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考之民法
司法考试中民法主观题记忆思维导图。
编辑于2020-10-29 22:53:12民法
与合同有关的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产品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
定作人责任
职务侵权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后果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优先权
合同履行的确定
合同的特殊履行方式
合同债权的保护之一:物保
留置权
动产质权
抵押权
合同的变动
与合同有关的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产品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
定作人责任
职务侵权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态之二: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的形态之一:继续履行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
违约责任的主体
违约责任的构成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后果
公示原则:交付与登记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诉讼时效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优先权
建设工程优先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
查封扣押在先
登记的抵押权在先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其份额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履行的确定
抵押土地上的新建房屋
土地变价时,地上房屋,随之变价,在抵押物价款内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
土地抵押后,地上新建房屋,房屋不是抵押物
土地抵押时,地上已有房屋,随之抵押-,房屋是抵押物
担保物的孳息收取(谁法定占有,谁取得孳息)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买卖价格
商品房买卖中面积误差的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
房屋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房屋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以支持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
买受人情况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有约定,从其约定
动产多重买卖,一房数组的履行顺序
一房数租
3.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
2.办理登记备案者优先
1.占有者优先
交通工具多重买卖
4.占有优先于登记
3.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
2.过户登记者优先
1.占有者优先
普通动产多重买卖
3.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
2.先支付价款者优先
1.占有者优先
债务人负担一笔符合内容债务的履行界定
没约定,按费用-利息、本金顺序充抵
有约定,从起约定
债务人负担数笔同种类债务的履行
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债额相同,看谁临近到期的
担保相同,看主债重的
均到期,看担保少的
无约定、看已到期的
有约定、按约定的
合同的特殊履行方式
代物清偿(以物抵债)
代为履行与代为受领
人保
反担保
共同担保
保证人的追偿权
主债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主债额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主债额约定减少的,保证人对剩余的部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双方约定增加债额的,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增加的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主债务承担的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债务人担保的,担保责任继续
第三人担保的,未经其书面同意,担保责任消失
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
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
一般责任保证
判决、裁决生效之日起
连带责任保证
请求之日起
保证期内债权人行使保政权的方法
一般责任保证
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先诉抗辩)
连带责任保证
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的计算
保证期间的长度
无约定,6个月
约定管到底的,2年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
债务人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全额保证与限额保证
限额保证-协商约定
全额保证-一般原则
保证人的债务人抗辩权
保证允诺
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字,表明其保证人身份的,保证合同即可成立
物质基础:保证人的一般责任财产
方式:保证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
前提:主债务到期不履行
物保
留置权
债务人宽限期满仍不履行债务
动产质押
抵押权
浮动抵押(多物抵一债)
最高额抵押(一物抵多债)
最高额抵押权的债权确定期间
例外: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时,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时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时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原则:抵押人、抵押权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的,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
抵押权期限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债的保全
撤销权
法律后果
债权人承担撤销权之诉的费用
一经撤销,债权人对第三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自始无效
行使方法
金额:债权人的债权额与债务人的处分额,就低不就高
起诉期限
债务人自债权人的不当处分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管辖法院: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方式:诉讼方式
成立条件
债务人对第三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
不等价处分行为(以第三人恶意为前提)
无偿处分行为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不当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存续期间
代位权
法律后果
代位权之诉中的抗辩权延续
此债务人承担代位权之诉的费用
次债务人履行的受领
行使方法
金额:债权人的债权额与债务人的债权额,就低不就高
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
方式:诉讼方式
成立条件
债务人怠于主张的债权,必须是非专属于次债务人的债权
债务人怠于(必须是诉讼或仲裁)行使自己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两个债权均已到期
买卖标的物发生风险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转移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买卖合同风险承担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无关
间接易手风险承担规则
在途货物买卖
买卖合同生效,风险转移(至买受方)
货交付承运人
未约定承运人交付地点
交给承运人时风险转移(至买受方)
约定承运人交付地点
到达约定地点,交付买受人,风险转移(至买受方)
直接易手风险承担规则
无约定
买卖合同+受领迟延=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交货=风险转移
有约定从起约定
合同的解除
特别法定解除权
保留所有权买卖
支付总价75%以上不可取回
逾期不赎在卖,所得价款扣除在卖费用、所欠价金,多退少补
融资租赁
欠付2期以上或迟延付款15%以上,经催告仍不履行
解约取回
收回租赁物的价值与承租人所欠数额,多退少补
迟延交租,经催告不履行
一次性付清全款
分期付款
买受人迟延付款20%以上
解约取回
返还价款,扣除使用金、赔偿费
一次性付清全款
一般法定解除权
情事变更(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
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的异常变动
汇率
币值
物价
现行法律规定
国家政策
根本违约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期间内扔不履行
债务人在债务到期之前,表示拒绝履行债务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
