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硕-刑法概论
刑法概论,知识点包括:刑法的形式、刑法的特征、刑法的任务、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体系、刑法的解释、刑法的方法等。
编辑于2021-03-09 23:29:14刑法概论
刑法的形式(1+11+1+N)
刑法典: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总则:关于犯罪和刑法的通用性规定
分则:明确各个具体犯罪成立的要件及其法定刑
单行刑法
国单独针对某一类犯罪或某一事项而规定的刑法规范(常以决定规定等名称颁布)
目前单行刑法只有一个《关于惩治骗购外汇 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附属刑法
附带规定在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犯罪和刑罚规范。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属于附属刑法
刑法的特征
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刑法的任务
惩罚任务:即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做斗争(手段)
保护任务:即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目的)
刑法的机能(选择简答论述)
行为规制机能
指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约束的机能
法益保护的机能
通过惩罚侵害法益的行为,来发挥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作用
人权保障的机能
按照刑法的规定惩罚犯罪人
无罪不受追究
刑法规定范围内惩罚范围
刑法的体系
概念: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采用大陆法系的法典模式 刑法典
分为总则 分则 附则 编章节条款项
刑法的解释
立法解释
全人大全人常对刑法条文的解释
全人常决议
刑法典术语专条解释
起草、修订说明
工作部门的答复不是
司法解释
最高司法机关对“法律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两高解释分歧报全人常裁决
有权解释,有法律效力,有普遍约束力
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机构之外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对法条含义的阐释
无法律效力,有重要参考价值
解释方法
文理解释(文义解释)起点
字面含义解释
缺点:词语有模糊性、多义性,结论不一定合理,不符合立法目的
论理解释
扩大解释
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1.是否在法条用语最大限度内;2.有无超出公民合理预期
缩小解释
当然解释
入罪:举轻以明重
出罪:举重以明轻
历史解释
历史背景发展沿革
目的解释落脚点
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基本内容(简答论述)
法定化
即犯罪和刑法必须由法律事先明文规定。这里的法律,指全人大全人常指定的法律、法令。
明确化
即对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
合理化
即罪行刑法的要求要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罪刑法定派生原则
禁止将习惯法和判例作为刑法的渊源
只有立法机关(全人大全人常)指定的成文刑法才能成文刑法的渊源。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国际公约和条约、习惯惯例、判例都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禁止事后法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在法律有变更时如果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可以溯及既往地适用新法,但仅适用于未决案
禁止不利的类推解释
禁止不明确的罪状
禁止绝对不定刑,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残虐的刑罚
主要体现
在刑事立法上
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刑罚运用的具体制度等;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为正确量刑提供明确、完备的法律标准。
在刑事司法上
废除了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罚。
刑法适用平等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基本含义
所有的人,不论社会地位的高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刑罚的标准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优待。
就犯罪人而言
任何人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就被害人而言
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应该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
基本内容
定罪上的平等
对任何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平等的认定犯罪。
量刑上的平等
对任何犯罪人,平等地裁量刑罚
执行上的平等
对任何被判处刑罚的人,平等地执行刑罚
罪责刑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基本含义
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基本内容
报应观念:与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客观危害性大小
预防观念:与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深浅,人身危险性大小
立法体现
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
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
对中止犯的处罚明显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
对过失犯罪明显宽大于故意犯
追溯期限根据罪行轻重的不同而有变化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为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空间方面的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
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解决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适用于哪些人的问题 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的综合性原则
属地管辖
针对发生在中国境内犯罪
中国领域的范围
1.领陆、领水、领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旗国主义) 2.我国驻外使领馆
犯罪地认定
基本规定:行为结果有一项在我国领域内
未完成形态:行为地、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地
共同犯罪:只要共同犯罪一部分在我国领域或结果有一部分在我国
实行行为在国内,所有共犯属地追究
教唆帮助在国内,实行行为在国外,实行行为不适用的,教唆帮助也可追究
网络犯罪的管辖:实施地、结果发生地之一
属地管辖的例外
外交豁免权或外交特权外国人---外交途径解决
港澳台
民族自治区
属人管辖
中国公民境外实施犯罪
中国人境外犯罪,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无条件适用
其他人,轻罪可以不追究(法定最高刑三年以下)
保护管辖
外国人境外实施的危害中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
外国人在境外
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
重罪,可以追究(法定最低三年以上)
双重犯罪原则
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
普遍管辖
外国人在境外实施国际犯罪
国际条约规定的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
海盗、劫持航空器、毒品犯罪、跨国买卖人口
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公约,声明保留的除外
我国刑法也规定为犯罪
犯罪人出现在我国领域
犯罪后出现,犯罪时出现是属地
或起诉或引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罚的溯及力,即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的效力。
刑法溯及力
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的效力,有适用效力=有溯及力,无=无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
行为时非审判时
法定刑,非宣告刑
1.法定最高刑
2.法定最低刑
3.附加刑
只适用于未决案
新旧规定相同,适用旧法
刑法修正案
刑法修正案是对刑法的修改,相对于旧条文是新法
从旧兼从轻
司法解释
解释效力=条文效力
行为时无解释,解释实施后,未决案从新
行为时有司法解释,从旧兼从轻
1.无---有,从新 2.旧--新,从旧兼从轻