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五章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
一造计价第五章,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详细的总结了合同价款调整,工程总承包和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工程合同价款支付及结算。
编辑于2023-03-12 16:47:47 浙江省第五章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 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
第1节 合同价款调整
法律法规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基准日的确定
目的:合同中约定,合理划分双方的合同风险
基准日之前的风险承包人承担,报价时应考虑 基准日之后的风险发包人承担,有经验的承包人招投标阶段预测不了
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
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时间:合同履行期间,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
处理:应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除外:如有关价格(如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惩罚延误者,少获得钱): ★ 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 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工程变更类
工程变更
注意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出并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的任何改变
变更指令发出后,应迅速落实指令,全面修改相关的各种文件
承包人也应当抓紧落实,如果承包人不能全面落实,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变更的范围
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方法
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根据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与变更项目之间的关系确定
有适用项目:变更导致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15%, 采用“已标价清单项目”的单价
没有适用,但有类似: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没有适用、没有类似
承包人提出单价或总价
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没有适用、没类似, 且造价信息缺价的
承包人提出单价或总价
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
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一分为三)
承包人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
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 【注意】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实际调整,不得浮动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
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分摊的管理费、利润
工程费用=综合单价×工程量
项目特征不符
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
工程量清单缺项
责任在发包方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按变更事件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 情况1: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事件中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 情况2: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偏差
概念:工程量偏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招标工程量清单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以下原则)
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例P7-8)
当工程量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 ■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调低;(量增加,价调低) ■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调高(量减少,价调高)
总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 ◆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 ◆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计日工
计日工费用的产生
发包人通知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不能拒绝)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以下内容复核(工作、人、材、设备):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计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
计算:签证报告核实的数量×已标价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
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变更商定
列入进度款支付
物价变化类
物价波动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例P13)
价格调整公式
P0——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分子Ftn:现行价格指数,指根据进度付款、竣工付款和最终结清等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分母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28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权重的调整: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惩罚延误者)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例P17)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按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
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单价跌幅以投标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实际价格,且上涨 (大)基准单价 (小)投标材料单价 实际价格,且下跌
如果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涨幅以投标价为基础,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实际价格,且上涨 (大)投标材料单价 (小)基准单价 实际价格,且下跌 实际结算单价=投标报价±调整额
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与基准单价相等,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不答复,视为认可
施工机具台班单价的调整。超过一定范围时,按照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暂估价
工程索赔类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暴动、爆炸、罢工、地震等
工期延误的处理
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期顺延、承包商只承担自身的人员伤亡和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
费用损失的承担原则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实体归甲方)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人员伤亡、机械各自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甲方要求归甲方)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实体归甲方)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与误期补偿
误期赔偿按比例扣减: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或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部分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或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例:单项工程Ⅰ 600万,单项工程Ⅱ 400万,每延误一个日历天应赔偿2万元,单项工程Ⅱ延误10天,合同价款支付? 1000-(2-2×60%)×10=992万元
索赔
