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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犯罪构成要件思维导图。下图包括刑法犯罪构成四要件:犯罪主观、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犯罪客观方面。
编辑于2020-11-01 23:06:20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
特征:
1、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
基本特征: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2.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3.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或影响的人或物
理论及实践意义:1.犯罪是否成立 2.区分此罪与彼罪 3.不影响罪行轻重但是影响量刑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犯罪对象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犯罪对象)
1、(1)犯罪对象是人、物等可以凭借人的感官感知的事物 (2)犯罪客体是生命权、财产所有权、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的东西。两者表现出具体与抽象的差异
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例如盗窃库房里备用的电线和输电线路上正在使用的电线,前者构成盗窃罪,后者构成破坏电子设备罪。两者区别在于侵犯的社会社会关系不同,一个是侵犯财产所有权,一个是危害公共安全。
3、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构成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条件。例如走私淫秽物品罪,其犯罪对象只能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而像偷越国(边)境罪,逃脱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等,就很难确定其犯罪对象。而这些罪都具有犯罪客体
4、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5、(1)犯罪对象不是犯罪分类的依据,因为犯罪对象相同并不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例如,珍贵文物在被馆藏表现为财产所有权,可能会成为盗窃罪的客体;被走私时,表现为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对文物的管理秩序,是走私罪的客体。 (2)犯罪客体相同则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所以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依据。刑法分则只能以犯罪客体为依据来建立,不能以犯罪对象为依据来建立。
犯罪客体的分类(按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1、一般客体(共同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2、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我国刑法立法上的犯罪同类客体分为十类:(1)国家安全 (2)公共安全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中又包括八小类 (4)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5)公私财产关系 (6)社会管理秩序,其中又包括九小类 (7)国防利益 (8)国家的廉政制度 (9)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公正性的信赖 (10)国家的军事利益
3、直接客体
概念:某一特定的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例如,故意杀人罪的直接客体就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诈骗罪的直接客体就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或占有权。犯罪的直接客体就是决定犯罪性质的最重要因素。
分类:(1)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直接客体内容数量区分。简单客体也叫单一客体,只有一个直接客体。复杂客体有多个直接客体。对于复杂客体注意区分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复杂客体中还有一种随机客体,也称选择客体。例如非法拘禁侵害的客体主要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但如果偶然地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就威胁到他人的健康权利、生命权利。随机客体往往是加重刑事处罚的原因和依据。
(2)物质性犯罪客体与非物质性犯罪客体。物质性犯罪课客体具体体现为物质性的犯罪结果,构成犯罪既遂一般要求造成实际损害结果。非物质性犯罪,只要实施危害行为,犯罪就成立既遂,如侮辱罪、诽谤罪等。
直接客体的立法形式
1、明确规定犯罪客体,例如颠覆国家政权罪,条文揭示其犯罪客体是“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
2、通过规定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揭示犯罪客体。例如抢劫罪,条文通过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公私财物,揭示该罪侵犯的客体之一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3、通过规定犯罪违反的某项法规表明犯罪客体。
4、通过规定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特征表明犯罪客体
5、通过规定犯罪行为的方法表明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构成要件;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对象以及犯罪时间、地点、方法是一部分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是由刑法规定的。
2、犯罪客观方面是行为对客体的侵犯。犯罪客观方面所包含的各种事实特征,都是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进行侵犯的,以及这种行为会造成或可能造成什么样的损害。凡不能说明侵害犯罪客体的客观事实特征的,都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
3、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外在表现,同犯罪主观方面有密切联系,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事实情况。
4、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中居于关键地位。在犯罪构成四个要件中,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一切构成要件的核心要件,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这三个要件都是为了说明客观方面的社会危害性及严重程度的主客观事实特征,都是为了说明危害行为及其严重程度。没有犯罪的客观方面,就意味着没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没有受到侵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也就无从产生。
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缺乏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就丧失了构成犯罪及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例如,侵犯财产犯罪中的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罪之间的区分就是如此。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多样性的特点,犯罪的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其客观方面要件的复杂化、多样化。
3、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罪过。罪过的实质内容就是行为人对犯罪客观事实的认识和态度,四人的一种心理状态,不容易认识和把握。犯罪客观方面具有直观性,有利于逆向认定犯罪主观方面。
