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考之刑法
司法考试中刑法主观题记忆思维导图。
编辑于2020-10-29 22:55:28刑法
贪污犯罪
挪用资金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公款罪(想还)
分类
非法活动型
非法活动
营利活动罪
盈利活动+数额较大
超期未还型
个人使用+数额较大(5万)+超过3个月
个人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实质)
贪污罪(不想还)
本单位财产损失
国家工作人员
妨害司法罪
虚假诉讼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妨碍作证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伪证罪
强制占有的财产犯罪
敲诈勒索
抢夺罪(对物)
抢劫罪(对人)
转化型抢劫(事后暴力)
犯盗窝藏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般抢劫(事中暴力)
加重情节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因果关系)
入户抢劫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故意伤害
过失致人死亡
故意杀人
关于自杀行为
得到被害人承诺的杀人
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
非法集资犯罪
非法经营罪
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社会性
利诱性
公开性
非法性
交通肇事罪
共同犯罪
指使逃逸
乘车人
承包人
机动车辆所有人
单位主管人员
定罪
故意
故意伤人
故意杀人
过失
交通肇事
加重犯罪
7年以上
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不需入罪)+逃逸(逃避法律追究)+逃逸致人死亡(逃逸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3至7年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偿还金额在60万以上。
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死亡2人或重伤5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3至7年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入罪)+逃逸(逃避法律追究)
交通肇事罪
3年以下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有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
为逃避法律追究责任逃离事故现场的
严重超限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安全装置不安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3年以下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偿还金额在30万以上。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死亡1人或重伤3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客观行为
3.发生重大事故(1.2有因果关系)
2.违法交通法规
1.交通运输过程中
主体
例外
航空人员
铁路人员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非从事交通运输人员
自首、坦白和立功
立功
立功限制
重大立功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刑罚或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立功的线索或协助行为对侦破案件或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
法律后果
重大立功
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般立功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坦白
法律后果
坦白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可以从轻处罚
定义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
特别自首
法律后果
罪行较轻可以免除处罚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定义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另开一罪)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
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一般自首
法律后果
罪行较轻可以免除处罚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时机
司法机关为获得认定犯罪的证据前
尚未受到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
定义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动投案
自愿接受司法处置
部分供述部分范围自首
一类罪交代主要罪行即可
主动
时机
司法机关为获得认定犯罪的证据前
尚未受到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
共同犯罪人的责任
胁从犯
区别
没有选择余地
间接正犯
不构成共同犯罪
有一定选择余地
胁从犯
构成共同犯罪
从犯
法律责任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
望风
主犯
间接正犯
本质
把人当抢使,和他不成立共犯
定义
利用不成立共犯的第三人实行犯罪
未完成形态
犯罪中止
分支主题
中止的处罚
中止时
造成损坏
独立的犯罪
中止前
没有造成损害的
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
减轻处罚
特征
中止的自动性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自动中止
中止的有效性
必须彻底停止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中止的及时性
必须在实施犯罪预备到犯罪既遂之前
犯罪未遂
处罚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分类
能否既遂
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
实行终了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
着手
对法益有现实侵害的紧迫性
实施了分则条文规定的行为
犯罪预备
处罚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定义
预备行为+着手=实行行为
紧急避险(正对正)
避险过当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应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防卫限度-保全利益必须大于损失利益
