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3税务师 税一
辛苦制作1年,真的真的非常非常全面和细致,以我的职业生涯担保 (2022通过税法的部分 2023税务师新增部分), 不用再看其他资料,取互联网之精华凝聚而成。
编辑于2023-10-26 10:34:07总论
税法概述
税法的特点
税收
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
征税主体:国家
分配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
无偿性(核心)和强制性(保障)、固定性
税法
调整国家和纳税人权利义务关系
义务性法规、综合性法规
特点
立法过程
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征税权凌驾于生产资料所有权之上,是对纳税人收入的再分配
制定法
由国家制定而不是认可
习惯法
法律性质
义务性法规
权利义务不对等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授权性法规
内容
综合法
实体法(每一个税种)、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争讼法(复议、诉讼)
单一法
国家制定的义务性法规,属于综合法
不是习惯形成的授权性单一法
税法的原则
基本原则(4个)
税收法律(法定)(核心)
法律规定权利义务
上升为法律
核心基本原则
税收公平
禁止歧视性对待、特别优惠
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税收合作信赖
相互信赖、相互合作、无质疑
对抗性
实质课税
真实的负担能力
意义:防止纳税人的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适用原则(6个)
法律优位原则
上位法>下位法
法律>授权(行政)立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新法优于旧法
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
强调同一事项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下位法(特殊法)可以>上位法(普通法) 在同一层次中
法律不溯及过往:新法实施之前沿用旧法
不追溯过往行为
也有例外,有些国家坚持“有利溯及”原则,既对税 法中溯及既往的规定,对纳税人有利的,予以承认
“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实体从旧(新法实施之前沿用旧法)
无溯及力
程序从新(程序法始终用新法)
程序优于实体
必须先履行纳税义务(缴税)再复议/诉讼
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效力
空间效力
(1)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时间效力
生效
(1)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2)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 (3)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即把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
失效
(1)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即以新税法的生效日期为旧税法的失效日期 【提示】这是最常见的税法失效宣布方式。 (2)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 (3)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即在税法的有关条款中预先确定废止的日期,届时税法自动失效; 【提示】这种方式税收立法实践中很少采用
法律溯及力
税收实体法多采用从旧原则,禁止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税收程序法多采用从新原则,不仅便于税收征管,也对纳税人的 实体权利不构成损害
在税收实践活动中往往还坚持“有利溯及”的原则,既在对纳税 人有利的环境下,坚持税法适用上的“从轻原则”。
对人的效力
属地主义原则,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税法解释
法定解释,即有法定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对有关税法或其条文进行的解释
谁制定谁解释
特性
专属性
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
法的权威性
只要法定解释符合法的精神及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这种解释就具有与被 解释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同的效力
不同等级层面
针对性
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进行 的,是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所以具有针对 性。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特殊性
分类
解释权限
立法解释
2023调整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作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税收立法解释包括事前解释和事后解释,我们通常所说的 税收立法解释是指事后解释,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
无法预料所有可能状况→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来解释
司法解释
审判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
检察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
共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
具有法的效力,可以作为办案与适用法律和法规的依据
司法解释限于税收犯罪范围,解释的主体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行政解释
国务院
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
解释尺度
字面解释
基本方法,税法解释首先应当坚持字面解释。
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限制解释
窄于其字面含义
扩充解释
大于其字面含义
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税法与宪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代表着法律的最高权威,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唯一一句
税法属于部门法,其位阶低于宪法。宪法中直接涉及税收的规定仅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税法与民法
税法
公法
调整国家和纳税人的关系,带有国家意志和强制
命令和服从
税收法律关系中,体现国家单方面意志,权利义务不对等(无偿)
涉及税务行政赔偿的可以适用民事纠纷处理的调解原则
民法
私法
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税法与行政法
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义务性法规
税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基本上属于授权性法规
税法解决争议的程序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不适用经济法中的普遍采用的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
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律关系
特点
两种不同的学说,即“权力关系说”(管理被管理)和“债务关系说(债权、债务人)
固定有一方主体只能是国家
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体现纳税人
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性
只能存在于税收法律关系中
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无偿、单向、连续
不中断行为,税法不发生变更,税收法律关系将一直延续下去
构成
主体 (双主体)
征税主体
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