4、有助于正确量刑。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我国刑法中犯罪客观方面首要的、必备的因素,它在每个犯罪构成中都居于核心地位。
概念:又称危害社会的行为,指表现人的意思自由、客观上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身体动静
特征:
1、客观上是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表明我国刑法坚决摒弃“思想犯罪”,只有有害于社会的行为才能做为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方面
(2)发表有害言论,若仅是单纯暴露思想,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但若意在实现这种言论所表达的思想,利用言论来危害社会的,如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教唆、引诱他人犯罪,实施抢劫、强奸、敲诈勒索时的威胁性言论,超越思想方式的范围,就构成了刑法上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主观上是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的行为
(1)意识和意志是危害行为的内在因素或称主管因素。
(2)人在睡梦或催眠状态下的举动。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
(3)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例如因地震造成道路断裂而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不能认定客车司机构成交通肇事行为。
(4)人在身体受到绝对强制下的举动 。
1、受到他人暴力威胁致其意思受到一定影响,但未丧失意志自由,又不符合紧急避险情况等行为 2、忘却行为,如扳道员因为睡觉而忘记职责,致使火车颠覆的情形 3、原因中的自由行为,如故意或过失醉酒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的杀人行为。
3、危害行为的刑法禁止性
指这种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已经或者可能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
危害行为有内在的、主观性的一方面。客观性兼法律属性
危害行为的分类
作为 :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禁止实施的危害行为。
作为的三个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范禁止实施的行为
(2)作为必须表现为身体的积极状态、动的状态。
不能把作为等同于亲手实施的行为 。例如利用自然力、无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他人过失来杀人。
(3)作为是由人一系列身体活动组成的,而不是孤立的、单个的动作
不作为: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 “当为而不为”不作为正是以不履行特定义务的方式侵害了被害人的权利,而造成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
(一)、不作为的特征:
(1)从主体看,行为人有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负有特定的义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有的义务 例如,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
(2)从行为状态上看,不作为是一种消极的身体活动。行为人消极地不实施某种积极行为。
(3)从性质上看,不作为是刑法上的不作为。也有其他法上的“不作为”,例如合同法上的@债务应当履行
(二)、成立不作为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一:行为人应当履行特定义务。
不作为特定义务的来源
1、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即行为人违反的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作为犯罪常见的几种有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丢失枪支不报罪
2、职务上、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法官的审判权,检察官拥有审查起诉的权力,税务官拥有征税的权力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和自愿接受行为。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5、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承担的义务。理论界认为,公共公德要求承担的义务一般不能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二: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在某些情况下,不具备履行该义务的能力时不履行义务,不认定为不作为犯罪。例如,家庭成员之间因无抚养、赡养能力而未尽抚养、赡养义务的情况。
三、行为人不履行该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不履行特定义务,无论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都会构成犯罪,也就是说不作为犯是有未遂、中止和预备的。
不作为的种类。刑法一般分类
纯正的不作为犯。指依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例如遗弃罪等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指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通常由作为实施的犯罪。例如母亲不喂奶导致孩子死亡,医生不救治病人导致病人死亡。
注意:1、不能把客观行为方面的作为、不作为的分类和主观罪过方面的故意、过失的分类混淆。 2、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未必就小于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 3、不能认为只有在发生了物质性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不作为行为才构成犯罪。例如遗弃罪。
持有,介于作为和不作为之间的另一种行为方式
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持有型犯罪主要有:(1)第120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2)第125条第1款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等等。
(1)持有是一种状态
(2)持有不是握有,不要求行为人时刻将特定物品拿在手中、放在身上或装在口袋里。
(3)持有并不要求行为人对特定物品拥有所有权
(4)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
(5)持有是一种持续状态。
实行行为(刑法分则)实行犯罪构成并为完成某一犯罪所必为的行为。
1、一切犯罪的犯罪构成所必备的行为
2、具有侵害社会关系紧迫危险性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和紧迫性两者兼具。
3、是类型性的社会关系侵害行为,不包括偶然地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况
非实行行为(刑法总则)在实行行为外对实行行为起指使、唆使、帮助、补充作用的危害行为,包括犯罪预备行为以及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特点
1、必须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以外的行为。例如强奸罪中的暴力行为,帮助伪造证件罪、组织卖淫罪等都不是非实行行为
刑法总则课本120
2、由刑法总则规定的修正的构成要件所规定的。
3、尚未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观系造成现实侵害,它本身不能使犯罪达到既遂状态,只有通过实行行为才能去对法定结果发生作用。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
广义的危害结果指犯罪行为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
构成要件结果
非构成要件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做种表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任何犯罪都会有危害结果的发生
