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诉思维导图
法考民事诉讼法思维导图,从大框架到小细节,重点突出,对比点有不同的标记,有需要的可以点进来看看。
编辑于2020-10-24 16:16:49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的概念
本质是利用国家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
注:民事审判程序
诉讼程序
一审(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
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
非诉程序
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不解决民事纠纷
总结
选民资格案件既不是诉讼程序也不是非诉程序
相关考点
辩论原则
诉讼程序可以,其他程序不能辩论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只能参加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
调解制度
诉讼程序可以,其他程序不可以
敏感词
中院、再审、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第三人、无独三、委托代理人
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和解
私力救济
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
仅指诉讼外的和解,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具有法律效力
社会救济,调解委员会
仲裁
裁决书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具有强制执行力
社会救济,仲裁机构
诉讼
公力救济
法院行使审判权
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基本法+部门法+程序法+公法
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基本法
调整的社会关系
部门法
内容
程序法
公私法划分
公法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诉的基本理论
诉的要素
主体
诉讼标的
实体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婚姻关系、相邻权关系、所有权关系等
区别:请诉讼求,是基于实体法律事实而请求法院所作出的特定裁判
诉讼标的物,争议实体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诉的理由
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诉的分类
总结
前提是,在诉讼程序中
唯一依据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是干扰
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有独三参加诉讼均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
确认之诉
确认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
确认之诉只要求确认,不能有给付、变更、消灭的请求
积极的确认之诉
存在或有效
消极的确认之诉
不存在或无效
给付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
给付内容包括财物和行为
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变同一法律关系的主体or客体or内容
待变更或消灭的法律关系是既存而有效的
反诉(独立的诉)
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的反请求
主体
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主体具有同一性,但诉讼地位正好相反
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并不要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时间
在本诉诉讼过程中提出
应当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二审中提出反诉: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管辖
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专属管辖除外)
程序
本反诉合并审理,应当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反诉与反驳
去掉原告起诉后,看被告的主张是否能单独起诉
看被告基于什么法律关系主张什么权利
反诉的独立性
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原被告权利相同或相对应
同等、对等原则
仅针对外国人、无国籍人适用
辩论原则
整个诉讼过程中(主体限于当事人,证人没有辩论权)
约束性辩论原则
限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
自认,法院的裁判受当事人自认事实的约束
证据限于当事人,除法定情形,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
法定
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涉及身份关系
涉及公益诉讼
恶串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旭
判决超出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违反辩论原则
口头或书面,程序或实体
处分原则
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为违反处分原则
认诺,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导致败诉
诚实信用原则
恶意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检查监督原则
检察院——抗诉和检察建议
对象,限于法院及审判人员行使审判权、执行权的行为
抗诉
针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检察建议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
执行行为
前提,在诉讼程序中
民诉中,不存在检察院提出二审抗诉
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一审
审判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适用一审程序的诉讼程序
二审
审判员
再审
适用一审,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再审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二审,原来是二审或者上级提审,按二审程序另行组成
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判员
合议庭评议原则
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如实记入笔录
形不成多数意见,应当以合议庭名义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独任制
普通程序不可能适用独任制
简易程序
基层法院简单一审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发回重审或者再审
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
特别程序
宣告失踪死亡;认定无能人限能人;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
督促程序(支付令)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适用独任制
除权判决,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回避制度
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执行人员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申请
口头或者书面,应当说明理由
开始审理时提出,在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处理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应当暂停本案工作,但紧急情况除外
对驳回回避不服,申请人可以申请同级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不得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回避后,诉讼程序无需重新进行
法定原因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有不当行为
参与过前序程序
回避方式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回避的决定
审判人员——院长
执行员和书记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的回避
其他人员——审判长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审判委员会
公开审判制度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判一律公开进行;评议过程和笔录一律不得公开
例外
法定不公开
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
其他法定情形
经申请不公开(一方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即可)
离婚诉讼
涉及商业秘密
两审终审制度(原则)
例外中,一审终审
最高院一审
调解书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一般的裁定书(例外: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诉讼管辖异议可以上诉,但执行管辖异议只能通过上级复议
小额诉讼中的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一审终审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包括实体判决、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仅指确认婚姻是否有效
离婚诉讼的判决不等于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
主管与管辖
法院主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
与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具有既判力,但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方不履行时,可以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不能就原纠纷起诉
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与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只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不管人身纠纷
或诉或裁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
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与劳动仲裁
劳动纠纷仲裁前置,未经仲裁法院不予受理
管辖
管辖权恒定原则
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专门法院管辖
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
军事法庭,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中级法院
重大涉外案件
重大 + 涉外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
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
海事海商案件
公益诉讼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确定的中院、最高院确定的基院
与仲裁相关的
除国内仲裁的证据、财产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外,其他均由中院管辖
高级法院
最高院
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有且仅有最高院有权审理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涉及住所)
原则,原告就被告
住所地判断:经常居所地(起诉时的住所是否居住满一年)——户籍地——原户籍地
例外,被告就原告
民诉
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
民诉解释
被告一方注销户籍的
追索三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以由原告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侵权纠纷的管辖
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
合同纠纷的管辖
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管辖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不在双方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同已实际履行
有约定依约定,即被告住所地+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没有约定
给付货币
接收货币一方
交付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交付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
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物使用地
信息网络方式订立合同
信息网络交付,买受人住所地
其他方式交付,收货地
其他
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首先根据正常的合同或侵权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如何如果该纠纷发生在互联网上,且该市有互联网法院,则纠纷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
公司诉讼
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财产保险
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人身保险
保险人住所地
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运输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法院管辖
运输侵权纠纷
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或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法院
海难救助
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
共同海损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专属管辖
3类特殊案件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
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房屋租赁、建设工程施工、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港口作业
港口所在地
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涉外专属管辖
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中国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形式:书面形式
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管辖,原告可向其中一法院起诉
合同纠纷管辖权判断3步走——专属管辖优先;协议管辖;法定管辖(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看合同是否履行,再考虑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先立案的不能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
后立案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法院已受理+发现自己无管辖权+被告未应诉答辩+受移送法院有管辖权
