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船舶物权
《海商法》专业课程中关于船舶物权的相关知识,船舶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对船舶行使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通常包括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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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物权
船舶优先权 Maritime Liens
概念
第二十一条 优先权的概念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点
法定性
所有内容;主体、客体、行事方式.......均只能由法律规定
从属性
秘密性
不以协议、登记或占有为成立要件,主债权产生即产生
附随性
类似于抵押权的追及性,不因船舶所有权转让而消失 ——“跟船不跟人”
灵活性
法定期限内,权利人可随时行使
优先性
有担保的物权优先于无担保的物权
第二十五条: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
第二十三条 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取得
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即产生
转移
第二十七条 优先权转移 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
消灭
第二十六条 优先权不灭原则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优先权消灭 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主债权消灭
因接受其他形式的担保而不能行使
因法院公告的权利登记期限届满而不能行使
因责任人设置责任限制基金而不能行使
(狭义)船舶留置权 Possessory Lien of Ships
第二十五条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权利主体限于造船人、修船人
权利客体限于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的船舶
作为留置物的船舶不必须是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船舶
一般须通过法院拍卖实现二次效力
积极要件:法律规定情形出现即产生
消极要件:当事人未在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
丧失对船舶的占有
物权消灭
所担保的债权消灭
权利人接受另行提供的担保
延展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的清偿期
船舶抵押权 Mortgage of Ships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概念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不可分性
在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 船舶抵押权人得就作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物上代位性
第二十条 抵押权消灭 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 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争议:船舶抵押权的效力是否及于损害赔偿金和征收补偿金?
追及性
公示性
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只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 第十三条 抵押权登记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意定性
第十二条 抵押权设定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限定性
行使方式的限定,根据第十一条规定, 相较于物权法中变价、折价、拍卖,海商法仅规定了拍卖
书面合同
独立的抵押合同
主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转让
第十七条 禁止转让 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第十八条 抵押权转移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第二十条 抵押权消灭 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抵押权的行使
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
抵押期限届满
抵押权人放弃其权利
混同
船舶所有权
主体
权利主体:船舶所有人(自然人、法人)
义务主体:除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
客体
《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
对于不符合《海商法》定义或规定的船舶, 原则上不能成立船舶所有权,而只能成立民法规定的一般财产所有权
内容
积极权能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消极权能
排除他人非法干涉
公示
登记对抗主义
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种类
单独所有
共有
第十条 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我国民法关于共有的一般规定均适用于船舶的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