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则笔记
下图为刑法总则思维导图,内容包括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共同犯罪等知识要点。
编辑于2020-12-07 09:42:12刑法总则
解决一个问题:在 基本思想下解决 定罪量刑问题
(基本思想)绪论
基础论
刑法是什么
刑法是规定犯罪极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
刑法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调整的对象具有专门性
要求刑法的发动具有补充性和保障性
调整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渊源
刑法典
单行刑法
附属刑法
附带规定在法律中(而非行政法规中)
目的论
刑法的目的决定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目的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刑法的任务
惩罚任务
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做斗争
保护任务
保护政治经济权利秩序
刑法的任务要求刑法发挥作用
发挥作用的内容:刑法的机能
规制机能
约束人们的行为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要求人们不得实施
保护机能
保护国家社会个人法益
保障机能
普通人:不受国家刑法权的非法侵害
犯罪人:不受刑罚以外的其他方法的惩罚
发挥作用的时间地点: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基础)
地:中国领域内 领土 领水 领空 船舶 航空器
行为结果择一主义
行为与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
犯罪人 中国人 犯罪地 中国领域外 所犯之罪原则适用中国刑法,但法定最高刑三年以下的可以不适用。 中国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犯本法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
保护管辖
犯罪地 国外 犯罪人 外国人 侵犯我方利益 法定最低刑三年以上 双重犯罪地原则 (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要受惩罚)
普遍管辖
对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中国 在所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驶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即使是普遍管辖,定罪量刑的依据仍然是中国刑法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生效
失效时间
明示失效:由国家机关明确宣布某法律自何日起生效
默示失效/自然失效:新发代替旧法,旧法自然生效
溯及力
刑法生效后能否适用它生效前的行为
从旧原则
从新原则
从旧兼从新原则(我国采纳)
适用对象:未决犯 (审判监督程序是已决犯,不能适用本原则,要适用旧法处理)
到底哪个轻? 比较的是法定刑而不是宣告刑
刑法的修正案原则上也要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跨法犯一律适用新法
刑法的司法解释原则上是有溯及力的,不要遵守从旧兼从轻。
当存在一个司法解释的时候,不管这个司法解释是轻是重,一律适用
当存在两个司法解释的时候才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
发挥过程中有争议:刑法解释
按效力分
立法解释
由刑法的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的形式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
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作出专条解释
在法律的起草和修订过程中所做出的解释性说明
司法解释
由最高司法机关(在我国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适用进行解释
学理解释
反向排除列举
有权进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外的机关团体个人对刑法条文的解释
按方法分
文理解释
文字的道理 从字面含义对刑法条文解释
论理解释
根据立法目的立法精神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
目的解释
扩大解释
缩小解释
当然解释
反对解释
比较解释
历史解释
类推解释
具体适用:A→B
A小B大 扩大解释
A大B小 缩小解释
AB含义一样 文理解释
AB是并列关系 类推解释
AB是吸收关系 扩大解释
A是国内法B是国外法 比较解释
A在前B在后 B是由A分解过来的 历史解释
A轻B重/A重B轻 当然解释
分则保护法益 总则确立制度保障人权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概念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内容
法定化
明确化
合理化
体现
立法体现
总则
关于罪和刑有何体现
规定了犯罪的概念
规定一般的构成要件
刑罚的种类及具体的应用制度
分则
规定了每一犯罪具体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
司法体现
要求罪刑法定 严格根据刑法定罪量刑
废除类推解释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对比中才有平等
平等保护法益
平等认定犯罪
平等裁量刑罚
平等执行刑罚
无对比无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概念
强调 刑 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
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
内容
刑罚的轻重=社会危害性+主管恶性+再犯可能性
体现
在总则中规定了量刑的规则原则 在分则中针对每一类具体犯罪规定了具体的法定刑 以做到重罪判处重刑 轻罪判处轻刑
发挥作用才能完成任务
完成任务才能实现目的
(定罪)犯罪论
什么是犯罪
刑法第13条 一切危害政治经济秩序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 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惩罚的都是犯罪
形式与实质的统一
实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形式:具有刑事违法性
法律后果:应受刑罚惩罚性
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宏观标准
注意顺序问题: 原因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结论是不认为是犯罪 (不能说构成犯罪,但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又不认为是犯罪)
