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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尽的民法总论导图和个人的一些思考和理解这些概念的想法,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编辑于2020-12-19 15:54:23民法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法的渊源
定义
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内容包括‘’
宪法
民事法律
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
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判例?
法理?
民法的效力
对人效力
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及中国法人 一律适用
外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及中国法人
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及外国法人
原则上适用
时间效力
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除非特殊规定)
空间效力
域内效力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活动,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和指导
包含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平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
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分类
基于性质区分
财产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
效力范围及实现条件区分
绝对法律关系
指基于绝对权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特点是义务主体为不特定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主要为消极义务 例如 我有一个水杯,其他人有不打破它的义务,这就建立起我们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主体
人
自然人
法人
及现代民法扩展 非法人组织
客体
标的
民事主体之间得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目标性事物
内容
权利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特征
平等主题之间,财产,人身关系
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
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
民事法律事实
概念
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民事法律事实分类
自然事实
事件
如:地震海啸
状态
如:时间变更
人的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民事权利
没有确定的概念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意志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权利的分类
依据财产性质分类
财产权
非财产权
依据权利作用分类
支配权
请求权
特定人对于特定他人能够请求一定给付的权利
形成权
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抗辩权
依据权利的效力及范围分类
绝对权
相对权
依据是否已经完全具备权利的成立要件为标准分类
既得权
期待权
依据权利效力的目的分类
原权
救济权
依据权利是否能独立存在分类
主权利
从权利
依据权利是否可与其主体分离分类
专属权
非专属权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消灭
原始取得
绝对发生
指独立的,不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如因合法建造房屋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继受取得
相对发生
又称传来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权利而取得权利 如因买卖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民事权利的行使
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例如吃面包,不需要法律标注
二者区别在于是否存在法律标识
民事权利的救济
公力救济
既国家保护民事权利
自力救济
是在先请求公力救济失败的前提下,既紧急情况
概念
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凭借自身的力量实施的权利保护行为
分类
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
有不法侵害
现实侵害
只针对不法侵害人
防卫目的合法
不超过必要限度
紧急避险
有急迫的现实危险
威胁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自助行为
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情况紧急
采取适当方法
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民事义务
概念
民事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给付以满足权利人利益
分类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民事责任
概念
民事主体违反义务的民事法律后果
分类
依据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财产责任
注意特殊财产可能会有同时多种责任
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人格物)
非财产责任
依据民事责任产生原因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的多寡
单独责任
共同责任
依据承担民事责任的共同责任人之间的关系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依据民事责任的归责方式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
民事责任免责
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愿救助行为
民法典
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编篡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
(不包含全部民法)
民法学
法律与法律学科的关系
主题
案例
甲乙丙三人 CASE1 甲喝醉了,用酒瓶打乙,乙躲开,砸到了丙。 此时乙不算紧急避险,甲乙以按份责任赔偿 CASE2 甲喝醉了,用酒瓶打乙,乙躲开时撞伤丙 此时乙属于紧急避险,甲赔偿 分析,紧急避险是对于个人造成损失免责
给付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他人利益的行为
legalese 法语
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以权利义务为核心的社会关系
溯及力
法系
英美法系
判例法
经验主义
大陆法系
成文法
哲理主义
平等关系
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下,主体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
自然人的概念
生物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的概念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民事权利的开始
出生证明
胎儿利益的保护
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的终止
死亡证明
自然死亡的确定
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
死后利益的保护
烈士
亲属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概念
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种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及效力
监护
概念
指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性质
权利还是义务?