狭义的危害结果又称构成要件结果
犯罪的实行行为,只存在于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和结果犯的既遂犯中。
一、只能是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即直接危害结果
二、依照刑法规定属于构成要件的一部分。例如,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依法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致人重伤”就是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
三、作为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狭义的危害结果对于定罪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上的地位,理论上存在尖锐的争斗,基于广义狭义危害结果的两种意义,危害结果不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危害结果的分类
课本P122
(一)、构成要件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结果
(二)、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四)基本结果与加重结果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概念: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特点
客观性: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相对性:
时间顺序性:前因后果,时间顺序不可颠倒
条件性和具体性:
复杂性:“一因多果”或“一果多因”。
必然性和偶然性
性质
1、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必须具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
2、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必须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发生。
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假定的因果关系,指虽然某个行为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由于其他情况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
(二)重叠的因果关系,指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造成了结果的发生。
(三)流行病学的因果关系
1、主体多样性 2、过程复杂性 3、结果复杂性
(1)必要条件 (2)病因学旁证法
(四)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肯定不作为因果关系说:不作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五)中断的因果关系说
介入因素
自然事件、他人行为以及被害人自身行为
如何判断其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一、最早出现的实行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高低
二、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
三、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影响力大,最初危害行为和最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存在:反之,因果关系存在
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行为时间
行为地点
行为方法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所必然或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罪过: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是犯罪主观方面的主要内容,在定罪量刑中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罪过形式):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要要素
犯罪目的:某些罪成立所具备的必要要素(选择要件)
犯罪动机:一般不是必要要件,一般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的关系:确定行为构成犯罪必备要件。
无罪过事件
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的概念: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把握犯罪故意的概念注意两方面:
一、犯罪故意与故意犯罪并不是等同的概念。犯罪故意:罪过的一种形式是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 故意犯罪:是一种犯罪类型。联系:故意犯罪是在犯罪故意这一罪过心理支配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二、注意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的区别。(生活上无罪过)
明知:1、对行为本身的认识。2、对行为结果的认识 3、认识到犯罪构成的其他客观要件。例如犯罪时间、地点、方法的认识。
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对行为性质、危害结果、法定的行为对象、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的认识
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罪故意理论分类:
根据成立犯罪故意所要求的认识与意志不同,可以分为行为故意和结果故意。
子主题
行为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的、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而决意并以意志努力实施该种行为的心理状态。
结果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违法的构成要件的结果,仍决意实施该行为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根据行为人对构成要件结果的认识内容与认识程度,可分为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
确定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某种具体构成要件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不要确定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构成要件结果,但对结果的具体内容认识不确定,或者对结果发生概率的认识不确定,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概括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导致构成要件的结果,但对结果的具体范围及其性质没有确定的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择一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构成要件的结果,但对侵害的具体对象是哪一个尚不能确定,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未必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构成要件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根据行为人所认识的构成要件结果的状态,可分为实害故意和危险故意两种
犯罪故意的法定分类:
直接故意
概念: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主要表现形式:
1、行为在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的同时,放任行为可能引起的某一危害结果发生。例如防盗而私设电网未采取任何避免措施,以致他人伤亡的案件;甲为打野兔而置正在附近采摘果实的乙于不顾,开枪打死乙。
2、行为人在追求某一犯罪目的的同时,放任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
3、在某些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临时起意,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区分:
