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务师-《税一》第五章 土地增值税 第六节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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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讲 第六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1.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 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决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3.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
东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2%,
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1.5%
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1%
二、纳税地点
由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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