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考担保物权总结
法考担保物权总结的思维导图,担保物权所具有的,能够在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担保物的价值代位物上继续存在的效力。
编辑于2023-10-04 16:02:51 河南14.担保物权
一般原理
担保物权的效力
价值代位效力
概念
担保物权所具有的,能够在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担保物的价值代位物上继续存在的效力
原则
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
给付义务人(保险公司)的履行对象
担保物权人通知给付义务人给付
给付义务人仍向担保人给付保险金、赔偿金等,担保物权人仍有权请求给付义务人实施给付
担保物权人未通知给付义务人给付
给付义务人向担保人给付xxx金,担保物权人不得再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
价值保全效力
概念
担保物权所具有的,维持、保障担保物价值的效力
抵押权的价值保全效力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
抵押财产价值已经因抵押人的行为而减少的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其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的担保
若抵押人不恢复,也不提供担保,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
债务人不提前清偿,抵押权人有权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以所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权的价值保全效力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物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 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担保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所得价金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优先受偿效力
担保人提供担保物
担保物权人>担保人的债权人
债务人提供担保物
担保物权人>债务人(即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
第三人提供担保物
担保物权人>第三人的其他债权人
担保物权的实现(变价受偿)
概念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到期未能实现,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协商实现担保物权
概念
当事人达成协议,以担保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商当事人
担保物权人→担保人
担保人的债权人的撤销权
协商实现担保物权,若损害担保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该撤销权 = 债权人对债务人向第三人不当处置财产行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 协商实现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担保人→担保物权人
担保物变价方式
拍卖、变卖、折价(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根据评估作价多退少补)
禁止流质约款
如果你不还钱,你的东西归我,债权债务消灭,两清→流质约款无效
仅该条款无效, 不影响合同的其他部分效力
折价与流质约款的区别
折价
事后措施,没有办法的办法
流质约款
事前约定
法院实现担保物权
原则
协议未达成,担保物权人请求法院实现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合同约定仲裁条款
担保物权人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被申请人 以仲裁条款为由主张驳回申请,法院可如下处理
当事人对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 条件已经成就的,应当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就无争议部分 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告知有争议部分可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裁定 驳回申请,并告知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担保物的孳息收取
抵押物的孳息收取
查封、扣押之前,抵押人收取,不构成抵押权的客体
查封、扣押之后,抵押权人收取,构成抵押权的客体,且优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抵押权人在查封、扣押之后,若想收取抵押物的法定孳息,必须以通知法定孳息义务人为条件
质物、留置物的孳息收取
质押、留置期间,质物、留置物的孳息→质权人、留置权人收取→并优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让与担保
以买卖之名,行担保之实
先让与担保→债务发生→担保物所有权 转移给债权人→钱还了,东西所有权还你
先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担保财产继续归债权人所有”→流质约款无效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债权担保关系,而非买卖关系
先让与担保权的效力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将担保财产折价、变价受偿 担保权已经公示(交付、登记)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股权让与担保中,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方式提供担保, 债权人(名义股东),不承担股东因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责任
后让与担保→不转移所有权→钱还不上,东西所有权归我
后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
同上
后让与担保权的效力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就担保财产变价受偿。 若担保权未经公示(登记、交付),债权人对价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
概述
主债权人在抵押物上享有的,在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可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人→主债务人or第三人 抵押物→动产or不动产
抵押权的设立,无需交付标的物(动产抵押,任意公示)
原则→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例外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承包权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抵押的,地随房一起抵押
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强制公示
抵押合同成立,债权效力(要求办理登记的效力)
抵押人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 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应超过抵押物价值及主债额→就低不就高
非抵押人自身原因→债权人不得请求抵押权承担违约责任,但抵押人已取得三金 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具优先效力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 抵押合同履行 + 抵押权成立;未登记,抵押权不设立
一旦提及“不动产抵押权”,必然是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
登记簿、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任意公示:合同一签,抵押权设立;登记与否,不影响抵押权设立,只影响是否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后,动产抵押权消灭,抵押人只能就转让价金,主张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动产抵押物的善意承租人→对抵押物的受让人可主张“买卖不破租赁”
对抵押物申请保全or执行抵押财产的抵押人的债权人→法院执行措施>抵押权人受偿