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
(一)、犯意转化(前后两个犯意必须是具体而确定的):行为人在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改变犯罪故意从而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
1、预备阶段的此犯意在实行阶段转化为彼犯意。例如预备抢劫,无人实施盗窃行为。
2、在实行犯罪过程中的犯意转变。例如甲在故意伤害乙的过程中,改变犯意,意图致乙死亡。
(二)、另起犯意: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因某种情形出现,停止原犯罪行为而另起其他犯罪故意,实施另外一个犯罪行为。
对于另起犯意原则上实行数罪并罚。
犯意转化的本质是:此罪转化为彼罪,因而仍为一罪。另起犯意是前一犯罪行为停止后(即前一犯罪行为或既遂,或中止,或未遂)行为人又另起犯意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为数罪。
两者的区别:1、前一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停了下来 2、犯罪对象是否为同意对象 3、犯罪客体即所侵害的法益是否为同一或同类法益。
犯罪过失
概念: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的特征:
犯罪过失认识的特征:对危害结果具备预见危害结果的能力,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根本否定态度,即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犯罪过失的分类
法定分类
1、疏忽大意过失(无认识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例如启动汽车,未仔细观察汽车周围,轧死车后玩耍的小孩。
2、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过失的基本型,没有事实表明行为人事先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有预见,通常认为是疏忽大意。
其他分类
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
重过失与轻过失
监督(管理)过失
犯罪过失的认定
过失犯的认定
(一)、过失向故意的转化: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尚未构成犯罪过失时)导致对某种法益产生危险,但故意不消除危险,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新过失的基础原理的运用 1、合理信赖原则 2、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 3、危险分配的法理
无罪过事件
1、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相似与区别。
2、不可抗力
3、无期待可能性。例如特殊时期遭受自然灾害外出谋生而重婚的,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以重婚罪论处。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即预期的危害结果在行为人大脑中的反映。
犯罪目的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某些犯罪,在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特定的犯罪目的(赌博营利,拐卖出卖)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但可以存在其它目的。
犯罪动机:引起和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满足某种需要的内心起因。犯罪动机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反映人的主观恶性,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犯罪动机推动行为人追求某种犯罪目的的原因,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概念: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者事实情况的认识发生错误
一、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的错误认识。
假想的犯罪 ,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假想的无罪
对具体罪名及刑罚轻重的认识错误
二、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对于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理论上有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一致时,成立故意的既遂。例如,欲杀甲而误杀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按想象竞合从一重处。
法定符合说,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上例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理论的通说和司法实践均采取法定符合说。
事实认识错误种类:
(一)、客体错误:行为人欲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侵犯了另一种客体。(特殊的对象认识错误)例如,欲盗窃一般财物,却误将枪支当作一般财物偷走,欲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实际构成对枪枪支管理制度的侵犯。应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
(二)、对象错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指向的人或物的具体性质或种类的认识错误。
1、欲侵犯的具体对象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实施的犯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2、对统一性质具体对象的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不影响定性。例如欲偷包里的手机,却偷了个表,都是盗窃财物,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都满足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双胞胎错杀案例。不改变行为的性质。
3、对不同性质具体对象的认识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同犯罪构成的错误) 一般按照故意犯罪的未遂和过失行为的竞合来处理。例如,潜入别人卧室欲杀人,却将猫误以为人而杀害,主观欲侵犯他人生命权,客观上却侵犯了他人财产,主客观不一致。按故意杀人罪与过失毁坏财物的想象竞合。过失毁坏财物不能按照犯罪来处理,故定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3、行为性质错误,对自己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认识。假象防卫、假象避险等都属于此种情况。对于行为性质错误,一般可以排除故意犯罪的成立,行为要么不构成犯罪,要么构成过失犯罪
4、工具错误:实施危害行为时,对其使用的工具产生错误认识,例如白糖当做砒霜去投毒杀人,错把假枪当真枪欲射杀他人。此类情况行为人具备犯罪故意,也实施了犯罪行为,由于工具实际效能使犯罪未得逞,按犯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5、因果关系的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某种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方向或具体进程发生了错误认识
1、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错误
(1)实施某种故意犯罪行为,客观上也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例如开枪击中了某人,导致人死亡,以为没击中。不以行为人的意志转移,仍成立犯罪既遂。
(2)误以为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但实际上结果却并未发生。行为人的犯罪性质不受影响,以犯罪未遂论处。
(3)行为人对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应负故意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2、因果关系发展方向的错误(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造成了其所预见、追求的目标之外的其他结果)负过失的罪责。实践中,一般按照原有的故意心理确定犯罪性质的同时,将超出故意范围的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因素。
