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一章:税法总论
2021CPA税法考试第一章税法总论、国际税收关系等。下图一共7个小节,分别为:税法概念、税法原则、税法要素、税收立法与我国税法体系、税收执法、税收权利与义务、国际税收关系。
编辑于2021-01-31 23:16:42CPA考试审计第七章:风险评估的思维导图。分支内容包括: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风险评估程序、信息来源以及项目组内部的讨论、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等。
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表示审计意见和作出审计结论所必须具备的依据。在审计活动结束时,审计人员要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其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是否真实、正确,依照一定的审计标准发表审计意见和作出审计结论。
2021CPA税法考试第一章税法总论、国际税收关系等。下图一共7个小节,分别为:税法概念、税法原则、税法要素、税收立法与我国税法体系、税收执法、税收权利与义务、国际税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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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考试审计第七章:风险评估的思维导图。分支内容包括: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风险评估程序、信息来源以及项目组内部的讨论、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等。
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表示审计意见和作出审计结论所必须具备的依据。在审计活动结束时,审计人员要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其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是否真实、正确,依照一定的审计标准发表审计意见和作出审计结论。
2021CPA税法考试第一章税法总论、国际税收关系等。下图一共7个小节,分别为:税法概念、税法原则、税法要素、税收立法与我国税法体系、税收执法、税收权利与义务、国际税收关系。
第一章 税法总论
第一节 税法概念
税收和税法的概念
税收
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征税依据是国家政治权利
税法特点
义务性
由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特点决定
综合性
子主题
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 关系的构成
主体
税务机关和海关
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双主体
客体
征税对象
内容
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与消灭
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
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与宪法
依据宪法原则制定
与民法
出现不一致时按税法规定纳税
与刑法
……
与行政法
……
第二节 税法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核心)
税收要件法定原则
税务合法性原则
2.税收公平原则
横向公平
纵向公平
3.税收效率原则
经济效率
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
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
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行政立法>行政规章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税收诉讼发生时,……
第三节 税法要素
纳税义务人
分类
自然人
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
法人
两个相关概念
代扣代缴义务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
征税对象
要点
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
是区别一种税种与另一种税种的重要标志
注意
质的规定
税目
量的规定
税基(计税依据)
税目
体现征税的广度
对课税对象质的规定
税率
要点
计算税额的尺度
体现征税的深度
分类
比例税率
具体形式
应税税种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
定额税率
应税税种
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中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
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
全额累进税率(我国未采用)
全率累进税率(我国未采用)
纳税环节
掌握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各个环节上的税种分布
纳税期限
三个相关概念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
缴库期限
纳税地点
减税免税
罚则与附则
第四节 税收立法 与我国税法体系
税收立法原则
【特别提示】
税收立法不仅仅包括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公布、 修改和补充,也包括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
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要点】
(1)立法权可以授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 ——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属于这种模式。
(2)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3)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 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
税收立法机关
【要点】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税收法律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资源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2)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 —暂行规定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3)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
(4)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税收地方性法规
目前仅限于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税收部门规章
有权制定税收部门规章的税务主管机关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6)地方政府—税收地方规章
城建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的实施细则等
税收立法程序
(1)提议阶段;
(2)审议阶段;
(3)通过和公布阶段。
坑
试行阶段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分类
按照税法的基本 内容和效力的不同
税收基本法(我国目前没有统一制定)
税收普通法
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
税收实体法
税收程序法
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
国内税法
国际税法
上述对于税法的分类不具有法定性。
【提示】
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第五节 税收执法
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其适用性或法律 效力的判断,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
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税务机构的设置与职能
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税务系统(国家 税务总局系统)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
海关
关税;船舶吨税;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税收收入划分
中央固定收入
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地方固定收入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
中央、地方 共享收入
增值税(不含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归中央,其他印花税归地方);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资源税归中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
第六节 税收 权利与义务
税务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 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8.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的 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10.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④近姻亲关系;⑤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益关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的权利与义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保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发展涉税专业服务 促进税法遵从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涉税业务内容
1.纳税申报代理
2.一般税务咨询
3.专业税务顾问
4.税收策划
5.涉税鉴证
6.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 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7.其他税务事项代理
8.其他涉税服务
(二)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 服务机构实施监管内容
1.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2.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3.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业务信息采集制度,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分类采集业务信息,加强内部信息共享,提高分析利用水平。
4.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查
5.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5.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6.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7.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同时公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8.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便捷的服务,依托信息化平台为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七节 国际 税收关系
国际重复征税 与国际税收协定
(一)税收管辖权
属地原则
地域管辖权
属人原则
居民管辖权(居住期限和住所标准)
公民管辖权(国籍标准)
(二)国际重复征税
要点
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包括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注意】
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和 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
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三)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以国内税法为基础的
模式
模式一是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
模式二是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效力等同,在出现冲突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处理法律冲突的一般性原则来协调。
国际避税、反避税 与国际税收合作
《BEPS公约》是全球首个对所得税 税收协定进行多边协调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