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涉税服务实务第一章
税务师考试必考知识点,涉税服务实务第一章思维导图。
编辑于2020-08-17 12:53:06导论
税务师概述
税务师的概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
税务师执业,主要依托于税务师事务所,也可以依托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个人不可以独立执业;
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师的服务范围
纳税申报代理业务、一般税务咨询业务、专业税务顾问业务、税收策划业务、涉税鉴证业务、纳税情况审査业务、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和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税务师行业的特点
主体的特定性
服务的一方 必须是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和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
接受涉税服务的一方 可以是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也可以是需要了解第三方涉税事项的政府机关、其他机构或个人。
涉税专业服务活动的公正性
法律约束性
执业活动的知识性与专业性
执业内容的确定性
1.税务师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活动;
2.除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其代理外,税务师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
1.涉税专业服务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
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并不意味着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益不负责任,不承担任何过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税务师及其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出赔偿要求 税务师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业有偿服务性
税务师的职业道德
(一)诚信
未经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将委托人所托事务转托他人办理
(二)独立性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从事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业务,应当从形式上保持独立性。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业务,如与委托人存在以下利害关系之一,可能影响业务公正执行的,应当主动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并请求回避
(1)与委托人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或者涉及直接的经济利益;
(2)税务师事务所的收入过度依赖于某一委托人;
(3)承办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受雇于该委托人;
(4)税务师事务所受到解除业务关系的威胁;
(5)与委托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6)执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益冲突关系;
(7)其他可能影响业务公正执行的情况。
(三)客观公正
(四)专业胜任能力
(五)保密义务
1.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未经委托人允许,不得向税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泄露其所获取的委托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牟取利益
涉税专业服务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涉税专业服务的法律关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办理涉税事宜而产生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
涉税专业服务法律关系的确定以业务委托协议的签订为标志
涉税专业服务的法律关系
涉税专业服务的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除按规定承担本身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合同法》的规定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涉税专业服务事务等未履行涉税专业服务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负责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3.《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规定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6 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①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
税务师事务所有上述第①项情形且逾期不改正的,省税务机关应当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②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的;
③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
④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⑤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的;
⑥其他违反税务机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6 个月) ;情节较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其中,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的;
②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
③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④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⑤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⑥ 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的;
⑦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
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涉税专业服务的范围和规则
涉税专业服务的范围
1.纳税申报代理;
2.一般税务咨询;
3.专业税务顾问;
4.税收策划;
5.涉税鉴证;
6.纳税情况审查;
7.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比如建账建制、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
8.其他涉税服务
点拨
(1)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只能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税务代理公司等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能从事。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能违法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
(3)对税务机关规定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涉税事宜,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得代办
涉税专业服务中税务师的执业规则
税务师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情形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 致使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 重要事项作出正确的表述的。
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出现的行为 ——不指出问题、隐瞒或作不实报告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税务师不得出现的行为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4.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税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
税务师的权利
(1)税务师有权依照《监管办法(试行)》规定的范围,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税务师对委托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委托,有权拒绝;
(2)税务师依法从事涉税服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税务师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4)税务师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5)税务师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6)税务师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师的义务
(1)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当终止执业;
(3)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4)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5)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6)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的执业原则
1.自愿委托原则
2.依法涉税专业服务原则
3.独立、公正原则
4.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税务管理概述
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
滞纳金的起止时点;
逃避缴纳税款的认定、处罚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中心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