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7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二级建造师法规学习,包含建设及其他相关单位责任、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等。
编辑于2023-11-08 06:56:32工程经济第十六、十七、十八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包含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总承包计价。一图看懂全章节内容,知识点系统全面,无需死记硬背,框架式结构清晰明了,轻松掌握知识点!
工程经济第十六、十七、十八配套章节练习题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通过多个单选题和多选题的形式,详细介绍了工程量清单的定义、作用、编制原则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通过例题的形式,详细解释了工程量清单在编制过程中需要遵循的规则和步骤,如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规范、工程图纸等计算工程量,确定工程内容等。与教材或课程紧密相关,帮助学生巩固和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与掌握。
工程经济第十三、十四、十五章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关于工程经济中各种计算方法和指标的详细说明。首先介绍了单位产品时间定额(工日)的计算方法,包括通过每工日产量或机械台班产量来确定。接着,解释了产量定额的概念,即工人在单位工日内应完成的合格产品数量,并给出了其计算方法。随后,内容介绍了人工定额的分类,包括单项工序定额和综合定额,说明了综合定额的两种表现形式:“综合”和“合计”。此外,还提到了时间定额与每日产量之间的换算关系。帮助理解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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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经济第十三、十四、十五章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关于工程经济中各种计算方法和指标的详细说明。首先介绍了单位产品时间定额(工日)的计算方法,包括通过每工日产量或机械台班产量来确定。接着,解释了产量定额的概念,即工人在单位工日内应完成的合格产品数量,并给出了其计算方法。随后,内容介绍了人工定额的分类,包括单项工序定额和综合定额,说明了综合定额的两种表现形式:“综合”和“合计”。此外,还提到了时间定额与每日产量之间的换算关系。帮助理解相关知识点。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制度
主体和法定条件
主体
建设单位
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单位收到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竣工验收
条件(4有1完成)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
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试验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的工程保修书
包括完成监理变更通知单中的工作内容
材料等的质量合格资料+进场检验报告
未经过竣工验收或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提前使用的,发生事故由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总承包的总承包负责收集汇总分包单位形成的档案,向建设单位移交
工程竣工3个月后,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资料
工程技术档案
工程质量保证
工程检验评定
竣工图等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验收
规划验收
预验收,规划部门----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后
正式验收: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部门全面核查,合格的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或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备案:竣工验收15日内,竣工验收报告+规划认可文件+其他文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资料报送: 竣工验收后6个月报
规划主管部门
消防验收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网吧、购物广场)
在施工前报消防设计文件,同意后取得开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关
未经验收或者消防验收的,禁止投入使用,责令停产停业
其他特殊工程
建设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关,抽查
抽查不合格的,停止使用
环保制度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谁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找谁)申请验收
造成影响大小
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造成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随主体验收同时进行
需试生产的,3个月内申请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分期验收
环境保护部门收到申请的30日内完成验收
节能验收
不符合的不得开工;已经开工的,责令停止,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检查节能强制性标准
不符合的,不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验收应在节能验收合格后
条件
检验批、分部分项全部合格
建筑围挡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
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系统联合试运与调试,确认达到验收条件
组织(监理主持)
检验批和隐蔽工程
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质量员+施工员
节能分项
监理工程师
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
节能分部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人员+设计单位设计人员
注意事项
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
凭常识判断哪些不得验收
重新组织验收
主体不合格
不符合法规及规范
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
程序不合格
验收程序和标准不符合要求
结果不合格
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
未整改完毕
竣工结算
编制与审查
单位工程
具体承包人
总承包的,总包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单项工程
总承包人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
建设项目
总承包人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
政府投资项目
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审查期限(最长)
单项工程(图书馆、宿舍楼)
承包人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书+工程质量保修书
500万以下---20天
500-2000---30天
2000-5000---45天
5000以上----60天
总结算
单项工程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价款结算
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其余(保修期结束,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保证(保修)金待工程支付使用质保期到期后清算
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应执行奖惩
索赔及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受损方可索赔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要求发包人签证
发包人为签证,施工后发生的争议由承包人自负
凡由发承包人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办理,不因双方现场代表中途变更而影响效力(签订是单位行为,不是个人行为)
未按时办理事项的处理
承包人未在规定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仍未提供,,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审查,责任由发包人自负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意见,视为认同,发包人应在确认竣工结算报告的15天内结算款项
到期发包人未付款的处理
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未达成延期协议,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就工程抵押或者拍卖,价款承包人优先受偿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
1、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后生效
对工程造价机构提出异议的
就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双方可按照解决争议或者纠纷的程序办理
合同纠纷的处理
协商解决
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节
仲裁或者起诉
设计变更导致工程质量变化
当事人协商一致
按照签订合同地建设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不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不得交付使用,不办理权属登记
