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最新考点
新建规、消规,如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编辑于2023-09-30 21:23:29 吉林这是一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思维导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这是一篇关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2017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引用标准名录,本规范用词说明,6 厂房仓库,5 民用建筑,4 特别场所,3 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2 术语,1 总则,前言。
新建规、消规,如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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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规、消规,如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一级消防工程师考点
技术实物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考点1、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
考点2、厂房火灾危险性确定
同一座厂房或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①火灾危险性较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10%; ②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20%。
考点3、储存火灾危险性分类
储存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甲 1.石脑油,苯、甲苯,二硫化碳,汽油,乙醚 2.乙炔,氢,水煤气,硫化氢,液化石油气,碳化钙,碳化铝 5.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铵 乙 1.煤油,松节油,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丁醚 3.硝酸铜,漂白粉 6.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
考点 4.仓库火灾危险性的确定
①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
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②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1/4 或可燃包装
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 1/2 时,应按丙类确定。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考点 5.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①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 ②建筑高度 24m 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1000 ㎡的 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③建筑高度>24m 的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④建筑高度>24m 的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⑤建筑高度>24m 的藏书超过 l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考点 6.建筑高度的计算
①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②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 面面层的高度; ③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④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 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 1/4 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⑤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 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 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 1.5m 的部分, 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考点 7.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的附加信息和标识
1.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附加信息包括产烟特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和烟气毒性等级。 对于 A2 级、B 级和 C 级建筑材料及制品,应给出产烟特性等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铺地材料除外)、烟气毒性等级;对于 D 级建筑材料及制品,应给出产烟特性等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 2.
考点 8.厂房耐火等级
考点 9.民用建筑耐火等级
除可采用木结构的建筑外,其他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①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②地下、半地下民用建筑; 2.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①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②总建筑面积大于 1500m²的单、多层人员密集场所; ③设置洁净手术部的建筑; 3.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①城市和镇中心区内的民用建筑; ②老年人照料设施、教学建筑、医疗建筑。
考点 10.耐火等级不低于 2.0h 的楼板知识汇总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²的区域。 3.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4.汽车库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5.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6.丙、丁类物流建筑的物流作业区域与辅助办公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考点11.工业建筑防火间距及其调整
考点12.工业建筑防火间距调整
考点13.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及其调整
考点14.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变压器室
考点1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
考点16.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考点17.老年人照料设施
考点18.医院和疗养院住院部分、儿童活动场所
考点19.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会议厅、多功能厅
考点20.住宅与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筑
考点21.工业建筑平面布置要求
防火防烟分区与分隔
考点22.厂房的防火分区
考点23.仓库的防火分区
特殊情况: ①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²; ②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 倍; ③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 2000m²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 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0m²。
考点24.民建的防火分区
特殊情况: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 4000 ㎡; ②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时,不应大于 10000 ㎡; ③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 2000 ㎡。
考点25.防火分区的防火分隔措施
考点26.步行街
考点27.中庭防火分隔
考点28.竖井防火分隔
考点29.防火墙、防火卷帘、防火门
考点30.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
考点31.挡烟垂壁
1.挡烟垂壁是指采用不燃材料制成,挡烟垂壁的挡烟高度根据储烟仓厚度确定,最小值不低于500mm。 2.挡烟垂壁采用金属板材时,其厚度不得小于0.8mm,其熔点不应低于750℃,采用不燃无机复合板时,其厚度不小于1O.0mm。采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防火玻璃。
安全疏散
考点 32.人员密度(人/m²)
考点 33.公共建筑百人疏散宽度·净宽度·净高度
考点 34.厂房百人疏散宽度指标·疏散距离
考点 35.厂房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考点 36.一、二级公共建筑疏散距离及调整
考点 37.住宅建筑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考点 38.公共建筑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的要求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建筑面积大于 1000m²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²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1 个; (3)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 30%,建筑各层 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考点 39.疏散门设置要求
考点 40.公共建筑内房间可设置一个疏散门的条件
考点 41.疏散楼梯间的选型
考点 42.室外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
①栏杆扶手高度≥1.1m,楼梯净宽度≥0.8m,倾斜角度≤45°; ②除 3 层及 3 层以下建筑的室外疏散楼梯可采用难燃性材料或木结构外,室外疏散楼梯的梯 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③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 2.0m 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其他开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④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门开启时,不得占用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考点 43.剪刀楼梯间的设置要求
考点 44.避难走道
考点 45.避难层的设置要求
考点 46.避难间的设置要求
建筑电气防火
考点47.配电线路的典型电气火灾隐患特征
考点48.照明灯具的典型电气火灾隐患特征
考点49.电线电缆的选择
考点50.照明灯具设置要求
1.明装吸顶灯具采用木制底台时,应在灯具与底台中间铺垫石板或石棉布。附带镇流器的各式荧 光吸顶灯,应在灯具与可燃材料之间加垫瓷夹板隔热,禁止直接安装在可燃吊顶上。 2.舞台暗装彩灯泡、舞池脚灯彩灯灯泡的功率一般在40W以下,最大不应超过60W。彩灯之间导 线应焊接,所有导线不应与可燃材料直接接触。 3.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 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 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4.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 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 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5.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 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建筑防爆
考点 51.防爆措施
考点52.爆炸危险性厂房、库房的布置及防爆措施
建筑设备防火防爆
考点 53.采暖系统防火防爆
考点 54.通风与空调系统防火防爆要求
考点55.直燃机·锅炉房防火防爆
建筑装修、保温材料防火
考点 56.常用装修材料等级的划分
考点 57.常用装饰材料等级规定
考点58.特殊功能部位与建筑装修防火要求
考点59.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及放宽条件
考点60.保温材料的选择
考点61.防火隔离带·建筑外墙门窗·防护层的设置要求
灭火救援设施
考点 62.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要求
考点 63.救援口设置要求
考点 64.消防电梯设置范围及数量
考点 65.消防电梯设置要求
灭火救援力量
考点66.城市消防站的规划布局与选址
城市消防站应位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其用地边界 距离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小于 50m,距离甲、乙类厂房和易燃易爆危险 品储存场所不应小于 200m。城市消防站执勤车辆的主出入口,距离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 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 50m。
考点6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考点 68:消防水池
(1)容积计算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Va=3.6(Q 外 t+Q 内 t+Q 冷 t-Q 补 t) (2)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确定。 (3)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3 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 1000m3 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 (4)消防水池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m3 时,不应大于96h。 (5)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6)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 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7)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考点 69:火灾延续时间
考点 70:消防水泵
(1)设置要求 ①当与消火栓系统合用消防水泵时,系统管道应在报警阀前分开。 ②宜选用电动机干式安装的消防水泵。 ③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性能应与工作泵性能一致,但下列建筑除外: 建筑高度小于54m的住宅和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5L/s的建筑; 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等于10L/s的建筑。 (2)选型 ①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4倍,且宜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20%。 ②泵轴的密封方式和材料应满足消防水泵在低流量时运转的要求。 ③消防给水同一泵组的消防水泵型号宜一致,且工作泵不宜超过3台。 (3)管路布置 ①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②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偏心异径管应管顶平接。 ③吸水管喇叭口淹没深度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 ④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上应设置明杆闸阀、带自锁装置的蝶阀或有开启刻度和标志的暗杆闸阀; 当管径超过D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 ⑤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明杆闸阀或带有自锁装置的蝶阀;当管径大于DN300 时,宜设置电动阀。 ⑥消防水泵出水管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低于其设计工作压力的2倍,且不应低于1.6MPa。 ⑦消防水泵吸水管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低于0.70MPa,真空表的最大量程宜为-0.1MPa。 (4)控制 ①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且应确保从接到启泵信号到水泵正常运转的自动启动 时间不应大于2min。 ②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 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开关信号直接自动启动。 ③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动状态。 ④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与消防水泵 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考点 71:高位消防水箱
考点 72:稳压泵
(1)宜采用单吸单级或单吸多级离心泵; (2)泵外壳和叶轮等主要部件的材质宜采用不锈钢。 (3)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宜按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1%~3%计,且不宜小于1L/s; (4)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在准工作状态时的静水压力应大于0.15MPa。 (5)气压水罐调节容积应根据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 计算确定,但有效储水容积 不宜小于150L。 (6)稳压泵吸水管应设置明杆闸阀,稳压泵出水管应设置消声止回阀和明杆闸阀。稳压泵 应设置备用泵。 (7)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自动启泵压力设置点处的压力在准工作状态时大于系统 设置自动启泵压力,且增加值宜为0.07-0.10MPa。
考点 73: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场所
下列建筑应设置与室内消火栓等水灭火系统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消防水泵接合器,且消 防水泵接合器应位于室外便于消防车向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安全供水的位置: 1设置自动喷水、水喷雾、泡沫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建筑; 26层及以上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民用建筑; 35层及以上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厂房、仓库; 4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10L/s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5地铁工程中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或场所; 6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交通隧道; 7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和5层及以上的汽车库; 8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建筑面积大于10000㎡或3层及以上的其他地下、半地下建 筑(室)。
考点74:水泵结合器设置要求
1.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给水流量宜按每个10~15L/s计算。 2.水泵接合器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 3.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 距离不应小于2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 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4.水泵接合器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并应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
考点75:消防供水管道
考点76:埋地管道的管顶覆土
金属管道最小管顶覆土不应小于0.70m;但当在机动车道下时管道最小管顶覆土应经计算确定,并不宜小于0.90m;管道最小管顶覆土应至少在冰冻线以下0.30m。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道最小管顶覆土深度,在人行道下不宜小于0.80m,在轻型车 行道下不应小于1.0m,且应在冰冻线下0.3m;在重型汽车道路或铁路、高速公路下应设置 保护套管,套管与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m。
考点 77:部件主要性能
考点 78: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分区供水
1.当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时,转输水箱的有效储水容积不应小于60m³,转输水 箱可作为高位消防水箱; 2.串联转输水箱的溢流管宜连接到消防水池。 3.转输水箱应设自动补水管,不可用转输管道兼做补水管。 4.启泵次序:从转输水箱吸水的供水泵先启动,转输泵后启动。
考点 79:减压阀设置
1.减压阀应校核在150%设计流量时,减压阀的出口动压不应小于设计值的65%; 2.每一供水分区应设不少于两组减压阀组,每组减压阀组宜设置备用减压阀; 3.减压阀仅应设置在单向流动的供水管上,不应设置在有双向流动的输水干管上; 4.减压阀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当超过1.20MPa时,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 5.减压阀的阀前阀后压力比值不宜大于3:1,当一级减压阀减压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 用减压阀串联减压,但串联减压不应大于两级,第二级减压阀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阀前后 压力差不宜超过0.40MPa;
考点 80:室外消火栓的设置范围
除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地上区间和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³的戊类厂房 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外,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 2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建筑屋面或高架桥; 3地铁车站及其附属建筑、车辆基地。
考点 81:市政消火栓
1.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 2.当市政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应在道路的两侧交叉错落设置市政消火栓。 3.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间距不应大于120m。 4.市政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小于0.5m,并不应大于2m;市政消火栓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不 宜小于5m; 5.当市政给水管网设有市政消火栓时,其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4MPa,火灾时水力 最不利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15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
考点 82:室外消火栓
1)建筑室外消火栓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宜按10~15L/s 计算。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一侧;建筑消防扑救面一 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个。 (2)室外消火栓距人防工程、地下工程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停车 场的室外消火栓与最近一排汽车的距离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3)工艺装置区等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60m。当 工艺装置区宽度大于120m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路边设置室外消火栓。
考点 83: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场所
除不适合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远离城镇且无人值守的独立建筑、散装粮食仓库、金库可 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外,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甲、乙、丙类工业建筑; 3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4特等和甲等剧场,座位数大于800个的乙等剧场,座位数大于800个的电影院,座 位数大于1200个的礼堂,座位数大于1200个的体育馆等建筑; 5建筑体积大于5000m³的下列单、多层建筑: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 建筑,展览、商店、旅馆和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档案馆,图书馆; 6建筑高度大于15m或建筑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及其他单、多层 民用建筑;
考点 84: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的设置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 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 置间距不应大于30m。
考点 85:室内消火栓压力
考点 86:室内消火栓的设置
(1)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2)屋顶设有直升机停机坪的建筑,应在停机坪出入口处或非电器设备机房处设置消火栓,且距停机坪机位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m。 (3)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应计入消火栓使用数量。 (4)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³的多层仓库、建筑高度≤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5)对于消火栓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m;对于消火栓按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50m。
考点 87:消防水带、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水龙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考点 8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
