律性质和组织形式
一、 外资企业
定义:是指根据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或大部分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基本特征
第一,外资企业是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第二,外资企业是全部资本为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第三,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实体
二、 外资企业的法律性质和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可以组成法人实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不组成法实体,大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才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绝大部分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组织形式:主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责任方式,必须经过中国批准
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及法律性质
一、 合伙企业定义: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 合伙企业两种类型: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三、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定义: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类型:外商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
特征:既可以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需要注意:我国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有限制,即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掌握(40%)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一、 1,公司:依公司法设立,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基本特征
第一,具有独立的财产
第二,具有独立的名称和场所
第三,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第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分类
①有限责任公司
定义: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特点或优点:
第一,公司的股本不公开招募,而限于股东认股出资筹集,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股东的股权转让有严格的限制。
第三,股东人数不仅有最低限额,而且有最高限额。一般2人以上50人以下
第四,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简便,公司的管理机构也较为简单。
②股份有限公司
定义:是指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
特点或优点:
第一,公司资本的筹集具有公开性。任何人可以成为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第二,公司的股份可自由转让。
第三,公司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
第四,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第五,公司的经营状况具有一定的透明度。
二、 2,合伙
定义:一般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作为共同所有人,为营利而从事商业活动的经济组织。
基本特征:
第一,合伙合同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石。
第二,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同所有,共同使用。
第三,合伙人依合伙合同的规定对合伙企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四,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合伙企业可以作为经济实体经营,但不具有法人资格。
三、 相对比较:
股份有限公司,手续较复杂,费用较高,政府管理严格,还存在双重征税
合伙必须承担无限责任,不适用规模大,风险高的投资项目。
相对而言,合营企业公司较好,特别当合营企业是长期的大规模的时候,更是如此,因为这些合营企业通常需要涉及大量的投资和生产设施,广大的客户,大量的筹资需要,重要的供需合同和国际业务,因而可能会产生大量的债务风险,采取公司的形式能更有效的保护合营者不受这些债务风险的损害。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一、 定义: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
二、 法律性质:
第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主要表现在中外合营者的出资依法划分为一定的比例;各方依出资比例对合营企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合营企业是独立经济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第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主要表现:有必要的财产,该财产与合营者财产相分离,且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最低要求;具有核定的名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以企业的资产独立承担债务责任。
一方面中国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属地管辖权,又具有属人管辖权,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境外分支机构及其营业活动也须服从中国法律管辖;另一方面,和营业期的一切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此外它同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关系,属于国内法律关系。
三、 组织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区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合营企业。
二、 中外合作企业法律特征:
第一,依法依合同约定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比合资经营企业条件广泛灵活,外国合作者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第二,依企业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可以组成法人也可以不组成,
第三,以合同约定分配收益与回收资金,承担风险和亏损。
并购现存企业
并购的一般定义和形式
1. 新设合并
又称联合,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公司。参与合并公司称为消失公司。新设公司获得全部之前公司资产,承担债务
2. 吸收合并
又称兼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又叫存续合并
3. 收购
是指由收购公司发出收购要约,购买某个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或资产,以便控制该公司的行为。分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在我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
股权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的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资产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子主题
三,重点掌握(30%)
合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㈠合营企业(Joint Venture)
定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公投投资,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通常由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同东道国的政府,法人或自然人按法定或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特定业务,公分利润,共同承担亏损。,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此类
㈡合营企业特征
第一,它是内外合营者共同举办的企业。
外方合营者,即外国投资者,可为法人或者自然人,各国法规范围不一,我国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外国合营者来投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视同外方合营者。
当地合营者,即东道国投资者
第二,他是合营双方共同投资的企业。一般限定外方合营者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我国不得低于25%
第三,它是合营双方共同经营管理的企业。
第四,它是合营双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设立新企业
外国投资企业形成的主要方式:
第一,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直接按照东道国法律投资设立新企业,常见的是设立子公司,合营企业,也成绿地投资;
第二,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收购现存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股份,从而获得对现存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
设立新企业
定义:外国投资者直接向东道国输出资本,在东道国设立新企业,并对该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较大的控制权,是国际投资的一种基本方式。可以是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㈠投资合同
1,投资合同概念种类
投资合同定义:是指投资各方为实现特定投资的目的而缔结的,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⑴合资经营合同:即外国投资者同东道国投资者双方为设立合资经营企业而订立的合同。属于股权经营的范畴
⑵合作经营合同:即外国投资者同东道国投资者为设立合作经营企业或经营合作项目而订立的合同。
⑶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即外国投资者同资源国政府或其他国家专营公司签订的勘探,开发,生产自然资源的合同。
2,中外合资经营合同
定义: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中外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必须依法签订合营企业合同。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定义:是指合作各方为设立中外合作企业就相互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 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依法必须签订合作企业合同
4,投资合同的效力
第一,合同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资格。
第二,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三,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㈡投资企业的章程
1,章程的概念与制定
章程是规定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法律文件,是企业的组织及活动规章
2,章程的基本内容
记载事项三类:绝对必要事项,相对必要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3,章程与投资合同的关系
首先,和投资合同一样都是投资企业的基本法律文件;其次投资合同是规定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文件,因而只对投资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章程不仅对投资合同的当事人即合营者或合作者有拘束力,对以后参加企业的人以及从事企业经营活动的人员均有法律拘束力;最后,投资合同是内部文件,属于商业机密,而章程对外公开。
第四章-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一,了解(30%)
1,国际合作开发的概念
2,合作开发作业的基本做法
3,服务合同的含义
4,调整条款和重新协商条款的含义
5,中外合资开采石油资源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6,BOT项目的当事人
二,掌握(40%)
1,合作开发的法律特征
2,特许协议的概念
3,石油特许协议的特点
4,产品分成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5,稳定条款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6,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合同
7,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的概念与特征
8,BOT的概念与特征
三,重点掌握(30%)
1,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3,BOT的风险
第五章-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
一,了解(30%)
1,外资的定义和资本构成
二,掌握(40%)
1,外资法的概念与体系
2,投资范围和特征比例
3,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
三,重点掌握(30%)
1,我国外资政策与立法
第六章-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制
一,了解(30%)
1,海外投资的管理措施
2,我国境外投资概况
3,海外投资保险制的概念和特征
4,保险人的种类
二,掌握(40%)
1,海外投资的鼓励措施
2,我国境外投资的核准制度
3,我国鼓励境外投资的措施
4,保险对象
5,投保人
三,重点掌握(30%)
1,我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管理
2,保险范围
第七章-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
一,了解(30%)
1,投资协定适用的对象一投资与投资者
2,最惠国待遇
3,“保护企条款”
4,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解决
5,国家实行国有化的权利
二,掌握(40%)
1,双边与区域性协定的形式与作用
2,国民待遇
3,例外条款
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地位与组织形式
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
6,国有化补偿的根据
三,重点掌握(30%)
1,关于政治风险的保证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投资担保业务
第八章-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
一,了解(30%)
1,国际投资争议的含义、种类及特殊问题
2,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方法
3,协商解决的概念、特点和原则
4,东道国当地救济的含义、适用范围及适用原则
5,国际商事仲裁的含义和特点
6,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
7,《华盛顿公约》的解决方法及其程序
8,外交保护的含义和效果
9,我国的法律规定
二,掌握(40%)
1,调解的含义、特点和方式 (我国)
2,仲裁协议
3,仲裁适用的法律
三,重点掌握(30%)
1,东道国当地救济的国际法律依据
2,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3,中心管辖权 (条件和排他性)
4,外国法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