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保险法
根据2020年郄鹏恩老师课程绘制而来,2021年考生可以此图为大框架,结合当年新修改内容对此图进行完善,制作属于自己的思维导图。
编辑于2021-01-13 17:03:55保险法
保险法概述
概念特征
射幸性
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被保人对标的必须有法律上的利益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成立三要件:合法性+经济性+确定性
保险利益的确定
人身保险
亲缘关系
劳动关系
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利益的时效
人身保险看订立,财产保险看发生
保险合同总论
基本概念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成立
不要式,不需交费
合同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
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收益人
超额保险及不足额保险
仅适用于财产保险
超过的,超过部分无效
不足额的,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
保险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内容
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问什么说什么)
保险人负举证义务
概括性条款不是投保人坦白的义务(概括条款无需告知)
保险合同制定医疗机构体检,不免除如实告知义务(体检不能替代告知)
合同订立时,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说明方式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提示/明确说明: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免责包括:免、减
法定解除权不属于免责条款
法律法规中禁止性规定:只需提示,不用明确说明
免责条款: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保险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认定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投保人签字、盖章确认的,认定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通过网络/电话订立: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的,认定履行了义务
举证责任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投保人以其他方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时无需再告知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故意不告知: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保险费
重大过失未告知:不承担赔偿责任,应退还保险费
对上述 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限制
应知/明知未履行告知义务,仍收取保险费:不可解除
订立时已经知道
自知道解除事由起:30天不行使解除权消灭
合同成立2年,解除权消灭
概括性条款没有告知,违反不能解除
必须先行使解除权,才能拒绝赔偿
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投保人缴纳保费及保险人签发保单都是在履行保险合同,并非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
投保人保险合同追认
代为签字/盖章,不生效
缴纳保费视为追认
后本人签字/盖章的视为追认
保险合同审查期间事故
审查期间:提交了保单+收取了保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
符合承保条件:承担赔偿责任
不符合承保条件:不承担责任,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责任:承担举证责任
保险合同内容冲突的处理
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
原则:投保单为准
投保单: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保险单: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
不一致情形经保险人说明+投保人同意:以保险单/其他凭证为准
保险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例外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以及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无需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同意,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被保险人的除外
保险人的解除权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情形:故意/重大过失
解除前的事故赔付及保费处理
投保人故意而为之,解除合同,不退不赔
投保人过失而为之,解除合同,不赔但退
条件
知情30天
成立2年内
主观善意
解除权的限制
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知/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仍收取保险费:不可解除
保险公司未行使解除权→放弃或丧失解除权→不得直接以“未如实告知”而直接拒赔
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概括性条款”主张解除合同
骗保
解除合同,不退不赔
夸大事故损失
夸大损失不可解除合同,实际损失按合同约定赔偿
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责任,因此造成费用的,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退回或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财产保险合同
解除合同不退不赔
人身保险合同
2年内解除合同不退不赔,2年后解除合同不赔但退还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自杀
2年内,解除合同,退还现金价值;2年后正常赔付;无行为能力人自杀,正常赔付
对标的物未尽安全应尽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合同尽安全责任
保险人有权增加保费/解除合同
有效期内标的危险增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告知:解除/增加保费,解除的该收收该退退
未告知: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年龄误报
符合合同限制:多退少补
不符合合同限制:解除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概念&特征
分类: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特点:
保险金定额支付
具有储蓄性,特别是寿险
性质:储蓄投资性法律关系 不是债权债务关系
不得要求投保人承担违约责任 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支付保费
不按约支付保费: 认为投保人放弃保险
不适用代位求偿规则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规则1:法定具有保险利益:
1投保人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 3有抚养/赡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 4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规则2:除上述利益,被保险人同意视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订立后,丧失保险利益,合同有效
受益人
概念特征
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非继受,请求权不得作为遗产
受益人产生
可由被保险人单独制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只能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为受益人
为无/限民担保:可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存在争议,合同之外另有约定
法定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不算遗产)
身份关系(配偶)
投保人为自己保:以事故发生时的身份关系
为他人保:以合同成立时的身份关系
姓名+身份关系
事故发生时,关系发生变化:视为未指定收益人