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
纠错是移送,变通是转移
移送管辖可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也可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不能移送的
管辖权恒定、先立案法院管辖、应诉管辖权
指定管辖
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法院
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协商不能,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向上
上级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上级找下级要,下达裁定
下级请上级管,经上级同意
向下
上级认为确有必要将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应当在开庭前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批准
管辖权异议
主体
一般为被告,第三人无权提起管辖权异议
时间
提交答辩状期间
被告认为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应诉管辖,如果被告对管辖权无异议,可以提交实体答辩
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不予审查
对象: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异议包括地域管辖异议和级别管辖异议
处理
异议成立
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
裁定驳回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救济
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上诉
当事人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跟年龄、精神状态无关
法人,始于成立终于终止(注销)
清算≠注销
依法清算并被注销
股东、出资人、发起人为共同诉讼人
依法清算未被注销
以法人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股东、出资人、发起人无须承担责任
其他组织,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包括
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合伙企业;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诉讼行为能力——自己的名义+亲自参加诉讼
自然人
完能人,有诉讼行为能力
无能人、限能人,无诉讼行为能力
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诉讼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
原则
本案诉讼标的主体
例外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保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的死者的近亲属
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或组织
公益诉讼中,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组织
注意:检察院抗诉属于行使法律监督职权,不属于当事人的范畴
常考点
个人合伙
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个体工商户
有字号的,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没有字号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
登记的与实际不一致,两者作为共同诉讼人
无能人限能人侵权
本人及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村委会或村小组
村委会或有独立财产的村小组为当事人
职务行为
原则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行为人为当事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
冒用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企业法人解散的
依法清算并注销
该企业法人
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
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
挂靠形式
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
主张谁承担责任谁为被告
原告主张两者共同承担责任的,挂靠方和被挂靠方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劳务关系
提供劳务一方致人损害
受害人起诉的,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为被告
当事人主张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列为共同被告(不允许仅以派遣单位为被告)
劳动争议仲裁
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或者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纠纷,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
担保关系中的当事人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
债务人
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
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
共同被告
连带保证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
债务人
债权人起诉保证人
保证人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
共同被告
死者近亲属
补充责任(相应责任)
首先以直接责任人为被告,是否将补充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要视当事人的主张而定
当事人变更
自然人死亡
法院应当裁定诉讼中止,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参加诉讼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裁定诉讼终结
人身专属性权利义务的诉讼直接导致诉讼终结,如婚姻、收养、赡养、抚养、抚育关系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并、分立
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实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转移的处理
原则上当事人恒定不影响
即由原来的当事人继续参加诉讼,只不过判决的效力及于权利义务受让人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三参与诉讼,法院可以准予
受让人申请代替当事人参加诉讼,法院视情况决定,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为无独三
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若干个同种类诉讼标的,同一法院管辖并适用同一程序,法院认为可以当事人也同意
各共同诉讼人之间行为独立,一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效力
存在若干诉讼请求
必要共同诉讼(诉的主体合并)
只有一个诉讼标的(不可分),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行为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生效
基于同一诉讼标的,当事人可以提若干诉讼请求
诉讼代表人(2~5)
代表人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实体权利必须经全体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起诉时人数确定)
全体推选共同代表人或者部分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选不出代表人
必要共同诉讼
当事人自己参加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当事人另行起诉
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
代表人确定
推选(已经推选出来,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的,法院不可指定)诉讼代表人有权委托1~2人诉讼代理人参加且无需征得被代表人的同意
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协商不成,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
选不出代表人的,另行起诉
特殊程序
公告:通知权利人向法院登记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对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发生效力
预决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三人
区分有无独三、共同原被告
第一步,找出案件的原被告,以及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步,判断待判断主体是否本案争议的一方的当事人
是,要么是共同被告要么是共同原告
不是,要么是有独三要么是无独三
有独三
对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有相当于原告的地位,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法院不得主动追加)
参诉时间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申请参加二审,法院可准许
二审法院可以予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独立之诉,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无独三
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独三申请参加或者法院依职权追加
诉讼权利
附条件享有的
判决须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起上诉(不承担责任的不能上诉)
调解需确定无独三承担义务的,经无独三同意,调解书应当送达无独三,无独三签收调解书前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无权
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诉求;撤诉
但可以承认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
起诉条件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起诉时间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
管辖
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
法院处理
请求成立,应当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请求不成立,驳回诉讼请求
审理与救济
应当适用一审程序,不服的可以上诉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被代理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代理权来源于法律规定
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
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起诉应诉
诉讼中发生的事件效果不同
当事人死亡,诉讼中止、当事人变更或者诉讼程序终结;
法定代理人死亡,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代继续诉讼
委托代理人
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不可自动转为
代理权限
一般授权
只能行使程序性权利
特别授权
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必须经特别授权
在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视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自认
一般,委托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例外
当事人在委托书中明确排除的
当事人在场明确表示是否定的
法律效果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离婚案件诉讼中,除当事人本人不能表达意思外,应当出庭(确有原因,必须提交书面意见)
不禁止外国人担任代理人,也不禁止外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代理人
证据
理论分类
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能否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
只看内容,与证据的来源、证明力大小无关
直接证据
内容上能完整证明待证事实
间接证据
内容上只能证明待证事实的部分、片段
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本证与反证
步骤
该证据的待证事实是什么
该待证事实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该证据是谁提供的
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来的是本证,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来的是反证
当事人陈述
签署保证书,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物证
物品的外在形态,形状、大小、痕迹、损坏形态
书证
最佳证据规则
应当提交原件
公文书证规则
公权力机关、组织职权范围内的文书所记载的推定为真实,相反证据除外
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证明力只高于其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文书提出命令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的控制之下,付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申请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持有书证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为真实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使用为目的损毁书证法院可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为真,同时可追究其妨碍诉讼的责任
视听资料
如依赖实物载体存在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
电子数据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视资料适用电子数据——可以实现精准复制,高速传播、轻松剪辑修改,如数码相机、U盘等存储中的照片等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者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证明力问题
只要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论证言是否有利于该方当事人,均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无能人或限能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能人、限能人可以作为证人
证人一般为自然人,不需要回避,角色冲突时证人具有优先性
证人与诉讼行为能力无关,只要能正确表达案件客观情况均可
申请出庭时间
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通知
应当出庭
在案件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均在场时陈述的,视为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可以不出庭
法定原因,经法院许可,如健康、交通、不可抗力...
