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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务师个人所得税最新知识点思维导图。
编辑于2020-08-17 12:56:29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个人投资者、承租承包者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征税对象
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
最美关键词【任职受雇】
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津贴、补贴等一般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但有例外
免税
独生子女补贴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 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托儿补助费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出租车
车权属于出租车公司--工资薪金
车权属于出租车司机--经营所得
看“车权”
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工资薪金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后按【工资薪金】缴税
个人按照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25%免税,75%按10%的比例缴税
劳务报酬
最美关键词【非任职受雇关系】
董事费收入
有任职受雇关系--工资薪金
没有任职受雇关系--劳务报酬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 --劳务报酬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劳务报酬
稿酬所得
最美关键词【出版发表】
翻译、审稿、书画
出版发表了就按稿酬所得缴税
没有出版发表就按劳务报酬缴税
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稿酬所得
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 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 --工资薪金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其他人员--稿酬所得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出版了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
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
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
经营所得
概念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 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四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业: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
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 --经营所得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
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根据承包、承租经营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的 --经营所得
对经营成果没有所有权的 --工资薪金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自2008年10月9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 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不征税
“画饼”行为不缴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暂缓征收个税; 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 --财产转让所得
先承诺后兑现,承诺是不缴税,兑现才缴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兑现才缴税
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 --财产租赁所得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 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财产转让所得
境内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税
满五唯一
偶然所得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 --偶然所得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个人得到的礼品 --偶然所得
纳税人和税率
纳税人
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住所: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所得的征税问题
高管境外所得境内支付 无论有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 均需要缴个税
不满183天
连续或者累计不超过90天
境内所得境内支付交,境内所得境外支付免税
境外所得境内支付不交,境外所得境外支付不交
90-183天
境内所得境内支付交,境内所得境外支付交
境外所得境内支付不交,境外所得境外支付不交
满183天
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
境内所得境内支付交,境内所得境外支付交
境外所得境内支付交,境外所得境外支付备案后免税
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6年
境内所得境内支付交,境内所得境外支付交
境外所得境内支付交,境外所得境外支付交
所得来源地确定
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干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用
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
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付
税率
综合所得 ---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经营所得 ---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20%的比例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和减免税优惠
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
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和实物收入
费用扣除
核算扣除: 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定额定率扣除: 综合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无扣除: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的特殊规定
捐赠扣除限额 =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全额扣除的情形
1.红十字事业;2.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机构;3.教育事业;4.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5.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6.宋庆龄基金会等六家;7.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中华快车基金会;8.向地震灾区的捐赠
减免税优惠
法定免税项目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级别、用途)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法定减税项目
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其他减免税项目
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法
居民个人
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预扣预缴办法
工资、薪金所得 扣缴义务人支付时 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注意事项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三险一金)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义务人支付时 按以下方法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税款:(3级累进)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预扣率
稿酬所得--扣缴义务人支付时 按以下方法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7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70%×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义务人支付时,按以下方法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两者的区别: 稿酬所得打7折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20%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居民个人全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综合收入额—基本费用6万/年—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注意:此处为收入额
工资、薪金收入全额计入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打“8折”计入收入额; 稿酬打“5.6折”计入收入额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补/退税额=全部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已缴税额-境外所得已纳所得税抵免额
非居民个人
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确定
工资、薪金收入全额计入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打“8折”计入收入额; 稿酬打“5.6折”计入收入额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5000元/月;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2)稿酬所得应纳税额=收入×(1-20%)×70%×税率-速算扣除数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规定执行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扣除计算时间: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1000元/月×人 满3岁到博士 父母分扣各一半、约定一方可全扣
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 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扣除计算时间: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2000元/月 满60岁 无子女隔辈可扣 独生独扣、非独分摊扣最高不过千
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扣除计算时间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1000元/月 20年,境内,首套 实际,婚前均有房婚后扣一套
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1500/月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 1100/月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 800/月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计算时间: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1500/1100/800/月 无房,夫妻双方同城一方扣、不同城均无房分别扣 不与房贷同享
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扣除计算时间: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80000元/年,本人扣或配偶扣 未成年子女一方扣,可分别扣
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扣除计算时间: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学历继教:期间400元/月,同一学历4年 职业继教:取证当年3600元
其他规定
无住所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计算
无住所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
境内所得境内支付交
当月应税收入=当月境内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
境内所得交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无住所个人为居民个人
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
境外所得境外支付不交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
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个人为高管人员的
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
境内支付交!境外支付不交!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
境外所得境外支付不交!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
境外所得境外支付不交!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关于无住所个人税款计算
无住所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年度劳务报酬收入额+年度稿酬收入额+年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2022年1月1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已经按规定减除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非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非居民个人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按上述条规定计算的当月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上述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非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税法规定的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及其他规定
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办法
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总额注意
(1)不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2)其他收入包括: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包括的是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扣除项目及标准
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费用的扣除
工资薪金支出 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支出准予扣除 业主:不得税前扣除(按5000元/月标准扣除)
五险一金 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从业人员: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业主: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商业保险 按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按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业主本人或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总额的2%、14%和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业主: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其他扣除规定
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计税方法
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额确认原则:协议—协商—出资—平均
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此类合伙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扣除项目
1.投资者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5000元/月。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投资者及其家庭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应纳税额计算
查账征收
(1)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汇总确定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核定征收
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其它合理方法。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计算公式:
(1)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 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亏损弥补
1.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2.查账征税改为核定征税后,查账征税认定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优惠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税务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50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50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关联交易管理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关联企业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调整其价款、费用的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费用扣除标准×实际承包或承租月数
收入总额=经营利润+工资薪金性质所得
经营利润=会计利润-所得税-上缴的承包费
个人在承租、承包经营期间,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计税方法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时,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所得额计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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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也按上述政策执行
2.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 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的, 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 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 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5.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
财产租赁所得
应纳税额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包括城建税(7%/5%/1%)、房产税(4%)、教育费附加(3%);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可在以后期扣除)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5.适用税率:20%。个人按市场价出租居民住房,税率10%
公式:每次收入不超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费用额);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1-20%)
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原值的确定
1.有价证券。其原值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一般地,转让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每次卖出债券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该次卖出该类债券收入-该次卖出该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20%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的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购进该种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购进该种类债券总数量×本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税费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税费
4.机器设备、车船:原值为购进价格、运输费用、安装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提示】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4)个人购买和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偶然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