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诉讼法
2022年法考之行政诉讼法的思维导图,介绍了原则、诉讼与复议的衔接、争讼主体、争议程序等,收藏下图学习吧!
编辑于2022-04-08 18:40:56原则
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实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
对象和范围是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仅限于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审查的行政行为仅限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
内容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行为是否超出了法定的权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
认定行为/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主要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
滥用职权
明显不当的
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合理性原则上不予审查
10.诉讼与复议的衔接
自由选择
自由选择,议后可诉,(【但对于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可诉可裁,一经选择从一而终】)
不能同时进行:已经诉讼,不得复议;已经复议,暂缓诉讼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立案(见13.1.2)
复议前置
当事人认为,行政确认(给了别人),侵犯了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 是否纳、谁纳税、纳多少、如何纳
例外:可以直接起诉
处罚
强制(强制措施,强制执行)
反倾销税
禁止经营者集中决定,对集中附加限制条件决定
复议终局 (不可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政府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的复议决定
出入境管理机关对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作出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11.争讼主体
一、 被告和被申请人
直接起诉被告的确立 (直接申请复议被申请人的确立)
行为主体
被告
1.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该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委托的行政机关
4.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
5.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
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6.行政机关临时组建的机构
组建机关
7.共同行为
行政诉讼: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转列为第三人)
8.假共同行为
行政主体是被告,非行政主体是第三人
9.经批准的行政行为
诉讼看名义,复议被告是上级
10.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以自己名义作出
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例外
种类越权时为其所属机关
11.支队和大队
交警大队&县交管局;交警支队&市交管局,均可
12.开发区管理机构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
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对各自行为均可独立
非国务院、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取得有效授权
开发区管理机构
非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未取得有效授权,无行政主体资格
设立该机构的地方政府
13.房屋征收行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经过复议后再起诉,被告的确定
复议改变,单独告
改变:确认无效,确认违法
复议机关
复议维持,共同告
复议维持:只改变了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只要行为结果没变,就属于复议维持
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告漏了,通知追加;原告不同意追加列为共同被告)
【多重因素】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复议不作为,择一告
不作为:没有审理过
对复议机关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对原行政行为不服,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例外
复议前置的案件,当事人只能对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不可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
二、 原告和申请人
概念
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原告分类
行政相对人:必然具有原告资格
行政相关人: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原告资格
相关人是否有原告资格取决于和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侵权关系
亲属关系
物权关系
公平竞争关系
合同关系
有民诉,没行政,没民诉,有行政
组织的原告资格问题
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
普通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二人以上,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
追加共同被告
被告应为多人时,案件以遗漏被告如何追加?
法院通知原告追加共同被告,如果原告同意则追加为共同被告
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追加行政机关为第三人
追加共同原告
原告应为多人时,案件以遗漏原告如何追加?
法院追加被遗漏的当事人为共同原告,如果同意,则追加其为共同原告
如果原告不同意被追加,又不肯放弃实体权利,则追加为第三人
三、 第三人
特征
均为有独三,可以上诉、申请调取证据,执行生效裁判等
种类
原告型第三人(民)
利害关系人,起诉是原告;他人起诉时,有资格作为第三人
判断方法与原告一样:5种关系
与原告的利益相反的利害关系人,直接追加为第三人;与原告的利益一致的利害关系人应首先考虑追加为共同原告,当事人不同意,才能追加为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官)
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组织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做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愿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复议改变后再起诉被告为复议机关,原机关为第三人
只有这4种情况
参加诉讼程序
时间
必须在一审中,诉讼程序开始,判决作出前
【诉讼应通知未通知的处理】
属于遗漏了必须参加的诉讼当事人,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参加方式
申请参加
通知参加
应当通知: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
可以通知:同类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已具有第三人资格,法院已通知其参加诉讼,第三人不参加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不能阻碍法院对案件的审判
复议与诉讼不同
复议第三人只有可以通知
四、 管辖法院
级别管辖 (专门人民法院一般不审理行政案件)
基层
一般一审
省级行政部门
中级
级别高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国务院部门
性质特
海关处理的案件
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
人数多
重大共同诉讼
有涉外
涉港澳台外案件(国际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案件、部分反补贴案件)
复议维持后,复议机关与原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在地
特殊地域
不动产案件
不动产所在地
经过复议的案件 (维持/改变)
原行政机关所在地/复议机关所在地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
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
原告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做题步骤
五、 行政复议机关
六、 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表人
同案原告人数须为10人以上
行政诉讼代表人的总数限为2-5人,复议5人以上,推选代表人1-5人
如果原告方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选定的,则由法院依职权从原告中指定产生
法院的裁判效力不仅及于诉讼代表人,也及于其他未亲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
可以委托1到2人
书面委托,无法书面委托,可以由他人代书,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被限制人身自由公民可以口头委托近亲属,近亲属起诉时无法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联系,近亲属可以先行起诉,在诉讼中补充提交委托证明
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
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法院
七、 做题总结
无论原告是否同意追加,复议机关与原行为行政机关列为共同被告,而不是第三人
法院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一并判决的结果可分为三种
两个行为都违法: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原机关不作为违法: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为的诉讼请求
13.争议程序
一、 行政复议程序
1. 一般程序
2. 特别程序
(1) 撤回
条件
申请+理由
复议机关同意
后果
复议终止
不得再次申请,违背真实意思除外
在起诉期内可起诉
(2) 和解
条件
双方在复议决定前做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内容:不损害
范围
自由裁量,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后果
复议终止
(3) 调解
条件
复议机关主持下,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
内容:不损害
范围
自由裁量,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程序
调解书加盖复议机关印章
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后果
调解书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4) 中止
申请人
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
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其他
(5) 终止
条件
申请人
要求撤回复议,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复议权利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复议权利
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复议后,应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
同一违法行为转刑事,诉讼为中止,复议为终止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
中止转终止
自然人死亡、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二、 行政诉讼程序
一审
起诉(可口头)
三、 行政诉讼的特别程序
四、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