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物权总论
根据《中国民法学》章节内容结合课堂引用法条整理归纳,内容条理清晰,利于复习回顾,希望这份脑图会对你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3-10-03 15:39:44 重庆物权总论
物权法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含义:物权的类型,各物权的内容、取得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权利。《民法典》116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种类强制,当事人无权自己创设新的物权类型,例如不动产质权、不动产留置权。 (2)内容、效力法定,366条,369条。 (3)变动强制法律规定物权发生的方式即公示方法法定,209条、224条。
物权法定的原因: 1、物权的性质决定了物权法定,【物权为支配权,具有绝对性,优先性,排他性和追及性,因此物权是民事权利中效力最强的权利,不能允许自由创制。】 2、物权法的调整对象需要物权法定,【调整对象即物的归属关系和财产利用关系是一个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直接反映社会的所有制关系。】 3、商品交换期待物权法定。【便捷物权交易】 4、物权法定便于物权公示,【403条,由法律规定统一的公示方法,赋予该公示方法普遍的社会信赖。】
法定的物权种类
1、法定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种物权所包含的物权种类】
2、自物权与他物权【以物权主体是否为物的所有人为标准进行分类】: (1)自物权【196条】:是物的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即所有权。 (2)他物权:物的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意思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又称限制物权。
二者区别: 1、自物权:自主物权、原始物权、有弹性力,恢/回复力【即自物权因自身全权能的分离而受限制,当外部对自物权限制解除后,自物权将重新恢复到其未受限制之前的圆满状态。】、完全物权、无期限物权; 2、他物权:他主物权、派生物权、不具有弹性,恢复力、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
区分意义:当自物权与他物权并存于一物时,他物权效力优先于自物权。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力物权【以物权客体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1、动产物权的客体为动产,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 2、不动产物权的客体为不动产,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等。 3、权利物权的客体为权利,包括权利质权和权利抵押权。 【区别在于:1、物权种类不同;2、公示方法不同。】
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以物权人对他人之物的支配内容和方式为标准对他物权进行的进一步分类】: (1)用益物权: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323条】。 (2)担保物权: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386条】。
二者区别:【1】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2】用益物权的行使一般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则依种类不同部分是占有,有的不是如不动产抵押权。【3】用益物权没有 而担保物权有物上代位性。【4】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一般为不动产,对他人动产的利用通常是通过设立债权关系完成的,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5】用益物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对物为使用收益,用益物权本身可以转让或为担保的标的;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担保物权人只能就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不能对物本身为使用收益。【6】用益物权一旦设定,权利人即可为实现用益目的而对他人之物为使用、收益。但担保物权只能在被担保的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始得实行,其目的实现的时间系于将来。
5、主物权与从物权【以物权有无从属性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从物权【380、393条】则从属于主权利而存在,且其效力受主权利的影响。 6、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以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前者基于当事人意思而发生,后者【807条】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如留置权、法定的优先权。 7、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以物权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为标准而进行的区分】:特别物权:由特别法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如采矿权、树木采伐权等【329条】(有需要书上细看)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一、违反法定的物权种类:若当事人意欲通过法律行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则不能产生创设物权的法律效果。若法律行为符合某一债权行为的有效要件,可让其发生债权法上的效果【法律行为转换原理】。 若无其他无效事由,可产生合同效力 215条。
二、违反法定的物权内容:1、剔除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那部分内容,剔除之外的部分仍直接发生当事人约定的物权的后果,如流质、流押条款【401条】。 2、当事人约定的内容与申明创设的物权不相吻合,但与另一物权的内容不相抵触,只要不违反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的真实意图,也可运用民事法律行为转换原理,使其发生另一物权的效力。
三、违反法定的物权转移或创设方式:若当事人意图以违反法定的方式创设或移转物权,不发生物权创设或移转的效力。
公示公信原则
第一、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的存在和变动须以法定的可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对世性、排他性) 【公示的基本形式】:【1】动产物权,占有(静态)和交付(动态224条);【2】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登记生效主义209条、214条、216条、217条) 【3】《民法典》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本登记与预备登记,预备登记即 1、预告登记、 2、异议登记:《民法典》第220条第2款、《物权编解释(一)》第3条之规定,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220第2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因此,异议登记失效不会影响当事人的起诉权。
预告登记,《民法典》211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时,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在预告登记完成后,未经预告登记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