税务机关通过获得国家的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这种权力不能由行使机关自由放弃或转让,并且极具程序性
纳税主体
纳税人
客体
权利义务共同指向对象
就是税收利益
纳税主体部分财产的单向转移
征税主体税收收入的无偿取得
内容
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引起产生、变更、消灭
税收法律事实
应税行为(产生标志)
税法本身
产生
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
应税行为的出现
变更
(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 (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 (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破坏损失。
变化
消灭
(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3)纳税义务的免除; (4)某些税法的废止; (5)纳税主体的消失。
(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
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 3 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 5 年; 超过追征期的,税务机关不能再追征税款,税收法律关系因而消灭
2023 调整
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要素
纳税人
纳税义务人
直接负有纳税义务
负税人(消费者)
含税价(税负转移、转嫁)
实际负担税款(支付给钱)
造成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是税负转嫁
代扣代缴义务人
有义务从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
代收代缴义务人
有义务向纳税人收取代为缴纳
都不是纳税义务人
代征代缴义务人
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买车保险公司)
纳税单位
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
征税对象
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
决定征税范围
对课税对象质的规定
最基本要素
税目
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
企业所得税就没有税目,个税有 企业所得税按照课税对象的应税数额采用同一税率计征税额,无须设置税目
税率
核心和灵魂
衡量税负轻重(深度)
超额、超率累进税率
按照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为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的作用是为了简化计算
超额累进税率
最能体现税收负担纵向公平的税率形式
超倍累进税率的计税基数 绝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额累进税率,因为可以把递增倍数换算成递增额; 相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率累进税率,因为可以把递增倍数换算成递增率
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加征显现累进特征
定额税率(从量计征)
定额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 量变化的影响,这使它适用于对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 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如果对价格变动频繁的产品采 用定额税率,由于产品价格变动的总趋势是上升的,因此,产 品的税负就会呈现累退性。
绝对量形式
定额税率
相对量形式
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
名义税率
实际税率
分析纳税人负担
其他税率
名义税率>实际税率
边际税率=△税额/△收入=增加的税额/增加的收入 平均税率=全部税额/全部收入
比例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等于平均税率
累进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往往要大于平均税率(看断点附近)
边际税率的提高会带动平均税率的上升
零税率
免税的一种方式,表明课税对象的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无需缴纳税款
负税率
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予以补贴的比例
全额、全率、超倍累进税率
调节纳税人的收入
计税依据
对课税对象量的规定
金额
按照计量单位的性质划分为价值形态和物理形态
价值形态下一致
实务形态不一致
从量计征
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小规模、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信用社
一个季度为纳税期
税收程序法
(4)听证制度;
被公认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定的核心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①较大数额罚款; ②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③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④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⑤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 2000 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作出 1 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 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 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 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023 新增
税法的运行
税收立法
立法与税法体系
内容
税收基本法
税收实体法→税种立法(具体规定税法要素)
税收程序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内税法
税收立法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税收法律《··法》
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增消关(海关进口) 增房镇
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税收法律案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国务院(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
“暂行条例” 准法律 ,和法律等效力
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增消关(海关进口) 增房镇
国务院
行政法规《··实施条例/细则》
实行决定制,由总理最终决定,并由总理签署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部门/税务规章《··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法、规则》
税务规章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谁制定谁解释
国务院授权
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规章
···市····办法、细则
县以上税务机关
非立法性
税务规范性文件
实务特有
公告形式
特点
(1)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2)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不是以特定的人或事为规范对象,如“批复”性质的文件就不属于税务规范性文件)
普遍适用
具体、特定的(批复、通知)
(3)不具有可诉性;
规范纳税人行为的
(4)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点,是一种法律精神的延伸。
权限范围