索赔的概念及分类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而向对方提出工期和(或)费用补偿要求的行为
依据和前提条件
依据
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最关键和最主要的依据,施工中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
法律法规
国家制定的法律依据
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作为索赔依据,但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标准、规范、计价依据
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非强制性标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各种凭证
索赔事件遭受费用或工期损失的事实依据,反映了工程的计划情况和实际情况
成立的条件
已造成了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
是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发生的
承包人已经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28d)、索赔报告(28d)及相关证明材料
【总结】损失存在→非己原因→走程序
费用索赔的计算
组成
人工费
额外工作、加班、法定人工费增长、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效降低、非承包商原因窝工和工资上涨费
特殊:在计算停工损失中人工费时,通常采取人工单价乘以折算系数计算
材料费
增加的材料费、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期间上涨费和超期储存费。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款项内
施工机具使用费
增加额外工作,非承包人原因的降效、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错误或延迟导致的停滞
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
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 不能按照台班费计算:
自有时,按台班折旧费、人工费和其他之和计算
租赁时,按照台班租赁费加每台班分摊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计算
现场管理费
包括新增工作及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通信费、交通费 计算:索赔的直接成本费用(人材机)×现场管理费率
总部管理费
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承包人向公司总部提交的管理费
1)按总部管理费的比率计算 总部管理费=(直接费索赔额+现场管理费索赔额)×总部管理费比率(%)
2)按已获补偿的工程延期天数为基础计算 先求出分摊的日管理费×延期天数
保险费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承包人必须办理工程保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延期手续,而增加的费用
保函手续费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
利息
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利息;发包人迟延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发包人错误扣款的利息等。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变化】
利润
一般来说,依据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给予利润补偿的索赔条款,承包人提出费用索赔时都可以主张利润补偿。索赔利润的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
分包费用
发包人原因导致分包工程费用增加时,分包向总包索赔,索赔款应列入总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款项中
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实际费用法(分项法)
总费用法(总成本法):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
修正的总费用法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合理。修正的内容包括: (只考虑受影响的时间和工作)
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只计算受到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
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工期索赔的计算
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
可原谅工期: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
不可原谅工期: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非关键工作延误超过了总时差)
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直接法
如果某干扰事件直接发生在关键线路上,造成总工期的延误,可以直接将该干扰事件的实际干扰时间(延误时间)作为工期索赔值
比例计算法
如果某干扰事件仅仅影响某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要分析其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比例计算法
已知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延期时间
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
比例计算法虽然简单方便,但有时不符合实际情况,而且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删减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赔
网络图分析法
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延误的时间为索赔的工期
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索赔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可以用于各种干扰事件和多种干扰事件共同作用所引起的工期索赔
共同延误的处理
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称为“共同延误”
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
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承包人的工期延长及经济补偿
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补偿工期,很难获得费用补偿
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无补偿
其他类
主要指现场签证: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或其授权现场代表(包括工程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或其授权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现场签证的提出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现场签证的价款计算
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报告中仅列明完成的数量
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当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的数量及其单价
承包人计算价款,报发包人确认后,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现场签证的限制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现场签证表: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表→监理工程师复核→造价工程师复核→发包人审核
第3节 工程总承包和国际 工程合同价款结算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调整
变更
变更的提出
发包人指示变更。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变更估价原则
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 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没有适用但有类似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
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的,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 ,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暂估价
暂估价项目的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暂列金额
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发包人指示变更
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 、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或百分比计算)
计日工
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物价波动