考点 8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类组成
考点 9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适用范围
考点 9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
考点 92.雨淋系统适用场所
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灭火系统: 1.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车间; 2.建筑面积大于 100 ㎡且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 的场所; 3.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4.建筑面积大于 60 ㎡或储存量大于 2t 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 纤维库房; 5.日装瓶数量大于 3000 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6.特等和甲等剧场的舞台葡萄架下部,座位数大于 1500 个的乙等剧场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座位数大于 2000 个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7.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400 ㎡的演播室,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500 ㎡的电影摄影棚。
考点 93.火灾危险等级
考点94.设计基本参数
考点95.民用建筑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考点96.水幕系统设置参数
考点97.防护冷却系统设计
1.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8m;当设置高度为4m~8m时,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2.喷头设置高度不超过4m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当超过4m时,每增 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 3.喷头的设置应确保喷洒到被保护对象后布水均匀,喷头间距应为 1.8m~2.4m;喷头 溅水盘与防火分隔设施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0.3m; 4.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考点98.喷头参数(部分参数)
考点99.喷头类型和适用场所
考点100.喷头选型
考点101.直立型、下垂型洒水喷头的布置
考点102.喷头与布置间距
1.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和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 应为75mm~150mm; 2.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洒水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 于300mm,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应为25mm~100mm 3.当在梁间布置洒水喷头时,洒水喷头与梁的距离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的规定。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m。梁间布置的洒水喷头,溅水盘 与顶板距离达到550mm仍不符合规定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洒水喷头。密肋梁板下方的 洒水喷头,溅水盘与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离应为25mm~100mm。 4.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大于70%时, 喷头应设置在吊顶上方。 5.防火分隔水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幕的宽度不小于6m。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不 应少于3排;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2排。防护冷却水幕的喷头宜布置成单排。
考点103.报警阀组的设置要求
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2m。报警阀附近应有排水设施,排水管管径不宜小于DN100。 水力警铃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直径应为20mm,总长度不宜大于20m;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对于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对于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当配水支管同时设置保护吊顶下方和上方空间的洒水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洒水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总数。 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其控制的喷头数计入湿式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和最低位置洒水喷头的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考点104.水流指示器设置
1.在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内,除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2.仓库内顶板下洒水喷头与货架内置洒水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3.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考点105.末端试水装置
1.末端试水装置应由压力表、试水阀以及试水接头等组成。 2.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3.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有标识,并应设在便于操作的部位,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5m。 4.末端试水装置试水接口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同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 量系数洒水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用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排水立管宜设伸顶通气管,且管径不应小于75mm。
考点106.管道布置
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时,可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及管件时,系统应选用湿式系统,并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配水管及配水支管的管径不应超过DN80,且不应穿越防火分区;当设置在有吊顶场所时,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且吊顶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当设置在无吊顶场所时,该场所应为轻危险级场所,顶板应为水平、光滑顶板,且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100mm。 洒水软管:火灾危险等级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的场所,洒水喷头与配水管道之间可采用消防洒水软管连接,但系统应为湿式系统,且消防洒水软管应设置在吊顶内,长度不应超过1.8m
考点107.配水支管控制的喷头数量
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流量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设置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 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
水喷雾灭火系统
考点108:系统组成和喷头工作压力
1.水喷雾灭火系统由水源、供水设备、管道、雨淋报警阀、过滤器和水雾喷头组成; 2.用于电气火灾场所时,应为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室内粉尘场所设置的水雾喷头应带防尘帽,室外设置的水雾喷头宜带防尘帽;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用于灭火时,应≥0.35MPa;用于防护冷却时,应≥0.15MPa。
考点109:系统响应时间
水喷雾灭火系统用于灭火,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 水喷雾灭火系统用于防护冷却,对甲 B、乙、丙类液体储罐,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0s; 对于液化烃或类似液体储罐,可燃气体,(甲、乙类)液体生产、输送、装卸设施,响应时间不应大于120s; 对于液化石油气灌瓶间、瓶库,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
考点110:系统保护面积
保护对象的保护面积除另有规定外,应按其外表面面积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保护对象外形不规则时,应按包容保护对象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 2 变压器的保护面积除应按扣除底面面积以外的变压器油箱外表面面积确定外,尚应包括散热器的外表面面积和油枕及集油坑的投影面积。 3 分层敷设的电缆的保护面积应按整体包容电缆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
考点111:水雾喷头的布置
1.当保护对象为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时,水雾喷头与保护储罐外壁之间的距离 不应大于0.7m。 2.当保护对象为球罐时,水雾喷头的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雾喷头的喷口应朝向球心; (2)水雾锥沿纬线方向应相交,沿经线方向应相接; (3)当球罐的容积不小于1000m³时,水雾锥沿纬线方向应相交,沿经线方向宜相接,但赤道以上环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6m; (4)无防护层的球罐钢支柱和罐体液位计、阀门等处应设水雾喷头保护。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考点112:系统适用场所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民用建筑和丙类生产车间、丙类库房中,火灾类别为 A类的下列场所: 1净空高度大于12m 的高大空间场所; 2净空高度大于8m且不大于12m,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大空间场所。
考点113:系统不适用场所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不应用于下列场所: 1 经常有明火作业; 2不适宜用水保护; 3存在明显遮挡; 4火灾水平蔓延速度快; 5高架仓库的货架区域; 6 火灾危险等级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的严重危险级。
考点114:系统选型
考点115:系统设计参数
1.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中单台炮的流量,对于民用建筑,不应小于20L/s;对于工业建筑,不应小于30L/s。 2.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用于扑救轻危险级场所火灾时,单台灭火装置的流量不应小于5L/s;用于扑救中危险级场所火灾时,单台灭火装置的流量不应小于10L/s。 3.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1.0h。
考点116:控制主机和现场控制箱的功能
1应控制自动消防炮或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水平、俯仰回转动作、射流状态转换; 2应控制自动控制阀的开启和关闭; 3应远程启动消防水泵,但不应自动和远程停止消防水泵; 4控制主机在自动控制状态下,应按设定程序控制灭火装置动作; 5控制主机应具有消防水泵、灭火装置、自动控制阀、信号阀和水流指示器等的状态显示功能; 6现场控制箱应具有消防水泵、自动控制阀等的状态显示功能。
考点117:系统操作与控制
1.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的启动方式。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相对于自动控制应具有优先权。 2.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在自动控制状态下,当探测到火源后,应至少有2台灭火装置对火源扫描定位和至少1台且最多2台灭火装置自动开启射流,且射流应能到达火源。 3.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在自动控制状态下,当探测到火源后,对应火源探测装置的灭火装置应自动开启射流,且其中应至少有一组灭火装置的射流能到达火源。 4.系统自动启动后应能连续射流灭火。当系统探测不到火源时,对于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应连续射流不小于5min 后停止喷射,对于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应连续喷射不小于10min 后停止喷射。系统停止射流后再次探测到火源时,应能再次启动射流灭火。
气体灭火系统
考点118.系统构成
考点119.系统组件
考点120.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置
1.全淹没灭火系统 ①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 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②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 ③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 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 2.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0.5min。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 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min。
考点121.七氟丙烷、IG541灭火系统防护区的设置要求
考点122.七氟丙烷、IG541灭火系统设计一般规定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 8个。 2.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3.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4.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m;喷头安装高度<1.5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喷头安装高度≥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m。 5.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考点123.七氟丙烷灭火系统设计参数
1.七氟丙烷浓度
2.七氟丙烷浸渍时间
考点124.IG541灭火系统设计参数
考点125.七氟丙烷、IG541灭火系统管道及附件设置
1.管道可采用螺纹连接、法兰连接或焊接。公称直径≤80mm的管道,宜采用螺纹连接;公称直径>80mm的管道,宜采用法兰连接。 2.输送气体灭火剂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无缝钢管内外应进行防腐处理。输送气体灭火剂的管道安装在腐蚀性较大的环境里,宜采用不锈钢管。输送启动气体的管道,宜采用铜管。
考点126.七氟丙烷、IG541灭火系统安全要求
1.防护区内疏散走道及出口,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 2.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3.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4.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无窗或设固定窗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直通室外。 5.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5次/h。 6.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7.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
考点127.七氟丙烷、IG541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
1.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2.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浓度)的防护区,应设手 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3.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面1.5m。 4.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甁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5.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 6.组合分配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开启前或同时打开。 7.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
泡沫灭火系统
考点128:储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类型
1对于水溶性可燃液体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应为液上喷射系统; 2对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为液上喷射系统; 3对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水溶性可燃液体立式储罐,当设置泡沫炮时,泡沫炮应为辅助灭火设施; 4对于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当设置泡沫枪时,泡沫枪应为辅助灭火设施。
考点129: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和泡沫站的基本设置要求
1.储罐或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大于或等于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一个储罐所需泡沫混合液用量 2.储罐或储罐区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5min。当储罐或储罐区设置泡沫站时,泡沫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室内泡沫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②泡沫站严禁设置在防火堤、围堰、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内; ③靠近防火堤设置的泡沫站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与可燃液体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0m。
考点130:选型、距离
1.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扑救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火灾的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应使用 3%型水成膜泡沫液 2.采用固定式系统的储罐区,当邻近消防站的泡沫消防车5min内无法到达现场时,应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3.储罐区固定式系统应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
考点131:非水溶性液体储罐的要求
1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 4.2.2-1的规定
考点132: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1.水溶性液体(甲醇、乙醇)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2.水溶性液体(丙酮)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3.内浮顶、外浮顶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4.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min•㎡)。
考点133:泡沫产生器的要求
1.低倍数泡沫产生器应符合: (1)固定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应选用立式泡沫产生器; 2.高背压泡沫产生器 (1)出口工作压力应大于泡沫管道的阻力和罐内液体静压力之和; (2)发泡倍数不应小于2,且不应大于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考点134: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1.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由火灾报警控制器、触发器件和火灾警报装置组成 2.触发器件主要包括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3.火灾探测器根据其探测火灾特征参数的不同,分为感烟、感温、感光、图像型、气体和复合六种基本类型。
考点135: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1.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联动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备、消防电话等设备和组件组成。 2.输入模块的功能是接收受控设备或部件的动作反馈信号,并将信号输入到消防联动控制器;输出模块的功能是接收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输出信号,并发送到受控设备或部件。 3.消防电动装置是实现电动消防设施的电气驱动或释放的装置,包括电动防火门、窗,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烟阀,电动排烟阀,气体驱动器等电动消防设施的电气驱动或释放装置。 4.消火栓按钮是用于消火栓系统联动控制的专用报警按钮,用于消火栓使用部位的指示及消火栓泵启动的反馈指示。
考点13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般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的总数不应大于32点。总线在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3.除消防控制室设置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考点13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
1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考点138:区域报警系统:
(1)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2)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
考点 139 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集中报警系统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考点140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考点141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
(1)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 (2)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考点142:宜选择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场所:
1.饭店、旅馆、教学楼、办公楼的厅堂、卧室、办公室、商场、列车载客车厢等。 2.计算机房、通信机房、电影或电视放映室等。 3.楼梯、走道、电梯机房、车库等。 4.书库、档案库等。
考点143:梁对探测器的影响
1.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 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2.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 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应至少设置一只探测器。 3.当梁间净距小于1m 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考点144: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1.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1/2。 2.点型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0.5m。 3.点型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4.点型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5.点型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考点145: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1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m~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2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考点146:感烟火灾探测器在格栅吊顶场所的设置:
1.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15% 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下方。 2.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大于30%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上方。 3.地铁站台等有活塞风影响的场所,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30%~70%时,探测器宜同时设置在吊顶上方和下方。
考点147: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
1.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应满足人员快速报警的要求,每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应至少设置1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2.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 高度宜为 1.3m~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考点148:区域显示器和火灾警报器
1.区域显示器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 1.3m~1.5m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 (1)每个报警区域内的火灾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且不应低于60dB; (2)在确认火灾后,系统应能启动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3)系统应同时启动、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3.当火灾警报器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考点149: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和模块的设置