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只要发生质量问题,无论哪一方的责任,施工单位就有义务就行修复或返修,费用和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承包方责任处理
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予以支持
发包方责任处理
设计缺陷
提供或购买的材料、构配件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未经验收擅自使用
验收不合格和未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
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合格约定为由主张权力的,不予支持
承包人应在工程建设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地基+主体终身保修,即使未经验收占用,承包人也得承担责任)
验收报告备案
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15天内
向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
子主题
资料/条件
竣工验收备案表
竣工验收报告
规划、环保等部门等认可使用文件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大型和特殊场所验收合格证明
施工单位签的质量保修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验收和处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在竣工日起5日内,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发现有问题的,应在收到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总包单位
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总、分包单位均对分包单位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总包或者分包赔偿损失后,有权依据分包合同对不属于自己责任的那部分赔偿对另一方追偿
分包单位
按照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相关规定
按图施工
材料构配件的检查检测
工程质量的检测和返修
建设工程的返修
施工图和施工技术标准的规定
必须按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设计修改必须由设计单位作出修改
按图施工,遵守标准
主要有施工技术标准、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合同
防止设计文件和图纸出现差错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的错误,有义务向设计单位提出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检验制度
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检验结果要书面记录;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见证取样和送检
见证取样
施工单位的试检人员对结构安全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法定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需要取样的
用于承重结构的试块试件
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钢筋及连接试件、砖和砌块
其他
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的水泥;混凝土掺加剂;底下、屋面、厕浴间的防水材料
比例:不得低于规定取样的30%
样品作出标识和封志,并由见证人员+取样人员签字
签字人员对试件负责
资质和规定
检测单位
1、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具有相应的资质
2、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两种资质
规定
检测机构和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构、其他具有公共事务只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和利害关系(未限制不能与建设单位有关系)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
检测报告必须由检测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公章(或检测专用章)两字一章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结果有争议的,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应单独建立检查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制度
检验制度
特别加强影响结构安全的地基和结构等关键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完善的检验制度和严格的工序管理是保证工序或者过程质量的前提
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测
在隐蔽工程前,施工单位除了要做好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外,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为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接收政府监督和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保证
职工培训教育制度
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制度
制度
竣工验收后
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缺陷
施工单位维修、返工、更换
谁的责任谁承担费用等
质量保修书(竣工验收的一部分)
施工单位提交验收报告时,出具质量保修书
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
实质是合同
因建设单位和用户使用不当或者擅自改动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
保修内容和范围
基础设施、地基、主体
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外墙面防渗漏
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
2个采暖期、供冷期
管线、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
2年
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保修期限, 不得低于法规规定标准
产权所有人委托相应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年限
法律责任
保修义务的责任落实与赔偿承担
在保修范围+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该履行保修义务,并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修理方为施工单位)
施工原因
施工单位
非施工原因
施工单位向建设方索赔,建设方再向责任方追偿
设计 问题
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材料、构配件、设备
谁采购谁承担
使用不当
使用单位承担
不可抗力
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无论谁的责任,施工单位都要维修,谁的责任谁出钱;其余责任均首先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含不可抗力)
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
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制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责任制的确定
双方随意约定
竣工验收之日=保修期的开始之日
承包人原因无法按期验收的,缺陷责任制从实际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发包人原因无法验收的,承包人在提交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
预留比例
5%左右
由承包人造成缺陷的,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各项费用
承包人不维修的,扣除保证金+承担维修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承担费用的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
返还
到期后返还
接到返还申请后,14天内按照合同核实,无异义,发包人在核实后14天返还,逾期的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接到申请后14天后经催告后14天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返还保证金
建设及其他相关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依法分包
具有相应资质的
不得肢解发包
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发包方式)
向有关部门提供原始材料
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提供原始资料
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建设单位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限制不合格干预行为
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1、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不经审批不得使用
依法工程监理
有相应资质的
可以委托具有监理资质+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没有隶属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必须监理的项目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的工程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承担工程
保证建筑材料的要求