双方当事人同意以其他方式作证,且经法院准许
费用补助
由败诉方承担,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签署保证书
无能人、限能人无需签署保证书
证人拒绝签署或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费用
鉴定
鉴定前的准备
签署承诺书
对鉴定材料的质证
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不得作为鉴定根据
鉴定意见
按时完成鉴定,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但是人可以申请另行委托鉴定人,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应当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鉴定意见书应当有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签章
鉴定中出现不同意见要分别注明,不能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鉴定人出庭
情形之一均应出庭(不论是否有正当理由)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法院认为鉴定人应当出庭
程序
1.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
2.对当事人的异议,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3.当事人收到鉴定人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
鉴定人拒不出庭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法院应当建议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费用
出庭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异议方当事人垫付
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出庭的,出庭费用由鉴定人自行负担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
程序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申请,法院通知1~2名出庭(需由当事人提出,不能依职权)
作用
帮助申请人质证或陈述意见,出庭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适用回避制度
不得参与除专业问题之外的其他庭审活动
勘验笔录
制作主体一定是司法工作人员
民诉中,只有法院的法官、勘验人员等去现场勘验所制作的笔录、现场绘图、现场照片等才是勘验笔录
证明
证明对象
免证事实
自然规律和定律
相反证据推翻:众所周知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所确认的;根据已知事实和生活经验法则所推定的;由仲裁、法院、生效公证文书等所确认的事实
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是证明对象、免证事实不是证明对象
自认制度
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
自认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
方式
明示+默示
委托代理人的承认
除在代理书中明确排除外,委托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共同诉讼中的自认
普通
一人或数人作出的自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必要
一人或数人作出,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效力
其他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询问后仍不发表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撤销
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的,法院应当准许
双方当事人同意撤销
自认是在受到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所作出的妥协所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表述“法院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中,原告承认....被告承认....”承认的内容均为调节所做出的妥协
证明责任(不利的风险负担)
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自认仅导致对方无需举证,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该事实,并不当然导致自人方败诉
由法律预先确定,诉讼中不存在证明责任的转移,也不存在当事人约定证明责任的问题
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个原则,三个倒置
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合同
对于代理权发生争议,应当由主张代理权存在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
对于主张合同是否成立,由主张成立的一方举证
侵权
原告证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责任)
被告证明免责事由
例外(被告举证)
过错倒置:建筑物、构筑物、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
原告: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被告:免责事由、自己无过错
因果倒置:环境污染、共同危险责任的因果关系
原告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承担证明责任
被告对免责事由、无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无过错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
被告证明免责事由,即加害方对受害方有故意举证
动物致害
被告证明免责事由,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举证
产品责任
产品生产者对法定免责事由举证
提供劳务致人损害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以证明责任为前提
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需要将自己主张的事实证明到相应的标准法院才会采信
无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无需达到相应证明标准
一般标准
高度可能性
特殊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
适用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以及赠与事实
遵循步骤
先确定证明对象,再确定证明责任,最后确定证明标准
证据保全
就被采取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免除了相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
诉前证据保全
只能依申请
起诉或申请仲裁前
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诉前证据保全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的法院
应当责令提供担保
诉中证据保全
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申请
诉讼中,举证期限届满前
受理案件的法院管辖
证据保全可能造成他人损失的,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证明程序
举证
期限
当事人协商后经法院批准
法院确定
一审普通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二审不得少于10日
一审简易,不得超过15天
小额诉讼,一般不得超过7天
延长
确有困难,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
逾期举证,责令说明理由
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不予采纳
虽然故意或重大过失,但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采纳,并予以训诫
客观不能或者对方无异议,视为未逾期
期限计算
公告送达,公告期届满之次日
管辖权异议,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的异议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追加当事人、有独三、无独三新确定的举证期,该举证期适用其他当事人
发回重审,酌情确定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求或者提反诉,视情况重新确定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依申请
由申请方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举证期限届满前质证
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未获准许的,不能申请复议
依职权
情形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涉及身份关系
涉及公益诉讼
由恶串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无需质证,法院说明情况后听取当事人意见
质证
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双方,监察机关提起抗诉并不认为检查机关是当事人
庭前准备、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的过程
质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秘、商秘、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除外
证据的认定
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 + 非法排除的(偷拍、偷录并不属于非法方法)
保全与先予执行
保全(行为保全+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
只能依申请启动,必须提供担保
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应当提供担保,经责令拒不提供,裁定驳回申请
管辖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所在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在30日内起诉或者仲裁,未申请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诉中保全
依申请或依职权
可以责令提供担保,拒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裁定
接到申请5日内;需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紧急情况48小时内
管辖
受诉法院;上诉案件中,二审法院收到报送案件前,由一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执行前的保全
时间
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前
管辖
执行法院(一审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解除
期限届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否则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担保
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保全的共同问题
财产保管问题
一般财产
法院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当事人及时处理,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担保财产
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法院保管的(无需经担保物权人同意)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不影响抵押权人、留置权人和质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救济
对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同级复议一次,复议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解除
保全错误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求被生效裁判驳回
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30日内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应当解除保全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
先予执行
范围
追索三费以及抚恤金、医疗费等案件
追索劳动报酬
紧急情况
当事人提出申请,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申请人有实现权力的迫切需要,解决生活、生产经营急需)
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不提供的,驳回申请
最终处理
胜诉
先予执行正确,权利人的权利得到部分或者全部实现
败诉
先予执行错误,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错误,责令申请人返还利益,或者适用执行回转,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对于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作出该裁定的法院复议一次(同级复议)