1.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5m,走道末端距最近的扬声器距离不应大于12.5m。 2.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3.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W。 4.壁挂扬声器的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5.联动控制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柜(箱)内,一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考点150: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1.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报警总线。 2.石化行业涉及过程控制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其报警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 3.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起集中控制 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4.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应能启动保护区域的火灾声光警报器
考点151:可燃气体探测器
1.探测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顶部,探测气体密度 大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下部,探测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相当 时,可燃气体探测器可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中间部位或顶部。 2.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厨房设置: (1)使用天然气的用户应选择甲烷探测器,使用液化气的用户应选择丙烷探测器,使用煤 制气的用户应选择一氧化碳探测器。 (2)甲烷探测器应设置在厨房顶部,丙烷探测器应设置在厨房下部,一氧化碳探测器可设 置在厨房下部,也可设置在其他部位。
考点15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组成,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不应影响所在场所供配电系统 的正常工作 2.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3.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 示装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 区别。 4.当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用于电气火灾监控时,可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 5.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 控探测器
考点153: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第一 级配电柜(箱)的出线端。在供电线路泄漏电流大于500mA 时,宜在其下一级配电柜(箱) 设置。 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宜设置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和消防配电线路中。 3.选择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时,应计及供电系统自然漏流的影响,并应选择参数 合适的探测器;探测器报警值宜为300mA~500mA 。
考点15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供电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 级的耐火铜 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2 级的铜芯电线电缆。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主电源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
考点155:室内布线
1.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B1 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2.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 3.采用穿管水平敷设时,除报警总线外,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管内。
考点156: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1.探测器应设置在建筑顶部。 2.探测器宜采用分层组网的探测方式。 3.建筑高度不超过16m 时,宜在 6m~7m 增设一层探测器。 4.建筑高度超过16m但不超过26m时,宜在6m~7m和11m~12m处各增设一层探测器。 5.由开窗或通风空调形成的对流层为7m~13m时,可将增设的一层探测器设置在对流层下面1m处。
防烟排烟系统
157.系统分类和组成
158.防烟系统一般规定
(1)建筑高度≤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100m 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三合一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2)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 2.0 ㎡,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 3.0 ㎡。 (3)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总长度<30m;或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总长度<60m,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59.自然通风设施
160.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1)建筑高度>100m 的建筑,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每段高度≤100m。 (2)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1 ㎡的固定 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 5 层内设置总面积≥2 ㎡的固定窗。 (3)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有效面积≥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 1%。 (4)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竖向布置时,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口的下方,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20.0m。 (5)加压送风口 1)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 2 层〜3 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 2)送风口的风速≤7m/s; (6)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不应采用土建风道。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20m/s;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15m/s。
16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
(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应≥计算风量的 1.2 倍。 (2)封闭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净面 积每平方米≥30m³/h 计算。 (3)余压值: 1 前室、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间)、封闭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 25Pa~30Pa; 2 防烟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 40Pa~50Pa。
162.民用建筑排烟系统设置场所或部位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1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300m²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建筑内长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
163防烟分区
164.自然排烟设施
(1)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2.8 倍。 (2)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在外墙上时,)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净高≤3m 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净高 1/2 以上。 (3)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 3.0m; (4)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
165.机械排烟设施
(1)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2)建筑高度>50m 的公共建筑和>100m 的住宅,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公共
建筑每段高度≤50m,住宅建筑每段≤100m。
(3)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不应采用土建风道。内壁为金属时,管
道设计风速≤20m/s;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15m/s。
(4)排烟口与安全出口相邻边缘的水平距离≥1.5m;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10m/s。
(5)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1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 排烟风机入口处;
4 穿越防火分区处。
166.排烟量计算
(1)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 1.2 倍。
(2)自然排烟时,储烟仓的厚度≥空间净高的 20%,且≥500mm;
机械排烟时,储烟仓的厚度≥空间净高的 10%,且≥500mm。
(3)除中庭外建筑空间净高≤6m 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60m³/(h·㎡)计算,且≥15000m³ /h。
167 防烟系统的控制
(1)加压送风机的启动:
1 现场手动启动;
2 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 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2)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 15s 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
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168.排烟系统的控制
(1)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
1 现场手动启动;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 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5 排烟防火阀在 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2)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 15s 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30s 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3)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
(3)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 15s 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60s 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69.系统的组成
170.灯具的设计
(1)设置在距地面 8m 及以下的应选择 A 型灯具;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 A 型灯具。 (2)标志灯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室内高度大于 4.5m 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 ②室内高度为 3.5m~4.5m 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 ③室内高度小于 3.5m 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3)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在室外或地面上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7; ②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内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5; ③B 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34。 (4)持续工作时间 ①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 1.5h。 ②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m²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 1.0h。 ③其他建筑,不应少于 0.5h。 (5)照度
(6)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 1.高危险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0.25s; 2.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5s; 3.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5s。
171.系统配电设计
(1)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
1)任一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不宜超过 60 只。
2)任一配电回路的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不应大于配电回路额定功率的 80%;
3)A 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 6A;B 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 10A。
(2)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
1)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A 型≤8 路;B 型≤12 路;
2)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每个输出回路的供电范围:公共建筑≤8 层,住宅建筑≤18 层。
3)人员密集场所,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
应急照明配电箱。
4)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或所在防火分区、同
一防火分区的楼层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3)集中电源设计
1)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 8 路;
2)集中电源的每个输出回路的供电范围:公共建筑≤8 层,住宅建筑≤18 层。
3)集中电源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集中电源的额
定输出功率不大于 1kW 时,可设置在电气竖井内。
4)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分散设
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
电源配电箱供电。
建筑灭火器配置
172.灭火器的型号编码举例
1.“MF/ABC2”表示2kg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
2.“MF8”表示8kg手提式BC干粉灭火器;
3.“MFT50”表示为50kg推车式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
4.“MSQ9”表示9L的手提式清水灭火器;
5.“MP4”表示4L手提式泡沫灭火器;若为MP/AR4表示4L手提式抗溶泡沫灭火器。
6.“MTT30”表示30kg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173.灭火器的适用范围
174.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175.灭火器计算单元的划分
1)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2)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3)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
176.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
177.修正系数
178.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179.灭火器的配置计算
1)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2)划分计算单元,计算各单元的保护面积。
3)计算各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4)确定各单元内的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 1 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5)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6)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 2 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 5具。
消防供配电
考点180:一级负荷
1.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及工作塔外,下列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1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乙、丙类厂房;
2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丙类仓库;
3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4二层式、二层半式和多层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5 Ⅰ类汽车库;
6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7地铁工程;
8一、二类城市交通隧道。
考点181:不同负荷等级的电源要求
1.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负荷时,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或一路市电和一路自备应急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转换供电;
2.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负荷时,应由一路10KV电源的两台变压器的两个低压回路或一路10KV电源的一台变压器与主电源不同变电系统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切换供电;
考点182: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方式
1.消防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和各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各防火分区内的防排烟风机、消防排水泵、防火卷帘等可分别由配电小间内的双电源切换箱放射式、树干式供电。
2.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放射式供电。
考点183: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设计
1.当一级消防应急电源由低压发电机组提供时,应设自动启动装置,并应在 30s 内供电。当采用高压发电机组时,应在60s内供电。当二级消防应急电源由低压发电机组提供,且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手动启动。 2.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分支线路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石油化工防火
184.火灾危险性升级
1.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 B 类液体; 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 A 类液体应视为乙 A 类液体; 3.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 B 类液体应视为乙 B 类液体; 4.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 B 类液体应视为乙 A 类液体。 口诀:闪点一小步,沸点一大步
185.工厂总平面布置
(1)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2)空分站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消防站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事故水池距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0m。区域性含油污水提升设施距离明火地点不应小于 15m,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0m。
186.场内道路
(1)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 12m,净高不应低于 5m。 (2)占地大于 80000m²的装置或联合装置及含有单罐容积大于 50000m³的可燃液体罐组,其周边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9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 15m。 (3)装置区及储罐区的消防道路,两个路口间长度大于 300m 时,该消防道路中段应设置供火灾施救时用的回车场地,回车场不宜小于 18mx18m(含道路)。
187. 火炬
(1)应设常明灯和可靠的点火系统。 (2)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 (3)距火炬筒 30m 范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放空。
188.储运防火
(1)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 3h。 (2)储罐应采用钢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浮顶储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 150000m³; 2 固定顶和储存甲 B、乙 A 类可燃液体内浮顶储罐直径不应大于 48m; 3 储罐罐壁高度不应超过 24m。 4 容积大于等于 50000m³的浮顶储罐应设置两个盘梯,并应在罐顶设置两个平台。 (3)液化烃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 2 排; 2 每组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 12 个; 3 全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宜多于 2 个; 4 全冷冻式储罐应单独成组布置;
189.消火栓
(1)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 120m; (2)罐区及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 60m。距被保护对象 15m 以内的消火栓不应 计算在该保护对象可使用的数量之内。
汽车库、修车库防火
190.汽车库、修车库的分类和耐火等级
(1)Ⅰ类汽车库,Ⅰ类修车库;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或修车库;其他高层汽车库和地下、半地下汽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Ⅱ类汽车库、Ⅱ类修车库不应低于二级。
191.汽车库、修车库的平面布置
192.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间距
(1)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上表增加 3m; 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上表增加 2m。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
193.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分区和分隔
(1)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2)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3)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 1.2m 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宽度不小于 1.0m 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194.汽车库、修车库的安全疏散
(1)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的设置
(2)室内疏散楼梯
1 建筑高度>32m 的高层汽车库,设防烟楼梯间;≤32m 的汽车库,设封闭楼梯间;
2 地上修车库,应为封闭楼梯间;
3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埋深>10m 或层数≥3 层时,设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半地下汽车库设封闭楼梯间。
(3)疏散距离:
1 单层汽车库、位于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大于 60m。
2 其他汽车库,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 45m;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 60m。
195.汽车库、修车库消防设施要求
(1)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口诀:一休(修)无四汽车库;
(2)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
2.Ⅰ类修车库;
3.机械式汽车库;
4.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5.停车数大于 10 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Ⅰ类汽车库、修车库;