县以下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制定规则
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
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
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授权下级 被授权税务机关不得将被授权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不得转授(下级)解释权
谁制定谁解释
公告形式发布
国家主席令(法律)→国务院总理令(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令(税务规章)→公告形式(税务规范性文件)
征收管理范围
海关
关税、船舶吨税
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税收执法
税务机关
特征
1.税收执法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力; 2.税收执法是具体行政行为; 3.税收执法具有裁量性;(罚款 留有一定的余地和幅度) 4.税收执法具有主动性; 5.税收执法具有效力先定性;(先不管合不合理,先认为是有效的) 6.税收执法是有责行政行为。
合法性原则
4个
执法主体法定;执法内容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根据合法
执法手段、执法对象合法
税收执法监督
主体是税务机关
事前监督
对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着眼点是“对内”
事中监督
内容是税务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事后监督
税收司法
独立性原则
中立性原则
要求法院“不告不理”,对税务案件要在当事人起诉的范围内作出判决,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得主动干预
税收行政司法
以具体的税收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相应排除了将抽象税收行政行为纳入税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抽象行为也纳入是一种趋势,但是目前尚未做到)
税务机关行政行为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仅限于合法性审查(排除了适当性审查,而把适当性审查归入行政复议的范围,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税收刑事司法
税收民事司法
税收优先权
欠税在前,其他靠边站
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财产抵押、质押或者被留置之前 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代位权(国家代催款,但不够还) 和撤销权
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 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税收债权的重要保护制度
分值分布
本章整体变动不大,主要变动如下: ①新增:行政处罚听证范围 ②调整:税法立法解释、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
一城两教育
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消费税
只要缴纳其中一种税就会产生
税率
市7%
县、镇5%
其他、工矿基地1%
地区差别(城镇规模)比例税率
征税范围广
计税依据
同征同免不同退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被查补
进口
进口不征(海关+境外→境内销售、委托加工)
出口
出口不退
出口免抵税额(剩余退税尺度)
免抵要交
免抵税额就是增值税出口退税的时候少给的部分。 少给的部分用来抵销当月应该交给国家的增值税。 本月国家应退50万,应交40万,那国家退10万就可以。 40万就是免抵税额(但还是实际发生需要缴纳的,只是汇算清缴掉了)
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额
留抵可退
留抵的进项如果退还了,就不能抵扣销项了,因此可以减掉。但要多交城建税,失去退税意义(双重优惠) 月初留抵税额50万,本月销项300万,进项100万 ①正常计算,实缴增值税税额=销项-进项-留抵=300-100-50=150万。 如果申请了留抵退税,税务局退还了50万 ②此时,实缴增值税税额=销项-进项=300-100-200万
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
减免不退
本质还是实际负担的计算的增值税
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不属于“税”
代收代缴(境外→境内)
不是自己的
税收优惠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
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以其财产偿债时,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
教
城建
因减免(直接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的两税退税→退还已缴纳城建税
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
预缴增值税→预缴地 申报缴纳增值税→机构所在地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2%
(7%/5%+3%+2%)
征收管理
跟随两税
同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
委托代征、代扣代缴、异地预缴、补缴
同时
实际、应该、原理上(和个人产出有关那种)负担的增值税
可税前扣除的税金
烟叶税
纳税人
收购烟叶的单位→自行缴纳
个人: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烟叶的生产销售方
收购农产品(免税)
征税范围
晾晒烟叶、烤烟叶
税率20%
计税依据
收购实际支付价款总额=收购价款+(虚)价外补贴=收购价款×(1+10%)
价外补贴统一按收购价款10%(不管题目给定多少)
收购价款*1.1*20%
烟叶进项增值税
(收购价款+实际价外补贴+烟叶税)*9%/10%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时间
当日
纳税地点
烟叶收购地
纳税期限
按月计征,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土地增值税
纳税义务人
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房地产(房+地)
卖方交
征税范围
产权变更
基本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转让非国有土地
出让
承受方要征收契税
集体所有土地,必须由国家征用后才能转让,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自行转让集体土地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也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有偿转让房地产(新建房、存量房
特殊
单位互换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住房
个人转让住房
抵押期间
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
合作建房转让
建成后分房自用
建成后转让
房地产开发企业
安置回迁、利润分配、对外投资、捐赠
不属于
房地产
重新评估
只是价值变了
出租
抵押尚在抵押期间
代建房行为
虽然取得了收入(劳务)
权属未转移
继承
赠与
仅两种情况
其他捐赠
直系亲属、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税率
【0,50】
增值率
30%
税率
0%
速算扣除系数
(50,100】
40%
5%
(100,200】
50%
15%
(200,∞)
60%
35%
背记(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 2+1=3456 0+5+10+20
超过 税率才升一级
计税依据
增值额的确定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评估价格
隐瞒、虚报
扣除项目金额不实
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收入-扣除项目)/扣除项目
就是增长率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增值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增增 扣扣
收入额的确定
含税收入(题目告知)-增值税
