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业务回避典型案例
有五类案件都有回避要求,可点击下图查看。
编辑于2020-09-27 15:53:03业务回避典型案例
一、办理对公贷款业务未 执行业务回避要求
案例1:未严格执行回避规定,与授 信企业关联人员存在资金往来。
某分行普惠金融部员工2018年1月负责A公司的信用恢复尽责审查,2018年12月负责A公司的接力通宝尽责审查。但审计检查发现该员工在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间,与A公司的重要关系人B存在3笔大额资金直接往来,应当回避参与A公司尽责审查。
案例2:员工经办发起以直系亲属 为法人的企业授信业务,未执行贷 款业务关系人回避原则。
某支行授信客户A公司的授信项目于2013年12月由支行客户经理B发起,B实际为授信企业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儿子。作为授信企业关系人,B在业务发起时未予以回避,违反贷款业务关系人回避原则。
案例3:审批微型企业贷款 未执行必要回避。
某支行于2016年1月15日为A公司发放微型企业贷款220万元,时任该支行营业部主任B对该笔贷款进行了准入审批。该笔贷款中保证人之一C为员工B的父亲,审批过程中未执行必要回避。
二、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未 执行业务回避要求
案例4:员工经办其配偶的 个人一手汽车贷款。
某支行于2013年1月21日向客户A发放一笔29万元的汽车贷款,用于购买宝马汽车。经办客户经理为A的配偶,未采取回避的原则。
案例5:通过对私信贷管理系 统参与审批关系人贷款。
2017年7月11日,某支行向借款人A发放一手住房贷款30万元,期限15年。经查,借款人A与该支行员工B为夫妻关系,该笔贷款RLMS系统中,B以信息复核员角色参与审批。
三、办理信用卡分期业务 未执行业务回避要求
案例6:支行副行长直接审批本人 及家庭成员多笔分期业务,且资金 用途不实。
2018年12月5日,某支行向该行副行长A的配偶B(上级分行贸易金融部总经理)发放50万元家装分期,用于装修XX小区住宅,用途证明材料显示,装修全款65万元,自筹15万元。2019年3月7日,该支行向A发放50万元易分期,同样用于装修XX小区住宅,资金用途证明材料显示装修全款98.16万元;2019年3月22日,该支行向A女儿C,发放45万元客群分期,用于装修。上述分期业务中,A作为核准人参与审批流程,并签订借款合同,且分期资金均受托支付至客户D个人账户。核查发现D工作单位为某航修公司,并无装修从业经历,资金入账后即提取现金,分期资金存在挪用风险。2016年12月,该支行向A配偶发放3C分期30万元,A也作为尽职调查参与审批。
案例7:参与审批本人分期业务。
某支行向个人金融部副主任A发放50万元客群分期,用于装修,其作为信用卡专向分期审批系统业务主管柜员,在业务主管审批、主管审核两个流程节点,参与审批本人分期业务。
案例8:审核本人分期业务。
某分行营业部向副总经理A,发放一年期30万元易分期,用途为家庭消费,其作为核准人对自己申请的分期业务予以审核同意。
案例9:客户经理违反职业回避有关 监管要求,为配偶任大股东的汽车销 售公司发起分期业务。
2015年1月,某支行与A公司开展汽车分期业务合作,A公司大股东B为客户经理C配偶,截至2018年8月,共发放汽车分期166笔,合计分期金额4,093.89万元。其中有46笔,金额1,127万元的分期业务,由该支行营业部客户经理C办理。
四、采购项目未执行 业务回避要求
案例10:集中采购评审未严 格执行“回避”原则。
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行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当“回避”。经查看该分行集中采购档案发现,12个采购项目中,评审委员的选取未严格执行“回避原则”,即请购部门的评审委员,参与了本部门请购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包括办公室和信息科技部各3个项目、人力资源部2个项目,财务管理部、贸易金融部、授信执行部和工会各1个项目。除采购评审外,在2017年XX培训中心教学楼和公寓楼装修改造项目中,人力资源部作为采购发起部门,其总经理参与了对竞标供应商的评标工作,也不符合利益回避的原则。
案例11:某分行信息科技部高级 经理未履行采购回避要求。
某分行信息科技部高级经理A,系省行IT设备集中采购协调小组和谈判小组专家成员;B公司系省行笔记本电脑、服务器、PC机等IT设备的常年供应商。B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C为A的朋友。2013年12月至2017年12月,该分行共15次向B公司采购笔记本电脑、服务器、PC机等IT设备,合同金额共计2,695.4万元,A均参与集中采购协调与价格谈判工作,未主动提出回避请求,也未报告说明自己在上述采购项目中存在的利益冲突。
案例12:某分行劳保用品采 购未履行回避要求。
某分行于2017年2月14日在A清洁用品经营部购买劳保用品一批,金额9,269元,资金于2017年2月17日转入该经销部,2月21日回流9,000元(扣除税金)至员工B账户;2017年4月14日转入该经销部2,640元、4月24日转入2,930元,合计5,570元,4月24日回流5,400元(扣除税金)至B账户。FMS财务管理系统应付明细日记账中显示,自2016年以来,该分行每月在该经营部采购劳保用品,大部分由B经手,且该经销部法人与B为亲属关系。
案例13:机构负责人在其亲属经 营食品商店购买酒品。
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某支行营业部在供应商A和B处购买白酒,列支业务招待费9笔,金额合计76,931元。经核查,上述供应商实际控制人为该机构负责人亲属,与员工及员工配偶存在多笔资金往来。
案例14:在与供应商存在大额资 金往来的情况下未执行采购人员 履职回避制度。
2015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某支行共向A、B供应商采购宣传品约27.02万元,经查,期间上述供应商实际控制人C向该支行副行长D及其岳母、妻子账户共转入约2,208.41万元,在存在大额资金往来的情况下,D参与了该支行向上述供应商采购事项的谈判、审核或合同签订,违反了采购人员履职回避规定。
五、网点租赁未执行 业务回避要求
案例15:员工“利益回避”原则落实不严, 个别租赁网点为员工自有房产。
某支行经分行审批,租赁坐落于XX区200余平方米房屋,年租金53万元,租赁合同期限为2016-2020年。该房产所有人为该支行副行长A(该房产从1994年起由支行租用,后因出租方为我行授信客户发生不良作为抵债资产,2008年该员工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房产所有权),其在租赁合同和发票上以出租人(甲方)名义签字,在“大额费用审批单”中以经办人名义签字,在报销单据封面上以“经办单位所属部门负责人”身份签字。
案例16:网点营业用房租赁未履 行回避要求,分行综合管理部主 任参与租用自家房产。
2009年3月,某分行综合管理部作为A支行营业用房租赁采购项目的请购部门,发起该集中采购项目。该项目以单一来源方式,向分行综合管理部主任B的配偶租赁位于XX大街XX号的营业用房,B同时作为该采购项目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项目评审。分行集中采购尽职调查未披露上述信息,B本人也未报告自己在上述采购项目中出现的利益冲突。采购项目通过后,B和时任分行个人金融部主任C一起,作为某分行委托代理人,与其配偶签订租赁合同,租期8年,年租金25万元(不含税),房产两层结构,面积200余平方米。2017年2月,分行个人金融部作为渠道管理部门申请续租该房产,2017年3月采购评审委员会同意续租8年,年租金37万元(不含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