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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是指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本图讲述了证据法基本原则的知识内容,包括概述、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收藏下图学习吧!
编辑于2021-06-30 20:17:08第 五 章 证 据 法 基 本 原 则
第一节 概述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证据立法与证据运用过程中应该遵守的根本准则。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和反对自证其罪原则。
第二节 证据裁判原则
一、 证据裁判原则的含义: 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证据。 这一原则有两个基本的含义:第一,在诉讼中的事实应依据证据认定;第二,如果没有证据,不能对案件有关事实予以认定。 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理解可从两方面进行:一是认定事实的根据,只能是证据;二是证据以外的任何东西,如主观臆测、妄想、推测不具备证据资格。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意义: 首先,证据裁判原则是诉讼进步与文明的重要体现。法定证据制度作为证据裁判原则的最早体现,从根本上否定了神明裁判,强调认定事实必须依据证据,内含了要求裁判者必须按照事先确定的证据规则作出裁判的精神。证据裁判规则的出现代表了人类对诉讼活动本质规律的深刻认识,是诉讼文明与进步的体现。 其次,证据裁判原则是发现案件真实的保障。证据裁判原则对认定事实的证据资格、证明方式、证明对象及证明标准等方面作出严格规定,最大限度保障案件真实。 再次,证据裁判原则可以防止法官裁判时肆意擅断。证据裁判原则不仅要求法官必须依据证据而为事实之认定,而且通过证据规则诸如证据资格、证据证明力、补强证据规则等规制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 最后,证据裁判原则是增强司法确定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保障。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裁判的依据只能是证据,并对证据能力加以限制,以此防止主观臆断,增强司法确定性,减少裁判形成过程中的争议,增强裁判的信服力,维护司法权威。
三、证据裁判原则与我国证据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证据裁判原则,但一些条文中体现了证据裁判的精神。如《刑事诉讼法》第55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条就体现了证据裁判的基本精神。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对证据裁判原则作出直接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较早地规定了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2001年,最高法《民诉证据规定》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最高法《行诉证据规定》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这是对证据裁判原则最为明确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证据裁判主义适用存在的偏差的案例时有发生,违背证据裁判主义的事实仍然被认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层出不穷。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法官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理解上仍存在一定欠缺外,证据裁判主义保障机制的缺乏、纯净的司法环境仍未完全建立可能是更深层次的问题所在。随着司法体制的深入改革,司法责任制进一步落实,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的完善,证据裁判主义将在我国走上一个新的台阶。
第三节 程序法定原则
一、程序法定原则的含义 就证据法而言,程序法定原则是指在诉讼中如何收集、审查、判断证据以及如何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都应当由法律规定的程序加以规范,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二、程序法定原则在证据法上的要求 1.国家应当保证与证明有关的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序化和法治化。 2.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收集、运用证明证据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做到有法必依。 3.明确违反法定程序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确立制裁性措施,例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等措施。
三、程序法定原则与我国证据法 与刑诉讲义中程序法定原则的论述内容重叠,可以借鉴。篇幅有限, 不再赘述。
第四节 无罪推定原则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应在法律上被假定为无罪。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证据法意义 无罪推定的证据法意义在于,除非控诉被告人犯罪的机关或者人员提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被控的犯罪事实存在,否则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具体表现为:
(1) 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不得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 控诉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到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者不存在合理怀疑的程度。若达不到证明标准,则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判定被告人无罪。
(3) 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被告人不能或者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三、无罪推定与我国证据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疑罪从无原则,但是明确体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或者说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核。同时,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对无罪推定的确认是由保留的,刑事诉讼法残留了一些有罪推定的痕迹。
有罪推定痕迹之一:《刑事诉讼法》 中关于检察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但对延期审理的次数未作限制,有沦为法检实现“疑罪从挂”的危险。
有罪推定痕迹之二: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可以对其进行无限期羁押,表现出明显的有罪推定倾向。
有罪推定痕迹之三:未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反而规定了“如实回答的义务”,难说保障了被追诉方的无罪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真正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彻底贯彻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仍需要改变立法和执法上的传统观念,摆脱原有司法习惯的不良影响。
第五节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一、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含义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是指不得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迫任何人提供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者被强迫承认犯罪。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来源于“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的古老格言。如果一个人回答追诉机关的提问将会暴露于自证其罪所造成的“真实的和可估计到的危险”之中,他有权拒绝提供证据。
反对自证其罪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一)该原则对任何人都有保障效力,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包括证人。 (二)该原则效力不仅适用于刑事诉讼,还适用于各种司法或行政的听审,或者在比较正式的场合要求某人作证的情况。 (三)适用的证据范围既包括口头陈述,也包括部分实物证据。 (四)该原则禁止的是以暴力、威胁等方法违背被询问人自由意志获取的有罪供述和其他证据的行为。 (五)被讯问者不会因为沉默、拒绝陈述和其他证据而遭受惩罚或者法律上的不利推测。 (六)违反该原则确定的被告人供述应当被排除,不得在审判中作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使用。
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理论基础 第一,该原则符合对抗制诉讼模式的机理和诉讼主体学说。 第二,该原则是无罪推定即证明责任原理的必然要求。 第三,该原则是人权保障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第四,该原则也是人道主义、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要求。 第五,该原则体现了刑事诉讼注重程序正当,实体真实与程序正义并重的价值选择。
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我国证据法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刑事证据法上的正式明文确认,这是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发展有重要意义。
但该原则在我国的实际状况与国际通行做法还有一定差距,如实回答的规定就是一例。
“应当如实回答”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不仅应当“回答”,而且应当“如实回答”该义务被作为办案人员的办案武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产生了一定的思想压力虽然未达到“强迫”的程度,然而有违背犯罪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精神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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