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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为法理学之法的渊源、分类与效力,有详细注释,精简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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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分类与效力
法的渊源
定义
法的渊源是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本质内容:法律效力
形式要求:表现形式
种类
成文法
宪法
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
我国大陆地区,构成法律渊源的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际法
作为一国法的渊源的国际法,特指该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不成文法
习惯法
判例法
惯例
法的分类
一般分类
公法与私法
一般来讲,公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以及后来的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商法、家庭婚姻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法学上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分,不完全看是否有文字表现形式,而要看是否有规范化(系统性)的成文形式。 (英国宪法 、自由大宪章)
根本法与普通法
这种分类仅适合于成文宪法国家
一般法与特别法
在同一位阶的法律适用上,特别法要优先于一般法;但特别法与其相关的一般法的基本精神应一致,并且两者均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特殊分类
普通法与衡平法
固有法与继受法
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法的效力
概念
法的效力的含义
1.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从狭义上来看,只有规范性法律文件才能普遍约束力) 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 规范性法律文件 •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 合同 2.法的约束力最核心地指对人的行为的控制,既体现为强制,还包括指引和保障
理解
法的效力就是指法的约束力与保障力,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强制与保障
价值与功能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区别
1.法的效力表明的是法的两重性(主观和客观);法的实效客观性十分明显 2.法的效力是原因,属于应然范畴;法的实效是结果,属于实然范畴
法的效力范围
时间效力
生效期限
具体生效时间
具备何种条件后开始生效
终止生效
我国法的终止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由新法明确规定废止旧法 2.法在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后不再适用 3.旧法中与新法相冲突或抵触的条款自动终止效力 4.有权的国家机关发布专门的决议、决定,废除某些法律
明示终止
默示终止
法的溯及力
法不溯及既往
当代中国法律,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确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空间效力
域内效力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在我国局部地区有效
域外效力
对象效力
属人主义
属地主义
保护主义
结合主义
结合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但又结合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这是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原则。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
法的效力等级
法的效力等级,亦称效力位阶,指在一国法的体系中因制定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而形成的法在效力上的等级差别
法的效力冲突
原因
新法与旧法的效力冲突
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表现形式
同一位阶
不同位阶
冲突解决的原则
一般原则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这一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这就是要求必须是同一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并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指在适用对象上,对特定主体和特定事项的法,优于对一般主体和一般事项的法;二是指在适用空间上,对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的法,优于平时和一般地区的法。
特殊方式
以我国为例,依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况可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予以裁决: 第一,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遇到上述同样情况时,由国务院裁决。同一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遇到上述情况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第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如果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三,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示意图
  
其他分类(正式与否)
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1)正式渊源 一般认为,出自法律创设机关、可以直接作为处理法律问题的根据的法律渊源为正式渊源。由于这种法源来自权威的国家机关,反映着国家的意志,因此具有法律效力,能够直接约束法律活动参与者的行为。(制定法、判例) 2)非正式渊源 非出自法律创设机关,一般不能作为处理法律问题的必要和充分的根据,但对于法律活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法的渊源。  2、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 1)正式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地方性法规 、自治法规 、行政规章 、国际条约和协定 2) 非正式渊源 政策:是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的时期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民法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习惯:指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约定或俗成的一种行为 规范。(作为法源的必须是不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 指导性案例: • 201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 201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 • 自2011年12月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18批共96个指导案例 需要注意的: 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 《民法总则》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民法总则》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民法总则》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