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科一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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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记忆)
第一节 基金监管概述
一、基金监管的概念和特征
(一)基金监管的概念
广义的理解
广义的基金监管是指有法定监管权的行政机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基金机构内部监督部门以及社会力量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或管理。
狭义的理解(本教材的概念)
狭义的基金监管,一般专指行政监管,即有法定监管权的政府机构依法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注意: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基金机构内部监督部门和社会力量所实施的监督或管理,分别采用“基金行业自律”、“基金机构内控”、“社会力量监督”来表述。
(二)基金监管的特征
1、监管内容具有全面性
2、监管对象具有广泛性
3、监管时间具有连续性
4、监管主体及其权限具有法定性
5、监管活动具有强制性
二、基金监管体系
定义
基金监管体系,即为基金监管活动各要素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基金监管活动的要素
目标
基金监管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效果
体制
基金监管活动主体及其职权的制度体系
内容
基金监管具体对象的范围,既包括基金市场活动的主体也包括基金市场主体的活动
方式
基金监管所采用的方法和形式,也称基金监管的手段和措施
三、基金监管目标
定位
基金监管目标是基金监管活动的出发点和价值归宿,基金监管活动须依法进行。
目标分类
(一)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要目标)
(二)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直接目标)
(三)促进证券投资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重要目标)
四、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
定位
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基金监管活动始终的、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基金监管原则的六个方面
(一)保障投资人利益原则(首要目标)
(二)适度监管原则(“四位一体”的监管格局)
1、行政监管为核心
2、行业自律为纽带
3、机构内控为基础
4、社会监督为补充
(三)高效监管原则
是指基金监管活动不仅要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实现基金监管的根本目标,而且还要通过基金监管活动促进基金行业的高效发展。
(四)依法监管原则
我国基金监管活动的主要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一系列相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
(五)审慎监管原则
审慎监管,也称“结构性的早期干预和解决方案”,其精髓在于金融监管机构要尽可能赶在金融机构完全亏损之前采取有效措施,以便让金融机构股东之外的其他人不受损失。
基金监管也要遵循审慎监管原则,审慎监管原则贯穿于基金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的全过程。
(六)公开、公正、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基金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基金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则和处罚应当公开。
公平原则:基金市场主体平等,基金监管机构依照相同的标准衡量同类监管对象的行为
公正原则:监管机构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对监管对象公正对待,一视同仁。
第二节 基金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
一、政府基金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
(一)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职责
证监会履行的职责
①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
②办理基金备案
③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
④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⑤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⑥指导和监督基金业协会的活动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主要职责
①负责涉及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重大政策研究
②草拟或制定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管规则
③对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核
④全面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监管
⑤指导、组织和协调证监局、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日常监管
⑥对证监局的基金监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⑦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置
各证监局职责
①对经营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管,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销售行为、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的日常监管
②负责对辖区内异地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日常监督
(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措施
1、检查
检查是基金监管的重要措施,属于事中监管方式,分为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也可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2、调查取证
各类查阅、查询、复制材料,询问当事人
3、限制交易
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注意:两个15日已调整为3个月,但考试题库以教材为准。)
4、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责令改正
警告
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责令停业等
注意: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
中国证监会领导干部离职后3年内,一般工作人员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机构任职。但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在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担任督察长、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等职务。
二、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基金业协会
(一)我国基金业协会的发展
2001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工会成立
2004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成立
2007年,中国证券业协会设立了基金公司会员部,负责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特别会员的自律管理
2012年6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成立
(二)基金业协会的性质和组成
基金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等其他机构可以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基金行业协会会员
普通会员
①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②基金托管人
联席会员
①基金销售、份额登记、估值、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机构
②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
观察会员
①私募基金管理人
②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
注意:满1年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特别会员
①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全国性交易场所
②登记结算机构
③与基金行业相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④对基金行业有重要影响的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地方性交易场所以及地方性社会团体
⑤对基金行业有重要影响的境外机构
⑥基金行业的重要机构投资者
⑦其他对基金行业具有重要影响的机构
基金业协会的组织架构
会员大会
协会权利机构
制定章程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
协会执行机构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组织和领导基金业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监事会
专业委员会
(三)基金业协会的职责
①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③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④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⑤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⑥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⑦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⑧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者: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具有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双重身份
证券交易所享有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权,这是其自律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
(二)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监管
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都制定有《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类型基金的业务指引。
(三)证券交易所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在监控中发现基金交易行为异常,涉嫌违法违规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电话提示、警告、约见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并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节 对基金机构的监管
一、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
(一)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1、基金管理人的法定组织形式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担任
公募基金的管理人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2、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要求
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
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事项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上述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对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1、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的资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熟悉证券投资法律法规
3年以上金融相关的工作经历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经理任职条件
①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②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③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④没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 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个人所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⑤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2、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的兼任和竞业禁止
基金从业人员不得兼任不相容职务、竞业禁止和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
(三)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
1、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①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②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③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④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⑤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⑥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⑦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⑧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⑨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⑩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⑪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禁止行为
三观类
3、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进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四)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的监管
1、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2、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结构的监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基金管理人独立运作
3、对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
4、风险准备金制度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计提风险准备金
(五)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措施
1、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尚未造成重大风险
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改正、限制令、责令更换有关人员等强令整改措施
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①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②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③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④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⑤责令有关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管理人整改后
证监会经验收合格,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2、对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风险的监管措施
未能勤勉尽责
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更换
违法经营
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3、对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监管措施
①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②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③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
(一)基金托管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1、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审核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银监会核准。