抵押人的破产债权人→抵押人破产的,在抵押物的价值上,抵押权人、破产债权人平等受偿
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规则,在保留所有权买卖、融资租赁合同中的适用
向债权人以外的他人登记的抵押权P295
抵押人将抵押权登记在债权人以外的他人名下,债权 人对登记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法院予以支持
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
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
担保权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抵押物
土地使用抵押权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抵押权
补缴出让金→先抵押、后变性
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设立,不影响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抵押合同的效力
行使抵押权,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出让金,即将划拨变更为出让
房地一体抵押原则
抵押人将地抵押给A,建筑物抵押给B,应看成将地和建筑物都抵押给A
违法建筑抵押
以违法建筑抵押,抵押合同无效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上有违法建筑,不影响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的效力
抵押物上的新增物品
情形
土地抵押后,新增房屋,为抵押物上的新增物
房屋抵押后的续建部分,为抵押物上的新增物
抵押物与他人之物发生添附,且抵押人取得附合物所有权,他人之物为新增物
主物抵押后,配置的从物,为新增物
规则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变卖抵押物,新增物随之转让
抵押权不及于新增物,故抵押权人对新增物的变价,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有争议物,被查封、扣押物的抵押
有争议物的抵押
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抵押,抵押合同有效
抵押人构成无权处分,债权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
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抵押
以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合同有效
抵押权人只能在查封、扣押财产受偿后,就剩余的担保物价值受偿
抵押物发生添附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物被添附 即发生附合、混合、加工
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抵押权人有权主张抵押权效力及于补偿金
添附物归抵押人所有,抵押权效力及于添附物中原抵押物的价值部分,不及于增加的部分
添附物为抵押人与第三人共有,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人的共有份额
抵押权期间
即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届满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执行期间届满
抵押权消灭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
受让人可否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原则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给受让人为有权处分,无需抵押 权人同意,只需通知抵押权人即可,受让人可继受取得所有权
例外
抵押人、抵押权人约定抵押物不得转让
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物→转让合同有效
受让人能否取得抵押物所有权,要看禁止转让的约定有没有登记
与抵押权是否登记无关
登记→抵押物已经交付、登记,受让人不能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未登记→抵押物已交付、登记
善意受让人可取得抵押物所有权,同时,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
恶意受让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抵押物所有权
未约定“禁止抵押物转让”
约定“禁止抵押物转让”,但未登记+受让人善意
受让人可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但,因抵押权已登记, 故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可继续对受让人主张
受让人取得动产抵押物所有权
未约定“禁止抵押物转让”
约定“禁止抵押物转让”,但未登记+受让人善意
受让人可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受让人为正常买受人
抵押权消灭,价金代位
抵押权(不问登记与否),不得对抗正常买受人
受让人非正常买受人
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权未登记
受让人善意→抵押权消灭,价金代位
受让人恶意→抵押权不受影响
正常买受人的积极条件
商事营业活动
支付合理对价
取得所有权
构成要件
无“抵押物不得转让约定”or“抵押物不得转让”之约定未登记+受让人善意
动产抵押物已向受让人交付
正常买受人的消极条件
购买数量异常
购买生产设备
买卖的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
买受人实际取得并非所有权,而是担保权,应按 “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处理
买受人与抵押人存在直接or间接的控制关系
“正常买受人”规则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适用
出卖人不得对抗“正常买受人”,其保留的所有权消灭P303
“正常买受人”规则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适用
出租人不得对抗“正常买受人”,其所租赁物所有权消灭
受让人不构成“正常买受人”,可善意取得所有权 但必须以保留所有权、出租人所有权未登记为条件
浮动抵押
一般原理
抵押人将其“全部动产”作为一个整体,抵押给抵押权人
抵押物范围不确定
对外转让,适用前述“抵押物转让”规则
浮动抵押物范围确定后,抵押物转变为特定状态
浮动抵押权的设立
任意公示→合同订立,抵押权成立,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确定浮动抵押物范围的情形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质权
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设立
强制公示
订立质权合同
合同生效→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交付质物
出质人不交,承担违约责任→数额不超过质物的价值及主债权额
交付质物→合同履行→质权设立
质物交付的方法
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
禁止占有改定,无效,但不影响质押合同的债权效力
质物交付,质权设立后,质权人返回质物,或 丧失占有,质权不消灭,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金钱质权的设立
当事人为担保债务履行目的,设立专门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 控制,无论账户内款项浮动与否,债权人均有权主张优先受偿
当事人非为担保债务履行目的,设立专门账户,债权人不得主张就 专门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但不影响当事人依法or以约定主张权利
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
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
妥善保管义务
质权人行为可能使质物毁损灭失
措施
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
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回质押财产
出质人保全权
质权人保管不善
质权人保全权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
措施
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实现质权
债务未到期,价款提存
质权人向第三人出质、出租、出借质物→第三人过错导致质物毁损灭失
出质人有权基于违约责任→请求质权人赔偿
出质人有权基于侵权责任→请求第三人赔偿
质权人有权基于违约责任→请求第三人赔偿