定罪标准 犯罪构成
构成犯罪要求主客观相统一
形式与实质统一
主观与客观统一
杜绝主观入罪 客观归罪
认定犯罪 要先对事实进行判断,再进行价值判断
概念:决定行为构成犯罪要求具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分类
基本犯罪构成 修正犯罪构成
标准犯罪构成 派生犯罪构成
特征
罪刑法定
罪:犯罪构成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
刑:犯罪构成是适用刑罚的前提
法定:犯罪构成的诸要件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意义
定罪联系量刑 理论联系实践
是法律规定确立犯罪的要件 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
司法实践中,某人的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才成立犯罪 如何定罪?只要满足犯罪构成就可以定罪
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
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 成立一罪
具备数个犯罪构成,成立数罪 对数罪通常合并处罚
区别此种犯罪与彼种犯罪的标准
为正确量刑提供依据
是否犯罪
一罪与数罪
此罪与彼罪
罪轻与罪重
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治 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
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概念
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 即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特征
犯罪客体是社会利益
是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利益
是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
分类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根据数量还可以分成)
简单客体
复杂客体
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犯罪对象
是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 是犯罪行为攻击的直接指向的具体的人/物/信息
关系
联系
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犯罪现象是现象
犯罪客体是本质
区别
是否为犯罪的必备要件不同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的选择性要件
在具体犯罪中是否实际受到侵害不同
犯罪客体在具体犯罪中必然受到侵害
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侵害
犯罪客观方面
构成犯罪在客观上要求具备的事实
行为
危害行为
本质
要对法益增加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概念
行为人在主观意识支配下所实施的 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
主观与客观相统一
意识支配是主观
身体活动是客观
形式与实质相统一
危害社会是实质
刑法禁止是形式
形式
作为
明显升高法益侵害的危险(常见行为)
不作为
不消除已有的危险(命题重点)
纯正的不作为
不纯正的不作为
构成条件
应为
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法律规定
法律地位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
先前行为对法益造成危险,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职业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能为
行为人主客观方面有履行义务的能力
不为
行为人没用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不作为也是犯罪,是犯罪就要要满足主客观相统一
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
特征
有体性
积极的身体举动
消极的静止
有意性
必须在意识的支配下
有害性
危害行为至少有一种法益侵害的可能
对象
犯罪对象
是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 是犯罪行为攻击的直接指向的具体的人/物/信息
结果
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造成的结果
概念: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分类
危险结果 实害结果
广义结果 狭义结果
物质性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
意义
实害结果有三种
实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间接故意
过失犯罪
实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实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加重法定刑适用条件
危险结果有两种
危险结果是某些犯罪成立的条件
危险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既遂条件
因果关系
有因有果有关系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四大特征
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因在前果在后 二者具有相对性
相对性指的是在普遍事物的联系中我们截取出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这一对现象进行研究,研究二者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因为什么能够导出果 因为二者之间具有必然性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包含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因果关系是事物普遍联系的一种 具有复杂性
具体判断
必然因果关系
偶然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类型
分为
没有介入因素的
直接是行为导致结果
此种行为直接肯定有因果关系
有介入因素的
结构表现为
危害行为
介入因素
危害结果
到底算在谁的头上? 取决于介入因素的
正常与否
作用大小
介入因素异常并且作用大的时候 才能中断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何判断异常与否?