通用合同条件采用价格指数方式调整合同价格,发承包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法律变化
合同价款的结算
预付款(预付款担保)
工程进度付款
人工费的申请 :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扣除已支付的人工费金额
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根据合同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的两倍支付利息。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质量保证金方式
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原则上采用这种)
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①按合同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②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③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最终结清
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 ,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国际合同价款的结算 (2017年版《施工合同条件》为例)
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
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的权利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有权依照变更程序的规定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应当受变更指令的约束并毫不迟延地立即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附具详细的证明资料:
①基于工程的范围和性质考虑,该项变更工作是不可预见的
②承包人不能便利地获得实施该项变更所需的货物(包括承包人的设备、材料、永久设备、临时工程等)
③该项变更会严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健康、安全及保护环境义务
收到承包人的书面通知后,工程师应当做出取消、确认或修改变更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工程变更的范围
删、改、增
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变化(但此类变化不一定构成变更)如风险范围内
承包人不应对永久工程做任何更改或修改,除非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
工程变更的程序
分类:工程师指令的变更、承包人建议的变更,不论何种变更,都必须由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
工程师指示变更
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28天内提交实施计划及建议→商定或做出决定
与1999年版《施工合同条件》不同的是,在明确构成工程变更的情况下,承包人当然享有工期顺延和调价的权利,无须再依据索赔程序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建议的变更
工程师征求承包人的建议(被动)
承包人提交建议书的,建议书的内容与工程师指示变更程序中的要求一致
承包人拒绝提交建议书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建议书后,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说明其是否批准承包人的建议
承包人在等待答复期间,不得延误任何工作
如果工程师未批准承包人的建议书,不论其是否提出意见,承包人因提交建议书所产生的费用,有权依据索赔程序要求业主支付
承包人基于价值工程主动提出的建议(主动)
如果承包人认为其建议被业主采纳后能够缩短工程工期,降低业主实施、维护或运营工程的费用,能为业主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价值或者为业主带来其他利益,那么他可以随时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书面建议。承包人应自费编制此类建议书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建议书后,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说明其是否批准承包人的建议。工程师在做出答复前应当征求业主同意。承包人在等待答复期间,不得延误任何工作
工程师与双方当事人就工期顺延与合同价格调整进行商定或做出决定时,还应考虑专用条款中关于此项建议的获益(如果有)、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担的约定
如果由工程师批准的建议包括对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的改变,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应当由承包人自费完成该部分工程的设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变更工程估价
有规定,用明确规定的费率或价格
无明确规定,适用类似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无明确规定、无适用,重新确定费率或价格(无利润率,5%)
价格调整
工程量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当某项工作的工程量变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对该项工作的估价应当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
该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变化超过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规定工程量的10%以上
该项工作工程量的变化与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相对应费率或价格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0.01%
工程量的变化直接导致该项工作的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
该项工作并非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固定费用”和其他类似涉及单价不因工程量的任何变化而调整的项目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法律变化导致费用增加的,承包人有权向业主提出顺延工期和(或)支付费用的索赔
由于法律变化导致费用减少的,业主有权向承包人提出减少合同价格的索赔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2017年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将该调价公式从通用条款删除,放入专用条款的“费用指数报表”中,供双方当事人选用
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可以调整的部分,其费用的任何涨落均不给予补偿,并被视为已经包含在中标合同金额内。同时规定,此调价公式不适用于基于实际费用或现行价格计算价值的工程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进行价格调整时应当选择下列指数或价格中对业主有利的指数或价格: ①工程竣工时间届满前第49天适用的各项指数或价格; ②现行指数或价格
暂定金额引起的价格调整
仅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相应地调整合同价格。支付给承包人的此类总金额仅应包括工程师指示的且与暂定金额有关的工作、供货或服务的款项
计日工引起的价格调整
对于数量较少的、偶然发生的零星工作,工程师可以指示按照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此类工作应按计日工报表以及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估价。如果合同中没有计日工报表,则不能适用计日工条款
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结算
预付款
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应当自费取得一份金额和货币与预付款相同的预付款保函并提交给业主,同时将副本提交给工程师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应当以报表的形式提交一份预付款支付申请
预付款支付证书 : 工程师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以及承包人的预付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签发预付款支付证书
预付款的支付 : 业主应当自收到预付款支付证书后21天内(专用条款“合同数据”中另有规定的除外),将预付款支付证书中开具的金额支付给承包人
预付款的扣还。按以下方法扣还:
当期中支付证书中的累计支付总额(不包括预付款以及保留金的扣留与返还)超过中标合同金额减去暂定金额之差的10%时,开始扣还
每次扣还的金额为每份期中支付证书金额(不包括预付款以及保留金的扣留与返还)的25%,直至还清全部预付款。扣还的货币及比例与支付预付款时相同
工程材料和设备款的预付
预支的条件
对承包人的要求 : 承包人已经完整保存了各种记录,并且可供随时检查;承包人提交了购买材料和设备并将其运至现场的费用报表,并附相关的证明文件
对材料和设备的要求
对于装运后付款的材料和设备,要求其已经运至工程所在国,并正在运往现场的途中;承包人还应提交由业主接受的银行并按业主规定的格式开具的无条件银行保函(保函的金额应等于根据应付的预支总额),该保函的有效期应一直持续到此类材料和设备运至现场并妥善存放而且承包人采取防护措施为止
对于运至现场后付款的材料和设备,要求此类材料和设备已经运至现场并妥善存放,而且承包人已经采取了防护措施
材料和设备款的预支
工程师确认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符合预支条件后,应当根据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相关文件确定此类材料和设备的实际费用(包括运至现场的费用),期中支付证书中应增加的款额为该费用的80%
