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综合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行政与行政诉讼法。内容包括: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行政法、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
编辑于2020-12-28 11:56:24主要实体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
概念: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产生的法律规范和原则体系
内容:调整行政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官管民)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司法机关监督)
行政救济关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内部行政关系(政府间各职能部门,内部人员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
本质: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也是存在的目的和价值取向)
形式:法律规范系统
无统一法典
基本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
决定公开
过程公开
行政公正原则
实体公正
内容上
程序公正
程序上
行政效率原则
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间,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行政主体: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职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我国行政主体包括
国家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政府
专门行政机关:公安部,公安厅,公安局
派出机关:行政公属,区公所,街道办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派出所,税务所,司法所
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公民
法人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外国组织
个人
行政行为
概念: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行为
特征
基于法律的国家强制性
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性
单方面意志性
效力先定性
无偿性: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行政行为分类
针对的对象
内部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
对象是否待定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受法律规范的约束程度不同
羁束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启动方式的不同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主体是单方还是双方为标准
单方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
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
要式
非要式
法律效力
公定力
约束力
确定力
执行力
主要的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废止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行政许可: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等形式
行政征收:强制的无偿征收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
行政确认:对法律地位,法律关系进行确定认可,如结婚登记
行政处罚: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财产,名誉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以中间人的身份,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予以审查并裁决
行政复议
概念: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作出决定(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复议)
特征
严格的程序性
监督性
行政性
救济性
基本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只能申请一次,如还是不服,申请行政诉讼)
书面审查为主
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
范围
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对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却不履行的
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障金而没有发放
不能复议的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
国家行为:对国防外交行为不服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内部行政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不服
民事纠纷: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处理不服
管辖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不服,向该部门本级人民政府,也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垂直管理的,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
例:海关总署-省海关-市海关-县海关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服,向上级地方人民政府
省,部级复议找自己,由原机关复议
对行政复议不服
一般:提起诉讼
省,部级: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程序
申请(60日)
受理(5日)
审理
决定(受理以后60日)
行政诉讼法
概念:民告官
基本原则
对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起诉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
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行政补偿,赔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被告负主要举证原则
基本制度
公开审理制度
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
合议制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应该是3人以上的单数
回避制
审判人员,勘探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员应该回避
两审终审制
注意
判决针对实体问题
裁决针对程序问题
不受理的范围
国家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最终裁决
刑事司法行为
行政调解和仲裁行为
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重复申诉的行为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管辖:找谁起诉(先级别,后地域)
级别管辖
基层管本辖区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海关,县,部和大杂
海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国务院部门
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由最初最初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到被告的法院机关告)
特殊地域管辖
选择管辖
已经复议
复议后改变:单独告复议机关
复议维持共同告(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复议不作为(选择告,2机关都可以)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
由2个以上法院都有权利管辖的,选择告,原告同时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管辖
跨行政区域管辖
经最高院批准,确定若干法院管
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能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和调集证据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被告是委托的行政机关
经上级批准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被告是在行政决定处理书上签字的机关
行政诉讼法适应的依据
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可以参照行政规章
判决形式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撤销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
履行判决:被告负有法律职责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给付判决: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履行给付义务
确认违法判决
行政行为应当依法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不撤销,判定确认违法)
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轻微影响
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拘留完成后不具有撤销的内容)
确认无效判决: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但是没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有错误
行政协议履行及补偿判决: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协议的,判决被告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补偿
行政赔偿制度
概念: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不承担赔偿的范围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请求人:行政相对人,
受害的公民,若公民死亡
由继承人,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有权以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要求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行政主体=国家
侵犯且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则共负赔偿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侵权时,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行使受委托的权利时侵权,有委托机关赔偿
复议的,最初的机关为赔偿机关,如复议后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赔偿
赔偿程序
途径
受害人单独提出
受害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请求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工作情况
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
赔偿方式
支付赔偿金(主要方式)
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