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篇 第六章 气体灭火系统
一级消防工程师,第六章气体灭火系统。精心组织,加班整理
编辑于2019-05-26 15:30:20第三篇 第六章 气体灭火系统
第一节 系统灭火机理
第二节 系统分类和组成
第三节 系统工作原理及控制方式
系统控制方式
自动
手动
机械应急
预制灭火系统
预制灭火系统应设置自动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 2.5MPa。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 其
装置数量不宜超过 10 台。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 1 台时, 必须能同时启动, 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 2s。
第四节 系统适用范围
第六节 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一、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一)灭火剂储存装置
高压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储存容器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 15MPa,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 19MPa±0.95MPa;储存容器中二氧化碳的充装系数应按国家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储存装置的环境温度应为 0~49℃
低压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储存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 2.5MPa,并应采取良好的绝热措施。储存容器上至少应设置两套安全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 2.38MPa±0.12MPa;储存装置的高压报警压力设定值应为 2.2MPa,低压报警压力设定值应为 1.8MPa;其环境温度宜为-23~49℃
(三) 选择阀 在多个保护区域的组合分配系统中, 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在集流管上的排气支管上应设置与该区域对应的选择阀。 选择阀可采用电动、 气动或机械操作方式。 系统启动时, 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动作之前或同时打开
(五) 压力开关 压力开关可以将压力信号转换成电气信号, 一般设置在选择阀前后, 以判断各部位的动作正确与否
(六) 安全阀 一般设置在储存容器的容器阀上及组合分配系统中的集流管部分,在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的管道上应设单向阀
(七)管道 高压系统管道及其附件应能承受最高环境温度下二氧化碳的储存压力,抵押系统管道及其附件应能承受4Mpa的压力, 管道应符合《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的规定,并应进行内外镀锌,对镀锌有腐蚀性的环境应当使用不锈钢管件。
二、 其他气体灭火系统 (四) 操作与控制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 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 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 应有不大于 30s 的可控延迟喷射;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 可设置为无延迟喷射。 有人工作的防护区, 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 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 若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 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 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 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 当人员离开时, 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 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 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面 1.5m。 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第五节 系统设计参数
一、防护区的设置要求
(一)防护区的划分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二) 耐火性能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 0.50h; 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 0.25h
(三) 耐压性能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 不宜低于 1200Pa
(四) 泄压能力 对于全封闭的防护区, 应设置泄压口,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 2/ 3 以上。对于设有防爆泄压设施或门窗缝隙未设密封条的防护区可不设泄压口
五) 封闭性能 在喷放灭火剂前, 应自动关闭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
(六)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 10℃
二、 安全要求
1、防护区应设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保证防护区内所有人员能在 30s 内撤离完毕 2、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 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 3、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音报警器, 必要时, 可增设闪光报警器。 4、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 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 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 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1、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2、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3、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每小时 5 次。 4、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
三、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
(一) 一般规定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全淹没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非深位火灾。
(1)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 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 对固体深位火灾, 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 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2)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 3m/ s。 必要时, 应采取挡风措施。 2)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 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 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 150mm。
(二)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 1.7 倍, 并不得低于 34%。 当防护区内存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可燃物时, 应采用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
(三) 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 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比较平直的表面时,宜采用面积法; 当着火对象为不规则物体时, 应采用体积法
四、 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
(一) 一般规定 1、有爆炸危险的气体、 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 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 无爆炸危险的气体、 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 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2、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 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 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 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 8 个。 4、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 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5、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 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与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6、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 72h 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 100%设置备用量。 7、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 5 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 或者在 48h 内不能恢复时, 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 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对于高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储存容器的低压系统, 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同一防护区, 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 集流管可分别设置, 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 8、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 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二)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1、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 1.3 倍, 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 1.1 倍。 2、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 5.8%, 设计规范中未列出的, 应经试验确定。 3、图书、 档案、 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 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 10%。 4、油浸变压器室、 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 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 9%。 5、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 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 8%。 6、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 1.1 倍。 7、在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 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 8s; 在其他防护区, 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 10s。 8、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木材、 纸张、 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 宜采用 20min; 通信机房、 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 应采用 5min; 其他固体表面火灾, 宜采用 10min; 气体和液体火灾,不应小于 1min。
(三) IG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1、IG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 1.3 倍, 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 1.1 倍。 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 28.1%, 规范中未列出的, 应经试验确定。 2、当 IG541 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 95%时, 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 60s 且不应小于 48s。 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材、 纸张、 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 宜采用 20min。 2) 通信机房、 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 宜采用 10min。 3) 其他固体表面火灾, 宜采用 10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