自然事件看概率
社会事件看评价
作用大要大到能独立导致结果接近百分百的程度
被害人特殊体质不是介入因素
当介入因素是一个单纯的不作为的时候,不能阻断因果关系(因为不作为只是不消除危险,而没有积极地增加或创设危险)
时间地点方法
原则上和犯罪无关
对某些犯罪来说是选择性要素
犯罪主体
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 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
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 当承担刑事责任要求达到的年龄
我国采取四分法
完全无
相对负
完全负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能力
行为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社会意义
控制能力
并控制和支配自己的能力
采取四分法
正常时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且不能从宽处罚
开始疯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完全疯
精神病人在完全不能控制自己和辨认自己行为的时候 造成损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和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醉酒人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且不可以从宽处罚
总结:正常时要承担不从宽 开始疯要承担可从宽 完全疯不承担 醉酒的人犯罪,醒酒时赎罪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
聋哑人、盲人
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分类
一般主体犯罪
要求是个犯罪主体即可
具有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特殊主题犯罪
建立在一般主体之上,具有了某种身份,是特殊的一般主体
身份的作用
影响定罪
定罪身份(纯正的身份犯)
不影响定罪 但影响量刑
量刑身份(不纯正的身份犯)
针对的是实行犯,而教唆犯、帮助犯不作要求
单位
原本不是犯罪主体,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单位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构成了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要体现单位意志 单位意志如何体现
单位负责人做出决定
单位集体决定
具有法定性
主体资格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原则上不具有法人 资格但私营独资企业构成单位犯罪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以上单位的内部机构 分支机构也能构成单位犯罪 但要满足两个条件
以自己的名义犯罪
违法所得归内部机构或分支机构所有
外国单位同样适用中国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主观条件
单位犯罪要体现单位的意志
单位负责人作出决定
单位集体决定
为单位谋利/为单位大多数成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果为了少数自然人谋利,一律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根据司法解释, 以犯罪为目的设立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公司等单位设立以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盗用单位名义 违法所得为个人私分的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单位犯罪的本质:为了单位利益偶尔犯罪
基本类型
纯正单位犯罪
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不纯正单位犯罪
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
单位犯罪的处罚
原则双罚 例外单罚
双罚既惩罚自然人又惩罚单位
单罚必须惩罚自然人
单位主体的变更
犯罪以后主体发生了变更
活着
合并/分立
惩罚原单位
死了
不能追究单位,只能追究相关责任人员
三销一破产
吊销,注销,撤销
破产
【注】司法解释:单位犯罪对其内部的人员可以不区分主犯从犯。 必须要区分主犯从犯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构成共同犯罪 (其他的可以不区分)
立法解释
犯罪主观方面
概念: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构成犯罪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主观认识认识到客观事实)
构成犯罪要求主观上有罪过:故意/过失 (无故意无过失就是无罪过事件)
讨论刑法中的一个术语或概念一定会有四个字:涉嫌犯罪 如果和犯罪没关系 讨论起来无价值
无罪过
既然无罪,为什么要讨论? 因为像犯罪 最终论证又不是犯罪
无罪过不满足主观那就一定满足客观(不然与犯罪无关无必要讨论)
是指: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但主观上没有故意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遇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
可分为
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
有罪过
有故意
故意犯罪
分类
直接故意
明知 + 必然/可能 +希望
间接故意
明知 + 可能 +放任
组成
认识因素
认识行为
认识危害结果
认识行为与结果相联系的构成要件事实
意志因素
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原本四种情形大纲归纳为三种)
假想犯罪
假想非罪
假想重罪and假想轻罪→对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客观事实发生误解
大错误 客体错误
涉及两个以上的罪名 行为人想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上侵害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
小错误
主观错:对象错误
手段错误
客观错:打击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
一正
行为造成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
一反
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以为造成该结果
一补充
知道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但对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有误解