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没有办理的不得开工)
符合要求
不得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设材料、设备
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房屋建设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结构
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负刑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依法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有相应资质的
不转包和违法分包
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勘察单位提供的必须真实、准确
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
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注明使用年限
使用年限: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安全使用的年限
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设计文件中说明规格型号、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特殊要求,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就设计文件就行技术交底
设计单位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说明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在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的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依法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设计单位参与工程质量分析
因设计造成的事故,因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依法承担义务
资质范围内
不得转包
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材料设备单位有隶属或者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监理业务
监理工作的依据和责任
监理依据
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
承包合同
责任
违约(合同)+违法(强制性标准)
职权和权限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材料、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的,对工程实施监理
政府部门质量监管
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国建设工程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专业建设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质量
县级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本行政区专业建设工程
政府委托认可的第三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职能)
内容
(违法)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措施
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有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
禁止滥用权力
政府机关或单位不得明示、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指定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区别
主体
监理--企业
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
依据
监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
政府: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执行
工作
监理:违法、违约
政府:违法
施工质量事故报告
建设单位发生事故在24h内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发生地主管按照事故的等级逐级上报
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每级不超过2h
必要可越级
工程建设标准
分类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强制性标准(违法)和推荐性标准(违约)
国标
国家/行业的强制性标准
1、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验收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板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誓言、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技术信息技术标准
6、国家(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通用标准
国家标准的制定原则和程序
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
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和编号(GB)
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子主题
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GB是强制性国标;GB/T是推荐性国标
国家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复审
国标实施5年进行1次复审
局部修订情形
国标部分已制定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国家标准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标相抵触;需要对现行的国家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
行业标准
行业的强制性标准
1、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验收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板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誓言、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技术信息技术标准
6、国家(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通用标准
范围和类型
行业强制性标准和标准范围的区别是(重要)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制定、修订程序与复审
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地方标准,抵触自行废止
地方建设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不得使用
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5年
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
没有国标、行标的,制定企业标准
已有国标行标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标行标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比国标严,不能低于国标行标
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规定
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
不得已任何理由违反法律法规降低标准
不得明示或者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设计、勘察
必须按照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要求符合国标(不得指定厂家)
施工单位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对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监理单位
依照法律、法规等,对工程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进行监督
工程监理认为不合格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整改
工程监理发现图纸不合格的,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一般规定
必须、严禁、应、不应、不得等属于强制性标准用词
宜、不宜、可、一般 不属于强制性标准
改革后,一个规范中可以同时存在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
特殊情况
1、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又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就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就行审定
2、采用国际或国外标准的,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强制性标准的组成
1、标准发布明确为强制性标准
2、批准发布时未明确,但编号中不带/T
3、自2000年以后批准发布的,批准虽未明确,但其中有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黑体字)
实施的监督管理
监管单位
建设规划
项目审查机关
勘察设计
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
施工
建筑安全监管机关
施工、监理、验收
工程质量监管机关
监督内容
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工程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