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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总论的思维导图,宪法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的意义。
编辑于2023-09-26 18:49:07宪法总论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宪法的概念: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的意义。
宪法的特征
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内容)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程序)
制定(机构专门、程序严格)
修改(程序严格、主体特定)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在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上,宪法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
宪法层面上,国家权力的运行
依据宪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与宪法相抵触的普通法律无效
依据宪法做出具体的宪法行为
宪法的本质
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规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分类
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
成文与不成文
成文宪法: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不成文宪法: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未被编纂成统一的宪法点,而分散在多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以及仅具有政治影响力的宪法惯例之中的宪法
刚性与柔性
刚性宪法: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柔性宪法:指制定、修改、法律效力和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钦定、民定、协定
钦定: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民定:由人民通过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全民投票表决等方式制定的宪法
协定: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会议通过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
渊源: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宪法典:是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绝大多数国家以宪法典的形式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等
宪法性法律:一般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照法律调整的对象所作的一种学理分类(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宪法管理:指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的规范国家权力的习惯或传统
宪法判例:指法院在审理宪法争议案件中依据宪法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存在于普通法系和设置宪法法院的国家中)
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机关所作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和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律是否合宪而对宪法所作的解释(不是我国的渊源)
国际条约:国际法主题之间就某项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缔结的书面协议(不是我国的渊源)
宪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
宪法的制定:是指宪法制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立宪程序(设立制宪机关、提出通过宪法草案、公布))
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理念、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机关(一般与合宪性审查机关相同)与宪法解释体制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制
普通法院解释制
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制
宪法解释的种类
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
有权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正式解释,是指宪法规定的解释机关对宪法所作的具有宪法效力的解释
学理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是指宪法规定的解释机关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对宪法所作的解释
合宪解释和补充解释
合宪解释是指合宪性审查机关和审查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合宪或者违宪)
补充解释:宪法解释机关在宪法规定存在缺漏的情况下所作的补充性说明
其他
语法解释:根据语法规则分析宪法条文的句子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对宪法的内容、含义进行说明
逻辑解释: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宪法的结构、内容、概念之间的联系以说明宪法规定的要求和目的
历史解释:通过分析宪法制定的特定历史背景及该国的发展历史,以确定宪法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特定含义
系统解释:通过分析次一宪法规范与其他宪法规范的相互关系,说明其特有的内容和含义
目的解释:指以宪法的整体目的来阐明宪法条文的意义
宪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
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
宪法修改: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对宪法进行删除、变更、增加
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是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缺漏
宪法修改的限制(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国家的领土完整、政体)
宪法修改的方式(全部和部分)
宪法修改的程序(提案、先觉投票、公告、议决、公布)
宪法关系和宪法规范
宪法关系:国家与公民之间、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的关系、国家与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国家机关之间、国家与政党、国家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之间形成的,以宪法上的权利、权力以及义务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
宪法规范:是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宪法规范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和普遍性等特征
宪法规范整体规定简洁凝练,其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更具概括性和原则性
宪法规范的规范对象包括国家性质及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制度规定,是对一个国家最为基础的制度性建设的阐述和描述
宪法规范的特点(政治性、最高性、原则性、组织性和限制性)
宪法规范的种类
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宣告性规范和确认性规范
倡导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
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行为模式的确定和法律后果的形成)
宪法的效力和作用
宪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是指宪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领土)
时间效力:宪法在什么时间段发生效力,即宪法生效和失效问题
对人效力:宪法对哪些主体(宪法约束的公权力主体、基本权利保护对象)发生效力
对事效力::宪法对社会生活哪些领域、哪些事项发生效力(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直接效力、间接效力、国家行为理论说三种)
宪法的作用:宪法调整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所产生的具体影响(自身有正当性、社会成员要具备宪法意识、法律体系完备)
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确认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发展
维护国家统一和世界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