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则:罪数形态
法律硕士(非法学)刑法总则之罪数形态思维导图,罪数形态,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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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形态
我国采取犯罪构成说。犯罪构成说主张一个犯罪构成的事实就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事实就是数罪。
实质的一罪 貌似是数罪,实际是一罪的情况
继续犯 又称持续犯。 是指作用在同一个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最典型的是非法拘禁罪)
特征: (1)一个犯罪故意 (2)侵犯同一个犯罪客体 (3)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 (4)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
类型: (1)持有型犯罪。例如持有毒品罪 (2)部分不作为犯罪。例如遗弃罪 (3)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非法拘禁罪
后果: (1)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正当防卫时机。在犯罪既遂后,如果犯罪行为继续存在,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3)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可以成立共犯。 (4)对于继续犯,应当依据依法分则的规定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结果加重犯 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结构:基本行为+加重结果=基本罪名+加重处罚 特征: (1)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还造成了额外的结果。 (2)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3)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4)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有因果关系。 原则上自杀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但是有两个例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的“致人死亡”包括被害人的自杀身亡。 后果: 属于实质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犯 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2)行为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后果: 实质是一罪,对其采取“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
法条竞合: 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 处理原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在《刑法》和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从其规定。 特别提醒:法条竞合不属于实质的一罪。不仅刑法条文之间存在竞合,总则和分则之间也存在竞合
法定的一罪 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的规定作为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包括结合犯和集合犯。
结合犯 指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个独立的新的犯罪形态。
特征: (1)结合犯罪的行为,是由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 (2)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新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法理基础: (1)实践特征:两罪有高度的并发性 (2)形式特征:法律有明文的规定 结合方式: (1)典型结合方式:甲罪+乙罪=丙罪(或者甲乙罪) (2)非典型结合方式:甲罪+乙罪=甲罪(或者乙罪)例如: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结合;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的结合
集合犯 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为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处断的一罪 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连续犯 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的罪名的犯罪。
特征: (1)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故意。 (2)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3)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的罪名 后果: (1)追诉时效的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 (2)在刑法的溯及力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犯罪行为由刑法生效前连续刑法生效后,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应适用现行刑法,但是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宽处罚。 (3)对于“次数加重犯”多次的认定,具有一定意义。 (4)实际上以数行为犯同种数罪,一般按照一罪处罚。
牵连犯 实施某个犯罪,最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特征: (1)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2)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3)触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 (4)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罪名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者数罪是他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 后果: 择一重罪处罚
吸收犯 一个犯罪行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