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概述
民法总论,形式民法是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实质民法是成文的民法典,一切属于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
民法的本位 思维导图,民法的基本观念,即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学者称之为民法的本位。
民法的本质 思维导图,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为现代市场经济活动提供行为规范,为人权提供基础性保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序良俗,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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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民法之语源(罗马法之市民法为今日各国民法之语源)
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实质民法:成文的民法典,一切属于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
普通民法和特别民法(优先使用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民法典
特别民法
民商合一主义国家的各民事单行法
民商分立主义国家除了《民法典》外的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等
习惯民法和成文民法
先有习惯民法再有成文民法
习惯法的历史无从考察
罗马民法
对后世影响最大
十二铜表法
查士丁尼法典
现代民法的主要法律概念、原则和制度在罗马法中都有规定
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
近代民法的制定(都有其特定的政治社会背景和制定目的)
《法国民法典》推翻旧秩序,贯彻自由平等博爱的理想
《德国民法典》实践一个国家、民族、法律的目标
中国目的在于收回领事裁判权
......
近代民法模式
抽象的人格(一切人、企业等都归结为法人,并且“法人”与“自然人”相同)
私的所有(所有制为私有,物权被视为绝对权和对世权)
私法自治(法律关系之创建,纯依私人的自由意思)
自己责任:自由之行使致使他人遭受损害或不利益的情形,行为人只在有故意、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
现代民法模式
具体的人格(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分化出具体的法人格)
消费者和销售者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所有权附有义务,禁止权利滥用,所有权的社会性)
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限制
对某些生活物资的统制
受规制的竞争(私法的公法化)
社会责任
过失推定
无过失责任
严格责任
受害保障制度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民法的构造
民法上的法律关系模型(权利、义务)
契约关系
契约成立,甲对乙取得一定权利,乙对甲负有一定义务
财产所有关系
所有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返还财务
侵害关系
财务被侵害,要求返还财物
财务损坏不能返还或人身伤害的情形,要求金钱赔偿
以契约和所有权为基轴的体系化
以物权和债权为基轴的体系化
债权法的体系(债权发生的原因)
契约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物权法的体系
所有权(完全的物权)
限制无权(不完全的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事实支配状态)
民法的体系
财产法
物权法
债权法
身份法
亲属法
继承法
民法的编纂
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主义(旧制)有民法典和商法典,商法典为特别法
民商合一主义(理由)
商人这个特殊阶层已经不在
民商分立的国家也难以确定民事与商事行为的界限
中国采用并坚持采用民商合一
编纂体例
罗马式(法学阶梯式):人、物、诉讼
潘德克顿式(德意志式):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从各种法律关系中抽象出共同规则,集中规定再个别的规定之前,称为总则(体系化、逻辑化,有利于保障统一性和公正性)
一般到特殊,抽象到具体,所以较为难以理解,因此被称作学说法
中国采用潘德克顿式
中国民法的沿革
中国历史上无民法(通说)
“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
商品的生产和交换范围小
政治上实行专制主义,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观念被抑制
第一次民法编纂(《大清民律草案》是现代中国民法之始)
第二次民法编纂
国民政府的民法编纂
新中国的民法编纂
改革开放后的民事立法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