预支材料和设备款的扣还
当已预付款项的材料和设备用于永久工程,并且构成永久工程合同价格的一部分后,工程师应当从承包人到期应得款内扣除预支的款项,扣除金额与预支金额的数额相等
期中支付
申请期中支付
期中支付证书的签发
业主收到履约保函且承包人任命承包人代表之前,不得开具任何支付证书或支付任何款额
期中支付证书。工程师应于收到承包人的期中支付申请报表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向业主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并将副本送达承包人
期中支付证书的扣发。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如果支付证书中的数额(在扣除保留金及其他应扣款额之后)小于专用条款“合同数据”中规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如果有此规定时),则工程师有权扣发期中支付证书。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业主的支付
业主应当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支付报表和证明文件后的56天内,或者业主收到期中支付证书的28天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中开具的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到付款,承包人有权就未付款额自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月计算复利,收取延误支付期间的融资费用
保留金的返还
返还时间
工程竣工后返还。工程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将保留金的前一半列入其支付报表中
缺陷通知期满后返还。在最后一个缺陷通知期届满后,承包人应立即将保留金的另一半列入支付报表
保留金的扣发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支付报表后,应当在下一期的期中支付证书中明确应予返还的保留金款额。但如果承包人还有任何扫尾工作需要完成,工程师有权在该项工作完成前,扣发完成该工作的估算费用
最终结清
最终报表
提交最终报表草案。在收到履约证书后56天内,承包人应按照与之前申请期中支付报表同样的格式,向工程师递交最终报表草案
提交最终报表
结清单
最终支付证书的签发。在收到“最终报表”或“部分商定的最终报表”及结清单后28天内,工程师应向业主签发一份最终支付证书
第2节 工程合同价款支付及结算
工程计量
原则
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予计量。即工程必须满足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等合同文件对其在工程质量上的要求,同时有关的工程质量验收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满足合同文件对其在工程管理上的要求
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计量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范围与依据
范围
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变更所修订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量)
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各种费用支付项目,如费用索赔、各种预付款、价格调整、违约金等(费)
依据
工程量清单及说明;合同图纸;工程变更令及其修订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条件;技术规范;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质量合格证书等(对“量”有影响的)
方法
可按月计量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计量周期合同中约定
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承包人完成应予计量的工程量,出现招标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变更增减等,应按履行合同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总价合同
清单方式招标形成:同单价合同
预算发包: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变更除外
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预付款及期中支付
预付款
支付
时间:在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
目的:用于购买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和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的价款
百分比计算法:签约合同价(扣暂列金额)的10%-30%
公式计算法:工程预付款数额=年度工程总价×材料比例(%)/年度施工天数×材料储备定额天数
年度施工天数365天
材料储备定额天数:材料在途、加工、整理、供应间隔天数、保险天数等 (在家整公宝)
扣回
按合同约定:从每次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回预付款,合同完成前逐次扣回
起扣点计算法
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
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减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该方法对承包人比较有利,最大限度地占用了发包人的流动资金
预付款担保
保证自己正确合理使用预付款并及时偿还所提供的担保
提供时间:签订合同后,承包人领取预付款前
主要形式:银行保函(其他形式也可,如担保公司担保、抵押担保)
金额:与预付款等值,预付款逐月从进度款中扣除,预付款担保的金额也逐渐减少
有效期: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致有效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
时间:开工后的28d内
金额:不低于当年的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不按时支付的处理:承包人可催告;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期中支付-进度款的结算支付
进度款支付周期与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一致
期中支付价款的计算
已完工程的结算价款
已标价清单中单价项目价款=计量确认的工程量×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发生调整,按双方确认的综合单价计算
已标价清单中的总价项目价款=安全文明施工费+本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金额
结算价款的调整
增加:现场签证+索赔金额(发包人确认的)
扣除:甲供材,按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
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不低于60%,不高于90%
期中支付的文件
承包人:回忆过去,诉说现在
竣工结算
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所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合同价款的计算、调整和确认。分类:单位、单项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
编制
提交
承包方约定期限内提交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发包人催告后仍未提交竣工结算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承包人不作为,发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应认可)
编制依据 : 规范、合同、双方确认的、设计文件、投标文件
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
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下的计价原则:【总体原则】按约定(规定)计算,发生调整的,以双方确认金额调整(不存在不允许调整的金额)
单价项目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如发生调整,以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总价措施项目
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
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规定计算
其他项目
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暂估价按规定计算
总承包服务费依据合同约定计算
索赔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事项和金额计算
现场签证费用依据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规费税金
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计算
总价合同
合同总价基础上,对约定调整的内容及超过约定范围的风险因素进行调整
单价合同
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综合单价应固定不变
按合同约定计量,并按实际完成的量计量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应直接进入结算
审核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质量争议工程的竣工结算 (看是否验收投入使用)
竣工结算款的支付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缺陷责***的确定
