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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
一 选举制度概述
概念
选举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选举
代表机关代表
国家公职人员
所应遵循的各项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功能
1⃣️ 选举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
2⃣️选举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
3⃣️选举是公民自我治理的保障
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1953年 中国第一部选举法
1979年 新的选举法
发展
直接选举扩大到县级
等额改差额
1982 1986 1995 2004 2010 2015 年进行了六次修订
15年修改
不能接受境外资助
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人大主席团予以公布
代表资格审查
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
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
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确认代表代表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 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将条文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设区的市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为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020年修改
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 县 自治县增加20名
120-140
乡 民族乡 镇增加5名
40-45
二 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权普遍性原则
1⃣️有中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
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已决犯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未决犯允许行使选举权
要求
1⃣️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
2⃣️保障个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参与权
不论人口多少 都印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
3⃣️个民族有适当数量代表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差额选举原则
直接选举
多三分之一到一倍
间接选举
多二分之一到五分之一
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写票处
例外
代写选票
代笔 参加了选举
委托代投
没有参加选举 外出
经选委会同意
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
每人最多三个(按委托人意志投票
三 中国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选举的组织机构
间接
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直接
选举委员会
都由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县 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领导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1⃣️ 划分选区 分配名额
2⃣️选民登记 审查选民资格 公布选民名单 手里选民名单申诉并作出决定
3⃣️确定选举日期
4⃣️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 确定和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5⃣️主持投票选举
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 公布当选名单
7⃣️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的程序
1⃣️划分选区
居住状况
生产单位
工作单位
每选区1-3名代表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2⃣️选民登记
18 政治权利 我国公民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 经选委会确认 不列入选民名单
原则
一次登记 长期有效
选民名单
选举日前二十日公布
五日内向选委会申诉
三日内作出决定
选举日的五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
3⃣️代表候选人的产生
各政党 各人民团体 可单独或联合推荐
选民或代表十人联名
十五日前公布
七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
酝酿-预选
间接选取
直接预选
选委会或人大主席团介绍候选人情况
4⃣️投票选举
直选
选委会
召开选举大会
设立投票站
流动票箱
间选
人大主席团
5⃣️公布选举结果
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
获得 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投票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
结果:选举委员会或人大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提出
县50名选民
乡30名
向县级人常书面提出
原选区选民过半数通过
开会期间:人大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
向本级人大提出
过半数代表通过
闭会期间: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成员
向村委会提出
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公告
代表的辞职和补选
辞职
县
常委会接受辞职 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
乡
向本级人大书面提出辞职
人大接受辞职
人大过半数代表通过
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辞职
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
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公告
补选
任期内出缺
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
可等额可差额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1⃣️金钱贿赂
2⃣️暴力威胁欺骗
3⃣️伪造选举文件 虚报选举票数
4⃣️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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