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一本法学/非法学,开法律脑洞的奇书,欢迎一起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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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
6.撇开己见
守护法律是法官的职责
对于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立法机关禁止谋杀尤其道德动机:他认为谋杀是错误的,因此禁止它……但是,人民不允许法官们使用自己的的到的观点
如果我们不顾法律而去施行个人的正义观念,并使之成为规则,那我们就冒犯和压迫道德观点与我们不同的人
依照法律,被告有罪
五名探险者,只不过做了大多数良善之人在相同情境下都有可能做的事情,只不过大多数人都没有这五个人的勇气和决心
从道德上看,简单会导致无罪判决,从法律上看,简单会导致有罪判决
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法官的角色就是守护法律。
法律无关同情
这种同情情感是非常普遍的,自然而令人尊敬的, 但是根据法律,他并没有任何权威的力量
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
滥用紧急避难将破坏法治
饥饿不能构成紧急避难
减轻饥饿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
制造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
被告应对危机准备不足
选择被告人有欠公平
法律不能依个人好恶去解释
法律在很多方面不同于理想中的正义,其中之一是,法律体现了特定时刻特定民族同意用来统治自己的理想正义,为了确保这种同意,法律必须接受么每个人的个体理想多达成的诸多妥协
7.判案的酌情权
紧急避难抗辩在内的法律原则是,由于紧急避难而实施犯罪的人没有犯罪意图,所以不应该受到惩罚,如果探险者们处于紧急避难而杀人,那么他们就没有犯罪意图,或者说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故意杀了人,因此该被判无罪
紧急避难抗辩成立
本案紧急避难的确信合理
本案中的饥饿可作为一种紧急避难
当时情形下的杀人是生存唯一的选择
身处困境不是被困者之过错
食物匮乏非疏忽大意造成
受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在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中,杀人者的心理状态是决定性的,被害人的心理状态无关紧要
惩罚被告有悖于法律的目的
8.一命换多命
法律允许预防性杀人
杀A以阻止杀B,或者可以称为预防性杀人
理由一:在某些不幸的场合中某人不得不死,而侵犯他人者的死亡比受侵犯的无辜受害人的死亡要好一些
理由二:珍惜生命。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
选择杀人好过等待自然死亡
平等地承担死亡是公平的
他的退出会增加别人退出的压力,并因此增加破坏整个抽签计划的可能性
紧急避难比行政赦免更适用
在法律和法官可控的范围之内
是公正的
紧急避难是法律本身
9.动机与选择
被告杀人是惟一的选择
即便是一种清楚的行为意图,也可能是被有限的选择所引导的,可能是受死亡的可能性所强迫的,也可能是与人们的意愿所违背的
基于紧急避难的杀人是正当的
不能以他的无辜来否定自我防或者紧急避难的抗辩
没有目的的惩罚毫无意义
如果盛饭被告人不会实现报复目标、自我保护目标或者预防目标,那么他就不能实现惩罚的目标。而如果惩罚目标落空是,还要去惩罚被告人,那就是一种对遵守规则行事的迷信,而忘却了规则的前提所在
法律不能脱离现实抽象存在
是是否可以评估被告的心理状态
合理怀疑不支持有罪判决
法律正否彰显正义
在我们所生活的多元社会中,一些观点和利益支配者其他观点和利益。只要情况确实如此,求助法律之外的正义是让法律符合正义要求的唯一希望所在
10.生命的绝对价值
承认生命的绝对价值
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这让每个生命具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过其他生命。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
忍受不正义好过实施不正义
他们被诱惑违反法律的,他们太脆弱了以至无法抵抗这种诱惑。他们发现选择不服从法律比选择服从更有利。
杀人永远不是“划算”的交易
道德比杀人自保更重要
11.契约与认可
被害人生存权利被侵害
被害人撤回同意的行为不容忽视
但探险者们为了掷馓子时,他并没有认为馓子被做了手脚,他也没有说过,但这只表明他同意了掷骰子的公平性,而没有同意重新加入之前的那项协定
一个妇女在心甘情愿与男人共进晚餐并吃过甜点后,仍有权利拒绝性行为并且受到尊重
我们依然相信遵守法律的义务并非建立在某种神秘的道德义务之上,而是建立在我们遵守它的承诺上,尽管有些时候这种承诺是默示的。
被告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我们为了避免死亡做我们必须做的事情,这减轻或消除了我们造成伤害的犯罪意图
他们的自愿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对陷入为了活命的必须杀人的困境中负有责任。这一事实排除了他们铤而走险行为必要性的抗辩力
子主题
被害人自我防卫的权利
帮助一个可被免责的违法行为是犯罪,阻止它则不会获罪;但是制止一个有正当理由的违法行为是犯罪,帮助他则不会获罪。
无罪判决可能会导致悲剧重复发生
理性与情感不应截然分离
没有人可以在语境之外进行法律推理,语境总是影响着人们的推理目的和内容
我们对被告的同情抑或不同情是法律推理的推动力量,我们不能从中抽身而退,如果我们试图那样做,就会丧失我们的人性和法律
4.维持法治传统
有罪判决
从立法至上的原则上引申出来的法官有义务中式实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时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者个人的正义观念。
3.法律和道德的两难
弃权判决
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的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的理由呢?另一方面,当我倾向于判决有罪时,又显得那么的荒谬,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
2.探究立法精神
有罪判决,应该被撤销
一个人可以违法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任何实体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解释
1.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应该随之停止;2.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和疏漏不会取代立法者的意志,只是使其意志得到实现;3.任何法律,无论文字怎么规定, 不应同他的目的相悖的方式加以适用
1.尊重法律条文
被告有罪,但应该获得行政赦免
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说到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进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任何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