2.Ⅱ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修车库;
3.Ⅱ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
4.机械式汽车库;
5.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人民防空工程防火
196.人民防空工程平面布置
(1)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0.75 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 60℃的液体燃料。 (2)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3)医院病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 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 10m。 (4)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 三层及以下。
197.人民防空工程防火分区
(1)人防工程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500 ㎡,设自灭可增加 1 倍; (2)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设双自+A 级装修材料,防火分区不应大于 2000 ㎡; (3)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不应大于 1000 ㎡。设双自也不增加。
198.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疏散
(1)疏散距离 1.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 15m; 2.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 24m;旅馆应为 30m;其他工程应为 40m。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应为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3.歌舞娱乐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 大于 9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
199 人民防空工程疏散楼梯
1 当埋深不大于 10m 且层数不大于 2 层时,应为封闭楼梯间。 2 当埋深大于 10m 或层数不小于 3 层时,应为防烟楼梯间。
200.人民防空工程消防设施
(1)建筑面积大于 300 ㎡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设室内消火栓。 (2)建筑面积大于 1000 ㎡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3)建筑面积大于 5000m²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4)人防内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 10.0lx。墙面设置的疏散标志灯距地面不应大于 1m,间距不应大于 15m。沿地面设置的灯光型疏散方向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 3m,蓄光型发光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 2m。
综合能力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
1.消防法罚款
2.消防法拘留
3.刑法
4.行政处罚法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民法典
消防设施设备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业主对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损害或者违章使用消防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 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物业服务人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的义务,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并协助处理的义务。
6.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业主、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消防安全负责。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明火作业:动火审批,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消除遗留火种。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 (3)使用燃气采用管道供气,禁止在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4)设有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在主入口及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 (5)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建筑高度>50 米的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采用易于破拆的不燃材料。 (6)餐饮场所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 (7)相关频次
(8)法律责任
7.消防产品的认证
(1)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 (2)自愿性认证的消防产品:消防水带、喷水灭火产品、消防车、灭火剂、建筑耐火构件、泡沫灭火设备产品、消防装备产品、火灾防护产品、消防给水设备产品、气体灭火设备产品、干粉灭火设备产品、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消防通信产品等 13 类。
8.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主要采取网络教学形式,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 20学时。其中,消防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少于 4 学时,消防技术标准不少于 12 时,消防安全管理不少于 4 学时。
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
9.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
(1)特点:具有执行消防法规标准的原则性;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责任性;具有高度的服务性;具有与社会经济联系的密切性。 (2)根本原则:维护公共安全、诚实守信 (3)基本规范:爱岗敬业、依法执业、客观公正、公平竞争、提高技能、保守秘密、奉献社会。 ①依法执业:注册消防工程师所承办的一切业务都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为依据,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执业服务。依法执业包括执业人的资格、执业范围、执业程序、执业结果等一切执业行为都必须符合规定。 ②客观公正: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为服务对象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开展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工作,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执业判断,确保执业结果真实可信,符合有关规定。
10.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11.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检查
12:建筑高度折减
仅住宅折减: ①底部室内高度≤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②室内外高差≤1.5m的部分。 民用建筑全适用: ①辅助用房且占屋面面积≤1/4; ②女儿墙。
13:大于 24m 属于一类高层的建筑
①24m 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1000 ㎡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不包括与住宅的合建); ②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③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④藏书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14:厂房最低耐火等级
15:工业建筑构件调整
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检查
16.工业建筑防火间距
17.厂房防火间距调整
18.仓库防火间距调整
19.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及调整
20.设备用房平面布置要求
21.民用建筑分隔、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22.民用建筑平面布置要求
23.工业建筑平面布置要求
24.甲级防火门的设置位置
25.乙级防火门的设置位置
26.消防车道、救援场地检查要求
27.救援口检查要求
28.消防电梯设置范围及数量
29.消防电梯设置要求
防火防烟分区检查
30.工业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
31.民用建筑防火分区
32. 总建筑面积>20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33.防火分区分隔及开口检查要求
34.中庭·建筑外(幕)墙防火分隔措施
35.防火分隔设施
36.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分隔措施
37.建筑缝隙的防火封堵
38.贯穿孔洞的防火封堵
安全疏散设施检查
39.人员密度(人/m²
40.百人疏散宽度·净宽度·净高度
41.厂房疏散距离
42.厂房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43.一、二级公共建筑疏散距离及调整
44.公共建筑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的要求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建筑面积大于 1000m²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²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1 个; (3)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 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45.公共建筑内房间可设置一个疏散门的条件
46.疏散楼梯间的选型
47.疏散楼梯间的设置要求
①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及其他影响人员疏散的凸出物或障碍物。 ②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不应使用卷帘。 ③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上的开口与建筑外墙上的其他相邻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④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48.室外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
①栏杆扶手高度≥1.1m,楼梯净宽度≥0.8m,倾斜角度≤45°; ②除 3 层及 3 层以下建筑的室外疏散楼梯可采用难燃性材料或木结构外,室外疏散楼梯的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③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 2.0m 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其他开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④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门开启时,不得占用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49.剪刀楼梯间的设置要求
50.避难层的设置要求
51.医疗建筑避难间的设置要求
防爆检查
52.电气防爆检查
53.照明灯具防火设置要求
(1)舞台暗装彩灯泡、舞池脚灯彩灯灯泡的功率一般在40W以下,最大不应超过60W。彩灯之间导线应焊接,所有导线不应与可燃材料直接接触。 (2)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3)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4)可燃材料仓库内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54.爆炸危险性厂房、库房的布置及防爆措施
55.泄压设施的设置
(1)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2)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3)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m2。 (4)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56.采暖系统防火防爆
57.通风与空调系统防火防爆原则及检查内容
建筑装修和保温系统检查
58.常用材料等级划分
59.特别场所要求
60:常用装修材料的等级判定
①金属龙骨+B1 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作为 A 级装修材料。 ②单位面积质量<300g/㎡的纸质、布质壁纸+A 级基材上时,可作为 B1 级装修材料。 ③A 级基材上的无机装修涂料,可作为 A 级装修材料使用; ④A 级基材上+湿涂覆比<1.5kg/㎡+涂层干膜厚度≤1.0mm 的有机装修涂料,可作为 B1 级装修材料。
61:无空腔的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材质选用及隔离带要求(人员密集场所直接用 A 级)
62:保温系统其它设置要求
(1)除采用 B1 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公共建筑或采用 B1 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2)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 B1 或 B2 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4)当采用 B1 级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时,保温系统的外表面应采取使用不燃材料设置防护层等防火措施。
设施通用要求
63.消防控制室的设备监控要求
(1)大型建筑群要根据其不同建筑功能需求、火灾危险性特点和消防安全监控需要,设置2 个及以上的消防控制室,并确定主要主消防控制室、分消防控制室,以实现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消防安全监控模式。 (2)主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应对系统内共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控制,并显示其状态信息;主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应能显示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状态信息,并可对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及其控制的消防系统和设备进行控制; (3)各分消防控制室之间的消防设备之间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64.消防控制室值班要求
(1)应实行每日 24h 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 2 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2)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应符合 GB25201 的要求; (3)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消防设施及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4)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77.减压阀
(1)减压阀应设置在报警阀组入口前,当连接两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应设置备用减压阀; (2)减压阀安装应在供水管网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减压阀的进口处应设置过滤器; (3)过滤器和减压阀前后应设压力表,压力表的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最大量程宜为设计压力的 2倍; (4)减压阀后设安全阀; (5)比例式减压阀宜垂直安装,可调式减压阀宜水平安装;垂直安装的减压阀,水流方向宜向下; (6)减压阀的阀前阀后压力比值≤3:1。 (7)减压阀处的压力试验排水管道直径应根据减压阀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 DN100。
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
65.室内消火栓配置要求:
66.固定接口密封性能试验:
67.室内消火栓安装:
1试验用消火栓栓口处应设置压力表; 2消火栓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不应安在门轴侧; 3消火栓栓口中心距地面应为 1.1m,特殊地点的高度可特殊对待,允许偏差±20mm。 4消火栓的启闭阀门中心距箱侧面应为140mm,距箱后内表面应为100mm,允许偏差±5mm; 5箱体安装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3mm;消火栓箱门的开启不应小于120°; 6同一建筑物内设置的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栓口、消防水枪和水带及配件;
68.高位消防水箱
69.消防水池
(1)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100m³,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50m³。 (2)消防水池的水位应能就地和在消防控制室显示,消防水池应设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 (3)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4)安装时净距:无管道的侧面≥0.7m;有管道的侧面≥1.0m,且管道外壁与墙面≥0.6m;设有人孔的池顶净空≥0.8m。
70.消防水泵设置要求
1 消防给水同一泵组的消防水泵型号宜一致,且工作泵不宜超过 3 台; 2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吸水管上应设置明杆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设置暗杆阀门时应设有开启刻度和标志。消防水泵吸水管宜设置真空表、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低于 0.70MPa,真空表的最大量程宜为-0.10MPa; 3 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明杆闸阀;当采用蝶阀时,应带有自锁装置。出水管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低于其设计工作压力的 2 倍,且不应低于 1.60MPa;
71.消防水泵调试
1 自动或手动直接启动,55s 内投入正常运行; 2 备用电源切换或备用泵切换启动,分别在 1min 或 2min 内投入正常运行; 3 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设计工作压力的 140%;当出流量为设计工作流量的 150%时,其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工作压力的 65%。
72.消防水泵验收
1 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应有明显标记。 2 采用主电源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启动正常;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备用泵启动和相互切换正常;消防水泵就地和远程启停功能应正常; 3 消防水泵停泵时,水锤消除设施后的压力不应超过水泵出口设计工作压力的 1.4 倍; 4 消防水泵启动控制应置于自动启动挡; 5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方式,并应保证全部有效储水被有效利用
73.消防水泵操作与控制
1 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开关信号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2 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 3 消防水泵应确保从接到启泵信号到水泵正常运转的自动启动时间不应大于 2min。
74.消防水泵控制柜
1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措施。在高温潮湿环境下,消防水泵控制柜内应设置自动防潮除湿的装置。 2 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5。 3 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机械应急启动时,确保消防水泵在报警后 5.0min 内正常工作。 4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75.消防水泵接合器安装
(1)按接口、本体、连接管、止回阀、安全阀、放空管、控制阀的顺序。 (2)水泵接合器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并应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 (3)设计无要求时,安装高度距地宜为 0.7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2.0m,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 (4)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进水口与井盖底面距离≤0.4m,且≥井盖的半径; (5)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给水流量宜按每个 10L/s~15L/s 计算。
76.稳压泵与气压水罐
(1)稳压泵吸水管应设置明杆闸阀,稳压泵出水管应设置消声止回阀和明杆闸阀。 (2)无管网泄漏量数据时,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宜按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 1%~3%且≥1L/s。 (3)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准工作状态时静压>0.15MPa。 (4)采用气压水罐时,其调节容积应根据稳压泵启泵次数≤15次/h 确定,有效储水容积≥150L。 (5)当消防主泵启动时,稳压泵应停止运行。
78.管网试压冲洗
(1)水压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低于5℃时采取防冻措施。水压强度试验的测试点应设在系统管网的最低点。 (2)压力管道水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规定:
(3)水压严密性试验在水压强度试验和管网冲洗合格后进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稳压 24h,无泄漏。气压严密性试验的介质宜采用空气或氮气,试验压力应为0.28MPa,且稳压 24h,压力降≤0.01MPa。
79.干式消火栓系统
1充水时间≤5min; 2在供水干管上宜设干式报警阀、雨淋阀或电磁阀、电动阀等快速启闭装置;当采用电动阀时开启时间不应超过 30s; 3当采用雨淋阀、电磁阀和电动阀时,在消火栓箱处应设置直接开启快速启闭装置的手动按钮;消火栓按钮不宜作为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开关,但可作为发出报警信号的开关或启动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快速启闭装置。 4在系统管道的最高处应设置快速排气阀。
80.消防给水、消火栓系统维护管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检查
81:系统组成和特点
82:喷头现场检查的外观检查
(1)喷头溅水盘或者本体上至少具有型号规格、生产厂商名称(代号)或者商标、生产时间、响应时间指数(RTI)等永久性标识。 (2)边墙型喷头上有水流方向标识,隐蔽式喷头的盖板上有“不可涂覆”等文字标识。 (3)喷头规格、型号的标记由类型特征代号(型号)、性能代号、公称口径和公称动作温度等部分组成,规格、型号所示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文件的选型要求。 玻璃球色标与对应公称动作温度:57℃(橙)、68℃(红)、79℃(黄)、93℃(绿)。 (4)喷头外观无加工缺陷、无机械损伤、无明显磕碰伤痕或者损坏;溅水盘无松动、脱落、损坏或者变形等情况。 (5)喷头螺纹密封面无伤痕、毛刺、缺丝或者断丝现象。
83:报警阀组现场检查
(1)报警阀组外观检查 (2)报警阀结构检查 (3)报警阀组操作性能检验 (4)报警阀渗漏检验 测试报警阀密封性,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工作压力的2倍,保压时间不小于5min,阀瓣处应无渗漏。
84:喷头型号
ZSTX80-93℃Q5表示标准响应、下垂安装,公称流量系数为80,公称动作温度为93℃, 热敏元件为Φ5mm玻璃球的喷头。 K-ZSTZ115-74℃YS表示快速响应、直立安装,公称流量系数为115,公称动作温度为 74℃,热敏元件为易熔合金,带防水罩的喷头。
85: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
86:喷头选型
87:洒水喷头布置
(1)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和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为75mm~150mm (2)边墙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布置
88:报警阀组的安装及质量
(1)底边距室内地面高度宜为 1.2m;两侧与墙的距离≥0.5m;正面与墙的距离≥1.2m;凸出部位之间的距离≥0.5m。排水管管径≥DN100。 (2)水力警铃和报警阀采用热镀锌钢管连接,公称直径为 20mm,长度≤20m,警铃声强度≥70dB。
89:末端试水装置组成及设置要求
组成:末端试水装置应由压力表、试水阀以及试水接头等组成。设置要求: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末端试水装置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5m,试水接头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同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洒水喷头。应采用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排水立管和伸顶通气管管径≥75mm。
90:系统调试的内容
系统调试包括水源测试(主控项)、消防水泵调试(主控项)、稳压泵调试(主控项)、报警阀调试(主控项)、排水设施调试(一般项)和联动试验(一般项)等内容。
91:报警阀单机调试
(1)湿式报警阀组的调试方法在末端装置处放水,当湿式报警阀进口水压大于0.14MPa、放水流量大于1L/s 时,报警阀应及时启动;带延迟器的水力警铃应在5~90s内发出报警铃声,不带延迟器的水力警铃应在15s内发出报警铃声;压力开关应及时动作,启动消防泵并反馈信号。 (2)雨淋阀调试雨淋阀调试宜利用检测、试验管道进行。自动和手动方式启动的雨淋阀,应在15s之内启动;公称直径大于200mm的雨淋阀调试时,应在60s之内启动。雨淋阀调试时,当报警水压为0.05MPa时,水力警铃应发出报警铃声。
92:湿式系统的联动调试
系统控制装置设置为“自动”控制方式,启动 1 只喷头或者开启末端试水装置,流量保持在0.94L/s~1.5L/s,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流量开关、水力警铃、系统管网压力开关和消防水泵等及时动作,并有相应组件的动作信号反馈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93:喷头验收的内容及数量要求
(1)喷头设置场所、规格、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RTI):设计喷头数量的10%,总数≥40个,合格率应为100%。 (2)喷头的安装间距:设计喷头数量5%,总数≥20个,距离偏差±15mm,合格率≥95%。 (3)备用品数量:不应少于安装喷头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应少于10个.