租赁合同中第三人的继续承租权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共同经营人或其他合伙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约定的债权、债务的概况转移
要件
征得相对人同意(否则视为债权让与合同)
转让人、受让人订立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合同
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
抗辩权延续
要件
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无因性)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发生转移,原因为何在所不问
拒绝-反对
同意-追认
债权人和受让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合同成立,效力待定)
并存的债务承担
要件
2.通知债权人
1.当事人订立共存的债务承担合同
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规则在债权质押中的适用
债权让与的要件可以适用债权质押(一般情况下,债权质押与债权让与有因果性)
后果
2.抵消权延续
2.通知到达
1.债务到期
1.抗辩权延续
要件
2.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才约束债务人)
1.双方签订债权让与合同(合同生效,权利转移)
合同的效力
合同无效、被撤销后果
3.恶意串通的,收缴财产
2.过错方赔偿损失
1.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可撤销(履行不能)
撤销事由
显失公平
2.利用对方的危难,导致权利、义务的显著失衡
1.利用自己交易经验、经济地位上的优势,导致权利、义务的显著失衡
重大误解
对交易标的物的误解
对交易对象的误解
对交易性质的误解
胁迫
欺诈
无效(违法)
无效范围
1.部分违法,部分无效,合法部分有效
1.全部违法,全部无效
无效事由
不当免责条款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责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1.约定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务损失免责的,该约定无效
违法背德的合同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行为能力人未经代理订立的合同
订立合同的人
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有表见事由使当事人相信行为人系有权代理
无追认、拒绝权,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狭义无权代理
没有表见事由使当事人相信行为人系有权代理
追认有效,拒绝自始无效
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隐名代理
约束受托人、第三人
显名代理
约束委托人、第三人
代理权的滥用
恶意串通代理
代理人、相对人,应对被代理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双方代理
原则无效,被代理人追认有效
自己代理
原则无效,被代理人追认有效
法定代表订立的合同
基于被撤销决议所订立的合同
内部决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有效
法定代表人行为的后果承担
3.法人因职务造成他人损害,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向有过错的法人追偿(职务侵权)
2.法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不知情该行为有效(善意取得)
1.法人的代表行为,法人承担
代理和代表的区别
法人
代理:法人代表以外的其他人
代表:法人代表
一般情况
代理:一人当一人
代表:一人当多人
“设立中的法人”的设立人订立的合同
法人成立后
以“自己的名义”订立
法律责任:法人或设立人
以“设立中的法人名义”订立
法律责任:法人
法人未成立
法律责任:设立人,共同连带
合同的订立
要约
要件
1.内容明确具体者。
2.行为人未表示不愿接受约束者
生效时间
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到达即生效(到达主义)
向不特定受要约人,作出即生效(作出主义)
撤回与撤销:顺序1.撤回。2.要约。3.撤销。
撤销失效
1.受要约人已经作出承诺。(合同成立)
2.要约人在邀约中明示不得撤销。(另有约定)
3.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另有约定)
4.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作了准备履约工作。(先履抗辩权)
承诺
受要约人有权承诺(谁被要约,谁有权承诺)
对话要约承诺期限(对话要约,当即承诺)
承诺迟到
迟发迟到(新要约)
早发迟到(承诺有效,另有约定除外)
承诺变更
实质变更(新要约)
非实质变更(承诺有效。除非反对或要约另有约定)
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时间
原则:合意达成时,合同即成立
实践合同:交付标的物时,合同即成立
实践合同
借用合同
保管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定金合同
代物清偿(以物抵债)合同
要式合同:法定或约定形式要件具备时,合同即成立。
例外:形式要件未具备,若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合同成立
合同的生效时间
原则:成立及生效
例外:合同成立,未生效
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附始期的合同
依法需要审批的合同
合同成立的地点(签约地)
1.有约定,从其约定
2.没约定,以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地为合同成立地点。双方当事人不在一地的,应认定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要件
1.当事人在缔约阶段违法先合同义务
2.缔约过失责任的追究和承担,只约束缔约双方
3.一方违法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违反先合同义务行为的法定类型(不诚信)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欺诈
泄露、不正当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
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他缔约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
处分权
处分权的限制
非基于合同取得的物权
业主将住宅用房改为经营用房
开发商、物业管理人对外租售车位、车库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
预告登记、异议登记
担保人处分担保财产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善意取得
一般要件
1.不知情
2.相信占有、登记
3.等价有偿
4.无违法事实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原则:有权自知道或应道知道遗失物受让人(最近一个)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例外:1.不得对留置权人请求返还。2.受让人通过拍卖、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买的需支付相应费用
合同内容的确定
合同的性质
婚后一方负债的归属
认购书(买卖合同)
认购金(房款)
民间借贷合同的让与担保
借贷合同
婚后一方负债的归属
1.有外部约定按外部约定
2.无外部约定看用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共同债务,否则为个人债务)
合同标的质量
一般规则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合同价格
一般规定
按照订立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借贷合同中的利息
金融借贷:有偿合同,推定为有息借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确定
民间借贷:推定为无息
1.禁止预扣利息,否则退本还息
2.高利贷认定
约定年利率未超过24%,约定有效
约定年利率超过24%,不超过36%,超过24%部分为自然之债
约定年利率超过36%,性质为高利贷,超过36%的部分为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
工程款和垫资
款项区别
工程款: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垫资:有约定垫资从起约定
计息区别
工程款::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
垫资: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与工程款
1.合同无效-验收合格-可要钱
2.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修完后合格-可要钱
3.多个合同无效-一方验收合格-可要钱
建设工程合同
工程款(默认)
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垫资(约定)
没有约定垫资利息按无利息计算
委托、行纪、居间合同中的费用和报酬
合同债权的保护之一:债的保全
代位权
撤销权
合同债权的保护之三:人保
保证允诺
保证人的债务人抗辩权
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
主债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保证人的追偿权
共同担保
反担保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主体:谁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态之一:继续履行
违约责任的形态之二: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的形态之三: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