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
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合同权利义务中止的思维导图。
编辑于2020-12-24 15:49:17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
概述
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又称合同之债的消灭,是指合同之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
终止原因
履行
抵销
提存
免除
混同
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
效力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后合同义务
债权的从权利消灭,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终止后关于结算或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合同终止不影响报批条款效力
合同终止不影响违约责任条款、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的效力
债务人有权请求返还或涂销负债字据
合同解除
概念
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一是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类型
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约定金,约定解除除权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情形56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双方
子主题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g.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不安抗辩权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情势变更
以协商不成为条件,可以申请司法解除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
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解除权行使期限
当事人约定期限的,期限届满权利消灭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规定,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在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限不行使的,权利消灭
合同解除程序
当事人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合同解除
单方行为
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布拉旅行债务合同自动解除的,债务人在期限届满前不履行的,期限届满之日解除
对方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确认之诉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相当于通知
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需要报批程序的,报批时解除
合同解除的效力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因违约解除的,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但另有约定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另有约定除外
违约责任也是担保内容(担保履行)
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关于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
非合同无效
债务免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免除债务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债权债务混同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
混同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合同债权为他人设立担保,混同不发生债权消灭效果
合同债权的实现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
eg.居间、行纪等佣金
具有流通性的证券化债权
分类
概括承受
合并
债权人继承债务人
债务人继承债权人
第三人继承债权人与债务人
特定承受
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提存
条件
570下列条件之一,难以履行债务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
承运人不提存货物
逾期不提取仓储物
委托人不及时受领、取回和处分委托物及行纪人提存委托物
提存对债权人效力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
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提存通知义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抵销
法定抵消
构成要件
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自己对对方的债权必须到期,自己对对方的债务可以未到期(视为处分自己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均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根据债务性质不得抵销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
行使方法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清偿(履行)
概念
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
清偿抵充
概念
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其中某宗或数宗债务
确定方法
约定抵充:有约定依约定
指定抵充: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法定抵充:针对没有约定以及债务人未作指定的
已到期>担保少>负担重>先到期>按比例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
保护债权人利益、排除债务人选择权
约定抵充
法定抵充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利息
主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