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学习笔记分享!这份思维导图梳理了《初级经济法》第三单元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主要知识点与考点,内容包括支付结算概述、银行结算账户、支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票据基础知识这几个方面。考试复习必备,分享给大家。
编辑于2019-05-02 07:54:49支付结算制度
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概念
行为
支付结算的主要工具
三票一卡
汇票
本票
支票
银行卡
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
汇兑
委托收款
支付结算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银行不垫款原则
除银行承兑汇票
支付结算基本要求
关于存款账户
统一规定印制
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保密维护、不得查询
关于票据和结算凭证
合规规定
伪造、变造规定
伪造(公章无中生有)
变造(除公章外,歪曲事实)
更改规定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
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签章规定
签章(签名or盖章)
单位、银行——法人+个人
个人——个人
填写规定
准确清晰
收款人名称
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出票日期
必须中文大写
防止变造
在前面加零
月为壹、贰、壹拾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
在前面加壹
日为”拾壹“至”拾玖”
小写填写,不受理;大写未按要求,可受理,但损失由出票人承担
金额
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人民币符号
银行结算账户
种类
单位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注:个体工商户纳入
个人
三类
零余额账户(特殊)
可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开立
实名、自主开立
提出申请
申请书要加盖单位和个人公章(变更、撤销也一致)
申请审查
核准制
核准对象
基本存款、除注册验资外临时存款、预算单位专用存款 合法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资金结算账户
核准时段
央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备案制
备案对象
一般存款、除注册验资外临时存款、其他专用存款、个人存款
审查时段
开户银行应于开户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向央行分支行报备
变更、撤销则需在2个工作日内向央行分支行报备
审核发证
开户许可证有正本副本之分,正本由申请人保管、副本由开户银行保管
账户使用
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可使用,除注册验资的临转基和借款转存的一般账户外
变更
变更事项
账户名称、单位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
提出申请
改名
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其他两项
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出具证明
填写申请书
签章
撤销
撤销对象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的
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因迁址而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其他原因
注:未清偿完债务则不能撤销
撤销审核
撤销手续
提出申请
填写申请书
签章
办理撤销
顺序撤销
一般、专用、临时、基本(与开户顺序相反)
重点
应撤而未撤
银行通知,自通知之日30日内办理,逾期视为自愿
新规定
对基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实行面签制度
各类银行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开户申请人
个人、临时、级别、非独立核算不能开立
重点:单位、异地常设机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幼儿园、招待所、食堂) 其他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
使用
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
一般存款账户
开户申请
支票
种类
转账支票
现金支票
普通支票
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出票
签发
必须记载事项
支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授权补记事项
支票金额(只能由出票人授权收款人补记)、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不可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
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空头支票
央行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索取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提示付款
时间:出票日起10日
途径: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委托收款手续:委托收款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开户银行名称),支票和进账单报送给开户银行 )
现金支票手续:提示付款时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个人证件,并在支票后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
重点
付款人应当付款的要素
从票面形式要件上看,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且按期提示付款
出票人在票面上使用了预留签章
出票人在付款处的存款有足够的金额
银行本票
种类
可用于转账
注明现金字样可以取现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签发现金本票
出票
手续
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银行受理并收款签发本票
必须记载事项
银行本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注:不包括付款人名称
付款
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2个月
退款
基本当事人
出票银行和收款人
商业汇票
使用范围
单位或组织,个人不能使用
到期日
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
无需承兑
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
见票后定期付款
自出票日起1个月
逾期
丧失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
提示付款
一般为汇票到期日起10日
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
承兑银行向出票人收取票面金额的千分之五手续费
付款
汇票到期日款项不足则按照每天千分之五计收利息
银行承兑汇票与银行汇票的比较
金额灵活性不同
汇票灵活性更强
地位不同
银行承兑汇票中存款人也是当事人
资金获取速度不同
委托收款行处理方式不同
融资功能不同
汇票见票即付,不可以办理贴现质押
商业承兑汇票
出票和承兑
出票人可以是收款方、付款方
付款
委托付款银行如果付款人款项不足只需发出未付款申请书,无需垫付
贴现
本质
背书转让给银行
条件
票据未到期
未记载不可转让
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持票人与前手或出票人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利息计算
票面金额-贴现日到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
异地再加三天
收款
不获付款
追索前手
直接扣款
银行汇票
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可用于转账
现金字样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现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应当均为个人
出票
基本流程
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
受理申请书、收款、签发银行汇票、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申请人将上面两项给收款人
记载事项
银行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出票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实际结算
金额剩余应退给申请人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背书
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现金银行汇票不可以转让,支票类似
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时需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见票即付,自出票日起1个月
退款和丧失
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
汇票丧失可凭借法律出具的证明请求付款
退款和丧失跟出票银行打交道,代理付款行概不处理
票据当事人
出票银行和收款方
票据基础知识
票据特征
完全有价证券
设权、提示、交付、缴回
文义证券
票据记载内容
无因证券
不必问持有原因
金钱债权证券
只能换钱
要式证券
有格式要求
流通证券
可以背书转让
票据功能
支付、汇兑、信用、结算、融资
票据行为
出票
记载事项表p154
出票日期
金额
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同时记载并一致
名称
单位和银行必须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背书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
背书人签章、委托收款或质押的字样
可以补记
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补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对记载
背书日期
背书连续
见p156三种情况
附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所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
部分背书
无效
限制背书
记载了“不得转让”则生效,转让则前手不必承担保证责任
承兑
付款人应在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
承兑字样、签章
相对记载
承兑日期;若未记载则为3日最后一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则 需要记载付款日期
附条件承兑
视为拒绝承兑
提示承兑期限
保证
保证主体
国家机关,公益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无效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
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
另立合同或条款不属于票据保证
相对记载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
未承兑则是出票人
已承兑则是承兑人
未记载保证日期
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附条件保证
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足额付款
两人以上,保证人之间也有连带责任
追索权
清偿债务后可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追索
票据权利
提示付款
追索权
到期前的追索
拒绝承兑
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
承兑人、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承兑人或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不分顺序,可同时追索
追索金额
本金+利息+费用
丧失的补救
挂失支付
对象
已承兑的汇票
支票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不再止付
公告催告
主体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票人
效力
一般为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
普通诉讼
时效
远期汇票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
自出票日起2年
支票
自出票日起6个月
对一般前手
首次追索
自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起6个月
再追索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过时权利消灭,但保留民事权利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