94:系统维护管理月检内容
95:其他检查内容的检查频次
96:水流指示器不动作的故障分析
①桨片被管腔内杂物卡阻。 ②调整螺母与触头未调试到位。 ③电路接线脱落。
水喷雾灭火系统
97: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
98:水雾喷头的分类和选型
分类:水雾喷头按结构分为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和撞击型水雾喷头两种。 ①扑救电气火灾应选用离心雾化水雾喷头。 ②室内粉尘场所设置的水雾喷头应带防尘帽。 ③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应带柱状过滤器。
99:水雾喷头设置
当按矩形布置时,水雾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水雾喷头水雾锥底圆半径的1.4倍;当按菱形布置时,水雾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水雾喷头水雾锥底圆半径的1.7倍。水雾喷头与保护储罐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0.7m。当保护对象为球罐时,水雾喷头的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水雾喷头的喷口应朝向球心;水雾锥沿纬线方向应相交,沿经线方向应相切。
气体灭火系统
100:系统小组件及功能作用
101:灭火剂输送管道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压力确定
102:储存容器进场检查
(1)同一规格的灭火剂储存容器,其高差不宜超过20mm; (2)同一规格的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其高差不宜超过10mm; (3)气动驱动装置储存容器内气体压力不低于设计压力,且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 5%;
103:模拟喷气试验
104:防护区划分及设置要求
(1)管网灭火系统:≤800m²,且≤3600m³; (2)预制灭火系统:≤500m²,且≤1600m³。 (3)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0.5h;吊顶的耐火极限≥0.25h。 (4)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1200Pa。 (5)七氟丙烷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 2/3 以上。
105:系统周期性检查
泡沫灭火系统
106:系统分类
107:组件进场检查外观检查需要满足的要求
①无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②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③无保护涂层的机械加工面无锈蚀; ④所有外露接口无损伤,堵、盖等保护物包封良好; ⑤铭牌标记清晰、牢固。
108:设备安装
109:喷泡沫试验
110:系统检查与维护
灭火器
111.ABC 干粉灭火器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
112.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
113.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114.灭火器的安装检查
1.灭火器箱:开门式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得小于 175°,翻盖式灭火器箱的箱盖开启角度不得小于 100°,箱门开启力不应大于 50N。 2.嵌墙式灭火器箱、挂钩托架高度:手提式灭火器顶部与地面距离≤1.5m,底部与地面距离≥ 0.08m。
115.灭火器的验收检查
116.灭火器的检查周期
117.灭火器的送修
118.灭火器的报废
1.报废条件 (1)筒体锈蚀面积≥筒体总表面积的 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6)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9)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口诀:筒锈坑变形,头裂筒底平。无泄无间歇,烧补标不清。
防排烟
119.自然通风设施
120.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21:防烟分区的划分
122:自然排烟系统设置要求
1.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应≤30m。工业建筑内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2.8 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应≤37.5m。 2.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 3.0m。
123:机械排烟系统各组件设置要求
124.防烟系统的联动控制
125.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
126.防排烟系统组件的安装
127.送风机、排烟风机单机调试方法及要求
手动开启风机,风机应正常运转2.0h,叶轮旋转方向应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应核对风机的铭牌值,并应测定风机的风量、风压、电流和电压,其结果应与设计相符。
128.防排烟系统性能验收方法及要求
129.防排烟系统的维保周期
130.防排烟系统故障分析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与电气防火防爆
131:负荷等级的确定
132:
133:
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 30s内供电。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134:灯具的照度
135:系统的持续应急时间
136.照明灯具的安装检查
137.标志灯具的安装检查
138.系统故障分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9.点型探测器的安装要求
140.线型感烟探测器的安装要求
141.监控系统探测器的安装
14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组件的安装
143:厨房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
①使用天然气的用户应选择甲烷探测器,使用液化气的用户应选择丙烷探测器,使用煤制气的用户应选择一氧化碳探测器; ②甲烷探测器应设置在厨房顶部,丙烷探测器应设置在厨房下部,一氧化碳探测器可设置在厨房下部,也可设置在其他部位。 ③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宜设置在灶具正上方。
144.火灾警报、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调试
应使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①报警区域内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应同时启动,持续工作8s~20s后,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应同时停止警报; ②警报停止后,所有的扬声器应同时进行1次~2次消防应急广播,每次广播10s~30s后,所有的扬声器应停止播放广播信息。
145.防火卷帘联动控制调试
1.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 ①应使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防火卷帘降至距楼板面1.8m处; ②应使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 2.非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使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
146.消火栓系统控制调试
应使任一报警区域的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同时使消火栓按钮动作: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消防泵启动的启动信号,消防泵控制箱、柜应控制消防泵启动。
147.控制器与显示类设备的检测验收
148.探测器的检测验收
149.系统验收判定准则
150.探测器故障原因分析
①探测器与底座脱落、接触不良。 ②报警总线与底座接触不良。 ③报警总线开路或接地性能不良造成短路。 ④探测器本身损坏。 ⑤探测器通信接口板故障。
151.备电源故障原因分析
①备电源损坏或电压不足。 ②备电源接线接触不良。 ③备电源熔丝熔断。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
152.防火卷帘设置与安装
(1)除中庭外,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按钮盒的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5m。 (3)防火卷帘应装配温控释放装置,当释放装置的感温元件周围温度达到73℃±0.5℃时,释放装置动作,卷帘应依自重下降关闭。
153.防火卷帘测试
(1)卷门机应具有电动启闭和依靠防火卷帘自重恒速下降(手动速放)的功能。启动防火卷帘自重下降(手动速放)的臂力不应大于70N。 (2)防火卷帘得帘面在导轨内运行应平稳,不应有脱轨和明显的倾斜现象。双帘面卷帘的两个帘面应同时升降,两个帘面之间的高度差不应大于50mm。 (3)防火卷帘电动启、闭的运行速度应为2-7.5m/min,其自重下降速度不应大于9.5m/min。防火卷帘启、闭运行的平均噪声不应大于85dB。 (4)安装在防火卷帘上的温控释放装置动作后,防火卷帘应自动下降至全闭。
154.防火窗
(1)钢质防火窗窗框内应充填水泥砂浆。窗框与墙体应用预埋钢件或膨胀螺栓等连接牢固,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600mm。 (2)安装在活动式防火窗上的温控释放装置动作后,活动式防火窗应在60s内自动关闭.
155.防火门部件检查
(1)设置在变形缝附近的防火门应安装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扇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2)钢质防火门门框内应充填水泥砂浆。门框与墙体应用预埋钢件或膨胀螺栓等连接牢固,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600mm。 (3)防火门门扇与门框的搭接尺寸不应小于12mm。 (4)防火门门扇与门框的配合活动间隙要求:门扇与上框的配合活动间隙不应大于3m;双扇、多扇门的门扇之间缝隙不应大于3mm;门扇与下框或地面的活动间隙不应大于9mm。 (5)除特殊情况外,防火门门扇的开启力不应大于80N。
156.常开式防火门接到防火门监控器控制信号后,未自动关闭。故障原因:
①防火门监控器的监控模块损坏或监控模块到电磁门吸的线路故障。 ②电磁门吸损坏,接到监控模块控制信号后未正常释放常开防火门。 ③自动闭门器损坏,不能将常开防火门关闭。
157.防火门关闭不严。故障原因:
①防火门门框或门扇变形。 ②防火门防火饺链变形。 ③防火门闭门器故障或损坏。 ④安装质量不合格。
158.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控制指令后,控制防火卷帘的模块动作灯点亮,但防火卷帘未动作。故障原因分析:
①防火卷帘控制器未接通电源。 ②联动控制模块至防火卷帘控制器之间线路断路。 ③防火卷帘控制器损坏。
159.手动按钮开关不能启动防火卷帘门运行。故障原因分析:
①卷帘门控制箱没有接通电源。 ②卷帘门控制箱损坏。 ③手动按钮故障或断路。 ④限位器动作。
160.维保
(1)每日应对防火卷帘下部、常开式防火门门口处、活动式防火窗窗口处进行一次检查,并应清除妨碍设备启闭的物品。 (2)每季度检查维护内容 ①手动启动防火卷帘内外两侧控制器或按钮盒上的控制按钮,检查防火卷帘上升、下降、停止功能。 ②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手动速放装置,检查防火卷帘依靠自重恒速下降功能。 ③手动操作防火卷帘的手动拉链,检查防火卷帘升、降功能,无滑行撞击现象。 ④手动启动常闭防火门,检查防火门开关功能及密封性能,无卡阻现象。 ⑤手动启动活动式防火窗上的控制装置,检查防火窗开关功能,无卡阻现象。 (3)每年检查维护内容 ①防火卷帘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功能、自动控制功能、手动控制功能、故障报警功能、备用电源转换功能。 ②常开式防火门、活动式防火窗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功能、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功能、现场手 动控制功能。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161:(公安部令第61号)人员职责
162:各工作频次
163:(公安部令第61号)消防档案
16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仓储场所保管员职责:
a)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和消防安全知识; b)掌握防火安全制度; c)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 d)掌握初期火灾的扑救方法和程序。简记:使用维保制度,分类扑灭火灾
165:《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用电安全管理:
1.丙类固体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2.仓储场所的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m 的防火间距,架空线路的下方不应堆放物品。 3.仓储场所的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应切断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4.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热水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16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商场:
1.商场内的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完全分隔,通向营业厅的开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2.营业厅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3.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4.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5.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加热器具,严禁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燃料。 6.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3m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7.设置在商场、市场内的中庭不应设置固定摊位,放置可燃物等。
167:《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宾馆:
应急手电筒和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的有效使用 时间不应小于30min。
168:《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公共娱乐场所:
每层外墙上应设置外窗(含阳台),间隔≤20.0m。每个外窗的面积≥1.0㎡,且其短边≥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1.2m。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1.1m的疏散通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0.50m。
169:《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学校:
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疏散走道不应设置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等影响安全疏散的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建筑内设置的垃圾(箱)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设置在周围无可燃物的位置。
170:《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人员集中的厅(室)、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和化学实验室等。(简记:人财集中易发火,影响安全害全局)
17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防火巡查: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有影响防火卷帘正常使用的物品; d)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标识正确、清楚;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消防车道是否畅通;简记:通道有电,设置齐全;门帘影响,人员在岗
17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频次
17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演练
1.宾馆、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2.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的目标,每次演练应选择不同的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模拟形式 3.在消防演练前,应通知场所内的使用人员积极参与;消防演练时,应在建筑入口等明显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避免引起公众慌乱。 4.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做好记录
174: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3.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一级站的规定。 4.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 75%。 9.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 技术标准的规定。 7.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10.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 8.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5.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 80%。 6.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简记:燃爆非边缘,建成一级站。甲乙设地下,爆居密混建(间距<75%)。 老幼错楼层,储罐设施少(固冷浓警)。人密居夹芯(且等级低A),储销易燃爆。 商娱负密口不足(安全出口<80%),加个旅馆无喷报。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
175.单位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
(1)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2)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4)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重点。
176.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七)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大学一年一讲座,师范消必修)
177.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的消防安全教育: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 (三)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社区定公约,一名安全员)
178.社会组织或个人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
(1)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2)具有法人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3)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4)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
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
179:预案的分级、分类、实施原则
(1)分级:预案根据设定灾情的严重程度和场所的危险性,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五级。 (2)分类:按照单位规模大小、功能及业态划分、管理层次等要素,可分为总预案、分预案和专项预案三类。 (3)实施原则: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动态管理。
180:预案编制程序
(1)单位应编制总预案,单位内各部门应结合岗位火灾危险性编写分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编写专项预案。 (2)预案编制程序: 1.成立预案编制工作组 2.资料收集与评估 3.编写预案 4.评审与发布 5.适时修订预案
181:预案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明确单位的指挥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任总指挥,消防安全管理人任副总指挥,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具体组织实施。 (2)指挥机构岗位职责: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指挥调动,协调事故现场等有关工作,批准预案的启动与终止,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组织保护事故现场,收集整理相关数据、资料,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讲评。 (3)安全保卫组职责:负责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部门开展火灾调查
182:预案应急响应措施:
a)一级预案应明确由单位值班带班负责人到场指挥,拨打“119”报告一级火警, b)二级预案应明确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到场指挥,拨打“119”报告二级火警, c)三级以上预案应明确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到场指挥,拨打“119”报告相应等级火警
183:预案通信联络:保证准确传递下列火灾情况信息:
a)起火单位、详细地址; b)起火建筑结构,起火物,有无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 c)起火部位或楼层; d)人员受困情况; e)火情大小、火势蔓延情况、水源情况等其他信息。
184:周期频次
185:总结报告应包括:
a)通过演练发现的主要问题; b)对演练准备情况的评价; c)对预案有关程序、内容的建议和改进意见; d)对训练、器材设备方面的改进意见; e)演练的最佳顺序和时间建议; f)对演练情况设置的意见; g)对演练指挥机构的意见等。
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管理
186.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责任
1.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2.活动场地的产权单位应当向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场所和场地。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187: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管理
1.防火巡查 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组织具有专业消防知识和技能的巡查人员在活动举办前2h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在活动举办全程开展防火巡查;活动结束时应当对活动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2.防火检查 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在活动前12h内进行防火检查。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
188:《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管理规则(试行)》(应急消(2019)314号)消防安全责任
(1)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 (2)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89: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1)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3米范围内不得有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或停放机动车辆。 (2)防火卷帘下方及两侧各0.5米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190: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疏散与避难逃生管理
1.商业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等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门口内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台阶 2.除休息座椅外,有顶棚的步行街上、中庭内、自动扶梯下方严禁设置店铺、摊位、游乐设施,严禁堆放可燃物; 3.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其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 4.营业厅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得超过37.5m,且行走距离不得超过45m; 5.大型商业综合体各防火分区或楼层应当设置疏散引导箱,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瓶装水、毛巾、哨子、发光指挥棒、疏散用手电筒等疏散引导用品,明确各防火分区或楼层区域的疏散引导员
191: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餐饮场所的管理:
1.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 2.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 3.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或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燃气; 4.不得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当采用电加热设施; 5.厨房区域应当靠外墙布置,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6.厨房的油烟管道应当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192:大型商业综合体其他重点部位的管理:
1.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或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 2.宾馆的客房内的窗帘和地毯应当采用阻燃制品 3.展厅内布展时用于搭建和装修展台的材料均应采用不燃和难燃材料,确需使用的少量可燃材料,应当进行阻燃处理; 4.汽车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增加停车数,汽车坡道不得停车,汽车出入口设置的电动起降杆,应当具有断电自动开启功能 5.柴油发电机房内的柴油发电机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每月至少启动试验一次
193:大型商业综合体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部使用的宣传条幅、广告牌等临时性装饰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 (2)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保温且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禁止在外墙动火用电。
194: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控制室管理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对接收到的火灾报警信号应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如果确认发生火灾,应立即检查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是否处于自动控制状态,同时拨打“119”火 警电话报警,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日24小时不间断,每班≥2人)
195:大型商业综合体用火用电管理:
