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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思维导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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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极其工作人员或者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
公务性
行政行为不同于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
从属法律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依据法律,从属于法律。
裁量性
行政行为虽然必须虽然必须依法而行,必须有法律依据,但法律并未也不可能将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都予以严密的规范。
权力性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执法行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
划分依据
以内容是制定普遍性规范,还是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或者是裁决争议,解决纠纷为标准。
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司法行为
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以是否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
羁束行政行为
裁量行政行为
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
依职权行政行为
应请求行政行为
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
授益行政行为。
负担行政行为
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
附款行政行为。
无付款行政行为
以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
要是行政行为
非要是行政行为
其他分类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
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
行政行为的实施者,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合议制机关的行为通过合议程序作出。
行政行为的权限合法
行为在行政主体的行政权范围内。
因为不侵越其他行政部门的权限。
行为不侵越上级行政部门的权限。
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
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且证据确凿。
行政行为正确适用依据。
行政行为合乎立法目的。
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行为符合法定方式
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
行为符合法定时限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一)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
(二)政行为的确定力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主体本身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撤销或废止。
(三)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都要受该行为的约束,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义务,不得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生效
一般抽象行为的生效要件
1.经相应行政机关会议讨论决定。
2.经相应行政机关首长签署
3.公开发布。
4.行为确定的生效日期已到
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
2.行政决定以送达行政相对人。
3.付款行为所附条件成熟。
行政行为的失效
(一)行政行为的撤销
概念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行政行为在具备可撤销情形时,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而失去法律效力。
条件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行政行为不适当
法律后果
1.相应行政行为通常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之前仍有效
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且相应行政行为是授益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可不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由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那么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
(二)行政行为的废止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映行为,如继续存在,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过行政主体必须废止原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继续存在,将不利于或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必须废止原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其历史使命。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行政行为自然终止。
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行政相对人一元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行政主体予以赔偿或补偿。
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改、撤或客观情况的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那么对此种废止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的损失,行政主体应予以补偿。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4.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5.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任何义务,即具有抵制权,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权力机关,人民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
(三)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映,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公信力和确定力。
(四)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所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人。所加与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