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
拘传
必须到庭
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的当事人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为未成年人的法代经两次传唤未到庭
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经两次传唤拒不到庭+院长签发拘传票
罚款和拘留
院长批准+使用决定书+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救济
向上级法院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期限限额
拘留
15日以内(改正错误后法院可以提前解除)
罚款
个人10万元以下,单位5万元~100万元
对单位
对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期间与送达
期间
分类
法定期间
绝对不可变
相对不可变
指定期间
法院依职权指定,通常情况下不应任意变更
计算
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
期间届满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在途期间不包括在内,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延误与顺延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
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顺延期限
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由法院决定是否顺延
送达
直接送达
可以在当事人的住所以及住所外的其他地方,也可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
离婚诉讼不得把文书送给在身份上既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又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人签收
留置送达
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
委托其他法院
转交送达
转交军队、监狱、强制性教育机构
邮寄送达
以邮局挂号信回执上记载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国内诉讼公告期60日,涉外诉讼公告期3个月
支付令不能公告,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公告送达
调解
范围
积极
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使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
消极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不适用
婚姻、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如确认婚姻关系有效、无效)不适用
适用阶段
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均可以适用;执行程序不适用
不公开
调解过程不公开
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调解协议不公开
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除外,如公益诉讼中的和解、调解协议应当公告
调解协议
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具有特定关系的个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确认
调解协议可以超出原告诉求
调解协议不得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外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可以就不履行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调解书(生效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审达成调解,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但存在可以不制作的情形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的
当事人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的,法院可以制作调解书移送
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二审、再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法院可以跟据调解、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无能人离婚案件
涉外民诉案件
仲裁中,可以根据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仲裁书
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认为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内容与调解协议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担保问题
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愿意提供担保,应当准许,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送达担保人(调解书不得留置送达)
担保人拒签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满足《担保法》规定的条件,调解书对担保人有拘束力
无独三
需要无独三承担义务,无独三拒不签收调解书,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无独三拒收,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诉讼中的和解
结案方式
申请撤诉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后,以同一诉求再次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一审中撤回起诉可以再次起诉;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不得再次起诉
申请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不一定都具有执行力(法律效力+有明确的执行内容)
调解书的再审
法院
调解书确有错误
检察院
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调解书违背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
违背自愿和合法原则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不得申请再审
司法与仲裁
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时间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
管辖
由仲裁委所在地中院管辖
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组成合议庭审查
不符合情形
裁定驳回申请
符合情形
撤销仲裁裁决
情形
程序错误;伪造、隐瞒证据;仲裁员徇私舞弊
通知重新仲裁
情形
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
主体
仲裁庭
注意
应当裁定中止
在通知中说明重新仲裁的理由
由仲裁庭决定
指定期间内重新仲裁
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
未开始重新仲裁
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无需重新组成仲裁庭
后果
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仲裁裁决的执行
具有强制执行力
当事人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申请
2年内(可中止中断)
一方申请执行,另一方申请撤销
裁定中止执行
裁定撤销的,裁定终结执行
裁定驳回申请的,裁定恢复执行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审查
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后果
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也可以起诉
管辖
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
仲裁
仲裁概述
仲裁委最低设立在设区的市一级
范围
财产纠纷(排除人身关系、不包括劳动仲裁)、属于社会救济
原则
自愿原则
符合法定、公平
独立仲裁
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
仲裁需存在当事人之间的有效仲裁协议
或裁或审
或裁或审仲裁协议无效,由法院主管
只有对无效的仲裁协议才可以行使司法审判权
法院受理前(后)发现合同中的有效仲裁协议,此时不能行使管辖权,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一裁终局并具有强制执行力
指对纠纷的终局,执行仍交法院
仲裁协议
形式
必须书面
内容
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在欺诈、胁迫、误解下作出的仲裁表示无效
有可仲裁性的仲裁事项
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选定的仲裁委员明确具体唯一
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若不能达成一致则仲裁协议无效
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只有一个仲裁机构,则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效力
异议时间
仲裁委首次开庭前
独立性——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
效力的扩张
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对继受人继续有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对承继人继续有效
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的,对受让人有效(另有约定,明确反对、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存在的除外)
效力的确认
确认机构
仲裁委员会
人民法院
管辖
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
仲裁协议签订地
申请人住所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
法院确认优先
一方请求仲裁委,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
特殊
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作出决定的,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受理后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并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仲裁程序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当事人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提交法院,法院裁定并采取措施
仲裁程序启动前,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仲裁程序中,只能向仲裁委申请保全
国内仲裁为基层、国外仲裁为中院
除了国内仲裁的财产和证据保全外,其余情形看见仲裁找中院
仲裁庭
当时可以约定
3名合议仲裁
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1名独任
回避
仲裁员回避由仲裁委主任决定;主任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回避方式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回避后果
当事人重新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
由仲裁庭决定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当事人可以提申请
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为原则,协议不开庭得可以书面审理
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
撤回申请和缺席裁决
撤回
申请人主动申请,终结仲裁,撤回后反悔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视为撤回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撤回
缺席裁决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
仲裁和解
达成和解后
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区别:诉讼中不能根据调解、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有两个例外)
撤回仲裁申请
撤回反悔的
撤回申请后后悔的,原仲裁协议依然有效,不能起诉
仲裁调解
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应当调解
