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私法历史
纵观国际私法的发展史,法国学者葛茨维勒(Gutzwiller)将其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3世纪上半期到18世纪末,学说法阶段; 第二阶段是19世纪整个世纪,立法法/制定法阶段。该导图梳理法则区别说时代、近代国际私法、当代国际私法代表人物和相关学说理论。
药物分析-药物杂质的检查笔记,包括杂质限量的控制、杂质的计算、杂志的检查项、杂质的检查方法等等。
药物分析-药物鉴别试验是根据药物的分子结构特征,采用物理化学或者生物学方法判断或鉴别药物的真伪。
常用的固体剂型有散剂、颗粒剂、片剂、胶囊剂、滴丸剂、膜剂等,在药物制剂中约占70%。本图对各自进行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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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历史
学说法阶段 (13上~18末)
前国际私法时代 (闭塞、自大、极端)
罗马法时代,“万民法”
属人法时代,“极端属人主义”
属地法时代,“极端属地主义”
法则区别说 (不是一个人的学说)
意大利
巴托鲁斯 (“国际私法之父”)
人法:管辖领土属民 物法:属地 混合法:领土内契约
历史条件:城邦间法则冲突
评价
优:国际私法产生;突破极端主义,考虑双边;促进资本;部分原则至今仍有影响 劣:随语法结构变化
法国
杜摩兰
南部,“当事人意思自治” 人法,物法,行为法; 扩大“人法”适用范围
达让特莱
极力推崇属地主义:人法的域外效力只是特例
荷兰
胡伯
胡伯三原则: 1、约束臣民(国家间立法权力的划分) 2、定义臣民(立法管辖权的属地性) 3、“国际礼让说”
立法法/制法法阶段 (19)
“19世纪,国际私法的发展主要地归功于三个人: 一个德国的教授, 一个意大利的政治家, 一个美国的法官。”
法律关系本座说 萨维尼,德国 “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普遍主义,平等看待内外国法律
普遍主义: 以人和万物本质、本性的共同性、普遍性以及认识的真理性等观念为基础; 认为人类生活中存在着终极的、绝对合理的、普遍适用的一元化价值及其标准。 特殊主义: 以人的个性、认识的主体性和价值的特殊性为基础; 认为世界上不存在惟一的、终极不变的价值体系及其标准,必须面对人类价值多元化的事实,依据主体的具体特殊性来处理各种价值问题,才能保持人类社会的平等、自由、和谐和安宁。

优:国际私法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变革; 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新的基础; 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 直接影响“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 劣:简单化,理想化
意大利学派 孟西尼,意大利
三原则: 国际主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公共秩序原则
英国学派:既得权说 戴塞,英国
出发点:调和适用外国法和国家主权之间的矛盾 法官所承认或执行的是根据外国法或外国判决所取得的权利
英美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并指导司法实践
斯托里,美国 “美国冲突法之父”
三原则:(继承国际礼让说,参考胡伯三原则) 1、胡伯三原则①+② 2、胡伯三原则①最后一句 3、“国际礼让”为国内法上的规定
当代国际私法
莫里斯,英国
公平需要理论
自体法说
库克,美国
本地法说
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 法院可以考虑外国法,但只是本地法创设的权利 。
卡弗斯
优先选择原则/结果选择说
两个标准
对当事人公正 符合一定的社会目的
三方考虑
事件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适用不同法律的结果; 衡量结果对当事人是否公正以及是否符合社会的公共政策。
柯里
政府利益分析说
分析查明各州政策实施的利益→ ①虚假冲突,应适用有利益州的法; ②真实冲突,法院地法优先,无关法院地可用可不用; ③无冲突,无利益,则适用法院地法。
过分强调法院地法
莱弗拉尔
法律选择五点考虑/较好的法
1、判决结果的可预见性; 2、州际和国际秩序的维持; 3、司法任务的简单化; 4、法院地政府利益的优先; 5、适用较好的法律规则。
艾伦茨威格
法院地法说 “方便法院”和“适当法院”
里斯
最密切联系说
指导法律选择的七项因素 : ①州际和国际制度的需要; ②法院地的有关政策; ③在决定特别问题时,其他有利益州的有关政策及其相应利益; ④公正期望的保护; ⑤构成特别法律领域的基本政策; ⑥法律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统一性; ⑦法律易于认定和适用。
弗朗西斯卡基斯,法国
“直接适用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