房开一般计税(差额:含税收入-【仅地价款*比例(不含契税)】)/1.09*0.09
转让老不动产(差额:含税收入-买价)/1.05*0.05
视同销售部分
不视同收入/不视同出售比例→100%收入
出售95%+无偿捐赠5%→视同销售100% 收入要/出售比例→100%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费用
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
可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不允许作为加计 20%扣除的基数
未计入房价,单独收取
不可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
注意比例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地价款*(1+契税%)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土地出让金)
考试一般给出
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登记、过户手续费
契税=地价款*契%
房地产开发企业才能扣
开发成本
土地征用、耕地占用税及拆迁补偿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装修费用、前期工程费、开发间接费用
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税务机关核定扣除
扣留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金
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开具发票
发票所载金额
未开具发票
扣留10%工程款→只能扣开发成本*(1-10%)
调减开发成本
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
只销售部分配比原则 ×(已开发土地/全部土地) ×(已售房/全部可售房)
转让部分,剩下出租 ①②③按比例扣除 对于④税金:转让相关的就能全部扣
开发费用
销售、管理、财务费用
→转让部分利息支出+(① + ②)*百分比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能按项目分摊,不是据实扣除
有利息支出+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转让部分利息支出 *可证明比例+(①+②)× 5%内
无利息支出/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全部使用自有资金)
(①+②)× 10%内
非关联企业利息(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
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加罚利息
与转让环节相关的税金
两税两费
1城2教育
(转让部分销项-进项*转让部分比例)*(7%/5%+3%+2%)
印花税(产权转移数据万五)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扣,印花税已列入③管理费用扣除
增值税进项税额
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可抵扣进项税
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
不可抵扣进项税(进项税额转出)
加计扣除项目
(①+②)*20%
仅限房开企业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⑤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仅限转让旧房
能取得评估价格
首选扣除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地价款+相关费用)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不看实际建造成本
评估费用
税金
契税
已经包含在评估价格中,不再单独扣除
不能取得评估价格
但能提供购房发票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自然增值
发票金额每年加计 5%→【视为评估价格】
发票所载金额×(1+5%×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
满6 个月未满 12 个月,视同为一年
发票金额
增值税普通发票
价税合计金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含税金额
税金
契税(提供完税凭证)
契税可扣,但不作为加计 5% 的基数
不能提供购房发票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清算单位
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
分期开发→分期项目
清算条件
客观题,计算问答题官方背诵
应进行清算
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可以要求清算
竣工、转让的面积占整个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
扣除项目金额要按比例
>85%
<85%但剩余建筑面积出租或自用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清算手续
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清算
90 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清算收入确认
已销售的房地产
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按发票金额
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
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
发生所有权转移时视同销售
按顺序确认收入
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由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
产权未产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扣除项目
与清算项目配套的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
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建成后有偿转让
无偿移交给政府、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
质量保证金
开具发票
未开具发票
拆迁补偿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 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货币安置拆迁
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
预提费用
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
1234(合法有效凭证) + 5(加计扣除)
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总金额÷总建筑面积
总扣除金额 * (转让面积/总建筑面积)
按比例
扣除项目金额=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销售或转让面积
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 5%
税收优惠
转让普通标准住宅、安置住房、旧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或公租房房源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 20%
国家征收、收回
国家建设需要、城市实施规划(省、国务院)
地级、市级
个人转让
住房
商铺
个人互换
住房
其他
企业改制重组、资产整合(整体改制、合并、分立)
交易双方都不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原投资主体存续
改制重组后再转让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
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每年加计 5%(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
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房地产所在地
纳税期限
合同签订后7日内
土移动笔画变成七
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1 年之内不得变更