不管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还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仅发生在故意犯罪中 (因为过失犯罪只涉及到能否成立的问题)
有过失
过失犯罪
对结果有没有思考 有没有采取避免措施
有 过于自信
没有 疏忽大意
【拓】
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的比较:上面
过于自信与间接故意的比较
区别
间接故意
明知
放任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
遇见预见
排斥、否定结果的发生
从形式上看 (做对80%的题)
采取了避免措施
过于自信
没有采取避免措施
间接故意
从实质上看 (与形式发生冲突时以实质为准)
行为具有加害性
间接故意
行为没有加害性
过于自信
明显加害性:一旦发生,产生的后果概率大
疏忽大意与意外事件的比较
相同点:都不想让结果发生
不同点:有没有结果预见的可能性
有:疏忽大意(应当预见没预见)
没有:意外事件(没有预见)
区分标准:以行为人的认识能力为标准,以一般人都认识能力为参考
过于自信与不可抗力的比较
相同点:对结果都有认识,都反对结果的发生
不同点:有没有结果避免的可能性
有:过于自信
没有:不可抗力
不同罪过形式对结果的态度
直接故意:明知结果必然/可能发生,仍然希望
间接故意:明知结果可能发生,放任
过于自信: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排斥结果发生
疏忽大意:应当预见没有预见,对结果有避免 排斥 否定的心态
意外事件:反对
不可抗力:反对
犯罪构成整套理论:当一个人的行为满足犯罪构成的时候原则上就构成了犯罪,但极个别情况下又可以将他从犯罪中排除
正当化事由
正当化事由在刑法上之所以讨论是因为它涉嫌犯罪 涉嫌犯罪有两种结局
无罪
或不满足主观或不满足客观 或不满足形式或不满足实质
有罪
主客观相统一
形式实质相统一
正当意味着不满足实质,不满足实质就一定要满足形式
是指:某一行为在形式上看似满足了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因为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依法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法律规定的正当化事由
正当防卫
成立要五大条件
前提/起因条件:面临现实的不法侵害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开始前不能防卫
但可以准备:防卫装置问题
手段相当
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结束后也不能防卫
例外:财产犯罪
时间具有持续性
现场具有延伸性
否则统称为防卫不适时
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发侵害人本人
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质的过当 手段过当
造成重大损害:量的过当 结果过当
主观条件:具有制止不发侵害,保护合法利益的目的
特殊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或者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无过当,罪名不重要,本质是关键 二者同时具备,都可以进行特殊防卫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暴力犯罪
防卫过当
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必须按照具体的罪名认定
不要求满足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其他都要满足
建立在除了限度条件以外的其他四个条件基础之上
法条有明确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
建立在正当防卫五大条件之上,又多了两个
限制条件:必须迫不得已才能实施
特别主体的例外: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允许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紧急避险中的避险过当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都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防卫过当是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紧急避险是正对正,避险过当是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理论上的正当化事由(没怎么考过)
犯罪在时间上的推进 犯罪形态
具有终局性和排他性
是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展示出来的状态
分为
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
目的说
结果说
构成要件齐备说(主流)
用构成要件齐备说反过来归纳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行为完整的符合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事实,即为既遂的标准,用此检测三种犯罪行为的认定
行为犯
危险犯
结果犯
未完成形态
分为
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成立条件
主观
为了犯罪即为了完成犯罪具有便利犯罪实行行为的意图
客观
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原因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进入实行阶段
责任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与犯罪表意之间的关系:书上
犯罪未遂
客观上已经着手实行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
成立条件
客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主观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结果
未得逞
责任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未遂犯要区分迷信犯
分类
实行终了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成立条件
时间性
子主题
主观自动性
客观有效性
责任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中止和未遂的区分规则
是否良心发现
主观上认为自己能不能
一般人会不会放弃
都是犯罪,都要满足主客观相统一
犯罪在空间上的分布 共同犯罪
共犯的成立条件
共同
主体:二人以上
犯罪
主客观相统一
客观有共同行为
主观有共同故意
不构成共犯的情形(6种)
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核心)
1.过失行为不构成共犯
2.间接正犯不构成共犯
