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0CPA经济法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2020CPA经济法,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根据陆中宝老师讲义整理。
编辑于2020-12-05 16:25:16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 法律制度概述
1.1. 合伙企业的特征和分类(★)
1.1.1. 1.特征( 2020 年新增)
( 1)合伙企业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①在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四项特征之中,最关键的是共担风险。共担风险指的是合伙人共同承担经营风险,这是合伙关系不同于其他合同关系的最关键之处。
②共享收益,意味着企业有经营收益(即利润)时合伙人才能分配利润,没有利润或者亏损的时候当然就不能分享收益。因此约定一方当事人无论企业盈亏,均有权获得固定金额回报的协议,违背了合伙人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不构成合伙协议
( 2)合伙企业的信用基础最终取决于普通合伙人的偿付能力
(3)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但具有许多类似法人的特点
①合伙企业可以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建立法律关系,而无须依赖合伙人的主体资格;
②合伙企业拥有自己的、与合伙人财产相区别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普通合伙人才承担清偿责任;
③合伙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 4)合伙企业的内部治理高度灵活
合伙企业的内部事务管理主要由合伙协议规范,而合伙协议由合伙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法律上的强制性规范很少。
( 5)合伙企业并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 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1.1.2. 2.类型
(1)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解释】 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人在第二顺序的责任承担中相互之间所负的连带责任, 而非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
【特殊情形】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所类型):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造成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①普通合伙人(“创业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者无限连带” 责任;
②有限合伙人(“风投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特殊情形】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1.2.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设立合伙企业(★)
1.2.1. 1.基本概念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 2 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1.2.2. 2.外方出资的货币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
1.2.3. 3.设立登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后, 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1.2.4. 4.变更登记
( 1)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 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2)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国企业或个人入伙的, 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 普通合伙企业
2.1.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P136)
2.1.1. 1.设立条件
(1)有 2 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提示 1】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提示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简称“三国一市”)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①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③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②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③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④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⑤利润分配、 亏损分担方式;
⑥合伙事务的执行;
⑦入伙与退伙;
⑧争议解决办法;
⑨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⑩违约责任等。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
①出资方式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②评估方法
(A) 劳务出资: 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载明;
(B)其他出资: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①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 字样;
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 字样。
【提示】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 字样。
2.1.2. 2.设立登记
(1)登记事项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①名称;
②主要经营场所;
③执行事务合伙人;
④经营范围;
⑤合伙企业类型;
⑥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等。
(2)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而非“领取”) 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2.2. 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人份额(★★★)(P139)
2.2.1.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原始财产);
【提示】 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 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提示】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收益,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法接受的赠与财产)。
2.2.2.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1)合伙企业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特征。
【解释】 所谓“独立性和完整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不是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 仅是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收益份 额或者比例。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 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 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2.3.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 1)对内: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 其他合伙人。
( 2)对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 同意;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 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先看“约定”,再看“法定”。
2.2.4. 4.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质押)
( 1)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定要求) ;
( 2)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3. 合伙事务执行与损益分配(★★★)(P141)
2.3.1.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①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②合伙人可以将合伙事务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但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
【提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3.2. 2.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 1)权利
( 2)义务
2.3.3. 3.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提示】
(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法定禁止)。
(2)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原则上禁止)。
2.3.4. 4.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程序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责任
①对外:该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 ,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对内: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4.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P144)
2.4.1. 1.对外代表权的限制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4.2.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财产率先清偿合伙企业债务。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合伙人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就其超过部分有权向其他合伙人(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合伙人)追偿。
2.4.3. 3.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
2.5. 入伙与退伙(★★★)( P147)
2.5.1. 1.入伙
( 1)程序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祝和财务状况。
( 2)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5.2. 2.退伙情形
( 1)自愿退伙
(2)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因此退伙)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示】
1. ① 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2. ② 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
1. (A)普通合伙人:
1.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退伙;
2. (B)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得” 因此要求其退伙。
( 3) 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提示】
( 1)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 2)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5.3. 3.财产继承
( 1)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 2)愿意成为合伙人
①继承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合伙人资格)。
②继承人(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A)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
( B)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相关链接】 有限合伙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2.5.4. 4.退伙责任
退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 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 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2.6.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P149)
2.6.1. 1.责任承担
(1)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结合
如果是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 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提示】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 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是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6.2. 2.执业风险防范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从其经营收益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3)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3. 有限合伙企业
3.1.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P151)
3.1.1.
3.2.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P152)
3.2.1. 1.事务执行
由“普通合伙人” 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提示 1】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就执行事务的劳动付出, 要求企业支付报酬。 对于报酬的支付方式及其数额,应由合伙协议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讨论决定。
【提示 2】 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 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 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3.2.2. 2.份额转让、出质、 交易、竞业
3.3. 入伙、退伙及身份转变(★★★)( P154)
3.3.1.
3.4. 合伙企业议事规则(总结)(★★★)
3.4.1. 1.法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1)普通合伙企业
①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普通合伙人绝对不得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绝对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④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2)有限合伙企业
①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 3)两个“通知”
①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 30 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3.4.2. 2.约定→一致同意(包括但不限于)
(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5)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4.3. 3.未约定+也未法定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时,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1/2) ”的表决办法。(2007 年案例分析题、 2012 年案例分析题、 2015 年单选题)
4.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4.1. 合伙企业的解散(★★)(P155)
4.1.1.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4.1.2.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4.1.3.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1.4.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 30 天。
4.1.5.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4.1.6.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1.7.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巧记】 企业解散情形:不想干;不让干;干不了。
4.2. 合伙企业的清算(★★)(P155)
4.2.1. 1.清算
(1)自行清算
①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②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 15 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指定清算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4.2.2. 2.清算人职责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4.2.3. 3.通知与公告债权人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 10 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一路三四五”)
4.2.4. 4.财产清偿顺位
(1)支付清算费用;
【解释】清算费用包括:①管理合伙企业财产的费用,如仓储费、保管费、保险费等;
②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费用,如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③清算过程中的其他费用,如通告债权人的费用、调查债权的费用、咨询费用、诉讼费用等。
(2)职工工资
(3)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4)缴纳所欠税款;
(5) 清偿债务;
4.2.5. 5.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1)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提示】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死也不放过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