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书或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生效
仲裁裁决
作出
少数服从多数,形不成多数原则时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
不同意见记入笔录
由仲裁员签名,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补正文字错误、计算错误
仲裁庭可以补正
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庭申请补正
效力
作出之日起生效
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在申请仲裁,也不得起诉
具有强制执行力
纠纷解决
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或者对方不履行的
应当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被撤销后
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仲裁裁决被不予执行后
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原则
只能适用我国的《民诉》法
遵守国际条约原则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禁止外国律师,不禁止外国人担任代理人)
管辖
牵连管辖
因财产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可以由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涉外案件但凡与中国任一地点有联系,该法院有管辖权
协议管辖
可以约定有实际联系的国内法院或者外国法院进行管辖(专属管除外)
仅适用于合同或其他财产协议纠纷,书面形式
专属管辖
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
中外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处理
一方向外国起诉,另一方向中国起诉,我国法院可以受理
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所做判决,不予准许
外国文书已被中国法院承认的,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国内法院起诉的,一事不再理
期间
答辩期
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
答辩期30日
上诉期
当事人在中国没有住所
上诉期30日,答辩期30日
审限
不受一审、二审申限限制
送达
对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只看住所不看国籍)
依条约规定方式
外交途径
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
只能对在该国的中国公民适用
向受托人委托的人送达
向受送达人设在我国的代表机构送达
邮寄送达
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
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足以认定已经送达,期满即视为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等
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
公告送达
以上方式均不能送达
公告期满3个月视为送达
司法协助
代位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可以向本国公民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我国向外国法院请求司法协助,依中国程序进行,外国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对外国法院文书的承认和执行
判决
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院申请
外国法院按相关条约向我国法院申请
仲裁
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申请
执行程序
执行根据
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原则
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刑附民、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等
民事审判程序不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民事执行程序也不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无可供执行的内容时不能执行)
执行管辖
管辖的确定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一审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非诉案件生效法律文书
作出该文书的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后立案的法院应当撤销案件;已经执行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移交先立案的法院处理
执行管辖异议
提出
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10日内
处理
异议成立
裁定撤销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异议不成立
裁定驳回
救济
对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效果
管辖权异议审查、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变更管辖法院
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6个月内未执行
执行申请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执行的启动
移送执行
三费案件;民事制裁决定书;刑附民;公益诉讼生效文书
申请执行
文书生效,权利义务内容明确
申请人是生效文书确定的权利人、义务人、权利承受人
当事人在2年(适用中止、中断)内提出申请
超过时效申请执行,法院应当受理;被申请人提出时效抗辩,异议成立,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时效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法院不予支持
委托执行
委托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托法院15日内开始执行
执行通知
应当于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担保
适用条件
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物保或者人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暂缓期限不得超过1年
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恢复执行
法院依申请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或追加为被执行人,无需考虑担保人的先诉抗辩权
限制
担保人以担保财产为限,在担保期间内承担责任
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期间以担保书记载为准,没有记载或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1年
执行和解
形式
可书面可口头,可一方可以双方
各方当事人共同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一方提交书面协议,另一方认可
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执行人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各方签字盖章
效果
执行中可以和解,但不允许调解,也不允许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法律后果
协议履行完毕
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因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遭受损失的,可以另行起诉,不得申请恢复执行
诉讼一
拒不履行(二选一)
申请恢复执行,不得再起诉
对法院是否恢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执行行为异议)
就和解协议起诉,不能再恢复执行
由执行法院管辖,法院受理后,裁定终结执行
起诉要求义务人履行和解协议
诉讼二,给付之诉
起诉要求确认和解协议无效或撤销和解协议
诉讼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
执行外和解
形式
当事人未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
以执行行为异议方式提出
法院审查后
协议履行完毕
执行终结
协议正在履行
执行中止
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协议无效等
驳回异议(继续执行)
执行回转
执行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的,责令返还财产
代位申请执行
限于财产性质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
效力
次债务人应当于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有异议,15日内提出异议
既不履行又不提异议,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第三人异议
异议原则上要求书面,但允许口头
不构成异议
第三人提出自己与被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
自己没有履行能力
15日内提出,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不必对异议进行审查
对第三人的措施
强制执行
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后15日内不提异议也不履行
第三人收到申请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
造成已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第三人应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可以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
不得对第三人再代位执行
参与分配
只能对公民或其他组织适用,法人不能
对被执行人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并主张优先权
程序
法院制作分配方案送达所有当事人
无异议,则按该方案进行分配
有人提出异议,根据异议人的异议修正方案,将修正后的方案送达其他当事人
其他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按修正后的方案进行分配
其他当事人对修改后的持反对意见,则以异议人为原告,提出反对意见的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对执行行为异议
异议主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理由和方式
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处理
法院于15日内进行审查
异议成立
裁定撤销或改正
异议不成立
裁定驳回
救济
不服裁定,自送达之日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执行异议
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执行过程中书面提出异议
法院收到异议后15日内日进行审查
再审
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
执行异议之诉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
裁定中止执行
申请执行人起诉(许可执行之诉)
申请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的列为共同被告,不反对的列为第三人
胜诉:判决准许对该物执行标的的执行
败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裁定驳回异议
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为原告,申请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的列为共同被告,不反对的列为第三人
胜诉:判决不准许对该物执行标的的执行
败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审理
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适用一审普通程序,所作判决是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上诉
案外人对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阻碍执行权利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执行承担与变更、追加当事人
执行承担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上级复议
公民死亡、宣告死亡
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放弃继承或者放弃接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
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
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
分立后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