1.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2.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3.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采用不燃材料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分隔 4.电源插座、照明开关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5.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0.5m
196:大型商业综合体各类频次
197: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
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团队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198:大型商业综合体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
(1)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设置单位专职消防队,未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组建志愿消防队,并以“3min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 (2)微型消防站每班(组)灭火处置人员不应少于6人,且不得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兼任,微型消防站队员每月技能训练不少于半天,每年轮训不少于4天,岗位练兵累计不少于7天。简记:半月4轮7练兵 (3)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时,应至少设置2个微型消防站。 设置多个微型消防站时,应满足:从各微型消防站站长中确定一名总站长,负责总体协调指挥。
199: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档案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例会记录或决定;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及各类文件、通知等要求; 3.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维修保养的记录以及委托检测和维修保养的合同; 4.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5.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6.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7.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8.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10.火灾情况记录; 11.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简记:记录、文书、报告、委托合同
200: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制定和批准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2.统筹安排本单位经营、维修、改建、扩建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建立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和器材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5.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6.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7.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实施演练。 简记:批准统筹要考核;给钱建队开例会;督促整改定预案
案例分析
消防安全管理
一、《61 号令》
1.消防安全责任
(1)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3)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2.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的职责
3.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防火巡查、检查;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消防(控制室)值班;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火灾隐患整改;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4.防火巡查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防火检查内容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6.火灾隐患整改
(1)应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2)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7.单位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9.61 号令各类频次总结
10.61 号令消防安全档案内容
二、《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
11.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1)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 3 米范围内不得有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或停放机动车辆。 (2)防火卷帘下方及两侧各 0.5 米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12.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餐饮场所的管理
(1)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 (2)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 (3)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150 ㎡或座位数>75 座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燃气; (4)不得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当采用电加热设施; (5)厨房区域应当靠外墙布置,应采用耐火极限≥2h 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6)厨房的油烟管道应当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13.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控制室管理
(1)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实行每日 24 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 2 人。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对接收到的火灾报警信号应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如果确认发生火灾,应立即检查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是否处于自动控制状态,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4.大型商业综合体其他重点部位的管理
(1)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或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 (2)宾馆的客房内的窗帘和地毯应当采用阻燃制品; (3)展厅内布展时用于搭建和装修展台的材料均应采用不燃和难燃材料,确需使用的少量可燃材料,应当进行阻燃处理; (4)仓储场所不得采用金属夹芯板搭建,内部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5)汽车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增加停车数,汽车坡道上不得停车,汽车出入口设置的电动起降杆,应当具有断电自动开启功能; (6)柴油发电机房内的柴油发电机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每月至少启动试验一次。
15.大型商业综合体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1)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和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公示; (3)动火作业现场应当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作业后应当到现场复查,确保无遗留火种; (4)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当采用不燃材料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分隔; (5)建筑内严禁吸烟、烧香、使用明火照明,演出、放映场所不得使用明火进行表演或燃放焰火。
16.大型商业综合体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1.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按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 2.电源插座、照明开关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3.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 0.5 米; 4. 每日营业结束时,应当切断营业场所内的非必要电源。 5.电热汀取暖器、暖风机、对流式电暖气、电热膜取暖器等电气取暖设备的配电回路应当设置与电气取暖设备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17.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1)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明确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巡查部位和内容,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中旅馆、商店、餐饮店、公共娱乐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 2 小时巡查一次,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当采用电子巡更设备。 (2)防火巡查和检查应当如实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逐级报告,整改后应当进行复查,巡查检查人员、复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3)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报告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18.大型商业综合体各类频次
19.大型商业综合体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
(1)建筑面积>50 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设置单位专职消防队,未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组建志愿消防队,并以“3min 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 (2)微型消防站每班(组)灭火处置人员≥6 人,且不得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兼任,微型消防站队员每月技能训练不少于半天,每年轮训不少于 4 天,岗位练兵累计不少于 7 天。 简记:半月 4 轮 7 练兵 (3)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筑面积≥20 万平方米时,应至少设置 2 个微型消防站。设置多个微型消防站时,应确定一名总站长,负责总体协调指挥。
2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程序和组织方法
(1)演练前,应当事先公告演练的内容、时间并通知场所内的从业员工和顾客积极参与; (2)演练时,应当在建筑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并采取必要的管控与安全措施; (3)演练结束后,应当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并进行总结讲评。
21.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经营、服务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1.确保自身的经营活动不更改或占用经营场所的平面布置、疏散通道和疏散路线,不妨碍疏散设施及其他消防设施的使用; 2.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熟悉本工作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3.清楚了解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 4.每日到岗后及下班前应当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插座、电气设备的使用状态等,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5.监督顾客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吸烟、使用大功率电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 简记:自身三不;培训演练守制度;三会;岗位检查;监督顾客
22.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1.按照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2.发现火灾及时报火警并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协助开展灭火救援; 3.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简记:巡;报、救;劝
三、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3.《消防法》罚款3万-30万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4)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24.《消防法》罚款5万-10万,1万-5万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25.《消防法》罚款5千-5万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第二、三、四、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6.《消防法》人密消防不可靠,罚款 5 千-5 万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27.《消防法》拘留 10-15 日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口诀:强令过失不报警,阻拦扰乱不执行,破坏伪造擅拆封
28.《消防法》人密先跑:拘留 5-10 日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 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9.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30.公众聚集场所的概念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3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采用告知承诺
2)现场核查
32.刑法各类罪行
(1)失火罪 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立案标准:一死、三重伤、五十万。 (2)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立案标准:一死、三重伤、一百万。 (3)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一死、三重伤、一百万。 (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 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立案标准:一死、三重伤、一百万。 (5)危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冒险作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客观要件: ①生产、作业中已经发现危险,但故意关闭、破坏有关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使其不能正常工作,而继续冒险作业。 ②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③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 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3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
(1)仅从事维护保养检测: 1)工作场所建筑面积≥200 ㎡; 2)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 2 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 1 人; 3)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6 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2 人; 4)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2)仅从事消防安全评估: 1)工作场所建筑面积≥100 ㎡; 2)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 2 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 1 人; 3)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3)同时从事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 1)工作场所建筑面积≥200 ㎡; 2)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 2 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 1 人; 3)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6 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2 人; 4)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3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35.法律责任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口诀:2、3 个冒名顶替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1)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2)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3)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口诀:一两个干活没证的)对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1)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2)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3)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4)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5)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6)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口诀:未签合同,没人盖章,人不到场,偷摸归档) (4)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五、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36.执业
(1)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 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个年度内应当至少签署 1 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2)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37.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2)保管和使用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3)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4)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拒绝签署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5)参加继续教育; 6)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利。(口诀:使用保管;参加执业;拒签维权) (2)义务: 1)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3)保证执业活动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口诀:守法;保质担责;保密)
38.法律责任
(1)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口诀:一三未注) (2)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口诀:变更减少千万要盖章) (5)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2)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3)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口诀:接私活、超范围、转让,1 万-2 万)
六、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9.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公共娱乐场所: 每层外墙上应设置外窗(含阳台),间隔≤20.0m。每个外窗的面积≥1.0㎡,且其短边≥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1.2m。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1.1m的疏散通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0.50m。 (2)商场: 1.商场内的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完全分隔,通向营业厅的开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2.营业厅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3.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4.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5.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加热器具,严禁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燃料。 6.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3m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7.设置在商场、市场内的中庭不应设置固定摊位,放置可燃物等。
七、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40.单位与消防队的配合
(1)单位时刻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严禁设置和堆放阻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火灾发生时,安全保卫组人员应在路口迎接消防车,为消防车引导通向起火地点的最短路线、楼内通径、消防电梯等。 (2)单位负责人和熟知情况的人员向到场的消防队提供如下信息: 1)火灾蔓延情况,包括起火地点、燃烧物体及燃烧范围(火焰、烟的扩散情况等)、是否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其他重要物品、是否有不能用水扑救或用水扑救后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起火原因等; 2)人员疏散情况,包括是否有人员被困、疏散引导情况以及受伤人员的状况等; 3)初期灭火行动,包括初期灭火情况、防火分隔区域构成情况、单位固定灭火设备(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和紧急用灭火设备等)的状况等; 4)空调设备使用及排烟设备运行情况,包括空调设备的使用、排烟设备运行、电梯运行情况以及紧急用电的保障情况等; 5)单位平面图、建筑立面图等。
41.演练的实施
(1)由人员现场发现的火情,发现火情的人应立即通过火灾报警按钮或通信器材向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报告火警,使用现场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视频监控系统发现火情的,应立即通过通信器材通知一线岗位人员到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拨打“119”报警,并向单位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启动应急程序。 (3)应急指挥部负责人接到报警后,应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处置: 1)准确做出判断,根据火情,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 2)通知各行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行动; 3)将发生火灾情况通知在场所有人员; 4)派相关人员切断发生火灾部位的非消防电源、燃气阀门,停止通风空调,启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水泵和防烟排烟风机等一切有利于火灾扑救及人员疏散的设施设备。
八、重大火灾隐患判定
42.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
1.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 75%。 3.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4.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5.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7.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 80%。 8.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口诀:甲乙设地下,爆居密混建(间距<75%)。 老幼错楼层,储罐设施少(固冷浓警)。人密居夹芯(且等级低 A),储销易燃爆。 商娱负密口不足(安全出口<80%),加个旅馆无喷报。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考点43: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
1.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 2.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3.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应按其中一座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 4.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外消防给水用水量之和计算,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时,应取最大者
考点44: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
考点45:消防水源
