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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知识梳理思维导图。
编辑于2019-04-10 03:45:00
第一章总论
第一章总论第一单元法律基础
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的本质
统治阶级
物质生活、客观需 要的反映
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一定程度上反映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国家意志
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的特征
国家意志性:制定或认可
国家强制性
规范性:概括性、利益向导性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可预测性和普遍适用性:对所有社会成员(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编制阶级)
法的形式
种类
【提示】判例、章程、内部制度不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机关)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 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如国家税务总局)
地方政府规章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效力层级:宪法(人大)>法律(人大常委)>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常委)>地方政府规章(政府),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政府)位阶一致
细化
法律
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分类
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修改
在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非基本法律(一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
对行政权干预公民权的限制
1.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冲突解决)法的适用规则
基本规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效力层级:(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 规章;(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如香港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殊冲突)基本规则不能解决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 由制定机关裁决。
如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由制定机关国务院裁决。
特别的是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不是同一制定机关)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与部门规章(政府立法)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妈)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 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奶奶)裁决。
宪法(人大)
法律(人大常委)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常委)
部门规章(政府部行署)
地方政府规章(政府)
部门规章之间(政府)、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政府)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妈)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裁决。(法律人大(妈)授权行政法规国务院(儿子)制定,不一致时由人大常委(妈)决定
法的分类
如宪法与公司法
主要讲范围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法律责任
责任类别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 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赔礼道歉
行政 责任
行政处罚(对处部企业)
(1)行政处罚形式通常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 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 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 出口退税权
行政处分(对内部公务员)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 责任
主刑
管制(期限通常为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
拘役(期限通常为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有期徒刑(期限通常为 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
无期徒刑
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 2 年执行)
32166 15
由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法律给予,最严厉的形式
附加刑(一并/独 立适用)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适用于外国人)
由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法律给予,最严厉的形式
由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法律给予,最严厉的形式
法律关系
总述
受法律规范调整的,才属于法律关系;不受法律规范调整,仅受道德规范调整 的(例如,恋爱中的“山盟海誓”),不属于法律关系。
三要素
主体
种类
自然人:中国、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法人组织
营利法人:某某公司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国家
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所有公民:出生~死(植物人也有)
法人:成立~终止
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自然人
完全民事≥16的未成人年人有劳动收入小于18岁的人,≥18
限制民事
限制能力≥8的未成年人、不完全辨认行为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
<8 周岁
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
未成年人
<14岁不负刑事责任
≥14<16岁重大案件负刑事责任,应从轻或从减处罚
≥16<18岁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从减处罚。
老年人
≥75岁
故意:可从减(可减可不减)
过失:应从减(必须减)
疯了
全疯:不负刑事责任
时不时疯:疯时不负刑事责任
半疯:负刑事责任,可从轻或从减(可减可不减)
客体
物(自然物:土地、人造物:机器、货币及有价证券、有体物无固体形态:天然气、电力、、无体物:权利、数据信息、网络虚拟财产)
人身、人格
生命、身体、健康、肖像、名誉权
VS 主体、VS 物 ①人的整体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是的客体。②当人的头发、血液、骨髓、精子和其他器官从身体中分离出去,成为与身体相分的外部之物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视为法律上的“物”不是主体,不是人格,是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非物质财产:荣誉-奖章、奖品、知识产品-作品、发明
行为
内容:权利和义务
1.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有权 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和一旦被侵犯,有 权请求国家予以法律保护。
3.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 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
(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绝对事件:地震
相对事件:重大政策改变
法律行为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积极行为(又称作,为如签发支票)与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如竞业限制)
意思表示行为(如签订合同)与非表示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单方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与多方行为(如合同行为)
要式行为(如票据行为)与非要式行为(如口头订立的合同)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纠纷解决
民事争议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民事争议纠纷救济途径的选择
横向关系 VS 纵向关系
民事争议纠纷:民与民,行政争议纠纷:民与官
仲裁和民事诉讼(没有仲裁协议)的关系:或裁或审
1.申请仲裁的前提:存在有效书面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自愿原则)。
“装傻”,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开庭时提交 否则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仲裁后不得再裁或再诉
(一裁终局 原则)。
仲裁(民与民)
仲裁的适用范围
民与民合同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人身纠纷不可以
2.下列纠纷不能通过经济仲裁程序解决:
1)人身纠纷,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并非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行政争议(属于民与官,纵向关系纠纷);
劳动争议的仲裁(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适用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程序)。
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协议(条款)
1.仲裁协议的形式
(1)仲裁协议书面订立,口头无效。
(2)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不是必备内容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无效。
3.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仲裁旅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或人民法院(双方先自由选择,双方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独裁(法院是老大)
仲裁程序(开庭不公开原则
1.仲裁委的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协议选定。
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庭的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影响公正)
4.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不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仲裁和解协议(不是强制执行
(1)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强制行,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不是强制执行,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
7.仲裁调解书(签收后生效,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8.裁决书的作出(作出生效,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9.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民与民
程序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民与民,财产与人身(婚姻、名誉纠纷
【相关链接】与人身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2.因经济法、劳动法生的争议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相关链接】劳动争议不适用《仲裁法》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制下,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独任制下,由1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2.回避制度
(1)回避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回避对象出现下列情形,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影响公正:
3.公开审判制度(结果一定公开)
(1)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但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相关链接】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不公开审判的情形
①应当不公开(涉及秘密)
②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两审终审制度,不能上诉、可以再审(发现错误,可以纠正)
【相关链接】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1)一般情况
①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②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该第一审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③在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4)对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调解制度签收后生效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2.除特别情况外,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忽略
(四)强制执行
1.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合解不强制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2)调解书;
(3)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
2.管辖
(1)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如仲裁裁决书)
管辖
1、级别管辖(划分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
(1)“原告就被告”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就原告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失踪、被强制教育、关监狱的人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
港口所在地法院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1)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院
(2)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4)一般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①协议管辖
合同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有效,如无效的有房产合同协议一定是在不动产所在地,否则无效
②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5)其他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①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票据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不是出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也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选择管辖和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提示】只是胜诉权丧失,实体权利、起诉权、上诉权、申诉权等并不丧失。
3.由义务人主动提出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4.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5.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长时效时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
中 止(最后六个月内暂停,原因消除再走6个月)
(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 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 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 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 求权的障碍
中 断(清零,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 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 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 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行政争议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行政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1.一般案件:或议或诉、议中不诉、诉中不议、议后可诉、诉后不可议
关键词:可以...也可以...