追加、变更投资人为被执行人,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另行起诉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
变更追加未足额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债务
变更追加未足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未缴或者抽逃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可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注销
未经清算即注销,可变更追加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执行中止和终结
执行中止
因某种情况暂时停止执行,应当使用裁定书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一方公民死亡,需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
一方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执行终结
执行程序不可能或没要继续,裁定执行终结
申请人撤销申请(可以在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追索三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在诉讼中任意一方当时人死亡即诉讼终结;在执行中权利人死亡应当执行终结,义务人死亡应当执行中止
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又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
执行措施
财产报告制度
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金钱债务
强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其他义务
迟延履行金
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未造成损失的法院酌情确定
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
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以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
特定物的执行
应当执行原物
原物损毁折价赔偿
协议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诉讼
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以另行起诉
对共有物的执行
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及时通知共有人
涉及共有财产的分割
协议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需经债权人(申请人)认定后法院才能认定为有效
诉讼
析产诉讼
诉讼期间无法确定可以执行的份额,应当中止执行
对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执行
被执行人将财产出卖给第三人
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法院裁定解除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财产
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中优先支付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限制出境
征信系统记录
媒体公布
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不得强制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生活必需品、必须费用等
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
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营业场所
非诉程序之公示催告程序——背书转让票据
适用条件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 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票据持有人申请
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
止付通知
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公告,公告期>60日
效力
支付人停止支付;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行为无效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在公示催告期间,除权判决作出前均可申报
法院应当通知申报人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申请人查看票据
票据一致,形式审查,申报成立,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可以起诉,法院不对权利义务进行审查,也不组织辩论、调解
不一致,申报不成立,裁定驳回申报
除权判决
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法院不能依职权)
只能宣告票据无效
判决应当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对判决不服,不能上诉,不能再审
支付人拒绝支付的,申请人有权提起诉讼
审理组织
公示催告阶段
审判员一人独任
除权判决阶段
组成合议庭
救济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适用普通程序
非诉程序之督促程序——支付令
条件
给付标的为金钱和有价证券
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无其他债务纠纷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
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审查
申请成立,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申请不成立,裁定驳回
效力
支付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没有强制执行力(尚在异议期内)
有法律效力≠有强制执行力
债务人15日内清偿或提书面异议(异议期为15日)
债务人15日内既不提异议又不履行,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具有强制执行力)
裁定终结,已发出的失效
法院受理后,当事人就同一债务关系又起诉
支付令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异议(书面)
效力
经审查(形式审查)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转为诉讼
失效,转入诉讼
申请方当事人不同意起诉,收到支付令7日内向法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起诉时间为申请支付令的时间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转入诉讼,另行向其他法院起诉
口头异议无效
起诉对支付令效力的影响
债权人起诉
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经发出的支付令时效
债务人起诉
向作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
异议期内向作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视为书面异议
向其他法院起诉
不提出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期限、变更方式等,不构成异议,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有担保
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不能申请向担保人发出支付令
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支付令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特别程序
概说
不解决争议,非诉程序
不能适用调解制度、辩论原则、不能有人民陪审员
基层法院管辖,除选民资格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其他由审判员一人独任
一审终审,不能上诉,不能再审
审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
选民资格案件
既不是诉讼也不是非诉
申诉前置(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
选举日前5日起诉
起诉人不一定是选民本人
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宣告失踪、死亡案件
利害关系人申请
管辖
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处理
判决宣告失踪、死亡
判决宣告失踪,应当同时指定失踪的财产代管人
判决驳回申请
变更财产代管人
原代管人申请,特别程序
理由成立
撤销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代管人
理由不成立
裁定驳回申请
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普通程序
另行起诉,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
亡者归来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认定无能人、限能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管辖
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
申请人
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代理人
该公民的近亲属,互相推诿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应当询问本人意见)
判决
认定或者予以驳回
判决的撤销
原因已消除,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确认财产无主物
管辖
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应当发出认领公告
受理与判决
公告期满1年无人认领归国家或集体
公告期有申请,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启动
双方当事人于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申请
管辖
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
不予受理,裁定驳回
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或者管辖的
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有效、无效或者解除的
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的
调解协议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处理
审查符合规定
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该裁定可以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异议
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自知道或应当之日起6个月内提异议
审查不符合规定
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可以变更或重新达成调解协议,或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方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可以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调解协议没有既判力)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申请
担保权利人或其他有权请求实现保物权的人
管辖
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
专门法院管辖除外
审查
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
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处理
审查合规
处理
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可以依该裁定申请执行)
救济
当事人有异议,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不能申请再审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审查不合规
处理
裁定驳回申请
救济
另行起诉,可以起诉解决担保物权纠纷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对象
已经生效的判决书
特别程序、非诉程序不适用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离婚判决中涉及财产的可以再审)不得申请再审
裁定书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
调解书
法院启动再审
确有错误
当事人申请
违背自愿、合法原则
检察院抗诉或检察建议
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启动程序
法院启动
本院启动
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上级法院启动