我国物权登记的效力区别:【1】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349条、居住权368条、不动产及不动产用益物权抵押权、权利质权(没有凭证)。【2】登记对抗主义:债权合同生效时即设立了物权,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地役权(374条)、动产抵押权(403条)。【3】免予登记:209条第2款: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
动产物权的公示:【占有与交付】:
【1】交付:主观上要有交付的合意;客观上要有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的移转。【2】动产交付制度:(1)现实交付:直接交付标的物[包括通过占有辅助人而为的交付];(2)观念交付:简易交付226条、指示交付227条、拟制交付910条、占有改定228条(如先卖后租:借用、保管、租赁) 【3】注意:占有改定是交付的一种形式,存在两个合意分别是:A转让的合意;B出让人继续占有的合意。一般表现为保管、借用等;占有改定场合下,买受人的所有权缺乏直接占有的公示外观,若其后出卖人擅自出卖,构成无权处分行为,买受人的所有权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4】在占有改定,物权变动实际上仅凭当事人的意思,缺乏外部的物质形式,故其很难发挥公示物权变动的作用,占有改定不发生善意取得与质权设立的效果。
【2】占有的分类:【1】直接占有:权利人对物进行的直接管领和控制。“具有权利外观,产生公示的作用”;间接占有:权利人不对物进行的直接管领和控制,而仅仅依与直接占有人的法律关系而对物拥有的间接控制力的占有。如占有改定等。“不具有权利外观,不产生公示的作用。”【2】自主占有“公示的是所有权”;他主占有“公示的是以占有为基础的权利”#在不能确定自主占有还是他主占有时,推定为自主占有(保护对权利外观的信赖)。
第二、公信原则: 【1】含义:指对于因信赖虚假公示而为物权变动的主体,将公示的权利关系按真实的权利关系处理,使形式与真实的权利关系相分离,并发生独立的法律效力。【作用:治愈物权变动中的权利瑕疵,打破事实上存在的物权关系,使物权的取得无中生有,实质在于因公示的瑕疵即权利外观与真实情况发生冲突时,法律上以权利外观代替权利实体,为了实现交易安全。】 【2】善意取得制度311条——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或者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第一、构成要件:(1)让与人须是具备公示权利外观(信赖依据)的无权处分人。(2)无权处分人的权利外观因真权利人的原因产生——占有委托物:如租赁物、保管物、借用物、运输物;【注意:盗窃赃物、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P307、P306均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以合理价格转让且该法律行为符合有效要件。(4)受让人<包括其代理人或辅助人>善意+无重大过失(《物权编解释(一)》15条、16条、19条)。(5)受让人已完成物权变动公示(登记/交付)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基于法律规定取得的所有权。313条) 2、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可向无处分权人请求311条2款(责任竞合186条)(1)如有合同,违约责任;(2)侵权损害赔偿;(3)返还不当得利;(4)向其他因过错导致其物权丧失的人索赔(登记机构等 222条)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1】概念: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取得)、变更和消灭(丧失)。物权在特定主体间发生,谓之物权的取得。 【2】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事实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二、物权的取得:指物权就特定主体而发生。以物权是否基于他人权利与意志为标准,区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所有权取得方式:法律行为(继受取得)+特别规则(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特别规则:先占、天然孳息、劳动生产、善意取得、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无人继承的遗产、所有人不明的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添附、征收、税收、国有化、没收
添附:指基于某种原因(合意、事实行为、事件)致使不同所有人的物因附和、混合、加工而形成不可分割(非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费用过大)或具有新质的物之事实状态。【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人的原则处理 #322条】
添附规则【附合、混合、加工】
1、附合(原先各物仍可识别)
(1)不动产+动产
添附物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
(2)动产+动产
2、混合(原先各物不可识别)
【1】添附物归主物所有人所有
【2】添附物归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所有
【3】添附物按原物价值按份共有
3、加工(人的劳动+他人之物=增加物的价值)
1、一般由原材料人所有
2、但加工后新增的价值大于原材料时,可归加工人。
概念: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与意志而取得物权。=基于法律规定或事实行为取得物权。#曾经存在于该物上的原有权利因原始取得而消灭,如313条。
继受取得/法律行为:合同(买卖、互易、赠与等)、继承(遗嘱)或受遗赠
依他人既存的权利或意志=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物权。 (1)移转继承:原物权人以一定的法律行为将自己的物权完整地转移给他人。如买卖、遗赠、遗嘱继承等。 (2)创设继承:所有权人在自己的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因为是依他人既存的权利或意志取得,所以继受取得者原则上应承受原权利上的分担。如725条、406条。
三、物权的消灭
相对消灭:物权与原主体分离而归于新主体=物权主体的变更。如买卖、赠与等。
绝对消灭:物权与特定主体分离,而他人又没有取得其权利。
1、标的物灭失:担保物权标的物灭失后,担保物权不消灭,其效力延伸到赔偿金、补偿金,即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390条。 2、约定或法定的存续期间届满。如地役权到期、居住权、419条。 3、因法定原因被撤销。如建设用地闲置2年无偿收回。 4、担保物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 393条。 5、物权人抛弃其物权。但若物权的抛弃可能损及第三人利益的,则不可抛弃。132条。 6、物权的混同。指同一物上的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归属于同一主体的法律事实。但若物权消灭可能损及当事人或第三人利益(涉及担保物权的顺位利益问题),则不因混同而消灭。
四、引起物权变动的事实: 【1】基于法律行为:形式主义立法模式(我国原则上); 【2】非基于法律行为:(1)行政行为:征收、没收、国有化等;(2)司法行为:判决、仲裁等;(3)事实行为或法律规定: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隐藏物、先占、添附、生产、孳息等。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 【1】意思主义=公式对抗主义: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法律行为有效成立,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不需以登记或交付为其生效要件。但未交付或未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英美法系、日本。。)公式:物权变动=债权行为(即债权合同)。 【2】形式主义:仅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法律行为有效成立,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需要以登记或交付为其生效要件。(德国、中国原则上:209、224条)公式:物权变动=债权行为+登记/交付