2.征税行为:先议后诉(先行政复议,后行政诉讼)
征税行为
①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2、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3、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
关键词:应当。。。
关键词:不服的,不予受理、不作答复,再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受案范围
1.《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具体行是有具体对像,如某工商局对某人进行处罚
(2)附带审查
抽像行为:对规定(不包括规章、法规、法律)不服,不可行政复议,但这个规定导致自己受处罚,可以一并附带审查
(3)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①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
②非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第7章)
(1)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①征税行为(复议前置);
③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④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⑤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⑥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主要包括不依法开具、出具完税凭证,不依法予以行政赔偿,不依法予以行政奖励;
⑦资格认定行为;
⑧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2)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
①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②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④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管辖
1.“两个上级”
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如A市甲县工商局向A市甲县政或工市工商局
2.“一个上级主管部门”
(1)对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国家安全机关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同理(A市甲县税务局向A市税务局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服(如A市甲县政府向A市政府
(3)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工、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派出机关就是行政公署,管理A县,那么A县向行政公署
3.“自己反省”与最终裁决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向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向省级人民政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或向国院最终裁决
科务机关仅对加处罚款不服的(如A县税务局向A县税务局
4.税务行政复议中的特殊管辖规则(第7章)(2019年重大调整)
(1)对计划单列市,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如计划单列A市向国家税务总局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如甲县税务局里的A镇税务所,税务所向甲县税务所,如A市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向A市税务局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A市甲县税务局向A市税务局
(4)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A市甲县行政机关向A市行政机关
(5)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地税国税合并,如A县地税局向现A税务局的A市税务局)
(6)对税务机关仅对加处罚款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A县税务局向A县税务局)但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A县税务局向A市税务局
程序
申请
1.时间
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形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
3.费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裁判员、行政复议机关)。
5.申请复议的前提条件
已经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7章)(先把钱交了!!再申请行政复议
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第7章)
6.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先把钱交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被告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裁判)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裁判)决定后可以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审查
1.对被申请人的要求
(1)行政复议的举证(证据)责任,由被申请人(被告人证证明自己罚的对)承担。如果不能提供,就撤销罚款
2.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不开庭)的方法。
3.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1)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有法律职业资格。(第7章)
4.听证(重大、复杂、公开举行,秘密以外,主持人由机构指定,作笔录,参加人申请,被申请人,第三人要确认笔录)程序(第7章)
5.审查范围(第7章)
合法性、适当性。
6.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第7章)
7.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第7章)
被申请人(被告人改变原判,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原告人撤回除外。
决定
1.决定期限:60日+30日
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30天。
【相关链接】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决定类型
主决定
1、被告人没毛病,准定维持2、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履行、3被告人一个证据不足滥用职权,就撤销或确认被告人(行政机关)违法
从决定
原告可以同时要求赔偿或要求被告人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3.依据不合法(第7章)(其中规定不合法)
(1)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在7个工作日内转交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4.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附带审查
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管辖
1.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A市甲县政府向A市政府行政复议,可以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如A市甲县人民政府向A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可以向A市中级人民政府行政诉讼,如A市甲县工商局向A市甲县政府行政复议,可以向甲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一般情况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县局向县局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可以向复议机关市局人民法院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跨地区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
议中不诉
2.起诉期限
(1)议后再诉: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60天内)之日起15日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直接起诉——作为的行政行为
①作为的行政行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保护时限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直接起诉——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述期限(2个月)的限制。
3.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提示】经济仲裁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劳动仲裁均可口头起诉/申请。
(二)审理和判决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罚不罚不能调解,罚多少可以调解,但下列案件可以调解:
(1)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2)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赔偿金额可以商量)的案件。
2.审理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
【相关链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3.上诉期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裁定书10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