避险可行性
迫不得已
避险客体-合法权益对合法权益
避险时间
避险起因
合法权益存在危险
避险意图
事实认识错误
处理原则
主客观统一原则
同一个主观(自认)事实,自认评价与法律不同,以法律评价为准
分类原则
构成要素
因果关系错误
打击错误(客观错误、主观无误)
着手之后错误
对象错误(主客观错误)
着手之时(骗)错误
构成要件
抽象事实错误
例如:一类人评价一次
具体事实错误
例如:每个人评价一次(每个人拆分、每个行为拆分)
主客观统一原则
主客观在同一个构成要件(重点部分)
还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不能统一,未遂论处
能够统一,既遂论处
单位犯罪和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是结果犯、没有未遂形态
不作为犯的罪过
过失
故意
先前行为
4.要注意正当化行为
3.升高危险而非减低危险
2.必须是创设了社会所禁止的危险,而非社会所允许或容忍的危险
1.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危险
先前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
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
自愿接受行为(形成主控支配)
合同行为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
注意区分监护义务和扶助义务
刑法对于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必须规定为犯罪
成立条件
有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不作为有因果关系
须有能力(而不为)
须有义务(而不为)
单位犯罪
立法解释
非法定单位犯罪
处罚主要责任人
法定单位犯罪
处罚单位、主要责任人(双罚制)
单位人格否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
刑法的机能和罪行法定
刑法的机能
保护法益
保障人权
罪行法定原则
理论基础
三权分立学说
立法权
司法权
行政权
罪行法定原则允许扩张,但却禁止类推:
扩张解释
是将刑法规范可能蕴含的最大含义揭示出来,在一定程度内的解释极限化
是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它并不产生新的法规,没有超越公民的合理预期
类推解释
是将刑法规范本身没有包含的内容解释进去,是解释的过限化
将产生新的规则,也超越了公民的预期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概念
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介入因素(高概率事件)
先行为+介入因素--结果
介入因素--结果
正当防卫(正对不正)
正当防卫
防卫意图
防卫认识
(主观认识)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意志
(合法权利)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防卫起因
存在不法侵害
防卫时间
正在进行时
防卫对象
不法侵害人(合法权益对不法侵害)
防卫限度
防卫过当
应负刑事责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
防卫限度放宽
原因自由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适用)
定义
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分类
故意自陷,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
故意自馅,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
过失自馅,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
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
共同犯罪
部分犯罪共同说
不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过失犯罪
故意犯与过失犯
同时犯
故意内容没有重合的共同行为
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
单位犯罪
正犯与共犯
共犯从属说
正犯着手实施犯罪,共犯才有成立的可能
定义
正犯:直接引起法益侵害的
共犯:介入正犯行为间接引起法益侵害的
帮助犯(加强犯意)
事前通牒
事中帮忙
教唆犯(创造犯意)
对象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教唆犯
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间接正犯
学说
教唆独立说
实行犯未遂,共犯一定未遂
教唆从属说
实行犯既遂,共犯才可能有罪
法律责任
教唆未遂
从轻或减轻处罚
特殊的共同犯罪
继承的共犯
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
片面共同共犯
片面实行犯、片面教唆犯
教唆犯(折中说)
危险方法类五种故意犯罪
防火罪
爆炸罪
决水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违法公共安全罪(兜底罪)
新冠、非典
基本犯
危险犯
加重犯
结果犯(不论故意、过失)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变质、污染
生产、销售劣药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兜底)
销售5万元
既遂
货值达15万
未遂
行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
信用卡诈骗罪
判断方法
1、偷盗、抢劫信用家并使用
盗窃、抢劫
2.三角诈骗性质的是信用卡诈骗
信用卡诈骗
保险诈骗罪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
扰乱社会秩序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非法拘禁(限制自由+债务)
转化犯
暴力超过非法拘禁范围
结果犯
暴力没有超过非法拘禁范围
绑架罪(限制自由+非法目的)
人质类
索财类
加重犯
拐卖妇女儿童罪
和平占有的财产犯罪
盗窃罪(占有者无处分意图)
诈骗罪(占有者有处分意图)
欺骗行为
陷入认识错误
做出处分
取得财产
遭受财产损失
侵占罪
毒品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兜底)
贿赂犯罪(对合犯)
受贿(国家工作人员)行为方式
索贿
从重情节
收受贿赂
单纯受贿
无请求,无许诺,3万元推定有谋利
斡旋受贿
利用事实职权,不正当谋利
犯罪
事后受贿
先办事,后收钱
受贿罪
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单位受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那受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总结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法定职权
一般受贿
犯罪
利用事实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斡旋受贿
犯罪
利用事实职权+谋取正当利益
不犯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