2023 年新增
资源税 (同消费税)
纳税义务人
开采我国自然资源的单位
价内税
只征收一次,不管后面怎么样都不征了
一次性课征,再销售不征
外购已税产品用于应税/非应税产品的,都不再征税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征税范围
人造、进口
销售
开采不征、卖才征
我国资源
进口不征
境外开发的资源管不着
出口不免征也不退税
纯天然不可再生(保护我国自然资源)
自用于
连续生产应税产品
还没有真正出售
其他所有情况 + 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
移送纳税
视同销售,链条中断
税目
能源矿产
天然原油
汽油
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
煤炭
原煤
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蜂窝煤
煤成(层)气
铀、钍
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
地热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铁、锰、铬、钒、钛
有色金属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岩石类、宝玉石类
水气矿产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二氧化碳(环保税)
矿泉水
地下水
盐
钠盐、钾盐、镁盐、锂盐
天然卤水
海盐
考前背 只有煤、天然气适用于增值税低税率(9%) 其他(油)绝大部分13%
《税目税率表》
自采原矿直接销售
按原矿
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销售/自用
按选矿
看卖的成品是什么用什么税率
计税依据
实际销售数量
从价定率
收取的全部价款 + 价外费用
运杂费
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 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仅对资源本身的价款部分征税
自用
连续生产应税产品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
链条断裂
①纳税人最近同类平均销售价格
之前销售行为,可以算出单位价格
②其他纳税人最近同类平均销售价格
③后续加工环节的销售价格减去成本利润
倒扣法
④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价内税
和消费税不同 不按最高价
从量定额
实际销售数量、自用应税数量
外购已纳税扣除
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数量= 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原矿税率 ÷ 选矿税率)
直接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可结转扣减
外购原矿 + 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
外购选矿 + 自采选矿(混合为选矿销售)
外购+自采混合洗选加工(混合为选矿销售)
选矿销售额×选%- 外购原矿买价×原%
扣减外购原缴纳资源税
提取选%(选矿销售额-外购原矿买价*原% / 选%)
税收优惠
免征
运输过程中用于加热+安全生产
开采必要
人造+进口
减征
低丰度减征20%
2低(B)(最低的20%)
稠油、高凝油减征40%
4(丝)稠、愁死
高俅
充填开采减征50%
5充(武松)
衰竭期矿山开采减征30%
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减30%
衰他(其他)3溜子
不是直接× 而是(1-%)
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免征或者减征
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遭受重大损失
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自产
收款或者凭据的当天
自产自用
移送当天
纳税期限
自月度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按次
纳税地点
矿产品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
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
水资源税
2023 新增
纳税义务人
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包括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经营用
征税对象
地表水和地下水
免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消除公共安全的危害、农业抗旱、维护生态
农业生产取用水
取用污水处理再生
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
抽水蓄能发电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量定额计征
一般取用水
实际取用水量
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
排水量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 循环式)冷却取用水
实际发电量
征收管理
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跨省(区、市)调度
由调入区域所在地
车辆购置税
纳税义务人
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
船、游艇
购买方
销售方、捐赠方等
征税范围
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摩托车(≥150ml)
消费税:摩托车 ≥ 250ml
地铁、轻轨(城市交通),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 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叉车
无减半(节能汽车)
比例税率
10%
背
计税依据
买方征收
购买自用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代收款项
使用受托方票据收取的款项(卖方4S店)
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临时牌照和保险费(车管所、保险公司)
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或收取手续费
代收保险费
进口自用
直接组价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10%
进口车辆是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自产自用
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
品牌价值(不看他人,没有参考价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受赠、获奖、拍卖、抵债、走私、罚没自用
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
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
一车一申报 纳税申报时一次性征收 二手不征 买方交
一辆车只交一次
按年缴纳
税收优惠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运输专用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车
购置自用
海归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现金购买、来华留学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购置的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插电式混合+燃料电池)
2023调整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同车船税
节能汽车(无减半)
车船税有
购置挂车减半征收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购置日期在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 30万元的 2.0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
减半征收
2023 年新增
已经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车辆 因转让、改变用途不适用减免税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规定10年,年折旧率10% 不满一年不算(税局不吃亏)
