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著作权思维导图
新修订版著作权法思维导图笔记,法学生期末考试可用,著作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作品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编辑于2020-12-26 09:46:06著作权
狭义著作权
概念
著作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作品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客体
作品
概念与特征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特征为独创性与可复制性
对“独”的理解
对“创”的理解
成立著作权侵权的条件:接触+实质相似
分类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和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视听作品
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作品
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思想
思想与表达的分界
“混同原则”和“场景原则"
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
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
官方正式文件
竞技体育活动
公有领域的作品
内容
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
作者享有的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于何时、何处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形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1、”公之于众“不以公众知晓为要件,无论著作权人知晓与否,只要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就处于”公之于众“的状态 2、如果作者已转让著作财产权或许可他人以特定方式行使著作财产权,通常可以视情况推定作者许可发表作品。 3、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在不违背作者生前意志的情况下发表作品(期限是作者死后五十年)若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也可行使。
署名权
是否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以及以何种方式署名的权力
演绎作品中,原作品的作者仍有署名权;署名权应与商业习惯相协调
修改权
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修改是对作品内容做局部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而非作品的基本表达。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对作品的修改实质性的改变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达的思想、感情,导致作者名誉受损
著作财产权
复制权
构成要件
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作品
使作品被相对稳定和持久的”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形成作品的有形复制件
分类
发行权
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 制件的权利
公众指的是不特定的公众;该行为以转移作品有形物质载体所有权的方式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首次销售原则/权利穷竭原则):作品原件或经授权合法制作的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向公众销售或赠与之后,著作权人就无权控制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的再次销售或赠与了。其适用条件:1、作品复制件须经著作权人授权或根据法律规定合法制作 2、作品原件或合法制作的作品复制件已经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或根据法律规定销售或赠与
出租权
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 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表演权
概念
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 演的权利
分类
现场表演
由人对文字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进行的公开现场表演
机械表演
对作品的表演使用机器设备予以公开播放的行为
放映权
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 影、电影和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
无线/有线广播
无线/有线转播
公开播放接收到的广播
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 广播的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 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要件:1、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 2、”交互式传播“行为
展览权
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 权利
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摄制权
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 利
改编权
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 利
翻译权
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 权利
汇编权
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 成新作品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转让、许可与质押
主体
著作权人的分类
作者成为著作权人和非作者成为著作权人
原始取得著作权的人和继受取得著作权的人
国内著作权人和国外著作权人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著作权在《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受保护的情形:1、作者是成员国的国民;2、作者并非成员国的国民,但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3、作者并非成员国国民,但其作品首先在成员国出版,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同时出版指作品首次出版30天内又在他国出版)
作者
自然人作者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著作权的自动取得
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
职务作品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1、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必须是单位的工作人员,与单位有实质意义上的劳动或雇佣关系,包括正式工、临时工、实行生、试用人员 2、作品必须是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产生
一般职务作品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 品( 若经单位同意也可许可,但所获报酬,应与单位按约定比例分成)
特殊职务作品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 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 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委托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 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 人(无论如何,受托人为作者)
合作作品
判断合作作者:1、实际参与创作 2、有以合作作者身份共享著作权的主观意图
1、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2、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无人继承有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3、合作作品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
演绎作品
汇编作品
视听作品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期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各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特殊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各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各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邻接权
概念
不构成作品的特定文化产品的创造者对该文化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表演者权
主体
表演者:对作品进行表演的人
客体
表演活动
无论每次的表演活动内容是否相同,表演者对每次表演都享有表演权
内容
表明表演者身份权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
现场直播权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直播”指“无线广播”,即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无线方式传送表演活动的信号,使远端的观众能接受并欣赏表演活动中的声音或图象;“公开传送”指通过除广播以外的任何媒体向公众播送现场表演的声音或图象。
首次固定权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复制、发行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保护期
表演者人身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表演者财产权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主体
录音录像制作者:首次制作录音录像的人
客体
录音录像(录制品上承载的声音和连续影像)
内容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许可电视台播放权
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广播组织权
主体
有线广播组织and无线广播组织,但不包括网播组织
客体
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信号
内容
录制、复制权
转播权(有线和无线,但不包括通过互联网)
保护期
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其他邻接权
版式设计权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著作权侵权及其法律责任
直接侵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缺乏法定抗辩理由而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构成“直接侵权”
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并不影响对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只影响损害赔偿数额/救济方法(直接侵权者无主观过错,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间接侵权
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果其行为与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也可基于公共政策原因而被法律定为侵权行为
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为要件,著作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网络环境中的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观过错的认定:1、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监控网络活动的义务;2、网络服务提供商不知晓或没有合理理由知晓侵权行为,以及知晓后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即没有主观过错;3、通知与移除规则
对技术措施与权力管理信息的特殊保护
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无过错的侵权人虽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从侵权行为中获得了利润,仍然应当承担将利润返还给著作权人的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著作权的限制
区别
合理使用不需许可也不需支付报酬;法定许可不需许可但要支付报酬
合理使用
个人使用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适当引用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实时新闻报道中适用
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时事性文章的使用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公众集会上讲话的使用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在课堂教学和科研中使用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国家机关公务性使用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图书馆对馆藏作品的特定复制和传播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免费表演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对公共场所艺术品以平面形式进行利用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制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版
将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制作无障碍阅读版本
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法定许可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播放作品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编写出版教科书法定许可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制作和提供课间法定许可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法定许可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