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
《公司法》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对公司的债权人负责。
3.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4.具有非公众和非公开性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