权利质权(无形客体)
概念
以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
动产、不动产上的物权→必须通过抵押权or动产质权的形式,设立担保
有形客体,不得通过权利质权的形式设立担保
无形客体,不得出质所有权
有价证券权利质权(一类)
汇票、支票、本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有价证券权利质权设立
原则→强制公示
合同生效→债权债务效力
交付有价证券→质权设立
无权利凭证→质权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时设立
例外
汇票质权的设立
出质人交付前,背书“质押”+签章,交付质权设立
仓单、提单处置
出质人交付前,背书“质押”+保管人签章,交付质权设立
先于债权到期的/有价证券权利质权的实现
有价证券的兑现日期or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债权人可兑现or 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or货物提前清偿债务or提存
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应收账款债权质权(二类)
设立
原则→强制公示
订立合同→债权债务效力
登记→质权设立
例外
已有应收账款债权出质
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了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后,不得 又以该账款不存在or已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
债务人未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质权人能够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是真实存在的,债务人 不得以XX主张不承担责任→但是,应收账款债权出质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除外
将有应收账款债权出质
公用设施的收益及其他将有应收账款债权出质,当事人设立特定账户,债权人可请求优先受偿
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不足清偿质债务or未设立特定账户,债权人有权请求折价、变卖收益权等,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出质后的转让
应经质权人同意→不同意→无权处分
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质权的,无需再经质权人同意
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出质的权利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or提存
受让人取得的途径:①质权人同意②受让人代为履行 因强制公示,必然已经登记,受让人不可善意取得 抵押物转让,无需抵押权人同意
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
二类
主债届满诉讼时效or执行期间→消灭
担保物转让→有权处分,约定不得转让除外
担保物转让→无权处分
留置权
动产才能留置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同一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原因,与债务人承担债务的原因相同,即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满足“同一性”的,即便留置物非债务人所有,债权人也可享有留置权
不满足“同一性”的,债权人凭商事留置权可留置,但留置物需为债务人所有
商事留置权
构成要件
债权人、债务人均为企业
商事营业债权。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因实施商事经营行为所享有的债权
法律意义
不以“同一性”为条件。债权人基于商事留置权,可 就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任何动产,行使留置权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
注意:不是行使条件,宽限期不履行,才是留置权行使条件
留置权成立的限制
法律规定or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
等价留置,若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留置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抗辩权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妥善保管义务
留置权的实现与消灭
实现条件
宽限期满不履行
宽限期长度
无约,债权人指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
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之物,可少于2个月
消灭条件
留置权人丧失占有
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
主债诉讼时效届满对留置权的影响
被留置的债务人or留置物所有权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有权拒绝担保 但是,留置权不消灭,故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依然为有权占有
留置权人有权拒绝返还留置物
留置权人无权就留置物拍卖、变卖以优先受偿
债务人有权请求拍卖、变卖留置物,并 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多退,少了不补
以登记为公示,抵押权、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应收账款质权,主债诉讼时效届满,担保物权消灭 以交付为公示,动产质权、有价证券权利质权、留置权,主债诉讼时效届满,担保物权不消灭,担保权 人可不返还担保财产,但担保人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
担保物权竞争
抵押权竞存
受偿顺序
一物多押
已登记>未登记
均未登记→按担保债权额比例清偿
均已登记→先登记>后登记,同时登记→按比例清偿
首次登记,插队 新贷还旧贷,插队,第一个贷的担保人愿意 为第二个贷担保,时间溯及第一次担保时间
动产上的价款抵押权
超级抵押权
标的物交付后10内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人”受偿
留置权人除外
结构
主体
价款抵押权人(价款融资人)
赊账销售的出卖人
向买受人价金借款的出借人
客体
买受人接受价款融资后,所购买的动产
效力
交付后10日内登记,超级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于抵押物买受人 的其他担保人(包括买受人此前所设立的浮动抵押权)
未登记or未在10日内登记→按一般受偿顺序规则
若有多个超级抵押权→按登记顺序清偿
价款抵押权规则在保留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中的适用P317
部分抵押权变更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or抵押权人之间,可通过协议约定,变更部分抵押权内容
如:变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的债权数额
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权人的撤销权
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同,抵押权不消灭
债权与债务混同,抵押权消灭
质权竞存
动产质权的竞存
直接占有的质权>未直接占有的质权
仓单、货物质权的竞存
保管人为同一货物签发多份仓单,均出质,按照交付 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顺序,按债权比例受偿
债权人举证证明其损失系由出质人与保管人共同行为 所致,有权请求出质人与保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同担保物权竞存
动产上的竞存
可存在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
客体→动产or不动产,动产抵押权为任意公示,故动产抵押权,可能是登记,可能未登记
质权
客体→动产or权利,由于法律不禁止以指示交付设立动产质权,且质权人返还 质物的,质权也不消灭,故动产质权,既可能占有质物,也可能不占有质物
留置权
客体→动产
受偿顺序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占有质物的质权(先公示者优先)>未占有质物的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不动产上的竞存
不动产担保物权,仅限于不动产抵押权,因此不存在不同担保物权的竞存情形
建设工程优先权>抵押权
公示(交付、登记)后,才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