最高法对各级法,上级法对下级法
检察院启动
抗诉(抗诉上抗下,抗诉书同级提)
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裁定
最高检对各级法,上级检对下级法,应当提
必然启动再审,不能对检察院的抗诉进行审查,也不能裁定“是否再审”
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同级提,但报上级检备案)
向同级法院提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
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向上级检的同级法院提起抗诉
组成合议庭,3个月内书面回复检察院
法定情形
证据和事实问题
法律错误
程序违法
审判人员徇私舞弊
管辖权错误不是再审或抗诉的理由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期限:收到生效文书6个月内提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
起算
原则上
从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例外,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新证据足以推翻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是伪造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行为
申请程序
原则上,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既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也可以向原审法院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双方都是公民
一方向上级一方向原审,无法协商一致,由原审法院审理
不予受理
告知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
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
终局性
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
申请效力
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院3个月内审查
符合法定
裁定再审
不符合法定
裁定驳回申请
管辖
再审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但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情形,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提出
法院裁定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但追索赡养、抚养、抚育、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唯一情形是在执行中案外人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
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或检察建议(断后性+终局性)
情形
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法院逾期未作裁定
再审判决、裁定明显错误
断后性
应当先向法院申请再审,对法院的处理不满意才能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检察院3个月内进行审查
检察院作出是否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也不得向法院申请再审
终局性
申请再审两次机会
先向法院申请
不满法院处理结果再向检察院提,检察院的处理为终局处理
断后性——申请再审的同时不能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检察院应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核实情况
审理程序
审理法院
法院
谁启动谁来审(上级法院提的为提审)
检察院
由接受抗诉的法院提审
因证据问题导致的,可以指令原审法院或者下一级法院重新审理(经过该下一级法院再审的除外)
当事人
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基层法院的除外
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的,由本院再审或者交由其他法院,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
交原审的具体程序
基层法院
中院
该中院提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而裁定再审的案件只能由中院以上法院审理,但当事人选择基院除外
该基层法院
该基层法院
中院
高院
该高院、原中院、其他中院
高院可提审也可指令其他中院
该中院
该中院
高院
最高院
最高院、原高院、其他高院
最高院可提审,也可指令其他高院
该高院
该高院
再审程序
决定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可以不终止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启动阶段)
另行组成合议庭
一审法院作出
按一审程序,所作判决可以上诉
二审法院作出
按二审程序,所作判决为生效判决
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为终审判决)
再审的范围
有限原则,不超过再审申请或者抗诉范围
再审中不允许当事人新增诉求或者提出反诉(直接告知另行起诉)
再审的结案
裁判
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变更;发回重审;驳回起诉
发回重审仅存在于适用二审的再审
发回重审只有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时,明确是否撤销、改变、维持原判决、裁定
在整个再审阶段(启动阶段+审理阶段)原生效裁判依然有效
调解
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视为撤销
撤回起诉
撤回起诉,一并撤销原判决,不得再次起诉
终结再审
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继承人
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死亡或终止,无可供执行财产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力的除外
可申请执行和解
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
原审或者上一级法院已经裁定再审
小额诉讼的再审
管辖法院为原审法院
组成合议庭,适用一审程序
能否再上诉
对实体结果有异议,不能
对程序问题有异议,能
二审程序
上诉的提起
对象
只能是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书
一审判决和三类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委托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才能代为提起
一审终审案件不能提起上诉
主体
原告、被告、有独三、担责的无独三
承担责任的有独三有权上诉,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无权上诉
注意,民诉中没有检察院二审抗诉,只能通过抗诉提起再审
上诉期
判决15日,裁定10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形式
书面提交上诉状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谁上诉谁就是上诉人,对谁提谁就是被上诉人
对比一审判决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看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中自己与谁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满
未涉及的其他当事人按照原审地位列明
直接找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假设二审法院直接依上诉请求改判,此时相对于一审,谁会受到损失谁就是被上诉人
二审程序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
原则上应当开庭
例外: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
二审的结案
裁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用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一一对应,对什么上诉就用什么驳回
原判决、裁定事实或者法律适用错误
用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变更
有错就改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1)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
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一审判决的,可以上诉
再次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发回以一次为限)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发回重审并不意味着一审中的诉讼行为无效)
调解
二审可以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具体情形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当事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三在一审中未参加
如果当事人同意二审一并审理,可以由二审法院一并审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一审判不准离婚,二审认为应当判离婚,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原告新增独立的诉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诉的
总结
存在生效判决与和解协议时,不能就和解协议起诉,但执行和解协议例外
撤回起诉
一撤到底(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不能再次起诉
法院在准予撤回起诉裁定书中一并裁定撤销原判
撤回上诉
二审判决宣告前,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作出准许撤回上诉裁定起,一审判决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两审终审
一审法院或多或少存在过错,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不存在过错,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 (形成之诉)
起诉与受理
起诉条件
本应作为有独三、无独三的人 + 不能归责于本人事由,未参加诉讼 + 6个月内起诉
审查
法院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起5日内送交原审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自收到起诉状10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法院对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受理
符合起诉,30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
适用特别、督促、公示催告、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
婚姻无效、撤销或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未登记的权利人
公益诉讼中的损害公共利益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管辖
应当向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出
审理方式
适用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不得适用独任制
当事人诉讼地位
提起撤销权之诉的第三人为原告
原审原告、被告、有独三为撤销之诉的被告
原审无独三
承担责任(有上诉权)
被告
不承担责任(无上诉权)
第三人
中止执行
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中止执行
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中止执行
判决结果
对第三人撤销或部分撤销发生效力的文书的请求
请求成立且确认其主张成立的,改变原文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请求成立,但确认其主张不成立的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请求的,撤销原文书中的错误部分
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原文书中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救济
对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与再审的关系(不能并存)
原则上再审优先,将第三人诉求并入再审
适用一审程序
将第三人诉求并入再审程序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适用二审程序
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例外
原审当事人恶串损害第三人利益,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
注意
判断再审到底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
首先判断是否存在提审,有提审适用二审程序
如果不存在,再判断原终审判决是一审还是二审作出,一审用一审,二审用二审