概念 : 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
期限 : 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 : 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约定竣工验收的 :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及返还
预留
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以银行保函替代质量保证金的,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管理及使用
返还(14d)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核实,无异议,按约定返还
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核实后14天内退还。逾期未退还,承担违约责任
收到申请14天内不予答复,催告后14天内仍不答复,视同认可申请
最终结清
缺陷责***终止后,全部工作完成并合格,结清全部款项
最终结清时,承包人被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工程修复费用,承包人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和专用条款约定办理
承包人有异议,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
解决途径
和解
调节
仲裁、诉讼
仲裁协议的内容 : 人、事情、有意思
处理原则
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 (不具备资质、违法违规)
情形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无、超越、借资质)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施工合同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处理 (验收合格应付款,(不合格)给二次机会)
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若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
修复后,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形
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照有效合同处理
劳务分包不算违法分包
发包人能办手续但不办,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想折价付钱)
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
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原则:利息支付看约定,垫资不约定同欠款
发包人引起质量缺陷的价款纠纷处理
其他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的处理
由于价款纠纷引起的诉讼处理
工程造价鉴定
概念
业务受理: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委托
鉴定内容: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鉴定项目的委托及终止
鉴定项目的委托
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的目的、范围、事项和鉴定要求、委托人的名称等
鉴定机构可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并书面函复委托人
鉴定机构、具体鉴定人的回避
鉴定机构
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
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鉴定机构未自行回避的,且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鉴定机构回避的,由委托人决定其是否回避,鉴定机构应执行委托人的决定
具体鉴定人
有利害关系,当事人应自行回避;未自行提出,委托人要求其回避,不回避可撤销鉴定
不予接受委托,鉴定机构可终止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组织
鉴定人的配备
应指派满足鉴定项目专业要求,具有相关项目经验的鉴定人
鉴定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但是,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非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人员作为辅助人员,参与鉴定的辅助性工作
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指定2名及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
对争议标的较大或涉及工程专业较多的鉴定项目,应成立由3名及以上鉴定人组成的鉴定项目组
鉴定期限
1314680 , 临界点从低
出庭作证
应当依法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出庭作证时,应当携带鉴定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专业技术职称证等,在委托人要求时出示
未经委托人同意,拒不出庭作证,导致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的,应当返还
鉴定依据
③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发承包方)
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鉴定人应当告知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委托人提出申请,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准许延期
争议鉴定方法
【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鉴定人不能做决定,提请委托人决定或者提出建议;如委托人也不明确,按照不同的约定条款分别做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
合同争议的鉴定
委托人认为: ①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②鉴定项目合同无效的,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
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约定条款前后矛盾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条款
委托人暂不明确的,鉴定人应按不同的约定条款分别做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证据欠缺的鉴定
鉴定项目施工图(或竣工图)不齐或缺失:
建筑标的物存在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计算工程量做出鉴定
建筑标的物已经隐蔽的,鉴定人可根据工程性质、是否为其他工程的组成部分等做出专业分析进行鉴定
建筑标的物已经消失,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对不利后果的承担主体做出认定(责任方),再根据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计量争议的鉴定
以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计量。但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计量规则的除外
一方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认的某一工程项目的计量结果有异议的
仅提出异议未提供具体证据,按原计量结果进行鉴定
提出异议又提出具体证据的,应对原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到现场复核,按复核后的计量结果进行鉴定
计价争议的鉴定
费用索赔争议的鉴定
当事人因提出索赔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就索赔事件的成因、损失等做出判断,委托人明确索赔成因、索赔损失、索赔时效均成立的,鉴定人应运用专业知识做出因果关系的判断,做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工程签证争议的鉴定
合同解除争议的鉴定
工程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价款结算发生争议,如送鉴的证据满足鉴定要求的,按送鉴的证据进行鉴定;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或核对,会同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鉴定:
①清点已完工程部位、测量工程量
②清点施工现场人、材、机数量
③核对签证、索赔所涉及的有关资料
④将清点结果汇总造册,请当事人签认,当事人不签认的,及时报告委托人,但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⑤分别计算价款
鉴定意见书
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项目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当事人相互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妥协性意见应纳入确定性意见,但应在鉴定意见中予以注明。重新鉴定时,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妥协性意见,除当事人再次达成一致同意外,不得作为鉴定依据直接使用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向委托人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不得载有对案件性质和当事人责任进行认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