【形式主义】: 1、债权形式主义(中国原则上):债权行为+交付/登记(事实行为即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物权形式主义(德国):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合意+交付登记)
物权行为理论(德国)
1、物权行为:登记/交付,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履约的事实行为,而是一个导致物权发生变动的“物权行为”,其内含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登记/交付,【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不同于债权的意思表示】【公式:物权变动=债权行为+物权行为】
【公示行为的性质】物权变动包含两个内容: 1、债权行为=引发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 2、事实行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合意+登记/交付)=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公示行为的性质
2、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互分离,完全独立。
1、债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的内容是为了当事人设定债权债务的负担,其目的不直接指向物权变动。负担行为不以有处分权为前提,597条。【负担行为】 2、物权行为中意思表示的内容则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从而使债权行为中当事人的负担得以消除。【处分行为】
【我国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215条(对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借鉴)】注意:未登记只意味着物权尚未发生变动,但债权合同只要符合有效要件其就是有效的。出卖人的合同义务未履行完毕,买受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一物多卖”
3、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指无论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的效力如何,都不会影响已经有效的物权行为的效力即物权变动的结果。(切断债权行为/原因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所以:债权合同如无效或被撤销,原权利人不能请求原物返还(=物权请求权),因为物权已归对方,只能行使 不当得利请求权。但不当得利请求权属债权请求权,在效力上不及物权请求权,对原权利人的保护不力。
我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 【1、原则】:(债权)形式主义(登记生效主义)209、224(交付)、349、368条等。 【2、例外】: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如:土地承包经营权 333、335条; 地役权 374条; 动产抵押权 403条;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表现形式:包括因新建、继承、强制执行、共用征收、法院判决、先占、取得时效、混同等原因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特点在于:物权变动的发生未必以公示为要件】229、230、231条(避免权利真空)、232条。
2、体现: (1)在获得公示以前,已经取得的物权不具有对抗力,第三人符合条件可善意取得。 (2)限制已经取得的物权的进一步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处分该不动产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机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3、特点: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物权后,未经登记,不得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1)物权变动的发生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未办理宣示登记的,不得处分,处分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合同的效力不受此影响; (3)物权遭受侵害的,物权人主张保护请求权的不受此影响; (4)未办理宣示登记,发生归属错误的,错误登记具有公信力,即可能存在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问题。《物权编解释(一)》第8条。
物权的特征和效力
与债权的关系
本质联系
物权与债权是现代财产权的两大支柱,二者都是一种民事权利,相辅相成,彼此协力,共同调整经济生活,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例如:拥有存折是物权,存折中的钱存在银行,与银行就是债权关系。【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
特征区别
1、客体为物【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2、具有绝对性【对世性】;3、是支配物的权利;4、以直接享受物之利益为目的;5、具有排他性【(一)物权具有排除人侵害、妨碍、干涉的性质;(二)“一物一权”原则。】
补充:”一物一权“原则即在同一物上不容同一性质或同一内容的两种以上物权并存。一般而言,相互兼容,常常局限于所有权与他物权、不以占有为基础的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原则上两个以占有为基础的用益物权。379条、456条、297条】
物的分类
《民法典》规定,法律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而物权的客体还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民法典》115条【物权客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物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效力
支配效力【最基本的效力】
直接支配: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时,其对标的物所具有的支配力。
1、所有权人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支配方式全面】2、用益物权人可占有、使用、收益,原则不能处分【有限制可例外情况】3、占有标的物的担保物权人在债权清偿期间届满前,只能占有,不能使用、收益,【期限届满未获得清偿,才可以处分,同样限制有例外情况才可】
间接支配:物权人不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通过与标的物直接占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支配标的物的效力。分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一、设定用益物权或者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时,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主要通过间接支配的方式表现出来。432条2款。
情形二、 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其也不能对抵押物直接为管理和控制,其间接支配表现为:1、保全效力:抵押物有价值贬损风险,要求抵押人采取保全措施。2、代位效力:抵押物发生形态变更或者毁损时,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变形物或者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3、优先受偿效力: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通过法院将抵押物变价取偿。408条。