法律解释为“利他权”
监护与亲权
中国法律并未区分,但是有些国家法律加以区分
有血缘关毅与无血缘关系的区别
监护的设立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是当然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扶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除父母外的法定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没有弟妹,弟妹也未成年)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在父母之前有配偶
成年监护
监护分类
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法院指定
意定监护
个人指定
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典 第26条 第34条
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撤销事由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的行为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旅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撤销程序
恢复条件
除实施故意犯罪,有真心悔改,有法院批准
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的概念辨析
住所
户口本/身份证上记录的地方
居所
自然人长期进行居住的地方
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
确定权利义务的享有地与承担地
确定管辖权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时间计算
涉外法律适用
自然人住所的确定标准
住所与居所不一致,将居所视为住所
宣告死亡与失踪
宣告失踪
概念
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处理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
条件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宣告
程序
《民诉法》183~·186条
失踪宣告效力
宣告失踪的撤销
宣告死亡
概念
条件
程序
死亡宣告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消灭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有效
死亡宣告的撤销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债务承担
个体工商户
个人经营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或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
以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
事实上由部分农户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法人
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
社会组织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有独立组织,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分类
民总分类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有利润分配决定
特别法人
域外立法和学理分类
社团与财团
营利,公益,中间
公与私
本国与外国
法人设立
概念
原则
放任主义
特许主义
许可主义
准则主义
强制设立主义
方式
命令设立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捐助设立
法人资格的取得
机关法人于设立时取得
依法不需要登记的从设立时取得法人资格
依法需要登记的经登记领取法人资格证书时取得
企业法人经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之日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自己的章程
有必要的财产经费
有自己的组织,住所,机构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限制
性质
法律
目的范围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人的机关与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
法人机关
依法律、章程或条例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法人的变更,清算与终止
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
合伙
近亲属
夫妻,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
民法沿革
罗马法的编纂及影响
法学总论 法学阶梯
《查士丁尼法典》
19世纪民法典
近代民法 1804 拿翁法典
现代民法 1896 德国民法典
20世纪代表性民法典
德国《魏玛法典》
我国民事立法
1911 《大清民律草案》
1925 第二次民律草案
1929.5.30 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总则
1986 《民法通则》
2020 《民法典》
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要件
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条件成就必须可能
条件必须是当事人意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条件必须合法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要件
期限的到来具有必然性
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附款
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行为效力的一种附款
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一种附款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法律行为
以表示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
表意行为的一种
基于法律规定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通知
催告
宽恕
情谊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
仅有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只需要一次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形成权
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或者财产行为与非财产行为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诺成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诺成行为 (不要物行为) 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产生效力 实践性行为 (要物行为)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需要做出规定行为使其生效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 需要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
默示形式
推定形式
沉默形式
只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不同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特征
自始无效
当然无效
确定无效
类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一定法律规定的原因可以撤销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
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消权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未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 ——主客观相统一 主客观都要满足重大
因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人欺诈,分相对人善意与否,相对人不善意则欺诈不可撤销
因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显示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或者称“乘人之危”
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因撤销权形式期间的经过消灭
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
可以通过追认,同意生效
催告权
无权代理人因无权代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
可以通过追认,同意生效
催告权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与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指具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当事人(民事主体)
意思表示
标的(行为内容)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更加注重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果
实质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强调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其他的地方性规定
标的可能且确定
内容不可能称标的不能
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
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
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
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
形式要件
少数情况需要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概念
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目的意思
效果意思
表示行为
意思表示分类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话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独立与非独立的意思表示
健全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明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撤回
意思表示在到达相对人之前或与意思表达同时到达相对人,意思表达的撤销有效
意思表示的解释
意思主义
表示主义
折中主义