3、因果关系具体进程的错误。 因果关系具体进程的错误认识并不影响刑事责任。
4、犯罪结果的提前实现(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结果提前于行为人的预想实现)
6、打击错误(方法错误):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
1、同一犯罪构成的错误
2、不同犯罪构成的错误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研究犯罪主体的意义
一、有助于准确定罪。例如刑事责任年龄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有助于合理量刑。
自然人犯罪主体
概念:1、刑法上有犯罪资格者。 2、包含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实施危害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内容 3、包含实施危害行为(或犯罪行为)、依法负刑事责任的人 4、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5、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6、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7、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自然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1、自然人必须已达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2、自然人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有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自然人必须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
刑事责任能力
概念:人实施行为时具备相对自由的意志能力,即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相对自由的认识和抉择行为的能力。包括辨认行为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
辨认行为能力: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其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内容:辨认行为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是构成刑事责任能力的必要要素,两者只有同时具备,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1、人的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 2、精神状况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
刑法采取三分法和四分法。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处于中间状态的限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四分法中还有一种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是四分法。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1)概念: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
阶段的划分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过生日第二天起,为已满几周岁
二、精神障碍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医学标准(生物学标准)
心理学标准(法学标准)
实施刑法上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精神障碍人,只有同时符合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法学)标准的,才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间歇性精神病人
三、生理功能丧失
又聋又哑的人
1、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宽处罚
2、正确适用从轻、减轻免除
四、醉酒
生理性醉酒——应负刑事责任
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概念:人的出身、地位和资格,是人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因而人人皆有其身份
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一般主体:刑法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
特殊主体:刑法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
身份犯:纯正身份犯和不纯正的身份犯。例如:叛逃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
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自然身份:人基于自然因素而形成的身份。例如基于性别构成,男子才是强奸罪的主体;基于血缘关系遗弃罪、虐待罪。
法定身份:人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形成的身份,例如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
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定罪身份: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
量刑身份: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对定罪的意义:1、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2、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3、影响无主体身份者的情况。
对量刑的意义:1、刑罚比一般主体重,例如窃取、骗取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刑罚,重于一般主体的刑罚。2、距有特殊身份就从重处罚,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的概念: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必须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 3、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 4、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具有特殊性
单位犯罪的处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原则。(单罚制只罚直接负责或执行人)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上: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由于主客观条件比较好,所以在其看来,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非常小。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哪一种可能性较大通常没有遇见。
法律对危害结果的规定及意义
1、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结果
2、对直接犯罪客体造成某种有形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
3、发生特定的现实危险状态作为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
4、发生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
5、发生特定的严重危害结果,作为此罪与彼罪区分的界限
6、造成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轻重,作为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