优先效力
概念:指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不相互排斥的物权存在,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同时为债权的标的物时,物权先于债权的效力【1、物权阻碍债权目的之实现(一房二卖,已登记优先于未登记)2、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破产别除权、强制执行时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3、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305条。】。414、379 条
物权与物权的不优先例外:1、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2、法律明确规定了特殊的顺位次序时,依其规定。例如《民法典》第414条、456条。3、若数个物权并非平行地存在于同一物上,而是前后相继地发生在同一物上,则后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先设立的物权。如转质权优先于质权。 414、415 条。
物权与债权的不优先例外:1、租赁权的物权化,买卖/抵押不破租赁。2、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考虑,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优先于被法律特别赋予了优先受偿权的债权,807条,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租赁权的物权化: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租赁权效力不受之后租赁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或其他物权设定的影响。即买卖/抵押 不破租赁。725、405条
追击效力
概念:物权的标的物无论如何转入他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物之所在,直接支配物。追及效力的具体表现: 1、所有权追及力: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此时物权追及效力实质上是物上请求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2、抵押权追及力: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所在行使抵押权【因此抵押物可以自由转让,无须抵押权人同意。】 对物权追及效力的若干限制:1、善意取得 2、公示原则 【3、时效取得我们国家尚未规定】
善意取得制度311条
公示原则:物权欠缺法定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25条、403条。 如:未登记的动产浮动抵押权。
物上(权)请求权(效力)
区分物权请求权【只能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物上请求权的行使【可以公力救济,也可以私力救济。】
《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物权的民法保护手段除 3、物上请求权外,还包括1、物权确认请求权 2、损害赔偿请求权。若题目为物上请求权的内容,则回答以下四种请求权;若问题为物权的保护手段,则需将 物权确认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加进去。
2、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他人的非法行为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无法恢复(包括无法完全恢复)原状或者无法返还(包括无法全部返还)原物时,物权人要求该他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238条。
责任聚合239条。
概念: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风险时,为回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防御性请求权”“绝对权请求权”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侵权人请求义务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义务人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
返还原物请求权:235条、311条【善意取得制度阻断】
注意:为了维护商品交易安全,稳定某些既成的占有关系,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可能受到限制,例如:在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时,原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即被切断。【311条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
注意:1、如原物是特定物且已毁损灭失,则不能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可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同质/同量的种类物。2、“金钱占有即所有”;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具有高度流通性、可替代性、易混同性的种类物=缺乏特定性。
恢复原状请求权:237条
排除妨害请求权:236条
及当他人的不法行为,使得物权人行使物权时受到障碍,物权人有权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妨害人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请求权:236条
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物权(编)概述
概念
《民法典》114条第二款: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调整的仍是平等民事主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权法属于民法典其中一编;立法宗旨:物尽其用【绝大多数条文都是为了最好的安排物,发挥物的最大效用。】
内容
所有权
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善意取得、添附、先占等
占有
他物权
用益物权
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居住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329条】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调整对象
《民法典》第205条: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物的归属关系:特定的物归特定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关系,调整物的归属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了民法上的所有权制度。
物的利用关系:以物权行使调整物的利用关系而形成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了民法中他物权制度。
占有关系:围绕着该占有事实而形成的关系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其占有状态受法律保护,故物权编也调整物的占有关系。
1、物权确认请求权:当物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确认物权归属的请求权。2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