公益诉讼程序
一般民事公益诉讼
起诉条件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有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初步证据
属于民诉受理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主体
环保公益诉讼原告
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保公益连续年且无违法记录
消费公益诉讼原告
省级以上消协
符合条件允许原告撤诉
管辖
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中院
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法院提出,最先立案法院管辖,必要时共同上级指定
审理组织
法官和人民陪审员7人合议庭
由法官3人和陪审员4人组成
7人庭中
事实认定问题,陪审员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
法律适用问题,陪审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撤诉
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其采取措施维护公共利益致使原告诉求全部得以实现,原告可以申请撤诉
其他机关组织参诉
可以在开庭前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诉
裁判生效后,其他组织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除外
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可以针对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给公众或者不特定多数人造成潜在威胁的不法行为
和解、调解
当事人可以和解,法院可以调解
应当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不违反公共利益,应当出具调解书
违反公共利益,不予出具调解书,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
不允许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起诉
其他
法院审理公益诉讼,认为原告的诉求不足以保护公共利益,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诉求
公益诉讼中,被告提出反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提起民诉,但不能对公益诉讼生效裁判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补充性)
诉前公告
检察机关拟提起公益诉讼,应当公告不少于30天
主体与管辖
市级检察院(公益诉讼起诉人) + 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中院
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时,可上诉(启动二审)
二审中,由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出庭
撤诉
检察院诉求全部实现
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
适用前提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一审案件
不得适用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发回重审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
启动
职权适用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协议适用
当事人可以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协议为适用简易程序,反之不能
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且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
程序简化
不允许适用简易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不得公告送达
用简易方式送达开庭通知的,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不得缺席判决
庭审笔录不得简化,应当如实记录庭审全过程;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
举证期限灵活,不得超过15日;审限3个月,到期后双方同意继续适用,有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先行调解
婚姻继承、劳务纠纷、交通和工伤事故关系明确,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
已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后不得转换为简易程序
法院裁定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裁定书),转换后审限从立案之日起开始(接着计算)
小额诉讼程序
适用
简易程序+标的额小
不得适用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但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存在争议的三费可以适用)
涉外纠纷
知识产权纠纷
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案件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举证期一般不超过7日,答辩期不超过15日
一审终审
包括实体判决、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再审
应当向原审法院提出
当事人认为法院适用存在程序错误、事实证据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审判人员徇私舞弊等情形申请
法院认为理由成立,应当裁定组成合议庭再审,所作判决仍然适用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为由申请
法院认为理由成立,可以裁定再审,所作判决不再适用一审终审,可以上诉
一审普通程序
起诉与受理
起诉条件
起诉条件
原告适格 + 有明确被告(不要求适格)+ 具体诉求、事实和理由(具体,但不要求正确)+ 主管和管辖正确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文书
起诉状
当事人情况 + 诉求 + 事实和理由 +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所 + 受诉法院名称、起诉时间、起诉人签章
起诉状中没有“案由”这一要求
形式
书面为原则,但允许口头起诉
法院处理
符合起诉
7日内登记并通知
不符合起诉
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可上诉)
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
裁定驳回(可上诉)
可以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一审必须开庭审理(排除例外),无论简易或是普通
难点
一事不再理
案件经实体处理,原告再次起诉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例外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以同一诉求再次起诉
三费案件 + 新情况、新理由
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 维持收养关系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起诉不予受理
当事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有新理由、新情况,原告可以在6个月内重新起诉;没有新理由、新情况,被告可在6个月内起诉
重复起诉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法律后果
起诉≠受理
起诉
诉讼时效中断
受理
法院取得对案件的审判权
禁止重复起诉与受理,受诉法院取得排他管辖权
当事人取得相应的诉讼地位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
程序上不符合起诉条件,不得进入实体审判
受理之前,裁定不予受理
受理之后,裁定驳回起诉
如,法院向被告送达开庭通知时,发现被告已于起诉前死亡(受理后发现的)
经过实体审理,实体诉求得不到支持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
庭前准备以及庭审程序要点
案件的庭前分流
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开庭前可以调解的,组织调解
调解可以在立案审查时、立案后开庭前、庭审中进行
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一审程序≠普通程序,二审、再审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适用普通程序规定
质证只能发生在庭审之中,在开庭前进行的只能是证据交换
庭前证据交换
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证人在庭前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开庭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宣布案由,告知相关权利
撤诉与缺席审判
撤诉(原告)
主体
诉的原告,有独三可以撤回有独三之诉,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可以撤回反诉
法院决定是否准许撤诉
按撤诉处理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不预交受理费
原告是无能人,其法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
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撤回起诉,一审判决宣告前
后果
诉讼程序终结
案件未经实体处理,可再次起诉
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缺席审判(被告)
申请撤诉未获批准的原告
经传唤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对被告(非必须到庭的)
包括被告方无能人的法定代理人、反诉被告(本诉原告)
对无独三
同原告
无能人离婚案件
无论原告方或是被告方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均缺席审判
诉讼障碍
延期审理
文书
决定
本质是诉讼出现障碍致使庭审无法继续进行,需推迟开庭或者择日开庭
情形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新证人、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等等
诉讼中止
文书
裁定
较大障碍,发生的障碍导致诉讼是否需要继续、谁来继续、如何继续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
情形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与诉讼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代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承受人
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不能的参加的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诉讼终结
文书
裁定
永久性障碍
情形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义务继承人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追索三费案件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审限
6个月审结,特殊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需再延报上级法院批准
诉讼文书
文书公开
查阅范围限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在查阅的范围之内
只能查阅生效的判决书和裁定书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能查阅
文书纠错
瑕疵
如计算错误、文字错误、笔误
可以通过裁定书补正
实质内容
等待上诉期满
当事人上诉
一审法院将案件中有错的情况报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在二审中一并纠正
当事人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通过再审程序纠正
判决、裁定、决定
判决
宣告
一律公开宣判
离婚判决生效前任何一方不得另行结婚
一审判决送达后并未立即生效,等待上诉期满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才生效
当庭宣判的10日内送达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应当当庭发给判决书
重要的实体问题用判决
可以有多份判决,但只能有一份生效判决
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裁定
不重要的实体问题
先予执行
重要的程序问题
财产、证据保全;诉讼中止、终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决定
不重要的程序问题
回避、延期审理、拘留、罚款
一审终审
最高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不能上诉
调解书不能上诉
一般的裁定书不能上诉,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上诉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所作裁判不能上诉
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