应退比例=1-使用年限*10%
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购置当日
60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申报
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
纳税环节
车辆购置税是在应税车辆上牌登记注册前的使用环节征收
纳税地点
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车辆登记地
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机构所在地
个人
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环境保护税
纳税义务人
直接排放的企事业单位
个人和家庭
①依法设立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 ②符合标准的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 ③畜禽养殖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非直接排放(不征税项目)
征税范围
光污染
大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
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前3项征税
温室气体二氧化碳
资源税要
水污染物
甲醛
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 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5项征收;对其他类水污染物前3项
浮动定额税率,税额上限为下限的 10倍
固体废物
尾矿、危险废物
(仅)工业噪声
仅超标部分
建筑噪声
全国统一的定额税率
计税依据
大气+水污染物
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
大气污染
污染当量数(排放量÷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水污染)
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
(月初月末/2)
医院(水污染)
医院床位数
色度
污水排放量×色度超标倍数
产生量→排放量
未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监控设备联网
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自动监测设备
篡改、伪造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
虚假纳税申报
么有任何扣除
有违规情形,按产生量作为排放量
不能扣除了
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产生量-当期综合利用量-当期贮存量-当期处置量)
产生量 -非直排(扣除项目)
将应税固体废物转移进行贮存、处置或综合利用
转移量计入扣除项目
接收的转移量不计入产生量
谁转移谁扣除
产生量→排放量
非法倾倒
虚假纳税申报
未直接向环境排放固体废物,且不享受综合利用税收减免的单位,不再进行纳税申报
工业噪声
工业企业 仅超标部分
建筑施工噪声
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
分别计算,合并计征
昼、夜均超标
昼、夜分别计算,累计计征
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 15 天
减半50%
排放量和噪声分贝数
检测顺序
自动检测设备,自动监测数据
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跨月沿用最近一次
但不得跨季度
检测机构
不具备监测条件,环境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
环保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
排污许可管理单位→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法
税收优惠
免税
农业生产
规模化养殖(现代化工业)
机动车、铁路、船舶和航空器
流动污染源 + 二氧化碳(人呼吸)
减征
排放大气或者水的浓度值 <规定标准
30%的,减按75%
50%的,减按50%
非免征
噪音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 15 昼或累计夜间超标不足 15 夜
减半
征收管理
纳税时间
排放当日
纳税地点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产生地
纳税期限
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季度终了15天内申报缴纳
按次→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
税务机关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关税
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收货人
出口货物:发货人
对外贸易经营权并进出口货物
携带进境
携带人
分离运输行李
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
邮递方式进境
收件人
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
寄件人或托运人
推定所有人
征税对象
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货物:指贸易性商品
物品:行李、邮递、进口自用、馈赠物品
有形的货品
无形的货品
境内流转
税率
进口
4+2
最惠国税率
最惠国条款
原产于我国+WTO成员
协定税率
区域性贸易协定
特惠税率
特殊关税条款贸易协定
普通税率
原产地不明
无上述情形
配额税率
关税配额内→配额税率
关税配额外
按情况适用前面5种
暂定税率
最惠国和暂定,用暂定
特惠税率、协定税率和暂定税率
优先其他税率,从低适用
适用普通税率
不适用暂定税率
只限于从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 和地区进口,更为优惠的税率
进境物品的进口税及税率
2023新增
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
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
对国家规定减按 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税目 3 所列商品的具体范围与消费税征收范围一致 烟、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高档化妆品
税率50%
适用
进出口货物
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
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
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
多次→集中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
指运地(最终我国目的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
非中途停留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启运地(起程)海关接受该货物出口
出口→出发地
货物到达前,经核准先行申报
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海关依法变卖
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
两个申报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
违反行为发生之日
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 → 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
★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 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 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 进出境货物(先不交关税)
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
纳税人
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
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
