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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思维导图,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生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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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法典基本知识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生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调整对象:人生关系与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性
第一,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时,其地位是平等的
第二,适应规则平等
第三,权利保护平等
民法性质:民法为权利法,民法原则上为私法,民法为市民法。
二、《民法典》之六大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意思自治)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6、绿色原则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概念: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特征:1、意思表示为要素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3、是合法行为。
意思表示:
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意思表示包括意思和表示两个方面。
意思主要是指当事人预使其内心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效果意思。
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殊条件下,默示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例如《继承编》。
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则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表示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向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做出意思表示法律行为除外。
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和单务法律行为、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等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要素。一些特别的还需要具备其他特殊要素。
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三、无效民事行为:指因为缺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特征: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概述:
概念:又称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
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较,可撤销民事行为有以下特点
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2.由撤销权人撤销,法院不特殊干预。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
4.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种类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趁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
撤销权
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无须相对人同意。
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害方才有撤销权。
撤销权人变更或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请求人是否有撤销权,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具有撤销权是由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还将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等法律后果。
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得附条例的:(1)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2)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如果是法律规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
按照所附条件对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提前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到期限至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
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代理制度
代理的基本理论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1)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诉讼的行为;(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受,故法律要求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委托 委托又称委任,指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法律行为。
委托与代理有如下区别:(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2)从事的事务不同。(3)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
2.代理与代表 法人组织一定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从事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
代理与代表有如下区别:(1)代表人是法人的法人机关,代表人与法人是同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2)代表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与行纪 行纪指经纪人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
行纪与代理的区别体现在:(1)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3)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代理权
(一)代理权概述 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得以他人名义独立为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归属于他人的一种法律资格。 (二)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为双方代理。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第四节 诉讼时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