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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12-26 18:02:42票据法
概述
票据的概念和功能
概念
由出票人签发,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他人见票或于确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功能
汇兑功能
支付功能
信用功能(核心功能)
结算功能
融资功能
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背书人
保证人
参加罚款人
预备付款人
票据的特征
无因性
法律关系为单纯的金钱给付关系
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要式性
法律法规严格规定了票据的制作各式和记载事项
设权性
票据权利是随着票据的做出的同时发生的
没有票据则没有票据权利
文义性
权利义务以票据的记载文义确定
流通性
无记名票据可以单纯的交付而转让
记名票据,经背书交付可以转让
记载不得转让的,背书和质押都是无效行为
独立性
基于同一票据的票据行为互不牵连
票据法的特征
强行性
技术性
国际统一性
票据权利
概念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发生的,持票人对其他票据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特征
金钱债权
权利内容为一定数量的货币
证券性权利
实际持票人才享有票据权利
二次性权利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有顺序之分
票据追索权
行使原因
期前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期后
付款人、承兑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拒绝支付的
付款场所不存在、付款人不存或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提示付款或承兑,吟哦无法获得罚款
追索权的义务人
符合法定原因的,支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行使的原则
逆向:只能后手(权利人)向前手(义务人)行使追索权
单向:只能逆向向前,不能回头向后行驶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连带:所有前手义务人对后手权利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行使的限制
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一旦循环,单一向前,没得可追就拉到
行使的条件已按票据法提示承兑或付款
作出相关证明
票据权利的取得
方式
原始取得
概念
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
分类
发行取得
善意取得
继受取得
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条件
对价原则
合法原则
主观上应为善意,恶意取得将遭到义务人抗辩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行使
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
保全
按期提示票据
作成拒绝证书
中断时效
票据权利的消灭
付款
追索义务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
票据时效期间届满
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保全手续欠缺
票据权利瑕疵
伪造
概念
无权限的当事人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
内容
被伪造后的票据依然有效
被伪造人没有真实签章,不是票据当事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伪造人没有真实签章,不是票据当事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伪造人应根据民法和刑法承担责任
变造
概念
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的人,以实施票据行为为目的,对票据伤处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变更,从而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发生改变的行为
内容
被变造后的票据依然有效
变造票据义务人的责任,在编造之前的签章人,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负责,变造后的签章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不能辨别事前事后的,视同在变造前签章
更改
概念
原记载人依照法律规定,改写票据上的记载事项的行为
内容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文义更改的,更改前签章的,对原文义负责,更改后签章的,对改后文义负责
涂销
概念
涂抹消除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票据抗辩及补救
对物的抗辩
票据因记载内容缺失而无效
背书不连续而无效
除权判决后而无效
票据变造
票据尚未到期
票据伪造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所为的签章无效
对人的抗辩
概念
基于票据义务人与特定票据权利人之间的一定关系发生的抗辩
抗辩只能对特定票据权利人主张
适用情形
直接权利义务人之间的抗辩
直接前后手有因可抗辩
互负权利义务的直接当事人之间
义务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另一直接法律关系,在该关系中,票据义务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对方并未履行月ID那个义务,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违约情况
在当事人就空白票据的补充、票据的支付条件等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有关当事人违反相应的约定而要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欺诈或者胁迫情况下
受欺诈和胁迫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抗辩
取得手段非法
抗辩限制
抗辩切断制度
内容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任何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例外
持票人是通过税收、继承、赠与等不给付相应对价而取得的票据权利,不能优先于前手,即义务人对其前手的抗辩理由,可以抗辩持票人
票据的丧失及补救
概念
票据权利人因某种原因丧失对票据的实际占有,使票据权利的行使遭到一定障碍时,为使票据权利人的权利能够实现,而对其提供特别的法律救济
内容
挂失止付
概念
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占有时,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保护自己的票据权利,通知票据上的付款人,请求其停止票据支付的行为
提起人
失票人
相对人
丧失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在票据上载明代理付款人时,也包括代理付款人
无法确定付款人的,无法挂失
效力
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
有效期
3天
暂停支付,票据仍然有效
公示催告&除权判决
概念
在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的场合,由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向未知的利害关系人发出公告,告知其如果未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提出证券,则法院会通过判决的形式宣告其无效,从而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提出证券的一种特别诉讼程序
申请
条件
确有票据丧失的事实
确有票据权利存在
不存在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争执
期间
失票人未向付款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可随时申请公示催告
如果失票人已经向付款人发出挂失止付的通知,则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人
票据的合法权利人,包括收款人。能够以背书连续证明自己合法持票人身份的被背书人
可能存在签章后遗失的情况,允许出票人作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
票据遗失后,已经知道现实持有人的情况下,失票人则不能成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只能进行普通的民事诉讼
程序
审查
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应当受理
不符合法定的,7日内裁决驳回
公告
受理后,3日内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期间
国内为60日,涉外可适当延长,但不可超过90日
止付通知
公告后立即向票据付款热及代理付款人发出支付通知
终结
经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
经法院判决中介公示催告
普通民事诉讼
汇票
概念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特征
当事人
出票人
付款人
票据权利人
收款人
票据义务人
委托证券
承兑汇票
到期无条件罚款
对于当事人没有特别限制
种类
当事人身份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付款期限
即期汇票
远期汇票
附随单据
光单汇票
附单汇票
行为
出票
概念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之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表明“汇票”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付款日期
付款地
出票地
不得转让
转让、质押、后手背书行为无效
背书
概念
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完成签章,并将其交付相对人,将票据权利转移的行为
效力
无需经票据债务人同意
转让人不得退出票据关系
更强的转让效力
限制
必须连续
不得附条件
分别背书或部分背书无效
不得转让背书效力
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有效,原背书人对后手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期后背书
概念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的背书
结果
不产生票据法的效力
权利保护
期后背书人对被背书人承担汇票责任
委托收款背书
概念
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而进行的背书
背书人是委托人,被背书人是受托人,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后,应将所的金额归于背书人
质押
概念
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
方式
在背书中载明质押及签章
法律效果
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在实现债权时,不限定在设质的债权范围内,而是可以依据票据请求全部票据金额的完全给付
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以质押票据在性质压或者背书转让票据的,背书行为无效
不得转让,无效。后手再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贷款人恶意或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无效
承兑
概念
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内容
远期汇票的特有规则,不经承兑没有付款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
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子主题
保证
内容
成立的条件
保证字样
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证人签章
没有记载事项的推定
没有写明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没有写明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子主题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条件无效
子主题
保证责任成立后独自生效
连带责任
保证人之间、以及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保证人为多人的,保证人之间为连带责任,每一保证人都有义务全额清偿
代位权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支票
概念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特征
付款人仅为银行或金融机构
见票即付
有存款的保证作为支票的基础,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出票
出票人资格
建立账户
存入足够支付的款项
预留印签
法定记载事项
“支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未记载,则支票无效
未记载事项的补救
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付款
提示付款
支票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支付
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出付款提示期限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逾期提示的法律后果
出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可向出票人主张票据责任
其他
适用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