完税价格
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计征限额
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 5000 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 26000 元
关税税率暂设为 0%;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超过 5000 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 26000 元年度交易限值, 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
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年度交易总额超过限值
按一般贸易
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关税完税价格
‘售价+价外费用’
一般进口货物
到岸价+调整
①货价、成交价格(离岸价格FOB)
②起卸前运输费
买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费用
③保险费
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
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
(①货价+②运费)×3‰
千分之三(考试不给)
CIF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成交价+出口关税) +(到岸)起卸前的运费、保险费
A→离岸→到岸
离岸前费用+离岸后到岸前费用
关税=离岸价格/(1-关税税率)*关税税率
邮运进口的货物
邮费作为运输、保险费
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
运费、保险费都为0
④调整项目
货物相关
必须发生的
货物相关
买方负担、支付中介佣金和经纪费
支付给卖方的(价外费用性质)
货物一体的容器、包装材料、劳务费
没有包装进不来
买方负担的
特许权使用费(技术)
进口后保修费
卖方从买方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获得的收益
卖的时候价格不够高(买方买回来往外卖的加价)
买方负担+卖方受益
单独列明/核算
进口后、起卸后
购货佣金
支付给自己采购代理人
关税、消费税
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费
运抵境内起卸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复制费(境内复制进口货物)
进口后才能复制
境内外技术培训、考察费
和货物无关
维修费
进口后发生+不相关+利息(当没看见)
特殊进口货物
不存在成交价格,先与纳税人磋商再审定
运往境外修理
修理费+物料费
短期
运往境外加工
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费、保险费
长期
租赁方式进口
租赁期间的租金+利息
分期付款、融资性
留购的进口货样/租赁货物
留购价格
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完税价格=货物原进口价格×[1- 减免期限(月)÷(监管年限×12)]
净值率(改变用途那部分)
原进口时价格扣除折旧部分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大约同时”是指海关接受申报之日的大约同时,最长不应超过前后45日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
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
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倒扣价格估价
进口货物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 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
境内价格(成本、利润) - 费用(不能直接用境内价格)
计算价格估价
料件成本和加工费、利润、费用、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保险费的总和为基础
累加成本
顺序可颠倒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无法倒扣
成交价格+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成交价格为基础
成交价无法确定
相同货物
类似货物
同时或大约同时
成本+利润-费用(计算估价)
合理估价方法
境外售价不知道 无法用倒扣
应纳税额
从价税
关税税额 =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 单位完税价格 × 适用税率
从量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原油、啤酒 无黄酒(国家女儿红一点不缺)
复合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和摄录一体机等
滑准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税收优惠
法定减免
税额<人民币50元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商业价值低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免征
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
减征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特定减免
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慈善捐赠物资;重大技术装备;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科普用品、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交通工具及游艇、生产设备(2023 年新增)
暂时免税
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2023 新增
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再次填写申报单之日的税率)
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
货样
盛装货物的容器
暂时进境或者出境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 6 月 30 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征收管理
关税的进口申报和缴纳
进口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日内
出口货物应自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 24 小时以前
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缴纳
延期纳税
提供税款担保后,直接向海关办理延期纳税手续,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征管法3个月
征收关税滞纳金
滞纳金=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万分之五)×滞纳天数(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
滞纳之日(缴款书之日起算15日的后一天)
起征点为 50 元
保全措施
暂停支付(冻结)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扣留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
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强制扣缴(银行存款)、扣留变卖抵缴(变卖所得)
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关税退还
海关发现
立即退还+不加利息
纳税人发现
1 年内退税+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利息
补征和追征
补证(非因违规)
1年内
追征(因违规)
3年内
加收少征、漏征税款按日0.5‰的滞纳金
纳税争议
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先缴纳税款才能申请行政复议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组成计价=(关税完税+关税)/(1-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