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典》新规风险提示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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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风险提示及应对措施
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
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债务加入无需债权人同意,但要注意加入范围
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措施,为非典型担保
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视为保证,应强化出具担保决议的要求
无论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均应要求提供内部决议
抵质押财产的范围
新增海域使用权及土地经营权
涉及公益企业的,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车或财产权利可设置担保
接受应收账款出质的,应为应收账款设立特定账户
保证方式推定规则
无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立法倾向从偏向保护债权人转变为平衡债权人及保证人利益
各类保证合同或非典型担保文本中尽量明确连带保证
保证期间推定规则
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的约定视为没有约定。推定六个月(除斥期间)
未在保证期间追索保证责任脱保
明确约定保证期间、起算时间及保证方式
保证人的追偿权及法定代位权
保证人代偿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既有债务人的物保,又有第三人担保,第三人代偿后可享有担保物权
可能影响我行债权全部实现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效力
无需决议的三种情形:金融机构保函或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持有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东签字
上市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及新三板企业不适用无需决议的情形
上市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及新三板企业对外担保在收集内部决议手续的同时,必须审核公告
司法机关回应监管要求、保护中小投资者。公告至少包含债务人、债权人、担保额度等要素,且须符合公司章程及外部规定。
保理合同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收账款转让,现有的或将有的
将有的应设置专门账户、发送转让通知
有无追索权看是否有权要求债权人返还融资款本息或回购应收账款
有追索权的,本息费用结清后剩余应返还;无追索权的,无需返还。
中登网办理登记,避免多重转让
动产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超级优先权
正常经营买受人>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
价金超级优先权(10日)
审慎接受动产抵押,已接受的增加查验频率。
一般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执行终结或执行满一年(拒绝承担保证权利的消灭日);个别情形下注意追究保证人责任
债权转让后保证人责任的承担
转让未通知保证人的,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约定禁止转让的转让,且无书面同意,保证人脱保
融资租赁合同
统一纳入中登网办理登记,但机动车、船舶、航空器除外
保证人范围变化
分支机构的责任由法人承担,对外担保应取得法人的书面授权及担保决议
包括担保公司
居委会、村委会特定情形下可对外担保
机关法人对外担保需国务院批准
营利法人的学校、医养机构可对外担保
保证合同独立性约定
主合同是否有效,保证合同均不受影响的类似约定为无效约定
独立保函除外
扩大我行法审范围,需审查主债权债务合同、保证合同全套文本
定金规则的变化
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实际交付不同于约定的,按实际交付的金额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可激活定金规则
可在事务类合同中约定定金的同时约定违约金
增加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
就担保权利实现,增加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权利的情形
预告登记
办理后未经同意处置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
应在能够办理登记的90天内办理登记,否则失效
处置时,法院还需审查抵押物是否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
破产后的权利范围截止至受理破产时,且需在受理破产前一年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范围
抵押权设立后新增不属于抵押财产,无优先受偿权,但应一并处置
办理抵押时,应按规划的内容办理或根据建设进度多次办理抵押
最高额担保中最高债权额
最高债权额指债务最高额,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费用等
合同与登记不一致的,以登记为准
有条件登记范围的,建议按照本金最高额及担保范围进行登记;无条件的,按照债务最高额进行登记
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规则
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确定情形由法律直接规定
新增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时最高额确定
查封后放款无抵押优先受偿权!放款前应查询抵质押物状态
抵押不破租赁
抵押权设立前设立的出租并转移占有的,不受抵押影响
抵押物是否出租应书面确认并实地调查确认
抵押财产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物可转让
强化贷后管理,抵押物现场调查
居住权制度
书面方式约定,自登记时设立
不得转让继承,可约定出租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应加强居住权的贷前贷中及贷后调查,设立居住权的抵押物不宜作为主要担保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