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法渊源:指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行政规章、教育条例和规定。
2、宪法:我国之根本大法,是国家法律的总章程,我国一切立法的依据,我国教育法的基本法源。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3、教育法律:
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
(1)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是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的具有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它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
(2)教育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教育事业某一方面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通常规定和调整的对象范围较小、内容教具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等。)
4、教育行政法规: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教育行政法规一般有三种形式:条例、办法、规定。(《教师资格条例》等等)
5、地方性教育法规: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6、教育行政规章:分为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的教育法律文件。地方性教育规章是指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
7、教育法的其它渊源:行政法、民法、刑法中关于教育活动中法律责任的规定,教育政策也是教育法的渊源。
8、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教育的方向性原则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3)教育的保障性原则
(4)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5)教育的终身化原则
9、教育法律责任:
(1)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是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2)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a、有损害事实:即行为人有破坏教育管理、教学秩序,以及侵犯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
b、有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c、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1)过错: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2)故意的心理状态: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过失的心理状态: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至发生危害结果。
d、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3)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a、行政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因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主要方式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1)行政处分:由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对其所属人员予以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等。
2)行政处罚:可划分为申诫罚(警告和通报批评);能力罚(行为罚);财产罚;人身罚(自由罚)。
b、民事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
c、刑事法律责任:指由于实施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受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
10、教育法律救济
(1)教育法律救济的概念: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法律纠纷,从而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2)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
a、行政渠道
行政救济主要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述理由,请求处理制度。
教师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述。
2)学生申诉制度:学生可在校长领导之下的学校学生的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提出申诉。
3)教育行政复议: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基本程序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
b、诉讼渠道
c、调节和仲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