(注意:现银监会已随同原银保监会并入国家金管局,考试已教材为准)
其他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中国证监会核准
2、担任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①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②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④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⑤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⑥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⑦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对基金托管人业务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①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②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③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其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④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⑤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⑥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⑦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⑧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⑨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⑩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⑪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
监督管理人
(三)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措施
1、责令整改措施
适用场景
基金托管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
未能勤勉尽责,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或严重影响稳健运行、损害持有人利益时的措施
①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
②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整改后
金融监管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2、取消托管资格措施(情形)
①连续3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②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对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监管措施
适用场景
①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②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③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后相关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
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
(一)基金服务机构的注册或者备案
销售机构包括
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保险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④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基金服务机构的法定义务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其余服务机构依法履责。
第四节 对公开募集基金活动的监管
一、对基金公开募集的监管
(一)公开募集基金的注册
1、注册制度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2、基金注册的申请(向证监会提交文件)
申请报告
基金合同草案(应当包含的内容)
①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③基金的运作方式
④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⑤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⑦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⑧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⑨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⑪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⑫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⑬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⑭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⑮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⑯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招募说明书草案(应当包含的内容)
①基金募集申请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和注册日期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③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④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⑤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⑧风险警示内容
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基金注册的审查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
(二)公开募集基金的发售
1、基金的发售条件
①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②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募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这些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④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由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法律规定的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禁止行为
2、基金的募集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3、基金的备案
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
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4、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募集失败,管理人应当
①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②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对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
(一)基金销售适用性监管
①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②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③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方法
④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二)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监管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
(三)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费率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三、对公开募集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的监管
(一)基金的投资方式和范围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范围
①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②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二)基金的投资与交易行为的限制
①承销证券
②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⑥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⑦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注意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厉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以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开募集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
(一)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
①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②基金募集情况
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④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⑤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⑥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⑦临时报告
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⑩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⑪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以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③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④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份额持有人的法定权利
①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②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③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④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⑤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⑦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非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二)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
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
①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②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③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④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⑤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日常机构职权
①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②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③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④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⑤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三)公开募集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权力行使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2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低于前款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规则
一般审议事项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事项
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五节 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
一、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我国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没有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
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无须中国证监会审批,而实行登记制度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只需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即可
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不代表其他承诺)
二、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行为的监管
(一)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对象的限制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单位投资者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个人投资者(二选一)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者
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对非公开募集基金推介方式的限制
不得向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各类渠道推广
注意:无论电话、网络、博客都是渠道,私募推介规则与渠道本身无关,只和面向对象有关
(三)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必备条款
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
声明与承诺、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募集、成立与备案、申购、赎回与转让、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登记、投资、财产、费用和税收等
公司型基金章程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
股东出资及其权利义务、入股、退股及转让、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事项、托管事项等
合伙协议应具备的条款
合伙人及其出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合伙人会议、管理方式、投资事项、托管事项等(注意:不包含合伙人人数上限)
三、对非公开募集基金运作的监督
(一)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备案 (办理备案手续报送的信息)
①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②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③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④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注意:备案信息不包含外包服务协议)
注意: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二)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托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应当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这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三)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运作行为规范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方式重大事项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
(四)非公开募集基金的信息披露和报送
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私募基金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下列资料,自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基金投资决策、交易的记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
注意:不包含客户服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