变更
变更权利人
被保险人可单独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变更,需被保险人同意
擅自变更无效
变更时间
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提出
生效时间
变更的意思作出即生效,不通知保险人,对保险人不生效
受益顺序及份额
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在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有约从约,无约平分
未约顺序、未约份额
其他受益人平分
只约定份额
其他受益人按相应比例
只约定顺序
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分
同顺序无其他人,后一顺序平均分
约顺序,约份额
同顺序按比例
同顺序无其他人,后一顺序按比例
受益不能的处理
保险金继承
保险金可作为遗产的情形
1没有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死/同时死,没其他受益人 3受益人丧失/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不能确定死亡时间,推定为同时死亡
推定顺序:受益人/被保险人存在继承关系,同一时间死亡不能确定死亡顺序
推定受益人先死(不同于继承法)
死亡险
概念
宣告死亡:应当赔偿
宣告死亡日不在保险责***,能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责***内:应当赔偿
被保险人限制
原则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无效
例外
父母可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险
1未满18 2保险金不得超过保监会的限额 3父母之外的投保人必须经过父母同意,否则无效
经父母同意其他对未成年子女有监护职责的注意可以为其投保死亡险
被保险人同意
死亡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认可保险金额
父母投保无需同意
同意
同意的方式可书面、可口头
可事先同意,可事后追认
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而没有异议的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其他受益人的
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死亡保险保单: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质押
被保险人书面撤销同意,通知投保人和保险人,死亡险合同解除
被保险人自杀
2年内,解除合同不赔偿,但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2年后,正常赔付
被保险人自杀时无行为能力,正常赔付
唯一不是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受益人/被保险人继承人对无行为能力承担举证责任
保险人对自杀承担举证责任
欠缴保费的处理
效力中止
催告期(催告30日)/宽限期(约定起60日)内:发生保险事故,应当赔保险金,可减扣欠缴保费
过了宽限期/催告期:发生事故,不用赔
人寿保险费:不能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效力的恢复、解除
合同中止,投保人提出申请+同意补交+危险未增加:恢复效力,保险人不得拒绝
保险人收到恢复申请后,30日未明确拒绝:认定同意
自补交保费日期恢复效力
中止起满2年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年龄误报的处理
情形1年龄虚假,真实年龄不可保
保险人可解除
情形2年龄虚假,真实年龄可保
保险人不可解除
投保人保费:多退/少补
特殊人身保险事故
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疾病
保险人不赔,缴足2年以上的应退还
受益人故意造成事故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事故
保险人不赔,缴足2年以上的应退还
保险人应当证明:事故结果与故意犯罪存在因果关系
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发生事故:应当承担给付责任(不是因犯罪而死:要赔)
被保险人自杀
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 合同成立/恢复起2年内自杀:不陪
除非自杀时无行为能力:要赔
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 合同成立/恢复2年后自杀:应当支付
财产保险 2019司法解释
概念&特征
填补损失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要求在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在合同订立时
代位求偿制度
概念
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的保险金的限度内,以自己的名义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享有的追偿的权利
保护规则
1.被保险人具有选择权,可以找第三者索赔,也可找保险公司索赔,但双方赔偿的金额总和不超过损失额
2.被保险人弃权的处理规则
订立合同前弃权
弃权有效,弃权范围内第三方不赔,保险人就相应部分无代位求偿权
订立时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是否放弃,保险人有权请求返还相应保险金,但明知或应知还继续保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弃权
赔付之前
同时豁免第三者和保险公司相应的赔付义务
赔付之后
无效
3.被保险人有义务配合,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4.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处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
5.重复赔偿的处理
第三者接到保险人求偿通知后仍向被保险人赔付的,第三者可向被保险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第三者接到保险人求偿通知前向被保险人赔付的,保险人可向被保险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6.代为求偿权
原告
保险人以自己名义起诉
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者提起诉讼,保险人向法院申请变更当事人
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人为原告
被保险人不同意
共同原告
管辖
以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关系
诉讼时效
取得代位权之日起
适用除外
第三者(加害人):通常不包括:亲属、雇员
除非故意
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
责任保险
对第三者应付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属于财产保险
直接赔付规则: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第三者请求权: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先赔
超出部分向其他连带人追偿
和解协议
保险人认可,按协议赔
保险人不认可,与保险人无关
比协议少的由被保险人赔偿
第三人提起仲裁/诉讼: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其他
保险标的的转让
通知义务
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通知后、答复前发生事故:要赔
未履行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用途改变、2使用范围改变、3环境改变、 4改装、5使用人改变、6增加时间
保险标的转让:受让人继承权利&义务
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收到通知30日内可以按约增加保险费/解除合同,应退部分保费
保险人承担的费用: 支付赔偿金外,还包括:
施救费用:防止/减少损失的必要合理费用
没产生效果照样赔,鼓励救助
勘查费用:查明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必要合理费用
诉讼/仲裁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被第三者提起的诉讼仲裁,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
不足额险
除有约定:按比例赔偿保险金
超额险
超过部分无效,多缴保费返还
受损保险标的转移
足额
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且等于保险价值:受损标的全部权利归保险人
不足额
保险人按比例取得部分权利
重复保险
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比例分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