3.实行过限不构成共犯
4.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不构成共犯
5.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拓】同时犯和先后犯 大纲明确指出,6.同时犯不构成共犯 (但先后犯其实也是,一前一后实施且主观没有一丝联络)
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共犯对必要共犯
事前通谋共犯对事前无通谋共犯
简单共犯对复杂共犯
一般共犯对特殊共犯
特殊共犯是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特征:老大带着一帮小弟有预谋的实施犯罪,危害很大
共同犯罪的分类
作用为主 兼顾分工
主犯
分为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其他犯罪中的主犯
首要分子和主犯之间是交叉关系
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
从犯
法律后果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胁从犯
法律后果
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也是犯罪,要满足主客观相统一
客观有教唆行为
主观有教唆故意
责任
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未遂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被教唆者拒绝教唆
接受教唆但未实施
接受教唆但并未实施被教唆之罪
被教唆者在被教唆时已有犯被教唆罪的意思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重点掌握)
必须满足有效性
中止的效力及于本人不及于其他共犯人
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构成中止
定罪 几个罪 罪数问题
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解决定罪的标准
法益说
意思说
行为说
构成要件说
犯罪构成说(我国采用)
讨论一个基本规则
一个行为定一罪
讨论一罪一定是罪数问题让人产生了疑惑 凭什么定一罪
本来就是一罪: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
关联法条竞合
结果加重犯
本来数罪法律规定为一罪: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集合犯
本来数罪按照一罪来处理: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牵连犯
吸收犯
【拓】事后不可罚行为
数个行为要并罚
(量刑)刑罚论
怎样能够承担刑罚 要求要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以后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概念: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应当承受的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做出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谴责的责任
刑事责任四大特征
非难性 谴责性
必然性 平等性
社会性 法律性
严厉性 专属性
刑事责任和刑罚之间有什么关系
区别
法律性质不同 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 刑罚是制裁方法或强制方法
内容不同 刑事责任包括刑事处罚 非刑罚处罚 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 刑罚一定以实际剥夺或限制犯罪人的某想权益为内容
前提不同 刑事责任的前提是犯罪 刑罚的前提是刑事责任
联系
前提关系
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 无刑事责任即无刑罚
决定关系
刑罚的轻重与刑事责任的大小密切相关 刑事责任大 刑法重 刑事责任小 刑罚轻
实现方式
刑事责任有诸多实现方式,但刑罚是其最主要的
刑罚论
刑罚的概念
剥夺或限制犯罪人某项权益的制裁方法
刑法的分类
法定分类
主刑
附加刑
理论分类
生命刑
自由刑
财产刑
资格刑
六大板块
以法官为中心,以时间序列为推进
量刑 量何种刑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少杀慎杀
限制死刑适用的条件
限制死刑适用的对象
限制死刑适用的程序
限制死刑的执行方式
死刑缓期执行
三种可能 四种结局
两年考验期内重大立功减为25年
两年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
两年考验期内故意犯罪
未被执行死刑 死缓期间重新计算报最高法备案
情节恶劣报最高法核准执行死刑
三类人可以限制减刑
三类特殊的死缓犯
附加刑
罚金
没收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
死刑、无期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驱逐出境
如果定罪免刑,可以适用非刑罚的处罚方法
训诫,责令训诫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由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分,适用职业禁止或者叫从业禁止
影响量刑轻重的情节
法定情节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
免除处罚
酌定情节
子主题
明文规定的量刑制度
累犯
一般累犯
“吾有18故”
特殊累犯
国恐黑
自首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
准自首
被动归案
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
本人其他罪行
立功
一般立功
重大立功
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标准:被检举揭发协助抓捕的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该案件在全国省级自治区内有重大影响(不要求实际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四种类型
揭发型
线索型
协助型
其他型
坦白
被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开始量刑
一罪一罚
数罪并罚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
发现漏罪
又犯新罪
有三种
原则:采取混合原则 以限制加重为基础有限制地采用吸收原则并科原则
子主题
公开宣判:如果不实际执行宣告缓刑设置考验期
缓刑
对象条件
实质条件
禁止条件
法律后果
成功的缓刑
失败的缓刑
如果实际执行交付监狱 表现好可以减刑假释
减刑
对象条件
期限条件
实质条件
程序条件
假释
对象条件
实质条件
期限条件
禁止条件
程序条件
法律后果
一个人犯罪以后不能无限度追溯
我们规定了特殊的刑事责任消灭方式
追溯时效
赦免
子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