我国采取在交易行为当中以表示主义为主,在非交易行为中以意思主义为主
行为能力的辨认
辨识行为的目的
辨识行为的效果
辨识行为与法律的关系
能否进行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事实
非行为事实
行为事实
表意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
非表意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民事主体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
成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
效力待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
无效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基础概念
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的分类
意思表示的撤回
意思表示的解释
意思表示的特殊情况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意思表示的不自由
标的(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不确定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
生效
可撤销
代理
代理
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行为
代理是一种法律关系
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 既受代理规范调整又受民事法律行为规范调整
代理概念的狭义与广义
狭义
直接代理(显名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广义
包括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间接代理(隐名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其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法律效果都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特征(狭义)
在代理权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超出范围则为无权代理行为,效力未定)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显名代理)
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代理与相关概念
传达
传达人传达表意人已确定的意思表示,传达人不为自己的意思表示
代表
代表人与法人是民事主体内部关系,代表人实施行为即法人行为,代表人为法人所为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代理和代表 两者的行为性质不一样 判断的准则不适用
行纪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行纪人然后由行纪人转移给委托人,行纪为有偿行为(代理不以有偿为要件)行纪是一种具体的合同关系,是债的一部分
接近广义的代理行为——例如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卖出委托人委托的房子,把这个后果归于委托人,委托人给予补偿
居间
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委托人支付报酬
代理的可适用范围
可以代理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实施某些行政行为 (例如公司的管理和法律的处理,请人代理实施)
代理民事诉讼行为(不限于民事诉讼,律师)
不得代理
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结婚离婚登记)
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
双方约定应有本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人身信任关系)
注意不是代理双方的约定(此处本人为约定人,而非代理关系中的本人),而是例如酒店请以为画家为酒店作画,画家没有时间,这是不能让自己的朋友代理
代理的分类
本代理
复代理
代理的责任
实施法律行为当中的任何风险都是有被代理人承担的
在复代理关系中因代理人的错误指示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应当有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因代理人选任错误和复代理人的过错行为造成被代理人的损失的,由代理人和复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共同承担责任;因复代理人的过错行为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有复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因代理人和复代理人恶意串通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有代理人和复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权
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直接规定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和地位(与监护权类似)
代理权的发生
基于法律规定发生(法定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发生(委托代理)
代理权的滥用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代理权的消灭
授权行为(代理权产生的根据)
以发生代理权为目的的单方行为
授权行为和代理协议是分开的,但是有密切联系
先确定代理事宜,再予以授权
授权行为与基础行为的关系——以采有因说为宜,同时以表见代理为补充
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类型
自始没有代理权
越权代理
代理权终止后代理
无权代理的效力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无权代理的责任
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责任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要件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是否有充分了解)
权利外观
相对人为善意
代理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表见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的效果等同于有权代理,相应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的类型
表见授权的表见代理
容忍的表见代理
特定身份中的表见代理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时效制度
需要条件
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否则不发生时效的法律后果
一定的状态事实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即不间断地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
时效制度的概述
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与该事实状态产生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时效具有的特征
法律事实
状态
强制性
时效制度的作用
稳定法律秩序
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避免诉讼上举证困难
时效的种类
取得时效
占有物品时间到达一定时效,取得所有权
诉讼时效 (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效力
实体权消灭主义 (日本)
诉权消灭主义 (法国)
抗辩权发生主义 (德国)
可以省察时效是否真正过期 法院不主动提出诉讼时效
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债权请求权 (司法解释)
继承权请求权(共有财产的分割)
物权请求权
人身权请求权
基于特殊身份产生的请求权
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请求权
基于共有关系的请求权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
法定期间
可变期间
法律保护期间
诉讼时效分类
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权利保护期限) 20年
长期诉讼时效 超过3年
短期诉讼时效 不足3年
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规定)
一般诉讼时效 3年
自权利受到侵害开始计算
最长诉讼时效更加注意保护社会经济秩序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时起算
斥诉时效期间中止
概念
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儿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中止事由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或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阻碍
时效中止的时间(中国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期间
自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的两种不同计算方式
期限延长
时效期间的最后一段期限内中止
经过特别法定期限
期限继续
时效期间的任何时间中止
继续计算时间
讼时效的中断
时效中断之后,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进行
中断事由
权利人主张请求权
义务人承诺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本质
权利人主张权利
涉他效力
是否需要向每一个债务人提出请求才能够中断时效
(连带债权人和连带债务人)
诉讼时效的延长
指在诉讼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时,人民法院将法定期限予以延长。
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的起算
除斥期间的效力和法律沿用
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
不变期间
实体权利消灭
法院直接审查
除斥期间届满之后,利益不得抛弃
诉讼时效期间
可变期间
实体权利不消灭
法院不直接审查
诉讼期间届满,利益得以抛弃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时效中断是根本性障碍
时效中止是暂时性障碍
期限
《民法典》200到204条
第二百条 【期间计算单位】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期间起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期间结束】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点】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法定或约定】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