1.市政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可作为消防水源,并宜采用市政给水; 2.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可作为备用消防水源。 3.消防给水管道内平时所充水的pH值应为6.0~9.0。 4.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5.当地表水作为室外消防水源,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0m;
考点46:消防水池
1.消防水池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m³时,不应大于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2.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中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在仅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情况下,有效容积应大于或等于50m³,其他情况下应大于或等于100m³; 3消防水池进水管的平均流速不宜大于1.5m/s。 4 消防水池的水位应能就地和在消防控制室显示,消防水池应设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 5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6.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³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 ³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格(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 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 7.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 ①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②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考点47:消防水泵
1.消防水泵不应采用双电动机或基于柴油机等组成的双动力驱动水泵。 2.一组消防水泵可由同一消防给水系统的工作泵和备用泵组成。 3.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为无驼峰、无拐点的光滑曲线,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40%,且宜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20%; 4.当出流量为设计流量的150%时,其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工作压力的65% 5.消防给水同一泵组的消防水泵型号宜一致,且工作泵不宜超过3台 6.消防水泵出水管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低于其设计工作压力的2倍,且不应低于1.60MPa; 7.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应有气囊和漏气现象。变径连接时,应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应采用管顶平接 8.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上应设置明杆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但当设置暗杆阀门时应设有开启刻度和标志;当管径超过D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门; 9.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明杆闸阀;当采用蝶阀时,应带有自锁装置;当管径大于D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门
考点48:水泵接合器
1.下列建筑应设置与室内消火栓等水灭火系统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消防水泵接合器: ①设置自动喷水、水喷雾、泡沫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建筑; ②6层及以上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民用建筑; ③5层及以上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厂房(仓库); ④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和5层及以上的汽车库; 2.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给水流量宜按每个10L/s~15L/s计算。 3.水泵接合器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并不宜大于40m。 4.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0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考点49:稳压泵
1.稳压泵的公称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且应小于系统自动启动流量; 2.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自动启泵压力设置点处的压力在准工作状态时大于系统设置自动启泵压力值,且增加值宜为0.07MPa~0.10MPa; 3.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计算确定,但有效储水容积不宜小于150L; 4.稳压泵吸水管应设置明杆闸阀,稳压泵出水管应设置消声止回阀和明杆闸阀; 5.稳压泵应设置备用泵。
考点50:高位消防水箱
1.高位消防水箱可采用热浸锌镀锌钢板、钢筋混凝土、不锈钢板等建造; 2.设置高位水箱间时,水箱间内的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 3.进水管的管径应满足消防水箱8h充满水的要求,但管径不应小于DN32; 4.溢流管的直径不应小于进水管直径的2倍,且不应小于DN100,溢流管的喇叭口直径不应小于溢流管直径的1.5倍~2.5倍; 5.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且不应小于DN100; 6.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7.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³,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³,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³; 8.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低于0.15MPa 9.高位消防水箱的进、出水管应设置带有指示启闭装置的阀门。
考点51:转输水箱、减压水箱
1.当系统的工作压力大于2.40MPa时,应采用消防水泵串联或减压水箱分区供水形式。 2.转输水箱的有效储水容积不应小于60m³,转输水箱可作为高位消防水箱; 3.串联转输水箱的溢流管宜连接到消防水池; 4.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8m³,且宜分为两格; 5.减压水箱进水管应设置防冲击和溢水的技术措施,并宜在进水管上设置紧急关闭阀门,溢流水宜回流到消防水池。
考点52:室外消火栓
1.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间距不应大于120m; 2.室外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小于0.5m,并不应大于2.0m; 3.室外消火栓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不宜小于5.0m; 4.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宜按10L/s~15L/s计算; 5.距建筑外缘5m~15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但当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时,距建筑外缘5m~4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6.市政消火栓的市政给水管网,平时运行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14MPa,应保证市政消火栓用于消防救援时的出水流量大于或等于15L/s,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大于或等于0.10MPa。
考点53:室内消火栓
1.室内消火栓应采用DN65室内消火栓,并可与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设置在同一箱体内;应配置公称直径65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不宜超过25.0m; 2.在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场所内,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3.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应计入消火栓使用数量; 4.建筑室内消火栓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1.1m,并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º角或向下; 5.消火栓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6.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0.50MPa;当大于0.70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7.高层建筑、厂房、库房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m的民用建筑等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3m计算;其他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25MPa; 8.消火栓箱门的开启不应小于120°。
考点54:给水形式
1.建筑物室外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当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时,应符合: ①应采用两路消防供水,除建筑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0L/s时可采用一路消防供水; ②室外消火栓应由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2.当室外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宜与室内消防给水合用。 3.独立的室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稳压泵维持系统的充水和压力。 4.室内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且不应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
考点55:管网
1.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 2.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3.室内消火栓竖管管径应根据竖管最低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 4.室内消火栓竖管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 5.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等其他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沿水流方向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考点56:管道设计
1.埋地管道当系统工作压力不大于1.20MPa时,宜采用球墨铸铁管或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给水管道; 2.当系统工作压力大于1.20MPa小于1.60MPa时,宜采用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加厚钢管和无缝钢管; 3.当系统工作压力大于1.60MPa时,宜采用无缝钢管。 4.埋地金属管道的管顶覆土应符合: ①管道最小管顶覆土应按地面荷载、埋深荷载和冰冻线对管道的综合影响确定; ②管道最小管顶覆土不应小于0.70m;但当在机动车道下时管道最小管顶覆土应经计算确定,并不宜小于0.90m; ③管道最小管顶覆土应至少在冰冻线以下0.30m。
考点57:阀门及其他
1.埋地管道的阀门宜采用带启闭刻度的暗杆闸阀,当设置在阀门井内时可采用耐腐蚀的明杆闸阀; 2.埋地管道的阀门应采用球墨铸铁阀门,室内架空管道的阀门应采用球墨铸铁或不锈钢阀门; 3.室外架空管道的阀门应采用球墨铸铁阀门或不锈钢阀门; 4.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的最高点处宜设置自动排气阀; 5.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止回阀宜采用水锤消除止回阀,当消防水泵供水高度超过24m时,应采用水锤消除器。当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有囊式气压水罐时,可不设水锤消除设施; 6.比例式减压阀宜垂直安装,可调式减压阀宜水平安装。
考点58:水泵控制柜
1.消防水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2.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3.消防水泵控制柜应具有机械应急启泵功能,且机械应急启泵时,消防水泵应能在接受火警后 5min内进入正常运行状态。 4.消防水泵控制柜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措施。在高温潮湿环境下,消防水泵控制柜内应设置自动防潮除湿的装置。 5.消防水泵控制柜前面板的明显部位应设置紧急时打开柜门的装置。
考点59:消防水泵启动方式
1.消防水泵应确保在火灾时能及时启动;停泵应由人工控制,不应自动停泵; 2.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开关信号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3.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 4.消防水泵、稳压泵应设置就地强制启停泵按钮,并应有保护装置; 5.火灾时消防水泵应工频运行,消防水泵应工频直接启泵;当功率较大时,宜采用星三角和自耦降压变压器启动,不宜采用有源器件启动; 6.消火栓按钮不宜作为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开关,但可作为发出报警信号的开关或启动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快速启闭装置等。
考点60:消防水泵启动时间
1.消防水泵应确保从接到启泵信号到水泵正常运转的自动启动时间不应大于2min; 2.消防水泵的双路电源自动切换时间不应大于2s; 3.以自动直接启动或手动直接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55s内投入正常运行; 4.以备用电源切换方式或备用泵切换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分别在1min或2min内投入正常运行。
考点61.系统故障分析及处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考点62: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组成
预作用系统由闭式喷头、预作用装置、水流报警装置、供水与配水管道、充气设备和供水设施等组成。
考点63:喷头选型
考点64: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水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 2.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数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3.除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考点65:喷头布置
1.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 配水支管的间距不应大于下表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8m。
2.除吊顶型洒水喷头及吊顶下设置的洒水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和 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为75mm~150mm: 3.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洒水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应为25mm~100mm。 4.当在梁间布置洒水喷头时,洒水喷头与梁的距离应符合规范的规定。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m。梁间布置的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550mm仍不能符合规范的规定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洒水喷头。 5.密肋梁板下方的洒水喷头,溅水盘与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离应为25mm~100mm。 6.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大于70%时,喷头应设置在吊顶上方: ①通透性吊顶开口部位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m,且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大于开口的最小宽度; ②喷头间距及溅水盘与吊顶上表面的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考点66:系统选型
1.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2.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3.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或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或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考点67:消防水泵验收
1.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最不利点做末端放水试验时,自放水开始至水泵启动时间不应超过5min。 2.备用电源切换时,消防水泵应在1min或2min内投入正常运行。自动或手动启动消防泵时应在55s内投入正常运行。 3.消防水泵停泵时,水锤消除设施后的压力不应超过水泵出口额定压力的1.3倍~1.5倍。 4.消防水泵启动控制应置于自动启动档,消防水泵应互为备用。
考点68:消防水泵主要技术参数
消防水泵主要技术参数包括:额定压力和额定流量
考点69:报警阀组验收
1.水力警铃的设置位置应正确。测试时,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不应小于0.05MPa,且距水力警铃3m远处警铃声声强不应小于70dB。 2.打开末端试(放)水装置,当流量达到报警阀动作流量时,湿式报警阀和压力开关应及时动作,带延迟器的报警阀应在90s内压力开关动作,不带延迟器的报警阀应在15s内压力开关动作。 3.雨淋报警阀动作后15s内压力开关动作。
考点70:管网验收
1.干式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雨淋系统和仅由水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2.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流量洒水喷头数量,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设置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
考点71:末端试水装置验收
1.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2.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洒水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排水立管宜设伸顶通气管,且管径不应小于75mm。 3.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有标识,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5m,并应采取不被他用的措施。
考点72: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及管件时,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系统应为湿式系统,并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2.应用于公称直径不超过DN80的配水管及配水支管,且不应穿越防火分区; 3.当设置在有吊顶场所时,吊顶内应无其他可燃物,吊顶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4.当设置在无吊顶场所时,该场所应为轻危险级场所,顶板应为水平、光滑顶板,且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100mm。
考点73:消防洒水软管
1.消防洒水软管仅适用于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且系统应为湿式系统; 2.消防洒水软管应设置在吊顶内; 3.消防洒水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1.8m。
考点74: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
考点 75:系统流量、压力验收及系统模拟灭火功能试验
1.系统流量、压力的验收应通过流量压力检测装置进行放水试验,系统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2.系统模拟灭火功能试验时,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应动作,水力警铃、压力开关等应工作正常。压力开关动作应连锁启动消防水泵及与其联动的相关设备。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消防水泵等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考点76:系统工程验收判定标准
1.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划分: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轻缺陷项(C)。 2.系统验收合格判定的条件为:A=0,且B≤2,且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考点 77:系统故障分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考点7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
1.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 2.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考点79.总线短路隔离器的设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的总数不应大于32点。总线在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考点80.模块的设置
1.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金属模块箱中。未集中设置的模块附近应有尺寸不小于100mm×100mm的标识 2.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3.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考点81.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设置
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设置应满足人员及时接受火警信号的要求,每个报警区域内的火灾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且不应低于60dB。
考点82.防火门的联动控制
应由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常开防火门关闭的联动触发信号,联动触发信号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或防火门监控器联动控制防火门关闭。
考点83.疏散通道上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
1.联动控制方式: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到楼板面;在卷帘的任一侧距卷帘纵深0.5m~5m内应设置不少于2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 2.手动控制方式:应由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手动控制按钮控制防火卷帘的升降。
考点84.非疏散通道上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
1.联动控制方式:应由防火卷帘所在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防火卷帘下降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直接下降到楼板面。 2.手动控制方式:应由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手动控制按钮控制防火卷帘的升降,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防火卷帘的降落。
考点85.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1.联动控制方式:应由防火卷帘所在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防火卷帘下降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直接下降到楼板面。 2.手动控制方式:应由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手动控制按钮控制防火卷帘的升降,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防火卷帘的降落。
考点85.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火灾声警报器单次发出火灾警报时间宜为8s~20s,同时设有消防应急广播时,火灾声警报应与消防应急广播交替循环播放。 2.①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当确认火灾后,应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消防应急广播的单次语音播放时间宜为10s~30s,应与火灾声警报器分时交替工作,可采取1次火灾声警报器播放、1次或2次消防应急广播播放的交替工作方式循环播放。 ②在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或按预设控制逻辑联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系统,并应能监听消防应急广播。在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应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
考点86.非消防电源的联动控制设计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切断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的功能,当需要切断正常照明时,宜在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动作前切断。 (1)火灾时可立即切断的非消防电源有:普通动力负荷、自动扶梯、排污泵、空调用电、康乐设施、厨房设施等。 (2)火灾时不应立即切掉的非消防电源有:正常照明、生活给水泵、安全防范系统设施、地下室排水泵、客梯和Ⅰ~Ⅲ类汽车库作为车辆疏散口的提升机。
考点87.系统供电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当备用电源采用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4.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输出功率应大于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全负荷功率的120%,蓄电池组的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 3h 以上。
考点88.系统布线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铜芯电线电缆。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且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应敷设在不同线管内或同一线槽的不同槽孔内。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主电源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
考点89.火灾报警控制器主要功能检查
