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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18-11-29 10:19:54合同法
第一章 合同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概念:民事主体 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举例
正确
合同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协议
我买一袋苹果是合同
北京市政府买一袋苹果是合同
错误
合同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契约
合同在法律上被定义为条约
合同是各种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
1.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合意”
3主体:民事主体(双方或多方法律地位平等)
二、合同的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平民意力
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
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
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节 合同的法律关系
一、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
平等民事主体,主体广泛;法律地位平等
客体
给付行为针对的对象(标的物)
内容
权利
核心:受领给付的权能
合同权利:指合同权利人受领、请求合同义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
1、受领力
保持力:保有给付在法律上的原因
请求力:请求力具有执行力
处分力:让渡合同权利、抛弃合同权利。
保全力:自力救济维护合同权利
救济:请求给付权能
义务
合同义务人 为满足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和实现合同权利人的意志而应为特定行为之约束
主给付义务
合同的主要义务
从给付义务
帮助合同圆满施行的义务
附随义务
在合同过程中保持一个诚实义务
不真正义务
1 、属于一种法定义务
特点、特征
2 、具有拘束力
3、不承担民事责任
4、不履行义务带来不当利益-即无权利主体存在。
二、合同的相对性
主体的相对性
概要
合同关系只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
合同当事人应当应为自己行为承担责任
合同权利义务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客体的相对性
内容的相对性
第三节 合同的分类
一、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没有必要签订书面合同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形式
不要式:有必要签订形式上的合同
十一、附合合同和非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当事人只能决定签字或不签字、同意或者不同意,没有协商的权利
是否由缔约双方充分协商而订立
非附合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完成的一种方式
三、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合同中涉及财产利益的
是否有财产利益
意义
1、 注意的程度高低
2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 ,进行 纯获利 益行为有效,不需要 代理人同意
3、在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中,成立要件不同。 有偿合同需要主观要件
4、有偿合同是 对待给付合同;无偿合同无对待给付规则的适用余地
无偿合同:不涉及经济财产利益的
四、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双方都有义务,一般出现在买卖之间
是否存在对价
单务合同:单方面有义务,一般出现在赠与之中
五、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束己合同:合同中未涉及他人
是否与第三人存在权利义务
涉他合同:涉及第三人的一种合同,比如保险
二、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独立存在,不依赖其他方式
是否独立存在
从合同:依附在主合同,随着主合同的变化而变化
七、一时合同和继续合同
一时合同:立刻,短时间内可以完成的合同
是否可以一时或一次完成
继续合同:长期的合同,比如供水、租房
八、预约和本约
预约:需要预定将来的行为
订立约定的目的
本约:不需要约定的行为
九、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混合合同
在法律上是否有明确规定
十、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只要表达了双方的口头合意即可完成的行为
除意思表示外,是否完成交付行为
实践合同:必须完成交付行为才能完成的行为
保管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定金合同
代物清偿合同
六、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实定合同:确定合同的利益
给付的最终利益是否是现实的、确定的
射幸合同:不确定合同后所产生的利益
第二章 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合同法的特征
1、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当事人行为的法律
举例错误
离婚协议可以用合同法调整。
合同法很多是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由合同法调整。
合同法只调整民事合同,不调整商事合同。
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
3、合同法的规定基本属于任意性规范
4、合同法既调整民事合同关系又调整商事合同关系
第二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主体平等原则
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调整方法和原则必须以平等为核心
二、合同自由原则
缔约自由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对象自由
内容自由
方式自由
确定违约
解决方式
三、合同公平原则
合同公平原则追求合同正义,要求合同当事人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排除形式平等掩盖下的实质上的不平等合同的法律秩序是以形式平等为前提而建构的
四、诚实信用原则
含义:公正地调和或平衡利益
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合同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帝王条款”
功能
规则功能:直接规范功能,完善履行义务
补救功能:补救成文规定不足的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贯穿合同法的始终
订立
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实施欺骗等行为。
“帝王条款”
条款分歧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与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帝王条款”
履行
要求合同当事人恪守合同,如约履行义务,如果合同当事人合同约定不严密,则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义务或合同附随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帝王条款”
终止
要求合同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 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强行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得通过特约排除之。
“帝王条款”
五、鼓励交易原则
1、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
理解
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
具体表现或要求
具体表现或要求
2、明确规定了事实合同
理解
只要行为上已经发生了合同的形式即为合同
具体表现或要求
3、极大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
理解
损坏了国家、社会、公民等利益的合同
具体表现或要求
4、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理解
违反公平原则,发生重大误解和歧义的合同
具体表现或要求
5、严格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
理解
合同发生了不确定因素,需要进一步的确定是否继续成立的行为
具体表现或要求
6、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
理解
限制合同随便解约的条件,需要解约将增加附加条件
具体表现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