1.自检功能。 2.操作级别。 3.屏蔽功能。 4.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控制器主电断电后,备电应能自动投入;主电恢复后,应能自动投入) 5.故障报警功能:(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6.短路隔离保护功能。 7.火警优先功能。(使任一只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 8.消音功能。(控制器应能手动消除报警声信号) 9.二次报警功能。(再次使另一只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报警信号后,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 10.负载功能。(使回路配接的不少于10只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检查控制器的负载功能) 11.复位功能。
考点90.探测器故障原因分析
①探测器与底座脱落、接触不良。 ②报警总线与底座接触不良。 ③报警总线开路或接地性能不良造成短路。 ④探测器本身损坏。 ⑤探测器通信接口板故障。
考点91.主电源故障原因分析
①市电停电; ②主电源电源线接触不良; ③主电源熔丝熔断。
考点92.备电源故障原因分析
①备电源损坏或电压不足。 ②备电源接线接触不良。 ③备电源熔丝熔断。
考点93.探测器误报、漏报原因分析
①产品质量问题,技术指标不达标,补偿能力低 ②探测器选型不当 ③环境干扰,电磁环境或气流干扰 ④设置部位不当,感温火灾探测器距离高温源过近或感烟火灾探测器距离空调送风口过近 ⑤探测器元件老化 ⑥探测器受灰尘或昆虫影响 ⑦探测器因质量原因损坏。
考点94.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控制指令后,控制防火卷帘的模块动作灯点亮,但防火卷帘未动作,故障原因分析:
①防火卷帘控制器未接通电源; ②联动控制模块至防火卷帘控制器之间线路断路; ③防火卷帘控制器损坏。
考点95.手动按钮开关不能启动防火卷帘门运行,故障原因分析:
①防火门监控器的监控模块损坏或监控模块到电磁门吸的线路故障; ②电磁门吸损坏,接到监控模块控制信号后未正常释放常开防火门; ③自动闭门器损坏,不能将常开防火关闭。
考点96.常开式防火门接到防火门监控器控制信号后,未自动关闭,故障原因分析:
①防火门监控器的监控模块损坏或监控模块到电磁门吸的线路故障; ②电磁门吸损坏,接到监控模块控制信号后未正常释放常开防火门; ③自动闭门器损坏,不能将常开防火关闭。
考点97.防火门关闭不严原因分析
①防火门门框或门扇变形; ②防火门防火铰链变形; ③防火门闭门器故障或损坏; ④安装质量不合格。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考点98.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组成
考点99.系统的选择
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②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③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考点100.灯具的选择
1.电压等级 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 A型灯具(即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额定工作电压均≤DC36V的灯具); 2)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 A型灯具; 3)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 2.规格 ①室内高度大于4.5m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 ②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 ③室内高度小于3.5m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3.标志灯应选择持续型灯具。
考点101.系统的持续应急时间
考点102.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
1.高危险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0.25s; 2.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5s; 3.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考点103.灯具的照度
考点104.系统的配电设计
1.当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应由集中电源提供,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现输出转换后应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 2.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应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一级分配电后为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断开后,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3.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
考点105.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
1.水平疏散区域 ①避难走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②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内设置的灯具应由前室所在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③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和相关疏散通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2.竖向疏散区域 ①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②敞开楼梯间内设置的灯具应由灯具所在楼层或就近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③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3.任一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不宜超过 60 只。A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 6A;B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10A。
考点106.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
1.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 8 路; 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集中电源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 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
考点107.应急照明控制的设计
1.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场所;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可设置在电气竖井、配电间等无人值班的场所。 2.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于 3200。 3.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控制器的自带蓄电池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 3h。
考点108.集中控制型系统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1.自动控制 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作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触发信号,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 ①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②控制B型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 ③A型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接收到其主电源断电信号后,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接收到其主电源断电信号后,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 2.手动控制 应能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且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②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
考点109.集中控制型系统火灾状态下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系统控制设计
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改变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作为控制改变该区域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触发信号; 2.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后,应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 ①按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 ②控制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急点亮; ③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被改变。
考点110.疏散走道地面灯具的安装要求
1.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 2.标志灯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标志灯配电、通信线路的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3.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高于地面距离不应大于3mm,标志灯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1mm。
考点111.通信中断
1.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与灯具的通信中断时,非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通信中断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考点112.系统调试
考点113.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故障声报警,故障原因分析:
①应急照明控制器在与其相连的灯具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接触不良; ②主电源欠压; ③备电的充电器与备电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接触不良; ④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接触不良; ⑤应急照明控制器与每台应急电源和各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之间连接线开路或短路、接触不良。
考点114.集中电源发出故障声报警,故障原因分析:
①集中电源充电器与电池之间连接线开路、接触不良; ②应急输出回路开路; ③应急状态下电池电压低于过放保护电压值。
考点115.灯具故障原因分析
①灯具主电未接入; ②灯具本身损坏; ③灯具电池损坏电压低或无电压。
气体灭火系统
考点 116.IG541 组合分配气体灭火系统组件
考点 117.防护区与驱动气瓶、灭火剂瓶对应关系
根据上图: A 防护区对应 1#驱动气瓶、1#~15#灭火器瓶 B 防护区对应 2#驱动气瓶、1#~20#灭火器瓶 C 防护区对应 3#驱动气瓶、1#~10#灭火器瓶
考点 118.气体灭火系统联动控制设计及相关联动设备动作
气体灭火控制器接收到满足联动逻辑关系的首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应启动设置在该防护区内的火灾声光警报器; 在接收到第二个联动触发信号后,①关闭防护区域的送(排)风机及送(排)风阀门; ②停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及关闭设置在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防火阀;③联动控制防护区域开口封闭装置的启动,包括关闭防护区域的门、窗;④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气体灭火控制器可设定不大于 30s 的延迟喷射时间)。
考点 119.无延迟喷射气体灭火系统联动控制设计
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接收到满足联动逻辑关系的首个联动触发信号后, ①关闭防护区域的送(排)风机及送(排)风阀门; ②停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及关闭设置在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防火阀; ③联动控制防护区域开口封闭装置的启动,包括关闭防护区域的门、窗;接收到第二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启动气体灭火装置。
考点 120.“紧急启动/停止”按钮的作用
(1)当值守人员发现火情而气体灭火控制器未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或未启动灭火装置时,在确定所有人员撤离现场后,按下“紧急启动/停止”按钮,系统立即实施灭火操作。 (2)当气体灭火控制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正在处于延迟阶段,如发现为误报警时,可立即按下“紧急启动/停止”按钮,系统将停止实施灭火操作,避免不必要损失。
考点 121.七氟丙烷、IG541 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储存量、备用量及充装量
考点 122.七氟丙烷、IG541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
考点123.七氟丙烷、IG541灭火系统安全要求、操作与控制
考点 124.模拟喷气试验方法
(1)IG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应采用其充装的灭火剂进行模拟喷气试验。试验采用的储存容器数应为选定试验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设计用量所需容器总数的 5%,且不得少于 1 个。 (2)卤代烷灭火系统模拟喷气试验不应采用卤代烷灭火剂,宜采用氮气,也可采用压缩空气。氮气或压缩空气储存容器与被试验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用的灭火剂储存容器的结构、型号、规格应相同,连接与控制方式应一致,氮气或压缩空气的充装压力按设计要求执行。氮气或压缩空气储存容器数不应少于灭火剂储存容器数的 20%,且不得少于 1 个。 (3)模拟喷气试验宜采用自动启动方式。
考点 125.气体灭火系统故障原因
建筑灭火器
考点 126.灭火器适用范围
考点 127.手提式灭火器配置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基本参数
考点 128.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考点 129.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考点 130.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
考点 131.灭火器的配置计算
1.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2.划分计算单元,计算各单元的保护面积: 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②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③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 3.计算各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4.确定各单元内的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 在 1 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5.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6.确定各单元和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 2 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 5 具。
考点 132.灭火器的维修
1.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 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2.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3.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考点 133.灭火器的维修、报废期限
防排烟系统
考点 134.自然通风设施
考点 135.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考点136.防烟分区的划分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考点137.机械排烟系统各组件设置要求
考点 138.储烟仓厚度
1.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 20%,且不应小于 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 10%,且不应小于 500m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 2.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 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考点139.防烟系统的控制
考点140.排烟系统的控制
考点 141.排烟防火阀、送风阀或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自动和手动启动试验
考点142.防排烟系统的维保周期
考点 143.防排烟系统故障分析
建筑防火
工业建筑防火
144.生产火灾危险性
145.存储火灾危险性
146.工业建筑不同耐火等级构件对应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147.建筑构件调整
(1)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2)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h。 (3)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148.耐火等级确定
149.厂房的防火间距
150.厂房的平面布置
151.防火分区
152.疏散距离
153.疏散楼梯间选型
1.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 32m 且任一层人数超过 10 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2.地下半地下:当埋深大于 10m 或层数不小于 3 层时,应为防烟楼梯间。除此之外采用封闭楼梯间。
154.最小疏散净宽度
厂房内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1.1m, 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0.8m,首层外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 1.1m。
155.疏散门和安全出口
2.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 60 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 30 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3.甲、乙类厂房,人员密集的丙类厂房和高层工业中封闭楼梯间的门的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多层乙类仓库和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层丙类仓库中从库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56.建筑防爆
157.泄压设施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 60kg/m²。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158.泄压面积计算
民用建筑防火
159.建筑分类
160.建筑高度计算方法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161.民用建筑最低耐火等级
除可采用木结构的建筑外,其他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地下、半地下民用建筑; 2.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 1500m²的单、多层人员密集场所; 3.除本第 1 条、第 2 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老年人照料设施、教学建筑、医疗建筑。 (3)剧场、电影院、礼堂。
162.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对应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163.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164.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平面布置
16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66.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167.民用建筑防火分区
168.中庭防火设计
1.中庭应与周围相连通空间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防护冷却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
169.商店营业厅疏散人数计算
170.其他场所人员密度
171.安全出口借用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当一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符合下列规定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 列要求: (1)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建筑面积大于1000m2 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 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1个; (3)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规定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30%。
172.疏散门数量
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医疗建筑中的治疗室和病房、教学建筑中的教学用房当位于走道尽端时,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 设置 1 个疏散门:
疏散出口门应为平开门或在火灾时具有平开功能的门,且下列场所或部位的疏散出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1)其他建筑中使用人数大于60人的房间或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大于30人的房间; (2)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 (3)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门。 (4)建筑内的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173.封闭楼梯间适用范围
①多层医疗建筑、旅馆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②设置歌舞与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多层建筑; ③多层商店建筑、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④6 层及以上的其他多层公共建筑。 ⑤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10m 或≤2 层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⑥建筑高度不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174.防烟楼梯间适用范围
①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②地下层数为 3 层及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175.百人净宽度指标(m/百人)
176.最小疏散净宽度
(1)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0.80m; (2)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1.1m; (3)净宽度大于 4.0m 的疏散楼梯、室内疏散台阶或坡道,应设置扶手栏杆分隔为宽度均不大于 2.0m 的区段。 (4)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的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4m。
177.疏散距离指标
178.灭火救援窗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 2 个; (2)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 (3)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1.0m,当利用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 0.8m; (4)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时,应选用安全玻璃; (5)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
179.消防电梯设置范围
下列建筑均应设置消防电梯,且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 1 部: (1)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 (2)5 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4)除轨道交通工程外,埋深大于 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180.消防电梯设置要求
1.除仓库连廊、冷库穿堂和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外,其他建筑内的消防电梯均应设置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专用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m²,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 2.4m。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0.0 ㎡;住宅建筑,不应小于 6.0 ㎡。 (3)前室或合用前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应为甲级防火门。除兼作消防电梯的货梯前室无法设置防火门的开口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外,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墙等方式替代防火隔墙。 2.消防电梯井和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与相邻井道、机房及其他房间分隔。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 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 10L/s。 3.消防电梯应能在所服务区域每层停靠;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 800kg。 4.电梯的动力和控制线缆与控制面板的连接处、控制面板的外壳防水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IPX5; 5.在消防电梯的首层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供消防救援人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电梯轿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